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雜談釣魚列島及東海恊議 | ||
| 送交者: 勵施浙甯 2010年09月22日14:40:54 于 [天下论坛] 发送悄悄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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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以前筆者寫過一文《警愓胡锦涛訪日出賣中國東海主權》[博訊]->[现实中国]->[思索雜談]->[警愓胡锦涛訪日出賣中國東海主權]。不出所料,中共統治集團為換取日本政要出席奧运開幕式,出笼了出賣國家和民族利益的什麼東海協議。對於這種躬背彎腰送上之物,難怪消息一傳出,日本舉國上下熱烈歡呼“東海油氣田”合作計劃。 中日油氣田爭執 東海協議所划定的區域,絕大部份是在毫無爭議屬於中國的海域,而那些有爭議海域,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56條第三款以及第六部分大陸架的規定,東海大陸架下的油氣資源,完全屬於擁有大陸架的中國。那個爭議完全是土匪流氓國家日本之無恥讕言。但中共統治集團不僅不嚴詞駁斥日本之無恥讕言,訴諸國際法,而是出笼什麼東海協議,以換取日本政要出席奧唛_幕式。 中國在東海開發的“春曉”等油氣田並不存在主權爭議。整個東海的油氣資源,按照“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來解讀,也不應該存在爭議。 現在是徹底審查所謂東海恊議,由全國人大出面癈除東海恊議和癈除讓日本強盜入股“春曉”等油氣田。所謂擱置爭議實質是放棄維護國家和民族利益之買國行徑。 改革開放以後中國有不少人出國留學,一些人在外國學校唸了幾年書,拿到學位就回去做官了。看看那些人之所作所為,筆者十分懷疑那些人學了些什麼?中國派駐聯合國的那些官員中混有多少白痴或賣國贼?那些傢伙如果不是白痴就一定是賣國贼,“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於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十日订于蒙特哥湾。而中國派駐聯合國的官員竟然愚蠢無知到能令一些損害大洋沿岸國利益之條文過關。 與國際接規嗎?在社會科學領域和思維領域,檢驗對與錯、真理與謬誤,以筆者之見人們仍然是混沌未分,鸿蒙未破。原因是誰也提不出一套綜合判斷之准則,只能零星議論有限幾件事,即使是這樣,由於不存在黑白分明之界線和人為之利害關係,所以時不時仍是奉行叢林原則,體現的是瞬時效應:強權就是真理。國與國之間是如此,企業與企業之間同樣是如此。 中國派出參加國際會議的傢伙有多少人能認識到,在政治和經濟領域裏處理國與國之間關系的一些規則所制定的國際法律原本就是為這些國家的利益服務。 有關釣魚列島之爭執 “開羅宣言”明確指出“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貪慾所攫取之土地,亦務將日本驅逐出境。” 波茨坦公告重申“開羅宣言之條件必須實施,而曰本之主權必將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指定其它小島之内。” 筆者想問一些問題,以色列在全球追緝納粹戰犯,並將戰犯繩之以法,為什麼中華眾民不能追緝日本戰犯?為什麼猷太人所受損失能得到德國賠償並賠罪,而中華眾民不能?為什麼731 部隊之戰犯沒有得到任何懲處?為什麼……?不是有人在稱頌日本是民主國家嗎!那麼中國抗日戰爭時的各類受害者,告到日本法院,却累累被駁回,未得任何賠償和賠罪,為什麼?日本侵華戰爭所遺留的禍害,至今未澈底清理,亦未有任何賠償,為什麼?侵略者是無需為所犯下之罪行負責嗎? 釣魚島屬中國領土這是有據可查,而且中國漁民世代在那裏捕魚,都是不容爭論之事實。筆者認為美國無權把釣魚列島交給日本。如果美國認為有權這樣做,無非是叢林原則之強權而已。 無恃其不攻,恃吾有所不可攻也。 世界各國都在準備戰爭,這不是危言聳聽,這是嚴峻冷酷的現實。當今各國都在發展或購入最先進的武器,要這些武器幹嗎?難道不是在為戰爭作準備麼?在冷戰時期,二大陣營間之和平,是在保證相互毀滅的前提下維持的,所以只有局部戰爭,而沒有演變成第三次世界大戰。在現實世界裏,如果一個國家無力保護屬於自己的東西,這些東西就可能不是屬於這個國家的。何況一些歷史形成的所有權,雖然年代久遠,有不少原本就是暴力的產物;而現在就更容昜,不顧歷史,不擇手段,只要佔有達到一定年限,那就變成合“法”的佔有。 中共統治集團對內殘酷鎮壓持異議者,分配不均致社會二極分化,當權者窮奢極侈,年近萬億之公款消費,而社會底層則處于民不聊生之地步。對外卑躬屈膝,曲意奉迎,却又要裝大款,用大肆揮霍掏空非再生性資源,污染環境,以支撐其虛假的GDP。改革開放以後,中共政權控制下之通貨膨脹貨幣貶值,三十年前用十元錢能買到的現在化一百元到一百五十元都不行。其虛假的GDP有多少是印鈔機印出來的? 在貨幣脫離了金本位以後,貨幣就是以國家信用為擔保之符號,拿印鈔機印就可以了。貨幣之貶值有多重含義,其中之一就表示該國之不守信用。在國際貿易中需要外匯儲備,但外匯儲備在某種意義上只是一叠癈紙,一旦發生軍事衝突,那就成為真正的癈紙。 在中共統治下有太多的偽劣商品和豆腐渣工程。本人十分懷疑,所謂中共政權有一支強大的國防力量是造假吹牛吹出來的,一個連戰鬥機之發動機都造不好的國家能有什麼國防力量?這就難怪日本這個土匪流氓國家要把中共政權往腳下踩。 温家寶九月二十一日在纽约表示,“中方多次嚴正交涉,日方置若罔闻,中國政府不得不采取必要的反制措施。”我到想看看中共統治集團有無這一能力和意志,進行軍事鬥爭嗎?上策伐谋,中策伐交,下策伐兵。這是最後一初步旗,無恃其不攻,恃吾有所不可攻也。 中共政權臨戰前之準備做到了嗎?幾天前在網上讀到一則報導,網民要求美國航母去中南海軍演,不知道温家寶先生是否見到?記住,得人者昌,失人者亡。進行政改,修明政治,雖是臨渴掘井,為時未晚。 國家作為一個相對之獨立系統,為今之計,宜進行政治和經濟鬥爭為先。中共應追究日本侵華戰爭所遺留下之問題。日本政府早已是虎視眈眈、磨刀霍霍,而中共政權還以用礦工生命和鮮血换来的廉價煤碳、礦産資源,用使草原荒蕪的原材料;用工廠企嶪產生的污物和廢氣對生態環境的污染和破壞;使幾億職工冒患職業病為代價的廉價商品;以及中國廣大的市場,這鮮血淋淋的經濟肉餵養這龇牙咧嘴、兇相畢露的豺狼。中共要不惜一切斷絕與日本之經濟往來。這亦是檢驗中共所建立的是一個什麼樣的經濟體系。記住,世界各國所採取的措施和政策,都是為谋取國家和民族自身之利益。 附件: [Cairo Communiqué] PLEASE SAFEGUARD AGAINST PREMATURE RELEASE OR PUBLICATION. The following communique is for automatic release at 7:30 P.M., E.W.T., on Wednesday, December 1, 1943.
