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乎所有國家的國內法都嚴格保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分裂主義的行為,在國內法中經常是作為犯罪行為來對待,特別是當分裂主義者授諸武力或恐怖手段的時候。少數聯邦制國家規定了各邦脫離聯邦獲得獨立的程序。如加拿大議會鑑於魁北克省希望通過居民公決實現獨立的要求,於2000年5月通過了《公決明確法(《國際論壇》2003年第1期“有關魁北克主權獨立的全民公決程序”,王助),但該法顯然否定了魁北克省企圖通過單方面居民公決實現獨立的可能.......
......國際法不鼓勵國家分裂,不僅因為國際法是建立主權國家基礎之上的法律體系,而且因為國際社會如果對分裂主義勢力讓步,等於打開了潘多拉魔盒,只能導致越來越多的戰亂和災難, 危害世界和平。 ......
.......論是在國際法的法理上和在國際政治的現實中,僅僅因為“我想獨立”從來
不構成可以獨立的國際法權利。公投僅僅起到“我想獨立”的願望表達作用,在國際法上並不構成可以獨立的充足理由。加拿大學者G?A?博丹就將魁北克省的公投稱之為“一場規模浩大、態度嚴肅的民意測驗”。 台灣領導人曾一度提出“居民自決權”的理論,作為支持其獨立的依據。但國際法只有“民族自決權”,從來就沒有出現過“居民自決權”。將“民族”偷換為“居民”,將構成自決權的主體偷換為該主體的一個部分,是對國際法的實質性的偷梁換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