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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结束一党专政之后的制度设计
送交者: 伯恩施坦 2022年10月29日03:21:33 于 [天下论坛] 发送悄悄话

作者 王庆民 写于 二零二二年

议会制度

    议会制度,则是政权组织形式的又一部分核心内容。当代的绝大多数国家,无论实行的是民主制度还是专制制度,都设有议会或性质类似的机构(只有沙特等极少数国家没有),承担立法、审议、决策、监督等重要职能。广义的议会包括国家/中央层面的国会和地方议会,而狭义的议会特指一国中央层面的立法和议事机关。

    而根据议会构成形式,议会制度分为一院制和两院制。一院制即中央层面只有唯一一个议会/国会(一般每个地方也只有唯一一个议会),凡是议会的权责均由这唯一的机构承担。而两院制,则是将议会需承担的权责分配(往往是不均等的分配)给两个议事机构,或者说让两个议事机构分别承担不同程度和类型的职责。一院制不需要做特别的说明,以下主要叙述分析两院制的构成、性质、历史沿革、利弊影响。

    两院制下各国的两大议事机构,有着不同的名称、特点、职责。有些国家称为上议院、下议院(如英国);有些称为参议院、众议院(如美国),或参议院、国民议会(如法国);有的称为联邦院、人民院(如印度);还有些称呼较特殊,如“联邦委员会”和“国家杜马”(俄罗斯)。而从性质和特点上,一般来说,权力重心都在两院中的下议院/众议院,而上议院/参议院权力相对较小;下议院/众议院一般由普选产生,每个成员一般代表人口比例相近的选民,体现着人民主权原则。而上议院/参议院则有的为普选产生,有的则是通过任命或世袭组成,或普选与任命/世袭混合,其成员往往体现着贵族/精英的地位与话语权,或代表着一国之内不同区域、族群的声音和利益。

    而两院制的历史演变过程,也反映着议会制度的变化与特点。以实行两院制历史最悠久、两院性质差异最鲜明的英国为例。英国的两院制议会制度始于14世纪,上议院由神职人员和世袭贵族组成,可被称为“贵族院”;而下议院则是各郡和自治城镇推选的代表组成,可称为“平民院”。当时的英国正处于中世纪,神权和贵族权力巨大,平民弱势。因此,当时的上议院权力远大于下议院。且面对国王更大的权力,议会两院都难以抗衡。而随着时代变迁,尤其17-18世纪英国一系列革命与改革,如1640年英国革命、1688年“光荣革命”、1832年议会改革、1836-1848年宪章运动等,民权逐渐胜过王权、平民整体影响力超过贵族,下议院的权力也越来越大并超越了上议院。而此后又经历一百多年的历史变迁,下议院成为了真正的权力重心,而由贵族和神职人员组成的上议院成了只有几乎没有任何实权的谘询性、象征性机构。这一历史演变过程也代表着英国由国王和贵族共治并垄断权力的传统专制社会,逐渐变为全体公民共有权力共享权利的现代民主社会。

    而另一种两院制,则反映着一国内各区域的权力平等与联邦主义原则。这种两院制的典型自然是美国。与美国众议院由选民人数接近的数百个小选区选出代表不同,美国参议院是每个州(不包括首都华盛顿特区)不分面积大小和人口多少,均可选出两名代表,50个州共计选出100位议员。这意味着,拥有超过3900万人口的加利福尼亚州、2900万人口的得克萨斯州,与只有73万人口的阿拉斯加州、57万人口的怀俄明州,拥有相同数量的国家参议院议员。

    不同于英国上议院只剩下象征性权力,美国参议院拥有颇为巨大的权力。虽然从宏观上看,美国参议院权力略小于众议院,但参议院拥有众议院所没有的政府部门人事任免同意权(有“同意权”也意味着有“不同意权”)、大法官任命同意权、条约批准权,弹劾总统也需要参议院三分之二多数同意。总之,美国参议院掌握着一些独特而关键的权力,众议院无法替代和压倒参议院(相反经常需要参议院的合作)。美国参议院虽然因各议员代表的人口比例相差悬殊、明显利于较小州份和两大党中的一方(共和党),而受到主要来自于民主党和人口大州的各种批评,被要求改革,但州权主义者尤其共和党人,往往以保障与联邦政权相对的各州州权尤其小州代表性为由阻挠改革。美国参议院也就一直保持着现在的成员组成和选举制度。

    而其他实行两院制的国家两院的性质和构成及历史沿革,也大都类似于英国或美国的情形。相对而言,现在实行两院制的国家,其上议院/参议院大多数是与美国类似,反映着国家内部各区域的独特利益,代表着地方在中央的声音,并相对照顾人口较少区域、乡村、少数族裔聚居区、边远地区的地位和话语权。这在联邦制国家体现的更加明显。

    那麽,中国应当实行一院制还是两院制呢?我认为中国应该实行两院制(当然两院之外还要再加一院即“专家院”,不过那是另一回事,后文再提)。

    众所周知,中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国情复杂,是一个多民族多宗教的庞大国家。而中国各地域之间的发展亦颇为不平衡,地域之间的差异与壁垒明显存在。而未来的民主中国,也将实行联邦制(这又涉及到另一个政治制度,同样后文再谈)。因此,中国需要一个能够代表各地区各民族利益、保障国内各地域在中央拥有相对平等话语权的议会。因此,中国也需要效彷美国、法国、俄罗斯等国,设立类似于参议院的议事机构。我在此将该院拟命名为“联合院”。

    联合院:区域、民族、少数/弱势/特殊群体的代表机构

    不过,我认为,“联合院”不能仅仅代表各区域和民族,而应该代表更多群体,尤其各弱势群体、少数群体,成为具有广泛代表性、联合各群体、保障各类弱势和少数群体话语权和利益的国家机构。具体说来,除地域和民族代表外,“联合院”所代表的弱势和少数群体应包括:女性、老年人、残疾人/身心障碍者、LGBT群体、宗教人士、农民、非正式工人、个体经营者、特殊职业者(如渔民(工作艰苦危险且收入不高)、环卫工人(收入低社会地位更低)、性工作者(饱受汙名化和歧视、易受各种身心伤害))、对国家和公众有特殊贡献者(如伤残军警和公务人员、见义勇为公民)、贫困地区尤其贫困农村和山区居民、留守妇女和留守儿童家人、战争/犯罪/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灾祸幸存者本人和罹难者家人,以及其他处于弱势、属于社会中少数和边缘的群体和个人。这才能够真正让“联合院”代表全国几乎所有弱势的、少数的、特殊的群体及个人,让每类群体尤其弱势群体能够在国家机构拥有代表和发出声音,以维护其基本人权、实现其各种必需必要的特别诉求。(相反,如果仅仅只包括各区域和民族,那“联合院/参议院”反而太狭隘了,存在的必要性也降低了)

    根据中国总人口数量及“联合院”所包含的群体数量及各群体特性,中央层面的“联合院”代表总数应为600人。其中,每个区域(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市)代表3人至10人,区域代表共计250人。区域代表根据各省级行政单位人口多少分配名额(具体分配中采取四舍五入法确定席位数),人口较少区域总代表席位少,但人均席位多;人口较多区域总代表席位多,但人均席位少(类似于欧洲议会中各成员国席位分配方式)。这样既能避免像美国参议院那样席位与人口比例过于偏离、导致人口大省吃亏,又可以保障人口较少地区有一定的代表性和话语权;

   少数民族代表共计100人,每个少数民族代表1人至5人,按各少数民族人口分配席位,同样基于“人口较少民族总代表少、人均多,人口较多民族总代表多、人均少”的原则分配。其中50人既是区域代表或其他身份群体代表又是民族代表,另外50人则占有专为少数民族设置的代表席位。而“联合院”其余200名区域代表均默认为汉族代表,但汉族代表应尊重少数民族代表的各项权利及意见,不能凭借人数优势随意推动议案通过;

   区域和民族所占有的300席之外的“联合院”300个代表席位,分配给上面提到的各弱势、少数、特殊群体,各群体代表最多10人、至少1人。不过,其中女性、老年人代表席位更多是象征性意义,代表主要在参与涉及女性、老年人议题时代表群体发声。更多的女性和老年人,则只是“联合院”及其他议院的普通代表。这300个弱势/少数/特殊群体代表,只代表其特殊身份而不代表区域,但如其身份是少数民族,则自动同时成为少数民族代表,并占用分配给少数民族的100席中非专设的那50席的名额。这些群体代表是从相应弱势/少数/特殊群体中选举或推举产生,没有为区域和少数民族保留的配额。

