趣哉,“无罪推定”竟然成了逃避罪责的渊薮 |
送交者: 芦笛 2006年07月04日08:45:45 于 [天下论坛] 发送悄悄话 |
──兼答张朴先生
犹记当年他以“杨小凯心仪的经济学家”身份在网上开讲,竟然连“经济过热”是什么都不知道,硬要说那是中国人捏造出来的外行话,证明此子虽然8岁来美,却至今没看过美国电视或起码是听不懂广播。几十年来竟然连鬼子动不动就说的“The economy is overheated”都不曾听见过一次,所以才不知道“经济过热”乃是直译过来的鬼话。 于是我便上贴,免费给他传授了这一下烂常识。众目睽睽之下,他那“专家”当然不能服输,便硬撑到底,硬要说那是民间俗话,不是正经经济学术语,经济学家都不使用。我立即又从网上调来几分中英文帖子,全是诺贝尔经济学奖获主谈论中国经济的,所有的人都用了“经济过热”这个词。 我并且告诉他,他连凯恩斯主义都误解到八万杆子打不着的地方去了。凯恩斯主义乃是治理经济萧条的热药,主旨是由国家干涉经济,实行赤字预算,通过兴建大规模工程拉动内需,人为制造需求,以此脱出经济萧条的危机循环,而他却误以为那是用来治理经济过热的凉药,整个满拧了。如此南辕北辙的专业经济学家,想象力贫乏的同志便做梦也想不到。 讨论到了这一步,草先生便图穷而匕首见,开始抓我的特务。这通常是他“学术讨论”的终场曲,以此完成最后的学术论证。在这方面他可绝对不缺乏“论据”,无论你是哪方的,他小人家都有好快刀伺候:您若是倒共派,他就亮出与共军特务头子熊光楷的合照来,告诉你他是中南海贵宾,回国走的都是总统通道;您若是拥共派,他就亮出与FBI特务头子的合影来,红口白牙地诽谤你是共特。那次为了胜利结束与我的学术争论,他用的是前一手,告诉我国安知道我的真身,对我发出了毫不隐晦的人身威胁。 您别说,他这学术论证还真有无比雄辩的说服力。几年来,他在网上使用这套流氓手段,诽谤诬蔑恐吓了不下几十人,其中有位“万年一笑”在他恐吓之下,竟然就此神秘失踪,也不知道真是让熊光楷派到海外来的部下暗杀了,还是让草先生吓破苦胆一命呜呼了,就此成为中文网上的一大悬案。 任何一个有点起码文明常识的人一眼就能看出来,这完全是赤裸裸的犯罪行为,用草先生不懂的英文来说便是“threatening, blackmailing and extortion by libeling and defaming”(通过诬蔑诽谤进行威胁、讹诈和敲榨)。草先生公然在公众场合下干出这种犯罪行为来,只能说明这位90年代才跑到美国来的无一技之长的末流文人,至今长的还是那副大陆痞子的瓤子──这也难怪,他这位“泛美银团副总裁”的办公室似乎就开在网上(虽然他那“公司”连个网页都没有,一向是寄居在各种论坛流动办公),客户就是专讲国语的大陆流亡政客,毕生与痞子打堆,您让他上哪儿去获知最起码的西方文明常识? 可惜大陆出产的痞子当真是漫山遍野齐至,排山倒海而来,于是草道不孤,开创的“以抓共特作为学术论据”的革命传统得到了空前发扬光大。有位惊天动地的大诗人名曰蒋品超,其成名绝技就在于谁要敢说他的诗不好,谁就是共匪六扇门出来的鹰爪孙。在这点上,他倒颇有文革红色恐怖期间的高干子弟红卫兵的作派,把人家那首著名歌曲改为: “歌颂品超歌颂党, 由此可见,草庵当真是罪孽深重,不但自己犯法,还通过言传身教,带出一大群“抓共特学派”的“学者”、“文艺批评家”甚至“诗人”来。 可就是这样一个惊天动地的法盲和积年惯犯,最近却竟然又哪壶不开提哪壶,慨然出来“挽救”我,跟我开“普法课”! 老芦犯了什么法呢?据这位美国法律专家说,是不是罪犯,那是由法庭审判决定的,在法庭审判之前,你顶多只能使用“嫌疑人”或“涉嫌犯法”。所以,我指责抨击谁谁犯罪,其实本身就是犯法的表现。 这点下烂常识,如今连国内《法制文学》的作者们都知道了,可草庵还把这当成8岁来美的“经济学家”的专利。可惜他在国内不过是个混不出名堂来的末流文人,无一技之长,更毫无思维能力,竟然看不出自己再度闹了个白痴笑话:既然如此,我是否犯法,似乎也得由法庭审判说了算,你指责我犯法,本身不是也犯了法么? 