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光誠事件的最大問題:“無所本” |
| 送交者: 馬黑 2012年05月26日11:42:12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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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光誠事件的最大問題:“無所本”
陳光誠被當地政府(中央政府應該也知道)限制人身自由一年半,這點應該沒有任何爭議。
在陳光誠被當地政府限制人身自由的一年半中,陳光誠是中國公民,這一點應該也沒有疑問。
陳光誠事件的最大問題,對中國政府來說,就是限制公民陳光誠人身自由一年半的做法,到目前為止沒有說法,無所本,也就是找不到任何法律的或者行政的條條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七條是這樣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在中國現有的所有法律規章中,未經法律審判前,可以限制一個中國公民人身自由的依據只可能來源於兩個本子:
第一個本子就是今年人大剛通過的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這個本子的第六章從第六四條到七十九條規定了對犯罪嫌疑人可以採取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直到逮捕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谷開來作為殺人嫌疑犯送交司法部門,應該依據這個本子,所以谷開來在未審判前被採取強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這是有所本。
第二個本子是《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這個條例的第二十八條中的第三款規定:紀檢委有權,“要求有關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就案件所涉及的問題作出說明”。中國國家監察部好像也有類似規定,雙規只適用於中共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
薄熙來肯定是按照“雙規”的黨規被限制人身自由。最近有報道講是“異地休養”不是“雙規”,其實都是一回事,因為人身自由是被限制住了。當然,這個雙規的規定和憲法第三十七條相違背,存在矛盾,但憲法序言裡規定黨對國家的領導,當然黨規也就高於憲法。不過不管怎麼說,薄被雙規限制人身自由,也是有所本。
但陳光誠被限制人身自由達一年半之久,卻是無所本。
對陳光誠限制人身自由的做法,從形式上看有點像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的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但監視居住,第一是對犯罪嫌疑人的強制措施,而陳光誠不是犯罪嫌疑人。第二監視居住要由公安機關執行,而對陳光誠的限制人身自由是由當地政府村委會執行。所以對陳光誠限制人身自由的做法,肯定不是依據刑事訴訟法這個本子。
陳光誠不是中共黨員也不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雙規管不着他。因此,限制他人身自由的依據,不可能用到中共紀委的工作條例本子,和國家監察部的有關本子。
那麼對陳光誠限制人身自由達一年半的原因,和法律行政依據是什麼呢?到目前為止,中國中央政府和山東地方政府沒有任何人,出來講清楚說明白這件事,看來是無所本。無所本,沒有任何法律或行政條條為依據,就可以限制一個中國公民的人身自由達一年半之久,太不把憲法當回事了吧?陳光誠作為中國公民享有人身自由有所本,這個本是憲法第三十七條。但陳光誠卻被限制人身自由達一年半之久,卻是無所本。無所本的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做法,壓倒踐踏了有所本的憲法規定的公民人身自由權利,這不是文明,這是野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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