    “联合院”如审议区域和民族问题,则只有300名区域和民族代表参与,其他300人列席;如是关于区域和民族外的各弱势、少数、特殊群体专门议题和紧密相关议题,相关群体拥有提案、讨论、修订的优先权,通过有关决议和法律时,不仅要得到“联合院”及其他议院半数以上赞成票,还要得到至少一半相关群体代表的支持才能通过(假如“联合院”有10名残疾人代表,涉及残疾人权利问题的议案,不仅要“联合院”中600人中至少251人同意及“人民议会”过半同意,还同时要得到10名残疾人代表中的至少6人赞同)。如果是相对简易的、利益牵涉较少的涉及弱势、少数、特殊群体的议案,相关群体代表可自行讨论和通过议案并送交行政机构执行,而不需“联合院”及其他议院全体成员的表决同意(如对个体经营者的一些具体的贷款优惠政策,“联合院”若有5名个体经营者代表,这5名代表对其审议讨论通过后,就可以直接交付内阁执行,不需要“联合院”和“人民议会”全体成员讨论和表决)。

    本文所设计的“联合院”,在职权上与英国上议院、美国参议院都很不相同,有很大差异。英国的上议院现在已成为一个谘询性的机构,几乎没有任何实权;美国的参议院则权力巨大,握有人事同意权等政权的命脉,其权限早已不止代表各州争取权利,还可以参与和州务无关的诸多事务,有时可以决定全国/全联邦的命运。本文中我拟设的“联合院”,则应是一个专门处理区域、民族、弱势/少数/特殊群体议题的机构,在这些议题上“联合院”拥有部分决定权和部分否决权。但对于并不明显涉及这些领域和议题的一般性议题,“联合院”没有权限管辖,仅仅可以发表无约束力的意见和声明。      

我之所以主张设立“专家院”,主要基于以下几个原因:

    第一,“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科技对于国家和人类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推动作用。自工业革命至今,科学理论与知识、专业技术、科学工具,在经济、军事、医疗、文教、通信等各领域及日常生活中,都发挥着巨大的、惊人的、不可替代的作用。科技的进步可以让经济取得跨越式发展、民生得到升维式改善,整个社会可以以几何级速度革新改变。例如借助科学理论和器具的现代医学,攻克了各种古代完全无法治愈的疑难杂症,极大的减轻了大多数疾病带来的痛苦,让人类平均寿命提高了一倍有余;电报、电话、互联网的相继出现和普及,让人类之间沟通交流的便利程度有了难以计量的提高、生活方式有了根本性的改变;供暖设施和空调的出现,让在严寒和炎热中煎熬的人们得到解脱,舒适的生活在寒带和热带……当今人类生命中的一切,都与科技发展及其成果密不可分。科学理念和技术工具的发展,还实现了生产的规模化集约化、服务的公共化系统化。如工业品和加工食品的巨量生产,让人类的物质世界有史以来首次由匮乏变为某种程度的“过剩”。而各国复盖全民的普惠性教育和医疗,同样是建立在现代教育和现代医疗的知识、理论、工具基础之上的。没有科学技术和相关的实践,就没有我们现在的生活。

    科学不仅包括自然科学,人文科学同样是科学的一部分。政治学、法学、经济学、社会学、教育学、新闻学、管理学、统计学、哲学、文学及其他各类人文与社会科学,都推动着人类进步、维系着社会秩序,对人们的工作和生活、物质与心灵有着重要的影响,是现代文明不可或缺的知识与思想。没有人文科学的觉醒、构建和发展,人类就没有思想、价值与尊严,也不可能产生现代的政治制度、法律法规、人权保障体系。人文科学对人灵魂的启蒙和促成的思想解放和政治革新,也是自然科学解除枷锁蓬勃发展的前提与助力。

   所以,民主中国必须高度重视自然与人文科学的发展、技术的应用、专业人才的培养,包括在政治上赋予科学重要地位、保障专业人士有充分的话语权。

   第二,随着时代发展,无论经济建设,还是民生需求,都变得多样化、复杂化、专业化。21世纪的人类已不再像农耕文明时代简单的男耕女织的生活,而是要面对各种各样的、没有专业知识很难明白前因后果和是非曲直的问题与挑战。例如医疗制度的设置与改革,仅仅如何兼顾医疗效率质量与医疗资源配置的公平性,就需要许多领域专业人士及社会公众的长期研究和讨论;对于工农业生产消费中排放的汙染物,确定其危害的类型和程度,以及如何在发展经济保障就业与保护环境中寻找平衡点,也需要科学家、经济学家、环保人士等共同研究和商讨,给出相对最合理的解决方案;像人工智能与基因技术的发展,一方面极大改善人类生活,却可能带来各种安全风险和伦理问题,这些问题当然需要非常专业的人士才能充分准确认知和提出应对方案;还有互联网和大数据广泛应用下,各种假新闻的泛滥和侵犯个人隐私情形的普遍,也要有专业人士结合公众意见提出科学措施进行治理……总之,当今及未来社会,很多复杂专业的问题,普通人乃至非专业的官员/议员/法律人员都无法厘清是非,更难以合理应对。

    这就需要让专业人士参与专业事务的决策、执行、监督。而如果专业人士只有谘询性地位和建议权,是不足的,是缺乏参与度与话语权的。想要实现科学决策,需要由专业人士直接参与政治、在政治机构中有一席之地且有实权。

    第三,部分社会大众乃至许多官员/议员/法官,知识和道德素养参差不齐甚至德智皆乏,有着各种反智反科学的价值观,并在这样的价值观指导下做出种种违背事实、违背科学、违背真理、违背良知与正义的行为。大众和官员还往往狭隘和短视,容易为私人利益/自身所在群体利益、眼前利益/短期利益,而损害公共利益、潜在和长远利益,对他人、社会、国家、全人类造成各种伤害。民主政治虽然可以约束政府和官员,但也容易导致民粹和“多数暴政”。

    大众既有聪慧善良理性的一面,也有愚昧卑劣疯狂的另一面。凡是知晓历史、现实阅历丰富者,都会深知人心之愚、人性之恶。大众在参与政治和社会事务时,经常会过于情绪化、极端化,会被一些表象迷惑,不能理性对待问题,也很少做出折中调和的选择。这显然不利于政治的多元与公民社会的和睦,反而会造成政治极化和社会撕裂。尤其是大众汇成集体后,更是会在某些情境下被非理性的情绪支配,陷入集体狂热并制造暴力和破坏。

    如果大众被野心家、民粹政治人物利用,就可能做出各种极具破坏性的行为,对国家和民族乃至全人类带来灾难。中国的“大跃进”、人民公社化、文化大革命(以及与文革颇类似的清末“义和团运动”),苏联的“农业集体化”、以李森科主义为代表的伪科学思想与实践,以及近年来美国特朗普政权为代表的、全球诸多反智民粹势力的得势及由此导致的各种恶果,都是统治者与民众合力制造的反智主义灾难,导致各国经济社会发展受到巨大破坏,许多人甚至直接间接的因之死亡。

   何况,民主中国初创期,公民教育尚未普及,民智民德必然皆是匮乏,即便民众有些朴素的正义感和民主精神,但公民素养也还是不足的,很难有理有节参与政治,尤其在一些相对专业和精深的事务上很难做出合理的、符合长远利益的选择。而且,无论民主国家还是非民主国家,都有相当多的民众对政治漠不关心,也不愿意了解专业事物,即便有了政治权利也无热情行使,往往会放弃投票等权利或随意投票,在政治和社会事务上也“随大熘”,这就让少数政治极端分子有了把持民主的可乘之机,以少数民意裹挟多数民众,破坏决策的科学与公正。

    因此,为避免未来民主中国发生类似的甚至更大的反智灾难,保持执政的理性与施政的科学,以及确保民主方兴未艾时的社会平稳与政治过渡,应在民选的议会、选举和任命的官员之外,另设由专业人士组成的机构,并拥有很大权力,尤其在专业性的且事关重大的问题上拥有单独决定权和否决权。

    基于以上原因,我认为民主中国应在中央和地方设立“社会自然科学院”,简称“专家院”。中央“专家院”应有400名成员,成员包括科技(诸自然/理工科学领域与专业)、教育、传媒、法律、经济、医疗、警务、外交与国际关系、社会运动、宗教(宗教问题同样需要科学的解释与规范)、环境保护、文学、社会学、哲学、心理学、历史学、文化学等各界学者及军事领域/军方人士组成,负责涉及以上领域宏观和微观事务的政策制定、建设参与,全面推动和实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的科学化、理性化、专业化。以上各行各业的专业人士,不能局限于本专业的知识和事务,而需要有通识知识、和其他领域专业人士相互交流,在各种设计、规划、决策中要考虑本专业之外的关联领域问题,做到统筹兼顾。

