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六四”事件的兩個程序問題
——北京屠城廿三年祭之四
二十三年之後,與二十三年前一樣,六四不僅是一個政治問題,更是一個法律問題,有必要先行討論程序。
六四,又不僅僅是一個法律問題,還是一個軍事責任問題,這一部分,必須包括軍事法庭的程序議案。
法律程序問題的提出,意味着一般認為的“六四平反”,已經不再繼續占據任何程序地位。
法律問題,一是“六四屠城”的犯罪事實認可,一是“拍案戒嚴”的個人責任確定。法庭應該確立事實的歷史定位,依法確定非法動用國家暴力的全過程和責任法人。法庭應該確認當事個人,包括1989-5-18所有投“贊成”票的中共政治局成員和非成員。一是確立所謂“軍權”的法律定義,軍隊是國家耗用納稅人經費支持的國防力量,為什麼聽任一個非國家公職人員的調遣,為了維護私人(或私黨)利益而直接犯下人類滅絕罪。
軍事法庭問題,應該依法追究每一個在“六四平暴”中有侵犯人權,傷害和殺害罪的軍事領袖和個人的軍法刑責。
對“六四平暴”軍人追究軍法刑責,一是不能因為這些軍人“以服從命令為天職”就推卸個人的侵犯人權,傷害和殺害罪,一是在殺害平民的問題上,他們已經不配“軍人”的稱號。正如二次大戰後紐倫堡軍事法庭首席審判長那瓦倫斯在區別對待軍人和黨衛軍時所定義的那樣:“軍人不會對內開槍,不會屠殺國民,不會忠於某個政黨或個人。所以,他們(指黨衛軍——引者注)是匪徒,不是軍人。”
歷史的教訓:個人刑責必須追究,否則這個世界上,就沒有善惡之分;否則這個世界上,就沒有個人的尊嚴;否則這個世界上,就沒有生命的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