President Roosevelt, Generalissimo Chiang Kai-shek and Prime Minister Mr. Churchill, together with their respective military and diplomatic advisers, have completed a conference in North Africa. 摘自聯合國海洋法 第五部分 专属经济区 专属经济区的特定法律制度 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受本部分规定的特定法律制度的限制,在这个制度下,沿海国的权利和管辖权以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和自由均受本公约有关规定的支配。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管辖权和义务 1.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有: (a) 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不论为生物或非生物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关于在该区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等其他活动的主权权利; (b) 本公约有关条款规定的对下列事项的管辖权: ⑴ 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 ⑵ 海洋科学研究; ⑶ 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 (c) 本公约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2.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根据本公约行使其权利和履行其义务时,应适当顾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并应以符合本公约规定的方式行事。 3. 本条所载的关于海床和底土的权利,应按照第六部分的规定行使。 专属经济区的宽度 专属经济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二百海里。 第六部分 大陆架 第七十六条 大陆架的定义 1. 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二百海里,则扩展到二百海里的距离。 2. 沿海国的架不应扩展到第4至第6款所规定的界限以外。 3. 大陆边包括沿海国陆块没入水中的延伸部分,由陆架、陆坡和陆基的海床和底土构成,它不包括深洋洋底及其洋脊,也不包括其底土。 4. (a) 为本公约的目的,在大陆边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超过二百海里 的任何情形下,沿海国应以下列两种方式之一,划定大陆边的外缘: ⑴ 按照第7款,以最外各定点为准划定界线,每一定点上沉积岩厚度至少为从该点至大陆坡脚最短距离的百分之一;或 ⑵ 按照第7款,以离大陆坡脚的距离不超过六十海里的各定点为准划定界线。 (b) 在没有相反证明的情形下,大陆坡脚应定为大陆坡底坡度变动最大之点。 5. 组成按照第4款(a)项(1)和(2)目划定的大陆架在海床上的外部界线的各定点,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三百五十海里,或不应超过连接二千五百公尺深度各点的二千五百公尺等深线一百海里。 6. 虽有第5款的规定,在海底洋脊上的大陆架外部界限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三百五十海里。本款规定不适用于作为大陆边自然构成部分的海台、海隆、海峰、暗滩和坡尖等海底高地。 7. 沿海国的大陆架如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超过二百海里,应连接以经纬度座标标出的各定点划出长度各不超过六十海里的若干直线,划定其大陆架的外部界限。 8. 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二百海里以外大陆架界限的情报应由沿海国提交根据附件二在公平地区代表制基础上成立的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委员会应就有关划定大陆架外部界限的事项向沿海国提出建议,沿海国在这些建议的基础上划定的大陆架界限应有确定性和拘束力。 9. 沿海国应将永久标明其大陆架外部界限的海图和有关情报,包括大地基准点,交存于联合国秘书长。秘书长应将这些情报妥为公布。 10. 本条的规定不妨害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界限划定的问题。 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 1. 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 2. 第1款所指的权利是专属性的,即:如果沿海国不勘探大陆架或开发其自然资源,任何人未经沿海国明示同意,均不得从事这种活动。 3. 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并不取决于有效或象征的占领或任何明文公告。 4. 本部分所指的自然资源包括海床和底土的矿物和其他非生物资源,以及属于定居种的生物,即在可捕捞阶段海床上或海床下不能移动或其躯体须与海床或底土保持接触才能移动的生物。 摘自聯合國海洋法 http://www.un.org/chinese/law/sea/#article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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