    “专家院”400个席位的具体组成上,人文科学界与自然科学界各有150个名额,跨人文和自然的领域及学科(如医疗领域需要解决处理的问题中,既有化学生物等理科技术问题,又包括医疗资源分配和人道关怀等人文社科问题,且二者是相关相通而非割裂的)有50个名额,具体各专业领域相对平均分配但有所差别(例如教育领域应有最多名额(如10人),文学界和心理学界仅各需1-2名人士入席),另50席分配给军方人士。而成员的地域、民族、性别均不限,亦没有配额,但原则上应考虑到不同区域和省份在“专家院”的代表性和均衡性、吸纳一些有真才实学的少数民族成员、保障女性学者拥有充分和独特的话语权。

    因“专家院”400人规模较为庞大、专业人士又往往忙于事务(这些“专家院”成员必须密切联系现实和继续钻研专业,不能蜕变成业务不精的政客)而不便随时开会,还应设置一个50人的“常务委员会”,处理各种简易的、无重大利益相关的、非决策性的事务。

    “专家院”所有成员由各界推荐或界内选举产生,在当选后都需要经过一些必要的道德审查,不能有过大的品质问题(一点瑕疵都没有是很难的,而且不应该因为小问题导致很适合任职者落选,否则将有大量吹毛求疵的举发和指摘),并接受公众、国家机构、传媒的监督。如其道德品质明显无法胜任,则不能担任“专家院”成员(已担任者须辞职,否则强制罢免),并由相同领域符合资格的专业人士替代之。

    “专家院”不仅有直接参与政治及专业事务的权利,还应有对各专业事务的决策权、决定权、否决权。在涉及到有很强专业性的问题上,“人民议会”都应当听取“专家院”的意见,且相关议案都需“专家院”中涉及相关领域的学者讨论通过,然后再交“人民议会”表决。如果“人民议会”在事关重大的问题上通过反智反科学、严重损害国家利益/人民利益/全人类利益的决议(例如发动类似于“大跃进”、文革这种行为,或阻碍“碳中和”等防治气候灾变的政策),或总统发布类似的行政命令、大法官颁下这样的法令,“专家院”可发起“否决表决”,400人中若超过300人(四分之三)在表决中支持否决,那“人民议会”、总统、大法官的相关决议和政令法令将无效,内阁和地方不得执行。同样,如果“人民议会”、总统、大法官拒绝批准和执行一些极为必要的决定和政策,“专家院”也可对相关决策发起“迳行表决”,若超过四分之三成员通过,则可以绕过“人民议会”、总统和大法官,直接将决策方案送达内阁及各地方并令其执行,其他机构不得阻止。(“联合院”权力小于“人民议会”,当然更需要服从“专家院”,但一般情况下“专家院”不干涉“联合院”各弱势和少数群体与其自身有关的决定,除非其决定严重影响更大范围的公众利益)

    此外,“专家院”应有实行紧急状态(戒严)的权力,同样是在四分之三成员通过后即可施行。而如前所述,“人民议会”亦有实行紧急状态的权力。一般情况下,由“人民议会”决定是否实行紧急状态;如“人民议会”因故无法履行职权,则由“专家院”决定;如“人民议会”与“专家院”在是否实行紧急状态问题上发生冲突(一者同意一者反对,或对于“紧急状态”内容阐述不同),则以“专家院”意见为是。

   需要着重补充的一点是, “专家院”虽是以专业主义、理性主义为原则的机构,但绝对不能脱离社会现实和民情民意,而应该密切关注和介入现实、积极与民众沟通交流,将专业知识与客观实践相结合,将科学理性的精神融于人道民主之中。“专家院”的存在,根本上当然也是为现实服务、为人民服务,而不是高高在上、不接地气的空中楼阁,更不是维护自身所在圈子、行业、阶层的精英分赃场所。

    “专家院”各领域的学者和专业人士,不能因参政而生疏了专业知识和技能,而是要一边从政一边继续参与专业工作和研究,还要掌握所在领域的最新动向,尤其要重视理论和知识的实践、对现实社会和民生的影响。这些“专家院”成员还要与民选议会议员一样,时常深入基层倾听民意,定期的与民众以面对面或在线方式对话,了解民众对于相关专业领域问题的看法及诉求。人民大众的知识水平和理性思维能力虽然整体不高,但却有着朴素的是非观和正义感,能敏锐感觉到各种政策措施的好坏是非;如民谚所说,“三个臭皮匠顶一个诸葛亮”,大众的智慧是无穷的,即便愚昧偏狭之人也可能在某些方面有精准判断、独到见解,集思广益才能博采众长(我所写的本文中的一些观点和建议,也是阅读各社交媒体等处贴文和评论区后,对这些普罗大众的声音进行思考、扬弃、加工、补充而构出的);许多平民尤其底层民众和各弱势群体,有专家学者未必能认知到的俗世知识和生活常识,知晓一些在书斋庙堂不易觉察的隐秘幽微之事、体会许多绅士淑女难以共患的切肤苦乐之情。最根本的是,“专家院”的一切研究和决策,皆是为人民的幸福,那当然需要充分征求人民的意见,倾听、尊重、满足人民合理的意愿。所以,“专家院”成员制定各种政策,不能闭门造车、想当然的自我发挥,必须基于复杂的实情和变动的民情,并根据民意反馈进行必要的修改调整,并实时接受大众的监督与批评。

      另一点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我主张科学与理性的重要,并设计“专家院”且给予其极高地位与极大权力,并非主张通过没有感情的纯粹理性思维与机械式的手段治理国家。相反,科学理性必须用来造福而非戕害人民,科学也不应该成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圣雄甘地所批判的“世界的七大错”中,“无人格的学识”、“无人性的科学”,都是对科学工具化、功利化、暴力化的鞭挞。而启蒙先贤梁启超在目睹各种新式兵器纷纷投入“杀人竞赛”的惨烈的欧战后,也感叹惟科学主义的悲剧。我们要更加深刻、完整的探寻和掌握科学,舍避其害而留用其利,将技术之患害转为科学之增益。这需要制度的构建、法律的约束、教育的导向,以及每个人尤其知识分子保有良知与道义。而“专家院”的一切研讨与决策,也要防止将理性残酷化、将科学工具化,避免走入社会达尔文主义和技术主义的歧途。科学决策本身就要将以人为本、人道主义放在首位,让科学基于良知、用于良善,让人民生活更加舒适、自然、幸福。

   总之,“专家院”在保障决策科学的同时,也要充分考虑民主及人道,科学与专业主义皆是为人服务,而非相反。

以上关于“专家院”的设计,赋予了其颇为巨大的权力,尤其是在与其他权力机构冲突时,“专家院”拥有最终决定权。这样的权力显然不是靠“专家院”掌握真理就可以令各方听从的。“行文事者,必以武事备之”,即便是科学合理、符合法律和程序的决策,想要各方尤其利益攸关方听从,也必须有强大的暴力机器为后盾。

    因此,我设计中的“专家院”特意包括军方人员。在“专家院”的400人中,应有50人来自军方。这些军人在“专家院”,当然并不只是为了处理与军事领域有关的专业问题,更是为了让看起来文弱的“专家院”变得真正强大和具权威。

    民主中国当然要实现“军队国家化”、“军队非党化”、“军队中立化”,让中国军队(名称由“解放军”改为“国防军”)摆脱现在“党指挥枪”及对领袖和军方强人个人忠诚的状态。但是即便国家实现了民主化,军队也不可能完全超脱现实,它必然受到来自各方的影响。无论是总统、议会、大法官这“三权”,还是各地域、民族、宗教等势力,乃至军方内部的强人,都会试图影响、操纵、控制军队。而人数超过百万的中国军队/军人集团(以及人数更多的退役军人和军人家属),其自身也不会甘于对政治完全置身事外,而是想有所作为和得到各种利益,拥有更多作为军人的尊严与价值。没有了“党指挥枪”的中共对军队的严密控制,又未能建立和完善新的制衡安抚军方的体制机制,军人很难自觉抑制干政乃至政变当权的冲动。这在民主中国刚刚建立、民主政治尚不成熟时更是容易发生。