哈哈! 其实老芦上网,来回来去吹的轱辘笛中,最主要的一曲就是这“无罪推定”,亦即任何人在经过公平审判证明有罪前,都只能视为无罪。这还不光是司法原则,也同样是公民立身处世的作人原则。草庵等人毫无证据就言之凿凿地指控他人是共特,正是违反了这一神圣原则。就是因为他们肆意践踏这一神圣原则,我才多次出来抨击这种下流犯罪行为。 不仅如此,它也是治学的原则。你要提出任何理论,必须有足够证据,否则根本就是兴冤狱。我在写作史论时非常注意这一条,例如在《是谁杀了宋教仁》中,我通过严谨论证,提出了宋教仁是陈其美暗杀的。尽管那论证极度严密,但因为缺乏直接证据,所以我只敢说,我提出的不过是一种假说,它的优点,就是比“宋是袁世凯暗杀的”经典假说更符合逻辑和常理,因而也就更可信。 可惜就连这么简单的一个原则,多年居住西方的张戎女士仍然至今不明白。张朴先生在最近为其姊答辩的文字中,竟然说张女士访问了胡宗南的遗属,人家拿不出“不是共谍”的证据来,所以,胡当然是匪谍。 这就是典型的有罪推定,它和“无罪推定”完全相反,乃是“犯罪嫌疑人除非能证明自己无罪,否则应一律视为有罪”,乃是我党历次残民运动的光辉指导思想,其特点就是“以猜疑为证据,以对方百口莫辩为定案依据”。故张老先生就是被这套在文革中活活逼疯的。不意张女士和张先生至今还用来作为治学的指导思想! 二张怎么不会想想,我要指控您二位是匪谍,您们有本事拿出不是匪谍的证据来么?怎么个证明法?熊光楷同志亲笔开的证明书,上盖军情局或国安部大印? 那么,是不是真如草包居士所说,非经法庭宣判,公民都不能指控他人犯罪? 倘若真如此,则谁也不能举报犯罪了。我已经在众议院告诉草先生,就连被人绺窃的店主喊“Stop the thief!”(“抓贼!”)都是犯法行为了,更别说咱们目击罪犯抢劫、行凶或强奸时,都不能上去制止,要等着法庭审判后才能认定那是犯罪行为。谁要是见义勇为,反而成了“实行有罪推定,任意侵犯人权”的罪犯! 看看这就是8岁来美的美国法律专家闹出来的白痴笑话,简直超过了“草氏凯恩斯主义”! 当然,草庵说的也不是毫无道理,只是他90年代来美,出国后因为语言障碍,一直生活在文明黑洞中,又错过了国内90年代以来发生的文明启蒙,因此只能管中窥豹,看见了金钱豹上一斑,就此以为那是黑色的美洲豹。 的确,在西方的媒体报导或其他正式场合中,凡是提到尚未审判的涉事人,都不能使用“罪犯”的字样,而只能使用中性的“suspect”(我在旧作中曾指出,中文翻译的“嫌疑人”其实不是中性词而含有贬义,由此可见中文是一种感情语言,缺少中性表述),否则就有误导读者先入为主,妨碍司法过程的客观中立之嫌。就是为此,我才在《是谁杀了宋教仁》中批评黄兴是法盲,居然在全国通电中红口白牙地指控赵秉钧是凶手。 但这并不是剥夺了公民在目睹犯罪行为发生时加以抨击制止的神圣权利。相反,这是法治国家的公民责任之一。所谓法治教育,就是让公民知道哪些事犯法,在见到这种行为时便自觉出来抵制。此外更要让公民牢牢地建立“无罪推定”的观念,记住“凡是没有证据的指控就是诽谤”。 正因为老芦知道这些起码公民常识,这才会在草庵和其他人公然违反法律时出来严加抨击。我指责他人犯法时从来都基于确凿证据,根本就不是诽谤,例如我上面对草庵犯了诽谤恐吓罪的指控,乃是基于他几十个充满诽谤诬蔑恐吓的犯罪话语的网帖的铁证提出的。如果目睹这种赤裸裸的犯法行为还无动于衷,我就是一个不称职的公民。 可惜“解放”前学校开设的公民课被共党废除了,这才制造出草庵之类毫无公民常识的同志,不但自己几年如一日,勤勤恳恳、兢兢业业地在网上犯法,而且在富有公民意识的老芦出来制止他们的犯法活动时,还要反诬我犯法,苦口婆心地“挽救”我,当真是井落到了吊桶里,令人啼笑皆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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