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总统”国务机要费案起诉书全文 |
| 送交者: 佚名 2006年11月13日18:13:23 于 [天下论坛] 发送悄悄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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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起诉书: 被告:吴淑珍:女,54岁(民国41年7月11日生),住台北市中正区重庆南路2段○号,身分证统一编号:R200○○○○○○号。马永成:男,41岁(民国 54年6月14日生),住台北市大安区罗斯福路3段○号○楼之○,身分证统一编号:F122○○○○○○号。林德训:男,39岁(民国56年1月19日生),住台北市大安区永康街○巷○号○楼,身分证统一编号:P121○○○○○○号。陈镇慧:女,45岁(民国50年4月2日生),住台北市文山区木新路 3段○号○楼之○,身分证统一编号:M22○○○○○○号。 上列被告等因贪污治罪条例等案件,已经侦查终结,认应该提起公诉,兹将犯罪事实及证据并所犯法条分叙如下: 犯罪事实 一、吴淑珍系中华民国第十任及第十一任总统陈水扁先生(第十任任期自民国八十九年五月二十日起算四年,第十一任自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起算四年)之夫人,明知总统之国务机要费依「支出凭证处理要点」第三点「各机关员工向机关申请支付款项,应本诚信原则对所提出之支出凭证之支付事实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实应负相关责任」之规定及总统府多年来惯例,其「非机密费」部分请领时必须检具原始凭证(收据、统一发票或相关书证),亦即,以请领者有实际支出为必要,竟仍基于共同意图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利用陈水扁总统请领国务机要费之职务上之机会,由吴淑珍夫人出面自民国九十一年七月起陆续搜集第一家庭成员(含吴淑珍本人、总统长子陈致中、总统长女陈幸妤、总统女婿赵建铭)平日消费所取得之发票(含陈致中请其随扈叶仓池刷卡代购之物品),另向不知情之亲友施丽云、蔡美利、种村碧君(又名「李碧君」)、王春香、陈建隆、许丽凤、林命群、玉山官邸总管陈慧文与员工李黄美秀,及商家张从铭(英主贸易有限公司负责人)、陈政信(金生仪钟表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等及其他不明身分人士,索取他人消费付款之统一发票(下称「他人发票」,其中施丽云除提供其本人消费付款之发票外,另提供其夫罗胜顺与其女罗怡惠之发票;蔡美利除提供其本人消费付款之发票外,另提供其夫黄接意、其子黄思翰、其弟蔡铭杰及弟媳陈慧娟、其员工陈文彦、其友人黄福精、何秀葱、赖丽樱、萧嫣嫣等人之发票;种村碧君除提供自己消费付款之发票外,另提供其堂妹李慧芬、李慧芬之司机张由宗与秘书陈英琪及李慧芬之友人陈辜美贵、朱诚美与林千鹤之发票;王春香除提供自己消费发票外,另提供其友人林美琴之发票;李黄美秀系提供其女李宜静之发票;陈政信则提供顾客吕文清、丁培根、童子贤、林宜玲、张润德、廖德勋、黄建兴及其他不知身分人士消费后漏未索取之发票;张从铭则提供顾客廖邱芳华及苏秋云漏未索取之发票)。至搜集发票到一定数额时(新台币数千元至五十多万元不等),即由吴淑珍夫人以小信封装妥后交由不知情之玉山官邸总务林哲民转交予总统府第三局出纳陈镇慧,使不知该等发票系他人发票之陈镇慧以经办人身分制作登载不实支出事由之「总统府支出凭证粘存单」与「总统秘书室经费支付报告单」(九十三年八月以后二者合并为「总统府粘贴凭证用纸」),并在该等发票空白之买受人栏盖上「总统府」之条戮,再以便利贴或铅笔在支付报告单注明「夫人」,呈由奉陈水扁总统指示准许吴淑珍夫人申领国务机要费而不知该等发票系他人发票之总统办公室前后任主任(九十四年二月交接)马永成与林德训批可后,再持之向总统府会计人员申领国务机要费,致负责审核之总统府会计处专员邱琼贤、科长蓝梅玲及代盖「会计长冯瑞麟(乙)」章之专门委员许隆演等人均陷于错误,认定该等发票均系总统本人依据宪法规定行使职权所实际支出之花费(包括政经建设访视、军事访视、犒赏及奖助、宾客接待与礼品致赠等必要费用),而均准由总统府第三局出纳科发给同额现金,陈镇慧领得后再以信封内装该等现金交由林哲民转交予吴淑珍夫人收受。至九十五年三月间止,由吴淑珍夫人依此方式诈领得之国务机要费计新台币14,808,408元(发票明细详如附表)一,吴淑珍夫人另有提供百货公司礼券发票11,950,044元请领国务机要费,该部分经查仅涉伪造文书罪嫌,详如后述),而共同利用职务上之机会诈取财物,并利用不知情之陈镇慧行使变造之私文书(变造买受人之统一发票)及使总统府会计处人员登载不实之支出事项于职务上所掌之支出传票等公文书上,均足生损害于会计及审计之正确性。