    如果某些势力成功渗透和影响了军方,乃至对军队有了绝对控制力,那中国的民主将大打折扣甚至有名无实。或者,军方依靠枪杆子压制了文官集团,军人直接登上最高权力宝座,会出现类似于1960-1980年代的韩国和拉美、现在的缅甸那样的军政府统治中国,或者像巴基斯坦那样政权长期被军人集团深度介入把持,对中国同样是巨大灾难。如果不是一股势力垄断军权,而是多种势力均有渗透,那样也并不是相互制衡而是导致军队山头林立、各自代表一方,政治冲突就可能暴力化,中国甚至可能出现内战。满清灭亡、民国肇始的政治过渡期,中国的军阀趁机割据、相互混战,就是明确的前车之鉴。而1917年后的俄国,沙皇退位、罗曼诺夫王朝复灭后,发生造成数百万人死亡的惨烈内战,以及列宁的布尔什维克党用武力解散民选的“立宪会议”、建立一党专政,导致俄国背离和平走向战争、失去民主转为专制的历史前例,也是未来中国民主转型中需要避免的。追求自由民主,不等于放任国人为所欲为,相反恰恰需要民主派掌握暴力以维护秩序和树立权威,否则恶人和野心家就会趁虚而入。

    还有,在中国由专制走向民主的过程中,军方的态度对于中国是否能走向民主化、是否能和平过渡,有着关键性的影响。如果不能许诺军方在民主化后拥有崇高地位和话语权,那军方会更倾向于站在中共一边阻止民主化。相反,如果将道德正义感召和现实利益引导相结合,成功拉拢军方站在民主和人民一边,就会加速民主的来临,并让中国民主化的过渡期相对安定和平。

    而实现民主化之后,民主中国也需要军人的存在和作为,军人既要对外保卫主权和国家利益,也要对内捍卫民主体制不被颠复和维护社会安定、保障文人政府和议会正常运行和施政。如果没有强大和忠诚勇敢的军队对内对外捍卫民主和人权,民主中国就会像历史上文治灿烂但武力孱弱(甚至特意“崇文抑武”)的宋王朝、光明进步但内外交困的民国那样,被残暴的外敌和棘手的内患合力摧毁,让中国陷入黑暗。民主萌芽的古希腊雅典城邦被野蛮尚武的斯巴达城邦征服、兴盛一时的古罗马亡于诸“蛮族”之手、曾经包容开放进取的伊斯兰文明在基督教十字军和蒙古人夹击下走向沉沦封闭,都反映了没有足够武力保障的文明的脆弱与悲剧。

    因为武力弱小文明被毁的例子很多,而另一面,军人作为改革进取“定海神针”的成功例子同样不乏前例。如凯末尔·阿塔图尔克领导的土耳其国民军,对外击败英国和希腊的入侵、保卫了土耳其主体领土的存在,对内推翻了腐朽的奥斯曼苏丹王权教权统治,压制宗教保守势力,大力推动世俗科教和发展现代工业,将落后衰败的奥斯曼帝国改造为现代化的土耳其共和国(相反,同时期同样试图实现现代化世俗化的阿富汗国王阿马努拉·汗的改革,就是因为缺乏军队支持,结果其被宗教保守势力推翻,本人流亡海外,改革也告夭折,阿富汗也长期处于贫困落后的局面,成为塔利班崛起和得势的远因);如二战后的日本,在麦克阿瑟及其继任者领导的驻日美军管制、监督、保护下,由野蛮的封建军国主义国家形态,转变为民主自由的新日本,经济也得以高速发展,民权保障和民生幸福程度令世界绝大多数国家艳羡(相反,曾为美国殖民地的菲律宾,在美军撤出、脱离美国管辖、拥有了独立自主后,却变成强人割据、暴力频繁、经济萎靡、腐败横行的落后国家)。而且,土耳其和日本的改革、转型、发展中,都没有发生大规模致人死亡的暴力冲突,更没有内战,即便转型剧烈也保持高度和平、社会秩序井然,这当然和军队力量为转型与改革做后盾密不可分。

    西方各民主发达国家的成功之路,其“文治”也都是在“武功”的护卫和拓展下实现的。“毕相拿翁尽野蛮”,英法德美诸国的经济发展、政治文明,也都建立在政权存在乃至扩张的基础上的。假如英法军力不敌俄国和奥斯曼,美国工商业主导的北方军队完全败给南方奴隶主阶层,那欧美的民主、法治、思想解放、科技进步,也都会随风飘逝或起码大打折扣。第二次世界大战美英法击败德意日,根本上仍然是国力尤其军力的胜利,而非凭借民主自由就可战胜暴政。

    没有文明只有暴力,是邪恶和具危害性的;只有文明而武力不足,则是脆弱易毁的。文武兼备的国家和民族才能生存发展、为人类文明做出贡献。面对这些前车之鉴和历史经验,民主中国显然应在发展巩固武力,保障政权和国家民族的生存前提下,才谈得上民主法治和经济繁荣;只有军人支持和保卫民主和进步,各种转型和改革措施才能得以推行,国家和民族才能涅槃重生。民主中国当然不要侵略扩张,但起码应该能够自保生存。

    当然,内政外交最好都要以理服人,但在现实中人与人、群体与群体、国家与国家之间矛盾冲突剧烈,骄横不法的权贵精英、精于算计的中间阶级、野蛮无赖的愚民暴民,都不是只用是非道理就可以说服的,推动触及各方利益的改革更会引发抵制(“断人财路如杀人父母”),外敌更难用法律和道德约束。何况,经历专制暴政荼毒后的中国人,无论仍具优越感骄横心和试图死守既得利益的旧权贵精英,还是复仇和补偿前失心态强烈的平民大众,普遍心理扭曲乃至变态、畏威不怀德、既麻木又暴戾,必然会为私利和个人恩怨破坏民主进程和国家大局。

    而且,在中共愚民教育的驯化下,国人没有同情心同理心,对权利和群己权界问题认知错乱,往往只要权利不愿意承担义务,强烈追求个人利益同时不在乎他人和公共利益,甚至习惯于损人利己。例如中国各地经常发生反对建设发电站、垃圾场、临终关怀中心的“邻避”行为(甚至移民到国外还保持这一习惯,加拿大和澳洲的邻避性质的抗议、杯葛行为,皆是华人尤其华人新移民主导)。而男性反对女权、京沪居民反对外来者享有同等权利、国企工人鄙视农民、正式工歧视临时工并反对同工同酬,都是例子。这样的国民不可能自觉自愿的顾全大局和尊重他者,不可能有序参与政治、合理争取权利。

    中共政权依靠高压维稳体制,将社会矛盾尖锐的中国维持在表面相对和平的状态。但这种压制越严重,未来反弹也就会越强烈。中共政权崩溃时,各种被压抑的势力都会涌出,平民大众将由顺民瞬间成为暴民(尤其贫困和痛苦的底层必然出现各种“悍不畏死”之人),权贵精英和各利益集团亦有“死士”,必然不乏许多亡命之徒制造血腥事件(包括在公共场合恐怖袭击和随机杀人、暗杀政要、报复以前当权的仇人、基于宗教和民族的仇杀),以谋取利益或发泄愤怒。即便有些激烈行为情有可原,但很容易破坏正常的转型进程,不利于民主大业,也会导致许多无辜者连带受害。而且一旦暴力泛滥,就会导致人与人、群体与群体间仇恨越来越大,最终陷入残酷的暴力循环(可参考中东和印度等地的情形)。(即便没有以上前提,人性本身也有残忍嗜血一面,无秩序的转型必然导致暴乱),全国局势必然失控,人民也会遭遇大难。没有和平,经济发展和人权保障都必然不能实现,相反会导致经济崩溃和大量人道主义灾难,国家不兴反衰。(俄国从19世纪中期至今几次在专制高压和无序暴力中反复,人民时则为顺民、时则为暴民的状态,就是典型的前例)

    (甚至,即便民主转型相对成功,人们也未必就能拥护民主,反而可能因种种原因对通过民主政治达成诉求丧失耐心,重新拥抱威权。例如“阿拉伯之春”之后的埃及,本来已经推翻了穆巴拉克独裁政权,实现了民主化,并通过普选选出了伊斯兰民主主义立场的总统和国会成员,选举也公正透明,没有舞弊。但在选举中失利的政治势力却不满这种选举结果,继续进行街头抗争乃至暴力行动,以及耍弄政治权谋,国家动荡不安。最终,埃及军方出手干预、发动政变,在部分民意背书下推翻了民选政府,总统穆尔西和执政集团国会议员皆被逮捕、大批相关人士被杀害和判刑,埃及重新回到军人独裁的状态(虽比穆巴拉克时期略民主和自由一些)。再后来,民选总统穆尔西因多种疾病交加死于狱中,而前独裁者穆巴拉克却重获自由安享晚年,埃及革命的成果几乎付之东流。军方虽然是政变的决定性力量,但如果没有民众对民主政权的攻击、反对派做出各种超出民主法治范畴的政治破坏行动,军方就不可能重新得势。而另一个在“阿拉伯之春”中民主转型相对更加成功的国家突尼斯,即便一度实现了民主与和平,各政治势力也达成了妥协和实现权力共享,民权民生都有巨大进步。但数年后,民众却选举出了一位威权主义色彩强烈的领导人(凯斯·赛义德),还在最近的修宪公投中赋予总统更大权力、削弱议会权力,让政权的民主成分削弱而威权成分加强。而已经实现民主化和去军政府统治近三十年的巴西,也选出了为军政府暴行辩护、公然鼓吹独裁、打压女权和原住民权利、削减乃至废除各种社会福利保障及其他各种丑恶言行的总统(博尔索纳罗)。今年5月的菲律宾大选,前独裁者马科斯之子小马科斯以58.77%得票率当选总统。而他在当选前后皆否认其父为独裁者、拒绝为其父亲的罪行道歉,还称赞其父的“政绩”。而即便如此,他仍然以很大优势击败其他多位候选人当选总统。而根据其立场和表现,虽然不至于像其父那样成为独裁者,但起码又是一个威权主义和敌视自由和人权的总统。

