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媒体纷纷刊载了新华社记者采写的文章《为何十元钱“卖掉”民主权利――透视农村选举中的“拉票”现象》。面对记者“为什么10元钱就能‘买’走农民的神圣权利?”的提问,一位农民说,关键是选举从开始就变了味,成了“豆腐渣地基倒顶歪”。而河南省民政厅基层政权处副处长谷文峰分析说,农民的“冷”是由干部“冷”引起的。河南省副省长李志斌也说:“一个好的政策、一部好的法律贯彻落实得如何,关键要解决各级领导干部的思想认识问题。”12月12日《南方都市报》“时评”刊载学者老石文章,也认为“10元钱就能贿选,关键是制度设计不完善、执行监督制度不力所致,起码村党支部在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乡镇在发挥‘指导、支持、帮助’方面尚待改进。”
很明显,无论是农民自己,还是政府官员和社会学者,在面对“农民为何会轻易放弃自己的民主选举权利和村民自治权利”的问题时,把矛头都指向了基层政府对村民自治的非法干预和操纵。对于他们的这种看法,我是不以为然的。我以为他们的思维逻辑有一个先决性的缺陷:他们认为基层政府以及农村既得利益集团是能站在公民权利的一边的,是完全可能克制扩张自身权力的欲望的。其实,权力与权利是一对矛盾体,当一项民主改革措施危及到权力传统的势力范围的时候,权利与权力的矛盾就不可避免。让矛盾的一方支持另一方,让既得利益者支持损害自身利益的改革,这很不现实。当然,从社会政治道义上讲,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是为人民服务的,他们应当善待公民应有的民主权利,积极配合贯彻落实民主改革措施。但这种道义上的规范必然得不到普遍的遵守。
建立村民自治制度其实就是让基层政府及农村既得利益集团放弃自己原有的权力和利益,在推进村民自治制度的过程中,权利与权力(或势力)的矛盾不可避免而且可能比较激烈。一些基层政府不支持,乃至非法操纵,农村内部一些有权有势的搞贿选,其实是必然现象。出现这种情况,农民可以寻求政府上级部门、司法机关、权力机关以及社会舆论的支持,至少可以不配合这些人。而为了一些蝇头小利轻易出卖自己的选票,坐视自身民主选举权利和自治权利被剥夺,那就是懦弱,就是觉悟太低。
可以这样说,一些基层政府之所以能架空村民自治法,使农村有“选举”没“自治”,之所以能由“后台”走到“前台”,变“指导”为操纵,关键是因为民主权利的享有者——农民本身太不自觉。公民权利实现和民主制度落实的过程就是公民与权力掌握者的搏弈过程。权利的实现,关键在于权利的享有者自己要像爱护自己的身家性命一样爱护自己的权利。从来就没有轻易能够得到的权利,只知道伸手“等靠要”的公民绝不是好的公民。如果村民自治权利的享有者——农民自己不善待自己的民主权利,不认真对待并珍惜自己的民主权利,不勇敢地“为权利而斗争”,那么这种民主权利就不可能实现,民主自治制度也不可能落地生根。奢望“领导思想认识”进步转变,等待上级部门和其他力量的帮助,都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民主觉悟并不高,权利意识并不强,对待自己的民主权利太消极,是我国民众的“通病”。而我以为,这正是落实村民自治制度,实现农村基层民主选举,乃至建设好现代民主法治社会的关键之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