(此部分总统陈水扁先生所涉贪污及伪造文书罪嫌因受宪法第五十二条之保障,俟其经罢免或解职后再行诉究) 二、吴淑珍系总统夫人,马永成系前总统府秘书(八十九年五月二十日至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八日间担任总统办公室主任)、林德训现任总统府秘书(九十四年三月一日起接任马永成担任总统办公室主任),后二人均系依法令服务于国家机关之人员。缘吴淑珍夫人于民国九十三年十一月至九十四年十一月间,因知悉陈水扁总统为执行某二件密秘外交工作,有必要由国务机要费支出,惟因「非机密费」部分必须检具单据始得申领,竟基于概括犯意,连续提供其表妹王春娟与友人种村碧君委托其购买太平洋崇光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下称SOGO百货)、台北金融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台北一0一大楼)及三侨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微风广场)礼券时所取得之发票共计三十一张(详如附表二),金额总计11,950,044元(经查以上礼券均由罗太太即施丽云出面以现金购买,SOGO百货部分: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付款一百八十万元分开六张发票、九十三年十二月三日付款九十万元开立一张发票、九十三年十二月八日付款一百三十五万元分开五张发票(其中一张十五万元之发票未提出)、九十四年三月三十日付款九十万元分开三张发票,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付款二百二十五万元分开五张发票,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七月十二日、八月一日共付款二百万零四十四元分开五张发票,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付款一百万元分开三张发票;一0一大楼部分:九十三年十二月三日付款九十万元,开立一张发票、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付款五十万元,开立一张发票;微风广场部分:九十四年三月三十日付款五十万元开立发票一张),分次交予陈水扁总统转交给明知该等发票系他人发票之总统办公室前后任主任马永成与林德训,再共同假借职务上之权力与机会,交由不知情之总统府第三局出纳陈镇慧前后共分成十八次(马永成任内六次,计十二张共四百八十万元;林德训任内十二次,计十九张共七百十五万零四十四元),以经办人身分在该等发票空白之买受人栏盖上「总统府」之条戮,粘贴于登载不实之「馈赠」、「招待」支出事由之「总统府粘贴凭证用纸」上,马永成与林德训再以「经办单位主管」及「机关首长授权代签人」之身分在该凭证用纸上签名批可,转向总统府会计人员申领国务机要费,致负责审核之总统府会计处专员邱琼贤、科长蓝梅玲及代盖「会计长冯瑞麟(乙)」章之专门委员许隆演等人均误以为该等发票均系总统礼品杂支,将不实支出事项登载于职务上所掌之支出传票等公文书,而共同利用不知情之陈镇慧行使变造之私文书(变造买受人之统一发票)并使总统府会计处人员登载不实之支出事项于职务上所掌之支出传票等公文书上,均足生损害于会计及审计之正确性。马永成提出前述十二张发票领得现金台币四百八十万元之国务机要费(属「非机密费」)后,均依陈水扁总统之指示混同当时结余之国务机要费之「机密费」(指依总统府多年惯例,于月初即以领据领出现金之部分,其日后之支出未再检具任何单据),交由总统府秘书郭临伍转予「财团法人诚泰文教基金会」执行长李天送做为支付某外国公关公司之费用。林德训提出前述十九张发票领得现金新台币七百十五万零四十四元之国务机要费之「非机密费」后,亦均依陈水扁总统之指示混同当时结余之「机密费」,交由总统府副秘书长马永成转交行政院反恐行动管控办公室主任郭临伍,再由郭临伍先后转交部分予「财团法人诚泰文教基金会」执行长李天送做为支付某外国公关公司之费用,部分交予民间人士张维嘉转交予某海外民运人士。(此部分总统陈水扁先生所涉伪造文书罪嫌因受宪法第五十二条之保障,俟其经罢免或解职后再行诉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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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陈镇慧系总统府第三局出纳,于民国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八日、九月五日、九月六日、九月二十日、十月十四日在高检署查缉黑金行动中心台北特侦组检察官侦查「国务机要费案件」时,以证人身分接受检察官讯问,供前具结,并经告以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之拒绝证言权利后,对于「前总统府机要室主任曾天赐有无因为执行某秘密外交而多次申领国务机要费,总共领取数额为何」之于案情有重要关系之事项,竟为虚伪之陈述,伪称曾天赐自民国九十二年下半年起,即多次交付发票予其请领国务机要费,历来总共领取约新台币九百万元等语,并多次于指认扣案发票时,指称其中多张系曾天赐提出者,数量达新台币七百多万元。至九十五年十月三十一日,陈镇慧经检察官当庭改列为伪证罪被告,并告以曾天赐、种村碧君、林德训均已坦承伪证犯行,陈镇慧始坦承曾天赐提出之发票并未如其先前做证时所述之数量,其先前指认为曾天赐提出之发票,实际上大部分均系吴淑珍夫人所提出者等情不讳。
