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方鲲鹏: 《美国打官司实录》(29) 组合拳 |
| 送交者: 方鲲鹏 2010年06月28日16:05:28 于 [天下论坛] 发送悄悄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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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上诉状有62页(这是按照法院规定的格式撰写而达到的页数,如果印刷排版后,页数会不同),上诉庭的意见书除了有一次不完整地引述我的一个论据外,完全没有交代我有什么辩论论据和上诉理由,但却多次无中生有地生造我的观点,加以批驳;或者是文不对题地进行一番批驳,批驳的对象似乎是我的上诉论据,但到底我的论据是什么,上诉庭不明示,让读者按照批驳的方向去猜想。
举一个上诉庭意见书里指称是我的观点,然而却不是我的真实论据的例子:“与父亲的辩论论据相反,法官没有按照父亲要求问当事人的儿子某些问题这一事实,不构成推翻原判决的法律基础,见法院规则R. 5:8-6。”(英文原文是:Contrary to the father's argument, the fact that the judge did not ask the parties' son some of the questions the father wanted asked is not a ground for reversal. See R. 5:8-6.) 上诉庭的这一段二、三行字的意见,短小精悍,然而却是一套避重就轻,无中生有,指鹿为马的精彩组合拳。 (1)避重就轻。 我在庭审作交叉盘问时,要求被告在孩子最大利益原则下,就孩子监护问题向法庭举出一件事实,说明这是只有被告才具备的优势。被告瞠目结舌了半天也找不出一件。以后她又有两次挽救补答这一问题的机会,但她还是举不出一件实例。与此相对照,我举出了20双成对事例,论证我在孩子监护问题上的优势。我关于孩子监护问题的上诉,就是以此为主轴展开,论证我更适合任孩子的主要监护人,证明审判庭罔顾事实,无视审判时的证词和证据,没有对当事人作适当评估,偏袒被告。在谈到审判庭没有对当事人作适当评估部分,我抱怨审判庭在与孩子作法定谈话时,有意回避一些预计孩子的回答可能不利于被告的问题,甚至当孩子在回答其他问题时,自然而然地要涉及到这些问题时,法官突然把孩子谈话引向别处。因为这些被回避的问题是在我列出要求法官询问的问题清单里,按照法律的规定,如果法官不问这些问题,应当给当事人作出说明,但法官既不问也不给说明。我这是作为一个实例来说明审判庭的偏袒,并且不是单独例出,是与其他三项类似的实例一起列出,排在最后,篇幅也很短,只有9行。 无论从内容,结构,还是篇幅上看,这个论据是我上诉状中关于孩子监护问题的一个最为次要的辅助论据,并不是我上诉的立论,只起辅助说明的作用。然而,上诉庭的意见书中只提到,并且是不完整篡改性地提到我这个辅助论据,误导公众读者以为我在孩子监护问题上,这是最重要的上诉理由。 上面所摘引的上诉庭的那一小段意见,表面上也表示上诉庭认为审判庭应该把不问孩子的理由告诉当事人。这是避重就轻法的另一种用途,就是找出一个审判庭审理中无关大局的欠缺,以昭示上诉庭不偏不倚的大度。但是,上诉庭也不是真想批评审判庭,于是上诉庭的意见书接下来用了很多篇幅来说明不问孩子这些问题反而更好。这有点奇怪,既然有这多充分漂亮的理由,审判庭早就可以写在它的意见书里了,何需上诉庭越俎代庖。 (2)无中生有。 我抱怨审判庭法官在询问孩子时有意回避一些问题,是对法官偏袒态度的举证,没有讨论到是否是反转性错误这样的问题,并且和其他例子在同一个小标题下一起列出,还排在其他例子之后。然而,上诉庭用“与父亲的辩论论据相反,这一事实不构成推翻原判决的基础” 这样的话,无中生有地指我的辩论论据认为审判庭法官没有问孩子这些我要求问的问题,就是犯了反转性错误。 