    为什麽会这样?原因非常复杂,而简单来说就是民众政治素养不高、对通过民主程序达成诉求缺乏耐心、不能体谅和尊重其他群体个人利益、拒绝“利益均沾”而倾向于“胜者全得”、各种诉求贪得无厌得寸进尺、对民主政治不珍惜。以上四例国家的民主化除菲律宾外,另三者在发展中国家可以说已相当成功,不仅政治民主、法治进步,即便经济上也不差于此前专制时期。但是人民却在拥有民主权利和自由后,不珍惜且滥用。在专制威权的暴力与管控下,人民往往噤若寒蝉,即便被各种压榨羞辱都唾面自干,政府给一些恩惠就感恩戴德。但到了民主化已实现、人民获得权利与自由、物质供给也已提高且分配更公平(起码比专制时代公平)后,人们却利用得到的民主和自由试图得到更多利益(包括合理的、不合理的;能实现的,不切实际的),得寸进尺、贪得无厌,而且往往一方面非常强调自身的利益,却又反对其他群体和个人的诉求。尤其发生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更是会双重标准、损人利己,如精英追求自由但反对劳工权利(例如中国)、男性捍卫人权但反对女权(例如巴西)、主体民族和宗教信仰者反对专制但对少数族裔和LGBT群体施以压制(如匈牙利)、城市中产要民主但抵触人多势众选票多的农民(例如泰国)。

   如果政府如果无法满足这些人的欲望与诉求,以及他们觉得政府对各群体中有“偏袒”,就会试图“掀桌”,轻则以民主法治程序滋扰打击执政者,重则通过暴力在内各种手段破坏秩序。而民主政权又不能也不便像专制政权那样肆意镇压和管制舆论(如果是有限镇压和管制,反而激起人们逆反心理,并利用政府“手软”和社会空隙反抗。而无底线的镇压和完全的管制,只有专制政府做得到),于是人民肆无忌惮破坏秩序,政治愈发动荡,转型和建设也就停滞不前,然后人民更加不满,以此恶性循环。经过各种折腾后,人民越发对民主政府失去信心,民主政府执政者也对人民失望,国家治理糟糕,社会秩序混乱。于是各种强人和暴力机构介入,专制时代的旧势力往往也会卷土重来,国家重新变成专制或威权。这时候的人民大多数“折腾够了”,想再“折腾”的又会被上台的强人和军方镇压(他们可没文官主导的民主政权那样宽容),反而不再像拥有充分民主自由情况下那样勇于反对、反抗了,秩序也稳定了。或者更甚的,大多数或起码一半选民直接通过民主程序,选出威权领袖或独裁者,如在菲律宾、匈牙利等国发生的那样。人民得到自由民主后,反而通过自由破坏了民主,用民主扼杀了自由,理性上看是非常讽刺和吊诡,但现实已经发生过许多次了。

   还有,即便人民并不激烈的反对民主政权,但是在民主政权面临强权颠复和暴力攻击时,往往选择袖手旁观而非积极捍卫,这就导致民主政权很容易被颠复。前述的埃及即是一例。当军方出手解散民选的政府和国会时,除了执政集团的核心支持者,大多数民众并不积极反对军人政变,而是漠然视之甚至幸灾乐祸。民主是来之不易的,但是人民却并不珍惜。即便人民争取到了民主,也并不能始终积极的捍卫民主(尤其民主政权无法完全满足自身诉求情况下)。

   当然,人民的一些行为是应该得到“同情之理解”的。人民在专制时代常年被暴力压迫和剥削,不能自由发声,还缺乏公民素养和参与民主政治的训练。民主化之后,受尽苦难的人民就有强烈的“补偿心理”,想要尽可能弥补专制时期的损失。例如专制下无钱上学和治病、在大城市买不起房养不起老的人,都等待民选政府解决他们的生存问题。但民主不是万能的,民主化后的政府显然也不可能一下子让人民都“幼有所教、住有所居、老有所养、病有所医”,而人民就因此对民主失望,处在痛苦中的人民就会反对政府、破坏民主法治秩序以发泄其不满(难道能指望在病床上挣扎的病患、无钱缴费而焦头烂额的家属冷静的体谅政府、理性的投票而不被胡乱许诺福利的民粹人物蛊惑?哪怕政府并没能力帮他解除病痛、完全免费医疗,而民粹分子和野心家更不可能(但他们可以开空头支票、慷他人之慨、竭泽而渔、寅吃卯粮。这暂时可以满足部分人需求,但是必导致更多祸乱))。即便民主政权给了一定福利保障,他们其实仍然不会满足,因为人的欲望是无止境的,以前受到亏欠而有补偿心理的民众更是如此。

   民主下舆论管控的放松乃至消失,曾经在专制时期并没有过批判性思维训练的人,不知言论自由边界和节制而肆意发言,各种极端和暴力言论都会出现,从不敢批评变得无论是非对错都批评谩骂。以前专制时任何不满都难以发出,而有了权利自由,终于“翻身”“扬眉吐气”,一点不顺心就对执政者投反对票或各种示威游行乃至制造暴力。这些某种程度上并不是人民的问题,而是前面的专制者的暴力与高压、愚民与虐民导致的(虽然也和人性的欺软怕硬、得寸进尺、贪得无厌、非理性的本性有关)。而且,各国人民对民主化后民主政权的不满和反抗,几乎全都有专制时代的既得利益者、各种旧势力的挑唆和鼓动,人民是被利用的。但客观上,人民这些行为破坏了来之不易的民主,最终也会伤害自身。中国民主化之后,此类事情也完全可能发生(其实以前就已经发生过,民国部分时期(1927-1937、1945-1949)民权民生都尚可(相较满清、北洋、日占、中共),但大多数人民还是激烈反对国府、各种暴力和非暴力反抗接连不断,还主动或被动的选择支持共产党)。)

   不仅普罗大众会破坏民主,各色政治势力、各路政客,也会为一己之私不惜影响国家发展大局,通过各种合法和灰色手段阻碍政府运作和政策出台执行。例如北洋政府时期,宋教仁领导的国民党即利用拥有国会多数席位的优势,通过各种程序阻碍总统袁世凯的施政,有些出于公心,有些则出于私利。而韩国的张勉政府时期,同样陷于政客们的明争暗斗,政府效率低下,经济建设和国家发展迟迟没有进展,也给了朴正熙等军人政变的可乘之机。权力制衡固然重要,但是如果总是议而不决、延宕拖沓,那对国计民生必然害多于利。

   所以,民主中国对这些几乎必然要发生(如果没有采取合适预案)的糟糕情况,只能提前将军方力量拉入民主阵营(更要尽可能拉入民主阵营中的进步阵营)并予以适当安排,以军队作为政权后盾,约束各种政治势力通过和平方式参与转型,翦灭制造恐怖行径的群体和个人,并“杀鸡儆猴”,先杀机凛冽的镇暴、后春风拂面的安抚,分定各方地位和话语权,才能保证国家体制的运转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公平处置各种纷争、合理分配利益。当然,军方力量不能轻易使用,更多是“定海神针”的威慑和预备,而不是动辄以武迫人。即便不得已需要使用暴力,也必须先礼后兵、穷尽一切非暴力手段无效后再动用军方力量。

   我也完全明白,一个政权的生存与发展、国家的治理、人民的权利,不能都寄托在军队或者警察这样的暴力机器上,更不能以暴力治国。任何政权尤其民主政权,应该让人民因爱心悦、使外国为理诚服,而非借助枪弹的淫威逼使他人屈服。“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被暴力伤害和胁迫的滋味是痛苦而委屈的,压迫与威胁会滋生更多仇恨,暴力的体制与环境也会催生更多暴力,并形成欺软怕硬、弱肉强食的社会风气。