证据并所犯法条 壹、成立贪污与伪造文书罪部分(礼券发票以外之发票部分)一、讯之总统府第三局出纳陈镇慧、玉山官邸总务林哲民及前后任总统办公室主任马永成与林德训均称吴淑珍夫人每个月平均一至二次,会用小信封内装发票交由林哲民转交给陈镇慧请领国务机要费,请得后陈镇慧再将现金装在小信封内交由林哲民转给吴淑珍夫人收受,其中马永成复称系陈水扁总统指示其准由吴淑珍夫人提出发票来申领国务机要费,另林德训亦证称「我在核章时,确实有看到陈镇慧用立可贴或用铅笔注明「夫人」或「夫人?」来告知我这是吴淑珍夫人拿出来的发票」、「我印象中在交接过程中马永成有告诉我那些人可以拿发票来申报国务机要费,其中包括吴淑珍夫人,我主观认为吴淑珍夫人应该是帮总统作事,或官邸那边的开销,本来就可以拿发票来申报国务机要费,所以就没有多问」等语。此外,证人施丽云、蔡美利、种村碧君、王春香、李黄美秀亦均坦承曾直接交付发票给吴淑珍夫人,另陈政信则证称曾将客户未取走之发票交予吴淑珍夫人之随扈陈智松等语。并有发票之真正消费者李慧芬、种村碧君、王春香、童子贤、林宜玲、吕文清、丁培根、蔡美利、张润德、陈辜美贵、邱廖芳华、廖德勋、张由宗、林千鹤、杨怡祥、苏秋云、黄建兴、许丽凤、黄接意、苏毓玲、黄福精、陈慧娟、李宜静、萧嫣嫣、林美琴、叶仓池、陈慧文、罗胜顺、罗怡婷、罗怡惠、施丽云、林弘敏、朱诚美、赵建铭、陈幸妤、宗才怡、何秀葱、陈文彦、蔡铭杰、林命群、李青苍、姚徐梦若、姚文倩、曹志涟、陈建隆、王美华、沈石柱、王玉珍、陈英琪等人之证词,及各商店员工刘发成、王秀玲、孙久婷、彭心怡、蔡燕珠、张智超、简荣梅、陈荣辉、王文宜、苏育慧、谢文香、张丽玲、郭少玲、林瑛□、陈怡君、郑棱□、钱顺滨、郑淑娥、张从铭、吴雪凤、蔡丽贞、郑丽珍、林慧美、廖丽玲、刘慧华、苏毓玲、杨如凤、唐乔渝、苏容右及扣案之「总统府支出凭证粘存单」、「总统秘书室经费支付报告单」、「总统府粘贴凭证用纸」及其上所附之发票原本(九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扣押笔录及清单附卷参照)及八十九年一月至九十五年六月国务机要费领款用印之支出传票影本计八册可资佐证。 二、陈水扁总统于九十五年八月七日第一次应讯时经检察官问以:「九十二年至九十四年间总统府支领国务机要费凭证粘贴用纸所附之统一发票中,经查确有数张是台湾红创意设计有限公司负责人李慧芬女士在台北君悦饭店(登记名称为丰隆大饭店)消费付款后所取得之发票(即俗称「别人的发票」),您对此现象之解释为何?」答:「外交的秘密工作,经费的支出满庞大的,外交部的预算不够用,再加上奉天与当阳专案的经费都缴回国库了,所以必要时要从国务机要费支出,而国务机要费的机密费部分不够使用,所以才要从非机密费部分来支出,可是外交秘密工作的经费支出要取得单据有所困难,执行秘密工作的人员先设法取得一些发票来核销国务机要费,等钱拨下来累积一定数额后,该员再用领据来申领国务机要费,用李慧芬在君悦饭店消费付款后取得的发票来核销国务机要费即是这种情形。」问:「此些秘密工作之内容及花费为何?如何报销?」答:「93年11月间资助某位在国外之人士美金约十万元,是从国务机要费支出的,直接的负责人是马永成先生。另外在93年7月至94年4月间,有汇款给某外国公司约新台币1800万元,此1800万元大部分是从国务机要费支出,此件的直接负责人也是马永成。这二件秘密工作的花费必须要取得发票来核销,我太太吴淑珍知道之后,说她一些医生太太的朋友有在购买太平洋SOGO百货的礼券,可以请她们拿购买礼券所取得的发票来报销国务机要费。所以后来不知是由我太太吴淑珍自己或请他人与太平洋SOGO百货接洽,订购礼券,由那些医生太太们直接付款给太平洋SOGO百货购买礼券,礼券送到官邸来之后,那些医生太太再到官邸来拿礼券。而发票后来也送到官邸,我太太吴淑珍拿给我,我再拿给马永成来报销国务机要费,此部分购买太平洋SOGO礼券的发票面额大约有新新台币一千万元多一点。另外据我所知,还有购买另外二家百货公司的礼券,一家是微风广场、一家是台北101百货,购买这二家百货礼券的发票数额比较少,大约是新新台币二百多万元,这些发票我拿到之后也是交由马永成来报销国务机要费。此外在民国92年年中开始,我方又执行一个秘密外交工作,必须付报酬给受委托之工作人员,这件工作我方主要负责人员是曾天赐,当时他是总统府机要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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