| 方鯤鵬:美國最高法院也可以拒絕釋憲 |
| 送交者: 方鯤鵬 2011年04月08日07:44:59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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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固重要 解釋更關鍵 若得好藉口 二者皆可拋(9) 作者: 方鯤鵬 (九)美國最高法院也可以拒絕釋憲 20世紀美國政治家、最高法院著名大法官查爾斯·休斯(Charles Hughes)曾說過:“我們生活在憲法之下,但這個憲法是什麼意思由法官們說了算。”這真是打開天窗說亮話,一語破的。會產生這種現象,一則因為憲法文本語焉不詳,給憲法釋義提供了廣闊天地;二則法律也是一種死掰字眼的藝術,後人出於各自需要硬掰制憲者用某個字或某句話是出於什麼想法,反正制憲者早已作古,不會出土澄清誰的解說比較正確。 世界上除了美國,恐怕沒有其他國家可以把槍(不是指獵槍)掛在百貨商場,像衣服一樣買賣(最近幾年比較少見了)。美國槍支泛濫成災問題日益突出,但政府立法管制很困難,關鍵就在於1791年通過的憲法修正案第二條有這樣一句話:“人民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不可侵犯”(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 shall not be infringed)。如果沒有這個憲法修正案第二條,迄今發生過的這麼多次惡性持槍濫殺事件中的每一次,都足以出台嚴格的槍支管製法。美國人尊重憲法沒有錯,但該改而不敢改,膜拜過頭就成迂腐了。幾十年來,美國聯邦政府和地方政府只能轉彎抹角地陸續制定出一些堪稱世界上最寬鬆的槍支管理條例,但支持擁槍權的團體還是要求最高法院行使違憲審查權,裁決這些條例違反憲法。放任槍支不受管制的危害顯而易見,最高法院約有70年的長時期不接這個燙手山芋,任由限制與反限制兩派吵得不可開交,一直以“不可裁判的爭端”為由拒絕受理。 然而隨着布什總統2005年連續獲得2次最高法院大法官提名機會,使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構成向保守立場傾斜,致使一反在槍支管制問題上不介入的傳統。2008年6月,美國最高法院以5對4的票數推翻了首都華盛頓特區實行了32年的禁槍令,裁定公民有權因自衛或狩獵原因擁有手槍。 限制槍支爭論的背後,涉及龐大的經濟利益。國會議員們也分成限制與反限制兩派,背後各有遊說集團和利益集團。就這樣,美國限制槍支的問題,兩派已經拉鋸了幾十年,誰也沒有占到多大便宜。看來還會再拉鋸幾十年,我們還會時不時聽到持槍濫殺的新聞。 近年來,另有一個明顯違憲的法案,這就是《美國愛國者法案》(U.S. Patriot Act)。公眾對此極為關注,最高法院也沒有拒絕受理關於此法案違憲的爭議,可就是一直不見裁決。 《愛國者法案》長達342頁,在2001年“9·11”事件後提出,賦予執法和情報機構更大的自由和權力來對付恐怖主義。法案沒有經過聽證會,沒有討論和辯論就交付表決。眾議院356票對66票,參議院98票對1票,分別以壓倒性優勢通過。然而,後來關於這個法案的一些條款出現違憲爭議時,一些議員抱怨說,投票前沒有拿到這部法案,壓根就沒有看過。對一項法案看都沒看就投票表決,虧議員們說得出口,又沒有人拿刀架在他們脖子上,逼迫他們做出這種失責的事。 2001年10月26號,“9·11”事件發生後的第45天,美國總統布什簽署了該法案,堪稱美國歷史上效率奇高的一次立法。 由於“9·11”事件的刺激,美國人同仇敵愾,《愛國者法案》剛出台時,雖有少數人擔心這項法案可能侵犯人們的民權、自由權、隱私權等,但當時反對這項法案的人並不多。隨着時間的推移,越來越多的美國人開始對這項法案的某些條款提出質疑。紐約布魯克林法學院教授蘇珊·赫爾曼說:“《愛國者法案》通過之前,根據美國憲法修正案第四條的規定,政府不能進行無理搜查和扣押。聯邦最高法院曾把它解釋為:政府執法人員在進行搜查,包括對公民的住家進行搜查和竊聽之前,要向法庭證明有合理的理由這麼做。但根據《愛國者法案》,政府不必向法庭證明他們有監視某人的理由,只需告訴法官要搜查和調查誰就可以了。”換言之,以前要提出理由讓法庭審查搜查的合理性,現在只要向法庭備個案就是了。 紐約雪城大學法學院教授威廉姆·班克斯指出:“除非政府後來對受監視的人提出刑事訴訟,否則這個人可能永遠不知道自己曾被政府監視過。……我認為,《愛國者法案》的某些條款有違憲問題,但到現在為止,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還沒有就《愛國者法案》的憲法性做出判決。” 《愛國者法案》提出時的設想是臨時性法案,最初的有效期到2005年12月31日。每次到期前司法部就聲稱,如果不延期將影響反恐作業。迄今國會已將此法案多次延期,最近的一次是在2月17日,國會投票通過將《愛國者法案》再延長90天,使有效期至2011年5月27日。布什總統是在2001年10月26號簽署《愛國者法案》,這個臨時法案很快要10周歲了。10年的時間不算很長,但相較於美國不太長的歷史,10年又不算很短。 美國憲法修正案第四條的全文為:“人人具有保障人身、住所、文件及財物的安全,不受無理之搜索和拘捕的權利;此項權利,不得侵犯;除非有可成立的理由,加上宣誓或誓願保證,並具體指明必須搜索的地點,必須拘捕的人,或必須扣押的物品,否則一概不得頒發搜捕狀。(譯文來自美國駐華大使館版本)”對照這個條文,幾乎沒有人對《愛國者法案》一些條款違反憲法的觀點持有異議,政府方面也沒有硬辯,只是堅稱如果沒有《愛國者法案》,反恐事業將大受影響。關於這個法案違憲的官司,早就到了美國最高法院,但一直沒有審理。如果5月27日《愛國者法案》壽終正寢,美國最高法院就不必作裁決了;如果法案繼續延期或轉為永久法案,且看最高法院將如何處置。 總而言之,“憲法固重要 解釋更關鍵 若得好藉口 二者皆可拋”。借韻裴多菲的名詩“生命誠可貴 愛情價更高 若為自由故 二者皆可拋”,雖有附庸風雅之嫌,不過也道出了實情。 (待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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