    但在当今及未来可预见的时代阶段内,暴力却是现实政治与国际关系中不可或缺的手段或后盾。早在先秦春秋时,史家左丘明的《左传》就提出了“止戈为武”。“武”的目的是为了“止戈”,有“武”为后盾才能“止戈”。就像为保卫和平,反而需要发展军备、做好打仗准备一样,想让国家安静祥和,人人遵纪守法,也不得不以暴力为后盾。而依仗军方、讨好军人,对枪杆子表示敬畏,也是现实的不得已。即便不强化军方权力,各种来自其他势力的暴力仍然会让社会陷入暴力与仇恨的循环。当今人类的文明与秩序,既建构在各种理念与制度之上,更是在成建制的暴力机器存在和运转下才得以维持的。

   相对于国内秩序混乱、对外设防不严会导致的恶果,给予军人一些利益和尊重,乃至赋予其超出一般公民和文官阶层的荣宠,是一种“最不坏”的选择。何况,民主中国的军方参与政治、影响国家,会基于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及民主法治的制度规则,要讲道理、有同情心,是“以霹雳手段显菩萨心肠”,而非滥用暴力、以武欺人。而且,在军方促成的秩序稳定、转型平稳的环境下,要保障人民积极行使政治权利、畅所欲言,以及解决各种历史遗留问题和积怨,补偿受害者和帮助弱势,化解仇怨减少戾气,让各方都发自内心支持民主政权和遵从法纪(而非畏于暴力、出于强迫)。

    因此,想要让军方支持民主化、化解民主后可能的军人乱政危机、激励军人保卫国家和捍卫民主体制,就需要让军方在民主中国政坛占据一席之地、得到合适的位置、有固定的合作对象,能够通过合法途径获取利益。而让军方代表成为“专家院”的一部分,则既能保障军方在民主中国的地位、话语权和利益,也能为看起来是一帮“文弱书生”组成的“专家院”壮势助力,让“专家院”能文能武,以保证“专家院”各种决策的有效执行。而军方与“专家院”其他成员的关系,是平等合作,各取所需。虽然这样会导致军方与“专家院”中代表各专业领域的社会精英勾兑,有所谋私,但总体看还是利大于弊。而且,如前面所述,如果军方完全“中立化”,名义上不参与政治、不受任何政治势力影响,那反而导致各种势力觊觎和渗透军方、军方通过各种途径影响政治,如中国各公有制/全民所有制企业“全民所有等于全民没有”的现况那样,“不受任何势力影响等于各种势力都能影响”、“不以特定方式参与政治等于可以任意参与政治”。相反,如果把军方与“专家院”整合捆绑,反而可以让这些相对令人放心的各界学者精英(尤其人文社科学者和专业人士)对军队形成一些影响和节制,遏制其他势力对军队的渗透。

    而军方利用“专家院”这个载体参与政治,也可以体现军人的崇高与重要地位、保障军人的话语权与参政权,军方也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达成各种诉求。而且,军方还要受总统节制、听从总统命令,也会服从“人民议会”各项决策与大法官的相关法令,遵守法律法规,“专家院”不可能单独控制军队。此外,“专家院”影响下的军方也会更加重视军事科技的研发应用,推动军队管理的科学化合理化,这些也有利于军队在实战中增强战斗力和提高作战效率、打赢高度工业化、信息化、智能化条件下的现代和未来战争,以及促进军队建设管理更加文明、保障军人的人权和身心健康。因此,军方代表作为“专家院”一部分,“专家院”与军方合作互通,是一举多得的设计与选择。

    有了军方保驾护航的“专家院”,既能够作出科学合理的决策,又能够保证政策得到尊重和执行,不仅是议会三院中的“第三极”,也是和官僚集团、人民大众并列的“第三极”,并让民主中国成为专家治国的科学理性国度。专家治国是抗拒民粹主义和官僚主义必不可少的手段。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界的学者,是与反智反科学、歧视、暴力、短视、仇恨与偏见、对弱势者的欺压,以及根深蒂固的愚昧与不平等做斗争的中流砥柱。

    当然,“专家院”也并不是没有负面作用,其成员即各界学者和专业人士也不是(起码不都是)大公无私之辈,一定会利用“专家院”巨大的权力和话语权做一些谋私勾当。例如一些专业人士会利用业界知识壁垒,使用复杂高深的专业词汇哄骗“外行”,以及裁剪扭曲变造事实,以使自身及小圈子获得不当利益。而作为各行业精英的“专家院”成员与同僚同门同道,也会互相帮衬和掩护,局部垄断专业议题话语权,使得舆论倾向和利益分配有利于其群体乃至整个精英阶层。 还有人会因为当今中国各行各业专家学者普遍的腐败、钻营、撒谎、无能,尤其一些“明星学者”的“奇葩言论”,而对“专家治国”产生深深的怀疑,认为民主化后的专家学者也会如此腐败堕落。这类情况在未来民主中国的确无法完全消除。

    但即便如此,“专家院”的存在也利大于弊。专制中国的专家学者之所以腐败堕落,是因为专制极权和权力至上对包括专家学者在内所有人的异化,使得专业人士也不得不依附于权力,这样他们才能获取利益。而非常不透明的学术体制和不公正的选拔晋升机制,也会导致学术腐败和各种关系网“近亲繁殖”盛行,专业人士学术不精、尸位素餐。而民主中国会有完善的分权制衡系统、法治体系、公众与舆论监督机制,“专家院”的专业精英并不易于肆无忌惮的谋取私利。各领域专业精英也不是铁板一块,他们之间也会形成某种制衡。民主法治和学术自由的体制与环境下,中国科教事业会焕然一新,有真才实学的专业人士也会脱颖而出、成为真正的国家栋梁、人民代言者。而且,对“专家院”成员完全可以采用新加坡的“高薪养廉”方式,支付成员极高的薪水和提供完善的福利保障(包括对其家人的保障),令他们不需腐败和勾兑就可尽享种种极为优越的生活,从而心无旁骛的为国建设和为民服务。同理,对军人也应该做到充分必要的优待,以令他们安心和专心的服务国家和人民。(而且,如果不设立“专家院”,精英就不会相互勾结、通过各种手段影响政治了吗?与安排军方人士通过正规渠道参政一样,“专家院”也是对精英参政的规范)

    总之,即便设置“专家院”会导致一些负面问题,但瑕不掩瑜,它仍然是未来民主中国政治体制和议会制度重要且必要的组成部分。

    所以,我所设计的议会制度,其实是“三院制”,即代表各区域各民族各少数/弱势/特殊群体的“联合院”、权力重心和民意所在的“人民议会”、由人文社科界和自然科学界专业人士及军方代表组成的“社会自然科学院(专家院)”。只不过本次征文中提供的议会制度选项只有一院制和两院制,而且现实中绝大多数国家议会也都只有一院或两院,所以我才将我所设计的制度称为“两院制外加‘专家院’”。我认为设置“专家院”是非常必要的,理由前面都已详细说明。不过,如果诸位评委和评论者普遍认为不必设置“专家院”,那就只取前面两院的设计也可。 

中共统治下中国实行的是单一制的、高度中央集权的国家结构模式。这样的制度在中国源远流长,最早可以追溯到秦代。在秦代以前,中原王朝的统治结构较为松散,商代至更早时期甚至没有系统和明确的中央地方关系连接,中原核心政权仅仅靠武力和文化纽带临时性的慑服四方。而周王朝的分封制体系则明确了王室与封国的关系,各封国权力远大于王室,春秋战国时期各封国更是成为实际的独立国家。

  而秦始皇统一六国、征服岭南后,结束了周王朝的分封制体系,实行郡县制的地方行政制度,将全国(天下)划分为36个郡,各郡行政、司法、财政、人事等各项事务均由中央决定和管理。而秦朝灭亡后,经历短暂的诸侯割据与楚汉争霸,继承者汉王朝实行“郡国并行制”且名义上延续400年至汉朝灭亡。但经过“翦灭异姓王”和“七国之乱”等中央地方冲突且中央胜出,以及“推恩令”、“附益法”等削弱诸侯国的法令颁布后,汉朝长期实行的是实际上的郡县制(除西汉东汉相交和汉末群雄割据这两个特殊时期)。各诸侯王国的权力并不比郡县大,甚至还有一些额外的约束。此后的三国两晋南北朝,虽然包括国家结构在内的制度纷繁复杂,但大体上和名义上实行的都是郡县制。

