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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邦國委員長坐蠟,我來埋單
送交者: 石三生 2011年11月10日17:15:57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吳邦國委員長坐蠟,我來埋單

《中國網絡民評官百人團》:石三生

 

特色中國,繽紛繚亂無奇不有,真的是央視所謂的早已趕超了漢唐的盛世。緹縈捨身能救父,可知在萬惡的封建社會,紫禁城的大門對他的子民不會緊閉;包黑子敢打龍袍,宋皇帝的開明並不比奧巴馬總統差(據顧曉軍說:常有美國人民罵他是個白痴)。說到自己目今的奇遇,濰坊市政府一干衙役十幾年拿着吳邦國委員長制定的法律當狗屁,拒不執行中央的條例。而這荒唐的惡果竟然要由我一介草民來承擔。如此,吾以為堪稱秦、隋亦不見經傳的奇蹟。始皇、煬帝古墓中有知的話,也要猛拍大腿揭棺材板而起了。

 

近兩月不發一言,除了///的聯通屏蔽了我的無線上網。當然還有另外一個不可告人的苦衷:希望能以自己的懦弱和沉默,喚醒濰坊市市長許立全、濰坊市國土局、濰坊市住建局、檢察院反瀆局等諸位黨和政府大佬們的一絲良知,儘早結束這已經拖了四年搭上了一條人命都沒了結的官司。試想:共產黨把國民黨趕到台灣都不過四年;統治了利比亞四十二年的卡達菲大叔從發誓要血腥鎮壓到一命嗚呼,也不過才半年。這並非是天上烏龍地下的蛤蟆沒有啥可比性。都是人間歲月,在如今中國濰坊,合法地判決執行一個民事案子,它咋就比登天還難呢?

 

更未曾想到的,是山東高檢竟然也趟入這渾水中。他們將我這三年來的舉報當成耳旁風,幫着國土局抗訴了。自己曾經兩次將材料舉報到濰坊市檢察院王衛東檢察長那裡,第一次,是民行科偵辦,因咱拿不出真憑實據不了了之;第二次,又讓反瀆局偵辦,檢察官竟然說人家政府又沒給你造成啥損失,而且省高檢已經抗訴了,案子又只好不了了之。他爺爺的,傻子都能一眼看出的腐敗啊,在2007年才購置的土地上,仍是將房屋確權成了2001年自建。你當自己是石頭縫裡蹦出來的孫猴子啊,還能乾坤倒轉?法院都判決是交易不是自建,所以違法了。5.6%的營業稅、3%的契稅,說沒就沒了。這都不是錢?為國家偷漏十幾萬稅還構不成瀆職,到底啥才叫國家損失?你檢察院不察也就算了,都知道你們當然要官官相護。可這抗訴和舉報,一個是民事一個是刑事,你咋能渾說一通呢?就算這能說得通,可國土局的案子抗訴,它咋還能影響到住建局的案子不能查下去了呢?感情這也會傷筋動骨,割肉連着筋?

 

看這今天才拿到手的抗訴書,更是荒唐。當初,濰坊中院判決出來的時候,自己就犯嘀咕:中院雖然判了國土局違法,可對自己提出的被告證據造假置之不查,仍是將那偽造的《土地轉讓合同》、《土地估價報告》、《地籍勘 測》認定為合法有效。好嘛,現在他們學八戒叔倒打一耙了。試問濰坊市政府和國土局:是否只要是法院認定的證據,明知它是假的,它也能亂真呢?我當初不上訴,完全是看在判決結果還算公正的份上,法官願意給你們留一點兒做人的體面,我也就大人不計小人過了。你們怎麼還自己當真起來了呢?一屁股的屎了,眼睛看不到,嗅覺也壞死了?自己親手偽造的地籍檔案,這麼容易就忘記了?退休的年齡還沒到,不至於就都痴呆了吧?

 

萬萬都沒想到啊,新中國法律的荒唐,卻要讓我這一介草民來埋單。真不知如果讓偉大的吳邦國委員長看到這篇文章,該做何感想?是否會為自己不久前才放言的社會主義的法律體系已經基本健全感到面紅耳赤呢?

 

山東高檢的抗訴書說:“雖然1994年實施的《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的,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不得辦理有關的權屬變更手續。該區2002-2007年的114起土地轉讓行為均未繳納土地增值稅,此類行為已涉及社會公共利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八條規定:“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但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將會給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確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判決,並責令被訴行政機關採取相應的行政措施;造成損害的,依法判決承擔賠償責任。據此,涉案土地登記行為雖不符合《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但因涉及社會公共利益,應當責令被訴行政機關採取補救措施,而不屬判決撤銷的情形。

 

瞧啊,你國家1994年就頒布的土地增值稅條例,直到2007年了,濰坊市政府都渾然不知,6114起土地都未繳納土地增值稅。由於濰坊市政府的荒唐,拒不執行中央頒布的法律法規,以至於造成了所謂的涉及公共利益。既然中央的法律法規都可以隨意廢止,濰坊何不搞一個獨立王國?就算最高院的司法解釋的通,問題是你濰坊市政府和國土局是親手偽造了地籍檔案。不但如此,還視地上的附着建築物於不見,仍是將一宗房地產買賣變成了單純的土地轉讓,你們都眼瞎了嗎?這樣的評估報告居然也能備案。不是瀆職是什麼?更為神奇的是:那個狗屁評估公司,竟然在我沒有繳納任何評估費的情況下,免費就為我提供了虛假證明。我是你大爺啊?這麼孝順!

 

就算這是涉及公共利益說的通。還有個一案一判吧?難不成這114起土地,土地估價報告都是偽造?;都是偽造合同,將土地變更到自己老婆名下?;都是將全民(鄧時代造就,雖然國家沒實際投入一分錢,我那可是頂着全民企業的牌牌,土地變更是需要經過上級有關部門審批的)企業的財產,變成私人所有?果然如此,那不都成了詐騙犯?114起詐騙就可以違法不究了嗎?

 

吳邦國委員長啊,瞧瞧吧,這就是您所謂的已經基本健全了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一部法律頒布了13年都不被濰坊市政府理睬。無數的人大代表、專家學者們,耗費着民脂民膏制定出這勞什子的條例幹嘛呢?地方政府既然可以隨意廢止國家的法律法規。敢問吳委員長:您哪“五不搞”是不是就別搞了?至少先搞搞地方自治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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