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尹胜:性交易与合法性 |
| 送交者: 尹胜 2015年01月28日01:52:00 于 [天下论坛] 发送悄悄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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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也无论是性爱还是性交,都是在人性范畴之类的。所以在谈性权利之前,那一定先回顾一下人性的根本。《礼记中庸》说“天命之谓性”,这其类似神权思想,就是说人性是天规定的。我们的汉语文化是信仰天的,也就是信仰赋予的。而西方的性则并不是上帝规定的,而是蛇诱惑了夏娃和亚当偷吃禁果的行为。从这里看《圣经》也没能说清楚性的来源,倒是“天命之谓性”至少对性的产生有其源头。而荀子说:“不可学,不可事,而在人者谓之性。”我个人认为这话说得非常准确,但是不太好懂。其意思是:性不用学,不用刻意去想,人就那样了,性就有了。当然《礼记中庸》和荀子并非完全指欲望之性,但包括了欲望之性。这确着尊重了自然起源的不可知,以及人与性的完全统一。宇宙之大,时空之广,人之局限,怎么可能了解无尽与无限的宇宙?!总之,就这样的,本能,本来就具备的能力。从这点上看,至少我们可以知道性不是新中国才有的东西,也不是汉代人才会做爱的,更不是谁可以给予我们的,更不是哪个朝代,哪个君王或哪个人、哪种制度可以创造的。 而性交易几乎也是伴随着社会发展直到今天,许多人都说“妓女”是个古老的职业,证明性交易是有历史可循的,不是今天才有的。按经济学理论,商业形成的根本在于供需关系。也就说,只要存在供需关系,就自然具备了交易的可行性和市场。当然“妓女”是专指女性的,这严格说是男权专制意识的的产物,所以是一种偏见和极端思想。现在所说的性工作者,不仅仅包括女性,也指男性,或他性,比如同性恋,性虐待等,包括从事性交易的所有人。
性交易古已有之,可以说有交易存在时,性交易就存在了。“食色性也”,说明性资源是我们人类、或生物界的必备生存资源之一,存在着庞大的需求。按照“食色性也”的逻辑基础,如果严禁性交易,那么也应该禁止粮食的买卖,甚至开餐馆都是不符合这个道理的。既然食色是一致的,为什么允许开餐馆,就不允许开桑拿、开色情场所?!这是非常奇怪和不正常的逻辑思想。参看史书,在商周、古巴比伦、古印度,性交易都有存在,其中还是男女神职人员。甚至也以性付出为一种高尚的道德。道德上无论是高尚还是低贱的都是专制的定义,只有平等与自愿的才是民主的定义。关于古代对于性交易的记录大家自可上网读书查询,古今中外,数不胜数。
关于婚姻和性交易是否有相关呢?窃以为,性交易与婚姻虽不能等同,但肯定相关。婚姻是权利的结果,性是自然本来的结果。这么说吧,你可以不要婚姻,但你不能不要性。哪怕你是真和尚,你也有性欲和性别,你只是想法在对付它,拒绝了性交易而已,并非没有性。既然性是生物和人固有的属性,如果没有性,哪里还谈得上是人?!婚姻,其实也是以性为基础的,其目的却是为了生育和养育后代,最终被权利所固定下来的社会生存关系。除却生育和养育后代的条件,除了权利判定之外,其性层面依然属于交易行为,如果不是交易行为,那么一定是一方对另一方的强奸。如果交易不是公平公正的,这个交易算不上强奸,但肯定是欺诈。而所谓爱情,就是相爱的两个人或多个人,自愿的和达成性交易。如果说到人生陪伴,其实性行为的本身也是一种陪伴,仅仅只是形式和时间长短的问题。如果说去色情场所,在性交易中为零售商业模式的话,那么婚姻就是受长期合同保护的批发商业模式。爱情就是则是更大的利润诱惑和存在。
性交易既然古已有之,但是否合法呢?在古代社会,无论中外基本都是合法的,也是合理的,然而在专制时代,专制者发现了性是每个个体都需要的资源,于是就加以垄断。而垄断的方式无非就是法律管控、道德约束、伦理绑架。关于伦理和道德本身是没有任何错误的,而是统治者对于道德、伦理所赋予的意义存在着很大的局限性和制度色彩,造成了词义的扭曲,这个问题在这里实在说不清楚,所以这里我们只能说性交易是否合法。前面说到,性交易在古代社会是合法的,而到专制社会为了垄断资源就对其给予了不合法地位。不合法也是违法、甚至犯法,比如中国现在性交易就是违法和犯法的。然而合法的就是正确的、符合正义精神和真理的吗?未必。违法的就是非正义的,违背真理的吗?也未必。中国的法典最早可追溯到商周,我们姑且无论法律是否符合正义与真理,是否能够体现公正的社会价值,但中国当下的性交易的确是违法的,这的确是事实。但这个事实是对的还是错的呢?个人所见,这种禁止性交易的法律,的确是违背人性和人权的,同时也增加了性交易的欺骗性。其实合不合法,性交易都会发生,无时不刻。正确的性交易合法化,不仅仅是保护人权和人性的,也是维护交易行为的公平和公正,杜绝交易欺诈最好的方法。可是,我们的文明远远还没有到达这一步,所以社会的性交易总是充满了欺诈和不平等。