 而从唐代开始至宋代,郡县制演化为“道”“路”制,地方的一级行政区区划面积扩大,地方自主权和实力也相对增强。唐朝后期节度使制度的推行和默认,则是中国历史上少有的制度性地方分权割据时期。而结束纷乱的五代时期的宋王朝,则重新建立起了高度中央集权的国家结构,形式上沿用了唐代的“道”制(改一级行政区为“路”),但实践上更类似于秦汉的郡县制(因为更加中央集权、地方区域划分也更细碎),并通过分拆地方长官的权力于多职(如设立“通判”)、加强文武官员流动性(如“更戍法”)来弱化地方权力和强化中央集权。

  而奠定当今中国国家结构和行政区划的制度,是元王朝时建立的行省制。相对于宋朝,元朝疆域辽阔,统辖的各地区之间也有明显的地理分割、文化差异、族群差别。因此,为便于管理,实行了行省制度,将当时元朝疆域内汉族人占多数区域划分为10个行省进行管辖(只有岭北行省非汉族占多数;西藏、中亚等地另有其他形式的区划和制度)。但与此前的郡县制、道路制下的地方政府不同,行省制下各行省机构是中央政府的派出机构而非地方政府机构、行省首长身份是中央官而非地方官,且往往在所辖区域巡查而非固定办公(这也正是行省制“行”之意),主要代表的当然也是中央的利益而非各行省地方的利益。而由于元王朝是蒙古人为统治阶层、并将境内国民划分为“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四个权利义务大相径庭阶级的政权,所以,其政权性质和行省制都具有一定的殖民主义色彩,行省制度是蒙古贵族统治、剥削、掠夺汉人在内各民族的制度工具。也正是如此,行省制度比以前任何中央地方关系制度,都更加强调中央的权威而不顾地方利益。

  明王朝建立后,逐渐将元王朝的行省制度改为三司/布政使司制度。三司即布政使司、按察司、都指挥司,分别管辖行政区划内的行政/民事、司法/监察、军事事务。相对于行省作为中央派出和巡查机构,三司制度中各地的三司,更接近于郡县制和道路制那样的地方固定行政机构。三司制度下,地方仍然要听令于中央。而且由于三司制度将行政、司法、军事分割并交由不同官员管理,就更能分散地方权力、相对强化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因此,明朝同样是一个高度中央集权的国家,其集权程度超越了元朝。但到了明代中后期,由于江南等地资本主义的萌芽和地方文化的发展,中央集权有所松动。

  而清王朝则在形式上基本继承了明王朝包括地方行政制度在内的许多制度(不过“三司制度”名称上逐渐变为“省制”),这也被称为“清承明制”。但其实,清王朝的制度在本质上与明王朝颇为不同。清王朝其实就是满清王朝,是一个异族的殖民主义政权。它的首要任务是维护满洲贵族的统治地位和各种特权,即其自我美化所称的“首崇满洲”。

  在这样的前提下,清王朝的一切制度包括地方行政制度,都以利于满洲贵族利益为原则。而由于满洲贵族是统治阶层且集中在中央政府,所以其国家结构是比明朝更加中央集权的,且会为中央不惜牺牲各地方的任何利益。清朝的省级首脑被称为“巡抚”,即中央派遣到地方的巡查者,也表现出类似于元朝行省制的特征。在“巡抚”之上还有管辖一省至多省军政事务的“总督”,让“总督”和“巡抚”相互制衡,以进一步强化中央集权(虽然总督制后来反而导致地方势力坐大,但一开始的确是满清中央为了加强集权、控制地方而设置)。而各州/府、县官员,虽然相对省级官员而言有更多地方官色彩,但仍然是由中央任免并为中央服务的“派出官”而非代表当地民众利益的“保民官”。

  以前秦汉的郡县制、唐宋的道路制、明朝的三司制,虽然也中央集权,但都要一定程度顾及地方的利益和诉求,相对按照是非和道理来划分中央地方权力和分配利益。而清王朝的国家结构/地方行政制度设计及实践,都不惜一切维护政权稳定和统治阶层(满洲贵族及汉族官绅阶层)利益,并将政治经济资源高度向首都北京倾斜。它也会打压可能威胁到其统治的地方力量,例如对其曾残酷屠杀、经济基础极佳的江南地区,就百般打压。而对于满人之外其他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少民反抗,则不惜使用包括种族灭绝在内的各种方式进行血腥镇压和清洗(如对准格尔蒙古人和陕甘回民的灭绝式屠杀),以及挑唆乃至故意制造汉族与各地少数民族的矛盾(如在新疆青海等地制造汉、维、藏、回、哈各族的冲突对立),以维护清王朝在边疆和少数民族聚居区的统治。同时,它也会采取各种措施推动国内各区域实力和话语权的相对平衡,但并非出于拉近发展差距、促进全国同一性的好意,而是为了分化地方从而保障中央对全国的控制。而且,它不仅不会促进全国的同一性,还会通过扶植各省官绅精英,故意分化各区域、增大各区域的差异与对立。如今中国的地域差异与矛盾,很多即是清王朝时期形成、统治者通过各种方式故意造成的。

  清王朝这样的国家结构模式,的确令其实现了对版图内各区域的长期有效控制。但由于满洲贵族的统治过于不得人心,各地的反抗运动仍然接连不断。而两次鸦片战争、中日甲午战争、八国联军入侵,让闭关锁国的清王朝被迫打开了国门和进行各种改革,造成了一系列政治经济冲击。这些冲击就包括中国各地方与中央关系的变化。太平天国运动沉重打击了清王朝在长江以南的统治,还客观上造就了湘淮汉族地主阶级的崛起。西北和西南的回民、苗民、彝人的一系列起义,也打击了清王朝在当地的统治、促成了参与镇压起义的汉族地方势力兴起。这时的清王朝中央集权体系,已经出现巨大裂痕且难以弥合。而义和团运动和八国联军侵华后的“东南互保”,以及俄国与日本对东北和内外蒙地区的渗入,则让清王朝的中央集权体系大部崩坏,中央朝廷只能在黄淮以北、热河以南还保持高压控制。虽然后来清政府尤其满洲贵族使用许多手段试图重建中央集权,但反而引发了羽翼已丰的各地方汉族军政强人的恐慌和反抗。最终,在反满反帝制的民族主义暨民主主义洪流中,清王朝复灭,其“清朝特色的中央集权体系”也一度消亡(之所以说“一度消亡”,是因为后面中共又重拾了这一套,后面会详细讲)。

  而替代清王朝的中华民国,从1912年成立至1949年迁台,从未真正在全国范围内实践过一种固定的国家结构/地方行政体制。在民国建国前,对于民国实行何种制度,就众说纷纭、争论不休。有的认为中国应效法美国实行联邦制,有人主张类似于邦联制的“联省自治”,还有的干脆主张各省独立,将中国分为二十余个国家。大多数设计和建议都倾向于地方的分权自治,只有少数人如孙中山倾向中央集权/更加小范围和分散化的自治(县域自治)。这些争论到了民国建国后也一直没有停止。而在实践上,由于民国多数时期处于诸多政治势力割据的局面,也没有任何力量可以推行一种复盖全国的地方行政体制。而在1928-1937年、1945-1949年这两段中国较为统一的时期,民国基本是按照清代的省制来划分行政区域的,但其中央集权程度远不如清王朝及历史上大多数王朝。而到了1949-1950年,随着国民政府战败迁台、中共建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治中国大陆全域,民国时期的国家结构及地方制度之争也告一段落。

  中共统治集团对于中国国家结构的设计与实践,也经历了复杂的演变。在中共尚未统治大陆全域之前,中共大多数领导人倾向于地方分权和自治,甚至主张中国分裂和地方独立建国。毛泽东本人在青年时期就积极参与“湖南自治”、“湖南独立”运动,并声称希望中国“最好分为二十七国”。而中共在1927年发起“南昌起义”、“秋收起义”等一系列暴动后,在南方建立了许多块根据地,并于1931年建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并“定都”江西瑞金。1937年,转移至陕北的中共又建立了“陕甘宁边区政府”,还在全国开辟了若干个抗日根据地,这些根据地都属中共割据政权管辖。1945-1949年,又在东北和华北建立了若干军政自治机构。在这些时期,中共当然渴望国内国际承认其割据政权的合法性,因此非常支持利于地方分权的联邦制、邦联制及其他地方自治形式,乃至鼓吹中国各地分离独立。而由于共产主义的意识形态(与国民党的汉民族主义意识形态对立),中共也一直非常支持少数民族的民族自决,对外蒙古独立运动、新疆/东突厥斯坦独立运动、西藏独立运动,以及非民族性质的台湾独立运动,都表达过明确的支持。中共还为内蒙古自治运动和新疆维族穆斯林的“三区革命”出了大力,蒙古族人乌兰夫(布赫)、维吾尔族人塞福鼎·艾则孜都是中共高层的核心成员和在边疆地区的领袖人物。

