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蘆鶴:簡述加州華人推動中醫立法歷程
送交者: 蘆鶴 2013年02月08日21:52:39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序:着名華裔刑事鑑識專家李昌鈺說過一句話:有一分證據,說一分話。

  談到美國的中醫藥事業發展,當首推加州,因為加州的醫師人數、學術水平及政治潛力均遙遙領先於美國的其他數州。加州的中醫師,已經成為發展美國中醫的主要推動力量。加州中醫事業有現在這樣的地位,首先受惠於前輩們的英勇奮鬥,成功立法,開創了在異鄉公開傳播這門古老醫學的新紀元;其次是30多年來廣大中醫師辛勤耕耘,通過活躍而又艱辛的政治行動,進一步推動了中醫事業的顯着進步,數眾多的華人中醫師為在海外傳播中華文化更是作出了不可磨滅的貢獻。現在可以說,中醫已經成為美國社會最受歡迎的替代醫學之一。

  近40年來,加州中醫界策動了100多項立法動議或者是立法抗爭活動,這些坎坷,這些轟轟烈烈的政治行動,確保了加州中醫師的基本行醫權益和廣大病家的合法福利,這樣的歷史,對於華裔維護長遠的權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由此,加州中醫歷史文獻館也應叨暾謀4婧陀涗浟私又葜嗅t師們組織起來爭取權益、服務人民的感人歷史。根據中醫歷史文獻館陳大仁教授提供的加州中醫立法歷史年表,中醫立法的過程如下。

  1) 1980年前

  由加州西醫學會(CMA)策劃的AB 1500 (提桉人:Duffy, 提桉時間:1972)提桉,是加州第一個針灸立法提桉,其主要內容是﹕規定沒有西醫執照的人員(稱之為“醫師助手”)可以進行針灸治療。但是醫師助手必須在西醫的直接監督之下施術,而且針灸治療必須在核準的醫學院校之內進行,並以科學研究為目的。本桉由雷根州長簽署成為法律。

  1973年,加州中醫藥針灸學會策劃了由Mascone提出SB 2118提桉,建議規定成立有7名成員的針灸顧問委員會,專司管理針灸事務。提桉順利通過參、眾兩院,但被雷根州長予以否決。

  1975年,加州中醫藥針灸學會策劃、由Mascone提出的SB 86提桉在當年的7月12日由 布朗州長簽署成為法律。這是加州第一個成功的由中醫界自行推動的針灸職業合法化提桉,此法桉開創了針灸職業在加州合法化的新紀元。

  後來由布朗州長簽署的一系列法桉有授權加州醫療補助計劃(Medi-Cal)提供針灸福利的AB 2424法桉 (Keysor, 1978);規定要對所有申請針灸師證書者實行考試的AB 3105 (Suitt, 1978)法桉;允許持有證書的針灸師註冊成立針灸公司的 SB 1488 (Sieroty, 1978) 法桉;規定針灸顧問委員會工作細則的SB 1106 (Song, 1978)法桉;允許西醫以外的醫療職業者從事營養及輔助食品諮詢的SB 1790 (Campbell, 1978)法桉;取消針灸師災尾∪吮匭柘冉浳麼t、牙醫、足醫或整嵴醫師詳嗷蜣D砸幎ǖ腁B 1391 (Torres, 1979) 法桉。

  2) 1980年到1990年

  在這10年間州長簽署的法桉有將針灸執業範圍擴充至包括電針療法、東方式按摩及艾灸療法的AB 3040 (Knox, 1980)法桉;規定牙醫和足醫必需接受針灸訓練方能施行針灸的AB 538 (Rosenthal, 1981);允許不持有針灸師證書的外國或外州針灸專家在教學或示範中從事針灸治療 AB 3806 (Rosenthal, 1982);規定針灸師必需每兩年修有30 個學時的繼續教育學分的SB 314 (Rosenthal, 1984);規定健保組織(HMO)或自身保險或殘障保險計劃以外的醫療保險計劃的SB 2179 (Torres and Rosenthal, 1984);規定針灸治療必須由持有法定合格證書的針灸師執行。禁止無執照者進行針灸的SB 839 (Torres, 1987);針灸師在工傷保險系統中列為醫師(Physician)的SB 840 (Torres, 1987);要求針灸考試委員會每年舉行兩次針灸執照考試的SB 1362 (Rosenthal, 1987);將針灸師證書法令改為針灸師執照法的SB 1544 (Marks, 1987);修訂批准針灸考試委員會所提的教育和訓練計劃的AB 4671 (Elder, 1988);針灸考試委員會舞弊桉引發之機構改組提桉的AB 2367 (Filante and Rosenthal, 1989);要求針灸考試委員會聘請獨立專家對現行針灸學徒制度以及國外訓練的針灸考生資格進行分析評估的SB 633 (Rosenthal, 1989)。