关于中国的法律为什么不符合人权和人性,这并不能直接指责当政者或某党某时期,而在商周就已经败坏,而秦汉将其发挥到极致,而我们今天也没有多大改善。严格说这和信仰有关,也是大课题,不适合在这里谈。比如“刑不上大夫”和韩非子所言的“法不阿”,完全是背离的,同时也是背离正义与公平的,“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仅仅还是中国法治的理想。我们所说的宪法基本是民主国家翻译过来的,宪法的根本是民主意志,其核心是公平与公正,要实现公平和公正,首先必须尊重人权、符合人性,然后有民主制度来维护其实际施行效果。而中国的法律仅是王法,只在于维护统治者的利益,所以只需借助强权与暴力,遵循统治者的好恶即可。这两者是有本质的区别的。关于中国法律问题,也需另立文述之,不然也说不清楚。
为什么说,禁止性交易是违背人权的呢?什么是人权?有些读者可能读过卢梭提出、伏尔泰倡导的《天赋人权》,人权其实就是对人性的认识,符合人的自然性质的一切权利,在不危害社会、不伤害他人的前提下,都是人权范围的。人权最基本的就是性权利。很简单,无论男女的身体都是属于个体私有的,也就说这个私有权利当然也包括了性器官。比如性工作者的嘴巴、脸蛋、屁股、身材、大腿、生殖器、声音、姿态,等等都是私有财产,并拥有绝对的权利。这个绝对权力包括其对自我身体、情感的处置,这都属于人权范畴的。打个比方吧,一个女人的乳房、阴道、屁股、大腿,怎么使用它,什么时候使用它,谁可以使用它,这个只能由那个女人说了算,除此谁说了也不算。当然这里也可以换作男的。无论她是白给还是要钱要东西,这是她自己的权利,没有任何人可以去干涉。如果有人去干涉,这就是暴力和专制的,毫无疑问。因为这个人的身体只属于个体,而不属于公共资源和任何集团和组织所有。作为另外一个人,你的权利在于愿意使用和拒绝使用并付出相应报酬的交易行为,而没有禁止别人使用或交易的权利。所以,从这一点看,法国人还是非常人性的,通常老公就算碰到老婆和别人上床,也不会像中国人冲上去拿菜刀,施以暴力。因为他只有权利决定是否愿意和对方在一起,并无权利决定对方和谁发生性交易或性关系。简而言之,中国目前性交易是不合法,所以交易欺诈也是非常复杂的。从这一点,延伸开来看中国的法律也不是民主的、不是公平公正的宪法,同时某种程度上也并没有完全的尊重人权和人性。其实质还是专制意识的王法范畴,而非宪法。
最后,我把我听来的故事写在这里作为本文的结束,与读者共享之,共乐之。一个从英国回来的艺术家朋友,聊天告诉我说,英国对于性交易的法律很有意思,卖淫是合法的,嫖娼却是违法的。当然他的用词有欠妥当,本来应该是,性工作者或性服务提供者是合法的,性需求者是违法的。英国作为十五世纪以来对全球文明贡献可谓较大,也是在13世纪文艺复兴后第一个实现宪政民主的国家。其对性交易的规定的确值得思考。我个人想,这法律的理性思考大概是这样的。一、性服务提供者是合法的,原因在于其个体有支配自己身体的绝对权利,这是属于人权范畴的,也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所以自然也是合法的。二,性需求方或受买方为什么是违法的呢?这个考虑,我想应该是从平等、公正的角度和社会与个体多方面去考虑的。你想,对方,也就性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是属于自身的身体,而受买方拿的却是具有社会意义的钱。这个钱本身是公共资源,不属于人权范畴和个人权利的东西,拿着钱的是否是正当取得的这个公共资源首先值得思考,同时以公共资源换取个体的人权及人性,这里存在着是否等价等值的疑问。由于不能科学理性的界定其平等和公正,所以就勉为其难,暂时规定了性受买方的不合法性质。从这里不仅可以看出,人家法律相对的公平公正和平等,并且还是看到科学、理性、严谨的求真精神。对比中国,有什么法律可以拿出来骄傲呢?至少我的确没有发现。
2015/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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