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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案中,為啥無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送交者: deliver 2013年08月25日10:06:40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轉自強國論壇


 薄熙來案件中,我感到奇怪的是起訴書為什麼沒有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包庇罪



       
就是說,這個案子一出來,在我的猜測中,這兩個罪名按常理來說是應該有的,結果卻沒有!這個情況是令我非常詫異的。我奇怪在於:歷時幾百天的調查偵破過程就沒有找到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包庇罪的證據?

       
如果真的沒有找到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包庇罪的證據,對公訴人來說是相當不利的。

       
因為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三條
是有明確規定的: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貪官們也不傻,他們貪污受賄的時候一般情況下也不太可能給人留下具體證據。沒有證據,特別是沒有物證是不能輕易就給人定罪的。

 

我個人認為,扳倒貪官最得力的法律手段就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就是說你解釋不清楚你家的巨額財產是怎麼來的,你就有重罪。

 

薄熙來案件也應該是如此啊。按理說應該是查明薄熙來他們家到底有多少財產,有多少是合法來的,有多少是解釋不清的。解釋不清的如果夠多了,就直接先定一個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現在公訴人的尷尬在於:指控的最大額度的那個受賄,那個最有效的物證,那個產權證的名字不是薄家人。指控的貪污受賄的幾百萬元錢也沒有直接證據。用薄熙來自己的話說就是全是外圍證據。我覺得薄熙來這麼說還是挺含蓄的,這個話如果是我在那種情況下說,我會說有人在合夥陷害我!

我覺得薄案的關鍵還是在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就是說能不能找到薄家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證據,找到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的數額能不能和公訴人指控的貪污受賄的600多萬大致對上。對上了,才是一個完整的證據鏈。要不然光憑口供什麼的怎麼給人定罪呢?

    
包庇罪怎麼也沒有呢?既然指控他濫用職權,那他濫用職權的目的何在呢?是找不到包庇的確鑿證據?找不到證據又怎麼認定人家是在濫用職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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