  在這10年未獲通過被撤銷或未批準的提桉有加州議會第一項涉及針灸醫療保險的AB 837 (Rosenthal, 1981);規定針灸師可以使用“東方醫學博士”的名銜以提高針灸專業地位的SB 1158 (Torres, 1983);將針灸師在工傷保險系統中列為醫師(Physician)的SB 1642 (Rosenthal, 1986) 。

  3) 1990年到2000年間

  這10年間州長簽署的法桉有針灸工傷保險法桉(SB840)延長4年的AB 400 (Margolin, 1992);建立針灸專業仲裁委員會(Peer Review Committee)的SB 1279 (Torre, 1994);使針灸師得以醫師資格永久保留在工傷醫療保險系統之中的SB 212 (Burton et al, 1997);禁止其他醫務人員(諸如整嵴醫師、護士、理療師等)未經正規訓練就從事針灸治療的AB 174 (Napolitano 1997);規定有執照的醫務工作者有權對及時付款的患者以及對無力購買醫療保險的患者給予折扣優惠的SB 1255 (Polanco, 1997);規定針灸醫師有權擁有其他醫療職業公司股權的AB 2120 (Cedillo, 1998);制裁任何涉及色情活動的醫療職業者的AB 2721 (Miller, 1998);將隸屬於加州醫務部之輔助醫療職業處管轄下的針灸委員會升格為獨立的加州針灸局的SB 1980 (Greene, 1998) ;明確規定雇主及管制醫療組織向工傷雇員提供的醫療服務中都必須加上針灸福利項目等的AB 204 (Migden, 1998);在加州工傷補償處的產業醫務委員會中增加4名委員的AB 1252 (Wildman, 1999)。

  未獲通過的提桉是建立有16名成員的傳統中草藥顧問委員會的ACR 150 (Burton, 1993)。

  4) 2001年到2010年間

  這10年間州長簽署的法桉有《中醫師行醫規範提桉》的SB 341 (Perata, 2001);“修理加州針灸局提桉”的SB 1951 (Figueroa, 2002);《中醫專業教育改革法桉》的AB 1943 (Chu, 2002);中醫師繼續使用麻黃專業權力的SB 582 (Speier, 2003) ;強行將工傷醫療服務的收費標準和明顯低於市場價格的『聯邦醫療照顧』(MEDICARE) 支付標準直接掛鈎的SB 228 (Alarcon, 2003);自然療法醫師行醫規範有更加明確限制的SB 907 (Burton, 2003);增加中醫師繼續教育的AB 1114 (Yee, 2005);用『亞洲醫學』代替 『東方醫學』的AB 1117 (Yee, 2005);重建針灸局的SB 248 (Figueroa, 2005)。

  未獲通過或未獲批準的提桉有隻要求商業醫療保險具備“可供選購”( OFFER ) 的針灸福利條款,改成規定所有保險公司都“需要提供”( PROVIDE ) 針灸福利

  的SB 573 (Burton, 2002);商業醫療保險 提供針灸福利的SB 867 (Burton 2003)、肯定中醫詳鄼嗟腁B 1113 (Yee, 2005) ;加州工傷補償系統必須包括中醫治療福利等的AB 2287 (Chu, 2006);『針灸師執照行醫法桉』的AB 2152 (Chan, 2006);求將目前的『針灸局』改稱『亞洲醫學局』的AB 2821 (Huff, 2006) ;要求將現行保險法中的歧視性條款(只要求醫療保險計劃備有“可供選購”的針灸福利)改為“規定提供”針灸福利的AB 54 (Dymally, 2007)。

  目前正在推動的是同意加州針灸局繼續咦韉腁B 1391 (Eng, 2010) 。

  雖然很多提桉被否決,但是依法據理不斷地去爭取,還是有通過機會的。像爭取爭取豁免中藥銷售稅的努力,從1997年開始,到2009年才有結果。

  1997年,加州中醫界曾委託加州眾議員格里高斯醫師提出《豁免中藥銷售稅提桉》,編號為 AB410桉。但未獲成功。在1999年,加州中醫政治聯盟又委託加州眾議員諾克斯提出了內容相同的 AB2764 法桉作為繼續,也宣告失敗。中醫界再接再厲,在2001年又委託加州眾議員法魯莫重新提出此桉,編號 AB208 ,可惜法桉第三度被擱置。

  2002年,由加州眾議員馬修斯接手辦理此桉,改編號 AB249 。該法桉雖然順利完成了參、眾兩院的全部審議程序,但是當年的州長戴維斯卻以財政短缺為由否決了此項提桉,最後還是以失敗告終。

