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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文章、发议论,大凡都是说有易、说无难。这一来是与自然、社会现象的常态相符合,多元化、多样性、变异性,使得各种“有”都得以存在,二来也与人的认识能力有关,看到了自然可以说“有”,但没有看到却并不一定是“无”。
《零八宪章》中对当今中国状况的一系列攻击,“有法律而无法治”、“官场腐败,法治难立,人权不彰,道德沦丧”等等,正是这样的“说有易”:把一些个别的、全局的现象,上升到普遍的、全面的高度上来说,还扣上有违“普世价值”的高帽。其中提到的“法治”问题,就更是空口说白话,根本无视中国法治建设不断取得的进步。
在中国,“依法治国”一直被不遗余力地加以遵循并落实。1997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依法治国”被确立为治国基本方略,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并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任务。我们可以用一组数据说明问题:截至2008年2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现行有效的法律229件;国务院与法律相配套,制定的行政法规600多件;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7000多件。
更重要的是,“法治”的理念,也已经成为基本理念,贯穿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2008年,中国的“法治”也经受住了检验。如汶川大地震时,从地震发生到公布地震信息的时间差,仅仅只有18分钟。电视、网络24小时播报,报纸第一时间发布,从中央到地方到军队,一场场新闻发布会,信息的公开透明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值得注意的是,地震前11天,《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开始实施,“阳光政府”正是法律的要求。
年初抗击低温雨雪冰冻灾情时《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显示出强大作用;年中《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外国记者在华采访规定》用法治守护奥运;新一届国务院制定的《国务院工作规则》规定“国务院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从山西溃坝事故到三鹿婴幼儿奶粉事件,一系列官员被问责、处理,2008年被一些媒体称为“问责年”……
这一切,都显出了所谓“无法治”、“法治难立”等说法的简单、武断,显出其中因为种种偏见而产生的对于真相的误解和歪曲,显出为了宣扬所谓的“普世价值”和“基本制度架构”而盲目立论、率尔操斛。对此只能说,建立在这样一种不成立甚至不存在的事实、现象基础上的“理念”和“主张”,只是空中楼阁,毫无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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