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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le: 殺孩子,誰之罪!
送交者: nile 2012年12月16日20:52:55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一個20歲的男青年用他母親,一個小學女教師的長槍短槍和成百發的子彈殺死了20名兒童和他的母親。有人違法嗎?沒有。殺人者有自閉症,自閉症是精神病的一種。精神病殺人好像不犯法。就算他犯法他也自殺了。無法追究他的法律責任。他母親犯法嗎?沒有。擁有半自動輕型武器是美國人民與生俱來的權利,受到美國憲法的保護。根據美國有線電視新聞網200920112012年的民意調查結果,只有10-15%的人同意下面的觀點:All guns should be illegal for everyone except police and authorized personnel。也就是說,85-90%的受訪者反對禁槍。 (http://www.pollingreport.com/guns.htm)

 

槍是用來殺人的,所以法律允許自由擁有槍支就等於法律允許自由用槍殺人,當然理由要恰當。這個道理誰都知道。世界上絕大多數文明國家的人民都贊成這樣一種觀點,不經過法律審判故意殺人就是犯罪。但是美國人民不同。至少上面那些反對禁槍的人所代表的美國人民認為,他們有權自行決定是否應該殺人,而無需通過法律程序。他們收藏武器,使用武器,並不是為了履行憲法第二修正案賦予他們的神聖權利,在必要的時候拿起武器推翻政府。因為從武器的殺傷力來比較,他們遠遠不是政府的對手。美國事實上也從來沒有過以推翻政府為目的的武裝行動。

 

美國人民需要武器的真正目的是確保他們在必要時可以自行決定是否殺死任何他們有權殺死的人。這些人可以是闖入他們府宅的盜賊,也可以是不小心誤入他們領地的流浪漢。美國人民對武器的熱愛正是出於這種殺人的夢想或者本能。人的本能之一就是殺人,這是生物進化所決定的。當然殺人的關鍵情節是像一個英雄一樣去殺壞人,而不是衝進小學向孩子開槍。但是,美國人民是否能夠恰當的使用武器完全決定於他們是否擁有正常的健全的認知能力和判斷能力。根據美國精神健康研究所2008年公布的數據,有嚴重精神疾患的病人在美國成年人總體人群中占4.5%,在1825歲的人群中這個比例高達7.5%。(http://www.nimh.nih.gov/statistics/SMI_AASR.shtml)根據“嚴重精神疾患”的定義,這位20歲的殺人青年僅僅是自閉症患者,還不一定在這7.5%人群中。而這些人中的每一位都有可能對着一群510歲的孩子開槍。美國確實禁止這些人擁有槍支。但是,這些人使用槍支的自由由於美國人民擁有槍支的普遍自由而受到了保障。

 

持槍屠殺孩子的人不管是誰,對受害者和他們的親屬當然都是無法接受的。但是正如禁槍反對者們所辯論的那樣,這樣的傷亡比因為交通事故過度肥胖濫用藥物等等等等的死亡人數少得太多太多。而且,這些孩子的生命並沒有白白付出,至少可以把他們的死看作美國人民自由擁有槍支必然付出的代價。下一次如果再發生類似的事件,除了下半旗對孩子們表示“honor”,還應該加上這樣的文字:願上帝保佑美國人民擁有槍支的自由,願上帝眷顧為美國人民能夠自由用槍殺人而獻身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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