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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一丁:给中央医疗巡视组的公开建议
送交者: 潘一丁 2015年11月15日14:37:03 于 [天下论坛] 发送悄悄话
长期有“病”在身的笔者,因缘际会地,从沿海一大城市,来到四川某地的一个主客观条件都很不错的老年公寓。在孝顺子女们无条件的支持下,准备按照自己的规划来“业余养老”,也就是继续将笔耕出来的“余热”回馈社会。结果发现果然“天从我愿”,无论从环境或物质生活条件方面,都完全满足自己的要求,可以说已经“夫复何求”了。只是由于控制病情以及应对不时出现的小恙需要,所以无论到哪里,都需要定期或不定时地、去医院检查、诊治和用药。从而对当地的医疗服务,有较高的关心和敏感度。尤其对某些具体的遭遇,令自己有“骨鲠在喉、不吐不快”的欲望。

记得当年在定居的老家期间,不到十年就用完了整整两本病历。离开之前去告别时,教授级别的主任医师(主治大夫),还为自己专门写了满满一页的病情介绍。可是来到此地已经七个月过去,因季节性感冒和过敏(自己猜测可能也有一定“初来乍到、水土不服”的因素)造成许多不适而需求诊。所以包括省立或民办在内的大小医院,也去过十数次;花去的医药费已近千元。在始终不得要领(未见疗效)的同时,却发现在准备好的两本病历上,竟然都还是一片空白、绝无只言片字留下。其中包括一般的医生或挂号费要高达九十余元的教授级专家。无一不都是“惜字如金”到了“一笔不落”的地步,令笔者不免要以“莫非藏拙”的小人之心来度之。

其实所谓“病历”者。从字面上看,就是指一个人有关“患病和检查、诊治过程细节的历史(记录)”。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医生就好比一个受过专业训练的“史官”,其“基本功”就是根据求诊者的对自己主观感觉症状的主诉,再参考其以往的病史记录,写好病历。然后根据和哲学气息相通的传统中国医学的“上医治国、中医治人、下医治病”理论(请注意:这是客观抽象的概括,没有贬义)或规律,以自己的学到的医术和实践中积累的经验,对具体的病情作出判断,并提出自己的治疗或用药方案,且做好书面文字记录,以示负责和备自己或另外接诊医生以后参考,客观上起到“前事不忘后事之师”的作用。这应该是作为一个合格医生必须具有的应诊“自信心”,和对得起“仁心仁术的白衣天使”这个荣誉称号的最起码担当;也是对理论上对等的医患关系之间的相互尊重、和心情的体谅;更是要在专门立法打击“医闹”,保护医生人身安全和个人权益的同时,也要避免“不当倾斜(护短)”的前提条件。

基于上述的认识,在求诊期间,笔者曾不止一次低声下气地,向那些为自己看病的大夫提出请求,请他们在自己的病历上留个可以备查的求诊记录。可他们却以“会在电脑上写入”的说法,把笔者打发了。让坚持“较真”的笔者(连毛主席都说“共产党就最讲认真”),根据马克思“怀疑一切”的宇宙观,要怀疑『一旦出现“医疗纠纷”,那些所谓在电脑上留下的“记录”,会不会像某些事发地的监控录像那样“找不到或被删改”?』因为众所周知,这在技术上乃是轻而易举的“雕虫小技”。就像笔者想要“立此存照”、以备自己或他人“秋后算账”的文字,在发表前,照样可以不留痕迹地、反复修改数次乃至数十次一样。

想到自己作为“求诊者”,已经按照医院方规定,如数缴纳了作为初步诊治费用的、甚至高达近百元的挂号费,以换取医生的诊断服务。在法律上等同于『求诊者已经正式跟医院签定了“用金钱换取医疗服务”的标准格式化书面合同(挂号、收费凭证),获得了享受初步“诊断治疗”的权利。而接诊医生则要以自己的专业医术,来同样履行对求诊者初步“诊断治疗”的义务。而实时填写的病历(或者还有化验结果报告),就是已经履行合同的书面证据』所以就法律意义而言,不填写病历,本质上就意味着“没有(完全)履行合同”,是一种“单方面违约且查无实据”的行为。所以令一向坚持“(公、私)双向守法”的笔者不满,有“个人权益被侵犯”的不公平感觉。以至于一气之下萌生要“以(天)命相赌”,决定暂时不再去看病,把医药费省下来买机票,回到老家那些有凭据、且信得过的医院去检查。

但是冷静下来后再仔细一想,这岂不是“别人违约自己受罚”吗?除了让“亲者痛仇者快”外,自己是不会有什么好结果的。当然也不能让这种“不写病历”的行为,成为『钻法律空子来“(以查无实据)推卸医疗事故责任”、靠以错纠错地避免医闹事件发生的“经验”,从而形成普遍蔓延的趋势,在医患之间,产生更多、更大、更尖锐的矛盾对立,后果不堪设想(实际已经有多次恶性事故发生了)』而我们本来是完全可以本着“(民主社会)主人公”的负责精神,通过制度性法规来“防患于未然”的:

首先,建议中央巡视组要责成卫生主管部门立法(或规),把医院负责诊治病患的医生『必须在由求诊者持有、保管的病历本上,书写病历』的行为,作为不可或缺的操作程序。而且将书写病历的水平和质量的底线标准,作为如中小学生语文能力般必要的“基本功”,纳入教学、考核、评定,或晋升中级以下医生职称或级别的重要评定标准内容之一,以资鼓励和鞭策医生队伍整体医疗质量和水平,以及严谨作风的提高。更可以为今后靠法制化解决医疗事故或医患矛盾打下基础;

其次,逐步推广实现病历的电脑标准化输入和打印格式,作为仲裁县、市级或以上医院,发生的一切责任事故的重要手段和依据。对医、患中的任何一方,凡提不出或篡改病历中的原始资料者,一律作败诉论或提高其承担责任的比例。从法律层次提高全民对病历的重视度或作为“主人公”的守法责任心。尽量减少或避免医疗事故的发生,从理论源头上,杜绝挑战法治的“医闹”事件;

以目前的主客观条件而言。这绝对是办得到的,因为不仅全民“依法治国”的观念日益提高,一定会理解并支持这种建立在“以理服人”基础上的“合理化建议”的。而且该建议也具备了必要的电脑软硬件手段和物质基础条件(看看银行或商业支付系统、甚至政府公务机构和公用事业的普遍电脑化和联网化,就知道了)。可以说已经是“(物质技术上的)万事俱备、只欠(建立正式法制或法规的)东风”了;

如果从技术角度来看,这其实是一项巨大的系统化工程。不仅存在着极大的利国利民商机,而且还为最重要的第三产业(服务业)开拓了又一个创业的机遇。一旦正式受到重视,一定会涌现出一大批跨(医疗、电脑、后勤技术支援服务或法律保障等)行业、符合“全方位立体开发”原则的“创新型”企事业,将取得政府和民众之间真正的“双赢”;

最后更要强调指出的是,可以毫不夸张地说:这绝对是一个跟“文化复兴或民族重新崛起”息息相关的大事,不但有助于缓和求诊者和医院之间的矛盾或对立情绪,也许可以从根本上重新建立崭新的医患关系,为取得社会真正的“和谐”、最后真正成为名符其实的“礼仪之邦”作贡献。

为此,科学《新理论》公开表示:愿意无条件提供全面的理论支持和立法保障。就看有关部门能不能心有灵犀地,勇当创新的“领头羊”;而不是后知后觉地、做“大众皇帝”的“跟屁虫”。靠防暴头盔和警棍、来“以暴(力)制(医)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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