  但在中共统治中国大陆全境后,就迅速改弦更张。除在少数民族地区暂时实行过一段有一定真实度的自治(如1959年前的西藏就几乎是半独立状态,而新疆、内蒙古、宁夏、广西乃至东北,也都有相对于内地更大的自主和虽然稀薄但远高于内地的自由),对全国其他区域全部实行高度中央集权的单一制结构模式,中共控制的中央政府将处理一切重大事务的权力包揽。不仅涉及全国层面及中央地方共管的领域被中央控制,地方自身的重大事务也都须中央介入和批准。而且,中共治下的中国政治体制是一个双轨制乃至多轨制的权力体制,从中央到地方都有党和政府两套班子,名义上平行和各有分工,实际上党大于政且党领导政。不过,无论是各省级行政单位的省委书记/直辖市市委书记,还是省长/直辖市长,均为中央派出的官员,而非真正的地方官。这与元清两代省级主官的性质一致,省级主官唯中央马首是瞻,而没有对地方事务的自主权。

  此外,中共还控制着全国各地的军队,“党指挥枪”的同时,地方政府却对军队没有管辖权(相反在改革开放前军方反倒能干预地方政务)。公安、法院、检察院等强力机构同样是首先接受党的领导而非政府领导(更非独立行使权力)。而中国共产党这个政党本身也是高度集权和非民主的,所以党的高度集权也意味着行政、司法、军事的高度集权。这种集权既体现在下级对上级的服从、各部门对主管机构的服从,也体现在地方对中央的服从。还有,党纪要求党员不能顾忌自己的地域、民族、性别等出身,要求无条件对党忠诚和服从党纪。现实里党员当然不会大公无私,但也会将党的利益/党利益共同体的利益看的高于自己的地域和民族出身。这当然也会遏制地方主义和强化中央权威。

  对于中共统治集团而言,中央集权也是对其最有利的选择。集权不等于专制,分权也不意味着没有了专制,但地方分权的确会挑战中央和其他地方专制者的权威,威胁到统治集团的整体利益。中共之所以能够击败国民党,一定程度就是利用了国民党内部派系林立、人心不齐、地方割据势力和军方各派自私自利的弱点。而中共当然不希望再重蹈国民党的复辙,所以对地方主义和党内军内的山头主义非常警惕和全力打压。

 正是在以上原因的影响下,中共统治中国大陆全域后,放弃了自己在野和割据时期倡导的联邦和分权制,选择建立一个高度中央集权的国家结构形式。后来的历史实践证明,这样的国家结构的确有利于中共对全国的统治及统治的稳定。但这样的集权对许多地区的人民,则是巨大的痛苦甚至灾难。中共制造的各种暴政,如“镇反运动”、“思想改造运动”、“反右运动”、“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导致的经济崩溃和大饥荒、“文化大革命”等,都波及了中国大陆几乎所有区域。面对全国范围内的专制高压和政治清洗,人们既无法反抗,又无处逃离。

  中央集权对专制暴政的加持,最典型体现在1959-1962年的大饥荒中。由于中共在“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中,违背客观规律和现实情况,采取定高生产和缴纳指标、“外行领导内行”的胡乱指挥、盛行浮夸风和“共产风”等,导致工农业经济全面崩溃,尤其农业生产的恶化。同时,农民还需要缴纳远超正常额度的公粮。这导致了全国许多地区出现大饥荒,以安徽、四川、河南等地最为严重。大饥荒共导致全国约3000万人非正常死亡,而皖川豫三省即占到其中的1500万人以上。

  而之所以这三省出现了如此巨大规模的饥荒和死亡,不仅在于工农业生产的崩溃,更在于强制征粮政策和大量粮食的外运,以及对逃荒民众的围堵和镇压。当激进的农业集体化失败、粮食产量下降后,各农业大省却仍然按照虚报的粮食产量外运粮食。而且,由于全国包括京沪都出现了粮食紧张,所以中央更加要求农业大省将生产的粮食运往京沪津等大城市、东北和河北北部等工业区、山西陕西部分工矿集中区、边疆地带、军队驻地等(也有一些粮食运往省内城市和工业区),以保障这些地区干部、市民、工人、军人的粮食供给。于是,各农业大省对农民“饿口夺食”,动用干部和军警硬生生将粮食从饥饿的老百姓那里抢走,以完成中央下达的征粮任务,以保卫北京粮食安全、支援外省工业生产。而强制征收省内粮食以保障京沪等大城市粮食供给、导致四川数百万人饿死的时任四川省委第一书记李井泉,还因此得到毛泽东、周恩来等人的称赞。

  而当饥饿的民众试图逃荒到外地谋求生路时,也遭到当地干部和军警的堵截和镇压。在历史上,一地发生饥荒后,饥民难民往往可以前往他乡投亲靠友乃至乞讨要饭,以图活命和在未来回乡。如1942年因战争和蝗灾导致的河南大饥荒,许多河南饥民都逃至隔壁的陕西省谋活路,也确实有很多人因此活了下来。而在1960年前后的饥荒中,安徽、河南、四川、甘肃、江西等饥荒严重省份的各级干部和军警,都在中央指挥下堵截试图逃荒要饭的饥民,许多饥民甚至被军警打死打残,或被关在收容站病饿而死。而在堵截和镇压下无法离乡求生的饥民农民,大批在家乡饿死或自杀。

  这一切,不仅在于专制极权和极左盲动,还在于中央对地方利益的完全蔑视、对地方自主权的完全剥夺。如果以毛泽东为首的中共中央对各地方自主权和利益诉求有一点尊重,就不会要农业省份连救命存粮都上交以供给他处;如果安徽、河南、四川等省份的官员、干部、军警,哪怕有有限的自主权(而非完全受制和听命于中央),以及顾念本省本地乡亲百姓的基本生命权(而非只谄媚中央领导),都不至于从饥饿的农民那里强制征收几乎所有存粮、连口粮都不留,也不会为全国政权稳定和其他省份政治社会安全而禁止居民逃荒求生。而中共政权之所以能成功“饿口夺食”、阻遏逃荒,以及镇压了各种零星的反抗,也正体现了其集权的强大和恐怖。

  而改革开放之后,这样的惨烈灾难未再发生,但专制下的中央集权体制,仍然在损害着中国境内许多区域人民的利益。

  一般来说,单一制的国家非常重视国内各区域各群体的平等和同一,全国实行一种制度、一套法律,中央各项政策也会一视同仁的在全国各地施行。当然,单一制国家往往也会对贫困、落后、边缘地区进行一些支持和补助,努力缩小区域差距,实现国家全域的协同发展。

  但中国恰恰相反。中国的单一制国家结构与政治体系,一方面高度的中央集权,中央权力复盖全国各地各领域,各地方都要服从中央的指令;但另一方面,中国却有着严重的制度性的区域和城乡不平等,人为制造了区域之间乃至人与人之间的制度鸿沟,不同地域和身份的国民拥有的权利和享受的公共服务差别巨大。这以极具中国特色的“户籍制度”最为典型。

  世界上有不少国家都有类似于户籍制度的身份认证体系。但通过户籍制度将国民划分为许多权利不平等的群体和阶层的国家,现在只有中国大陆和朝鲜。中国户籍制度可追溯到古代的“编户齐民”,是国家控制国民的重要手段,主要用来征调赋税和徭役,以及促成国民对政权的依附与服从,是中国传统封建社会的一个典型特征(“封建”在此取马克思主义史学的涵义,下同)。而中共建政之后,就将“编户齐民”改造为户籍制度,并将其对人身的控制与划分人的等级的作用发挥到极致。

  中国的户籍制度,将人的身份与其个人及家属所享有的教育、医疗、住房、养老等各种权利和社会保障的类型及级别高度捆绑。户籍制度对人身份的区分,包括将国民分为干部和群众(群众又被分为工人和农民)、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以省级行政单位区分的不同地域居民。在计划经济时代,户籍身份与资源配给高度捆绑,且通过户籍将人固定在其工作生活的地区,不能随意旅行和迁徙。而改革开放后尤其进入21世纪以来,户籍制度有了较大松动,跨城乡和地域的人口流动管理越来越松,不同户籍身份的国民之间的资源配给也不再那么固定,国民户籍身份的变更也变得相对容易,但户籍带来的人与人的不平等仍然广泛存在。

  关于城市/非农业和乡村/农业户口的差异,因与本文关联不大,在此不细说,这些完全可以通过各种方式查询。而不同区域(以省级行政区划为界限)的户籍差异,与中国的地域差异、制度性地域歧视、地域矛盾等密切相关,也反映了中国特殊的单一制国家结构所造成的种种不公不义。所以,在此相对详细的谈一下中国的地域户籍差异及与之相关的地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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