上诉庭意见书无中生有地编造我宣称审判庭在询问孩子的事上犯了反转性错误,误导只看上诉庭意见书的读者会以为我小题大做,仅仅为了法官没有问孩子一些问题就上诉,就要求推翻判决。而与此相对照,我在律师费上诉问题中,明确陈述了审判庭犯了4个反转性错误,明确陈述其中的每一个错误都足以构成推翻原判决的基础,但是上诉庭的意见书对此装聋作哑一个也不提。 (3)指鹿为马。 当我看见上诉庭的那段意见中援引法律条款R. 5:8-6作为法律根据后傻了眼,我就是引用这条法律,抱怨审判庭在询问孩子时有意回避一些问题,而且没有遵照法律规定说明理由。现在,上诉庭用同一条法律来反驳,难道我写上诉状时查法律看走眼了? 先前讨论的勃兰登堡判例法,因为太长,法官又没有具体指出是哪一段,所以无法摘录。好在R. 5:8-6很短,就好办多了,我把其中相关的部分一字不漏抄在此: “如果法庭选择进行一次(同孩子的)谈话,它应给予律师机会,提交他们希望法庭在谈话时问的问题;任何一个经这样程序提交的问题,如果法庭没有问,法庭应把它不问的理由写在法庭记录上。”(英文原文是:If the court elects to conduct an interview, it shall afford counsel the opportunity to submit questions for the court's use during the interview and shall place on the record its reasons for not asking any question thus submitted.) 本案的情况,在法官同孩子谈话前,被告的问题清单由她的律师交给法官,我的律师就是我自己,我把我要问的问题也列出来交给了法官。 再来对照一下上诉庭的那段意见:“与父亲的辩论论据相反,法官没有按照父亲要求问当事人的儿子某些问题这一事实,不构成推翻原判决的法律基础,见法院规则R. 5:8-6。” 我引用法院规则R. 5:8-6是为了指出,根据该规则法官如果不问孩子按照程序提交的问题要给当事人一个理由。上诉庭批驳我时用这同一条规则,而这条法律确实没有“如果法官不遵守本条,即构成反转性错误”这样的话,但是法律可以用如此方式来引伸吗?况且,这还是上诉庭硬加给我的观点,在我的上诉状里没有说过这是反转性错误,或表达过这样的意思。我如实列出上诉庭和我是怎样对立地引用同一条法规R. 5:8-6,孰是孰非,读者自有公断。 上诉庭2008年6月6日的意见书共有14页多几行,其中约一半的篇幅是对案情的叙述,这部分基本上是转述审判庭意见书中相关部分,只是在用词上作了些微妙的改动。上诉庭的意见书然后有一部分是语录式的判例法,是方法论方面的乏乏之谈,比如讨论孩子最大利益原则,这部分没有针对性,可以广泛适用其他案件。意见书的最后部分,约占意见书总篇幅三分之一,是直接针对我的上诉状。在针对我的那部分,上诉庭引用了12个法律条款或判例法。 受到上诉庭南辕北辙反着引用勃兰登堡判例法和法律条款R. 5:8-6的启示,我索性专程到法律图书馆,把意见书里针对我引用的12个法律条款和判例法都查阅了一遍。化在法律图书馆的这几个小时,使我有胜读三年书的感概,令我一下子明白很多道理。 上诉庭引用的这12个法律条款和判例法的场景可以归入两类,一类是像勃兰登堡判例法和法律条款R. 5:8-6那样,指鹿为马引用之;还有一类是像律师费问题中的情节,是答非所问、文不对题地引用。上诉庭针对本案案情引用的这12个法律条款和判例法,居然全部都是在胡引滥用。 上诉庭的法官都是资深法官,这个意见书是三位上诉庭法官的一致意见。因此,任何引用法律方面无意识的错误,都可以被安全地排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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