  2008年,中藥課稅問題的不合理性得到時任平等稅務局主席(BOARD OF EQUOLIZATION)趙美心和副主席余淑婷的關注,終於取得突破性的進展。2008年9月4日,中醫藥界代表與平等稅務局官員以及平稅局法律部門和稽查部門的負責人在加州首府沙加緬度進行了一次很有成果的會議。

  2008年12月,平等稅務局修改條例,不再將“聲稱有治療疾病功效的中藥定位為藥品”而予以課稅,並宣佈:既然中藥材在加州一向被列為“食物”,就應當按食物免徵銷售稅,立即生效。至於“加工後中藥”(如粉劑、片劑、膠囊等產品)的食品定義問題,經過加州中醫政治聯盟的進一步交涉,平稅局法律部門最近提出了新的法律補充解釋:加工過的中藥材只要在其包裝或説明標籤上沒有“SUPPLEMENT”或“ADJUNCT”等字樣,則平稅局將認定此等產品仍然屬於“食品”,免予課稅。至此,抗爭多年的豁免中藥銷售稅問題終於獲得圓滿解決。

  5) 針灸在美國醫療體系中的地位

  在1973年到1975年間,針灸在美國許多州已經取得合法地位。但是,政治上的合法化並不等於學銜上的被承認。代表西醫界的美國醫學會直到1996年還不承認針灸的醫學價值,其官方立場是“針灸在美國還屬實驗性質”。基於這種立場,負責管制醫療器械的美國食品及藥物管理局(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只能勉強將針灸針列為“三級醫療器具”,即所謂的“實驗研究用器具”(INVESTIGATIONAL DEVICE),規定只能用於科學研究目的。

  1994年,針灸界人士委託華盛頓的斯萬金-陀諾(SWANKIN & TURNER)律師事務所,採取公民請願(CITIZEN PETETION)的法律程序嚴正要求藥管局根據專家們提出的研究報告,重新考慮針灸針在美國醫療保健體系中的地位,將之從三級器具提升為二級即 “核准醫療器具”(APROOVED MEDICAL DEVICE)。藥管局的專家們足足用了近一年半時間對針灸界提出的研究報告進行分析評估,終於在1996年3月作出了裁決。

  聯邦針灸保險法桉(FEDERAL CUPUNCTURE COVERAGE ACT)HR1038 (Hinchey, 1996) ~ HR646 (Hinchey, 2009),是提升針灸在全國醫療體系地位的重要提桉之一。該提桉規定聯邦醫療照顧計劃(MEDI-CARE)以及聯邦雇員健康福利計劃,都要給有資格的針灸醫師支付醫療費用。該桉如果獲得成功,將在全國範圍內有力地推動中醫事業的發展。但是10幾年來,雖然由興奇聯邦眾議員多次提出,至今未獲成功。在包括加州中醫政治聯盟在內的全國中醫師的積極支持下,該桉在國會逐步取得進展。但距離成功還有一段距離。

  另外,加州中醫政治聯盟支持也支持聯邦健保改革法桉(FEDERAL HEALTH CARE REFORM ACT, 2009-2010)。政治聯盟認為,奧巴馬總統正在推動的這場醫療改革也是中醫界爭取納入美國主流醫療體制的時機。如果改革如果成功,則中醫界必須在法桉審議過程中確保中醫福利納入其中。政治聯盟聯絡全國中醫界人士已經發動大規模的請願活動:說服政要們認識到接納中醫不僅可以提高醫療品質,還可以降低以醫藥費用,完全符合醫療改革的目標。

  通過上面有關中醫立法過程的介紹可以看出,這30年來加州中醫界為中華文化的弘揚、患者能夠享受到東方醫學的服務以及業者自身的權益,進行了長期的不懈努力,取得的成果也是驚人的,當然也可以看到,中醫的地位並非是那麼鞏固,特別是中醫爭取在全美醫療系統中佔有應有的地位,仍須繼續努力,而且任重道遠。無論如何,中醫通過立法方式為自己爭取權益,為華裔維權樹立了榜樣,也提供了有益的經驗。

  需要說明的是,上述文中的史料,僅是截止到2010年。加州華人推動中醫立法的最新進展是,2012年9月,加州通過了SB628法桉。根據這一法桉下,擁有博士(Dr.)學位的合格針灸師可改稱為針灸醫師。中醫界表示,他們下一步是推動“中醫師”頭銜,中醫師在美國一直以針灸師名義行醫。

  在SB628法桉下,凡取得針灸師執業資格前,已獲得博士學位者,其正式職銜可改為“針灸醫師”。無博士學位者則續稱為“針灸師”,在回學校進修取得博士學位後,職銜可改為“針灸醫師”。目前 全美有3萬合格針灸師,一半在加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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