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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新星号货轮的沉没和船员死亡事件,相信大伙已看过不少报道,有一定程度的了
解。但对事件的责任该由谁承担,却没说到点子上。下面本人就此分析一下,谈谈
我的看法。
我认为这次事件的主要负责者应该是船东。根据报道,造成该事件的原因有两个:
一是说运载的大米因海水渗入受潮,受货人拒绝收货并要求赔偿。还入禀法院申请
扣船。二是该船有走私的嫌疑。因此船东命令船长在没办理离港手续情况下,驶离
港口。
这两个原因都不应是船东下令私自驶离港口的理由。前者作为承运方有免责条款,
俗话说“行船走马三分险”,由于恶劣天气所造成的货损,船方是不负责赔偿的。
再说根据惯例,买卖双方都应给货物买了保险。船东不应该,也没理由因此置船舶
和船员的安全不顾。后者就更不应该是理由了,打击走私是全球性的。既然在别人
国家,人家认为你船有走私嫌疑只好接受检查,不接受检查私自逃离,那不是与法
律对抗吗?
所以船东(香港某船公司)有不可推卸的主要责任。
其次要负责任的是船长。有道是“将在外君命有所不受”。你是船长,对船舶和现
场情况最了解,作为一名船长,应时刻将船员和船舶安全放在首位。对有违此原则
的命令拒绝执行。我可以说,该船长不合格。说句题外话,本人不是种族歧视,但
菲航、印尼航空公司的飞机我是不乘的。
第三有责任的是俄边防巡逻舰。你奉命追回有问题的货轮是可以,但不能过度使用
武力和见死不救。从老毛子的历史看,再根据有关报道,他们追上后很可能二话不
说(也就喊两遍话)就开炮,先警告后炮击。而且炮击时新星轮在公海。至于在公海
他国军舰有无权力开炮打别国商船,那就要请教法律专家了。
中方应明确告诉俄方,若对其处理结果不满意,将以同样方式对待类似情况的俄国
船只。中国政府早就应该明白这一点:行动的力量和效果比说话有效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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