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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笑:错砍一头,假药横流
送交者: 米笑 2011年11月21日11:55:17 于 [天下论坛] 发送悄悄话

世界衞生组织指出,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假药集散地,每年中国製售的假药多达一百二十多亿美元。可以说中国假药举世无双。其实,早有一人预见到这种局面,而且为了防止假药提出过具体措施。

他说“食品药品关系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要注意讲职业道德、社会责任。要把那些有害人民身体健康的、疗效不确切的,副作用大的药品,通过我们的有效监管和诊断淘汰出局”,“在整顿药品审批工作的过程中,取消地方的审批权,严格准入条件”,“在管理上采取分段,相互之间有制约,暗箱操作不可能一个人做完。如果发现情况,将严厉制裁,使他不敢为”

这个人就是国家药监局第一任局长,郑筱萸。但是他被判处死刑砍了头。为什么说“错砍一头”?不是说他的头该不该砍,而是错在砍头的罪名。他的死刑判决书很长,就截取关键依据吧。

判决书中的第一个罪名是“受贿罪”,他收受贿赂600万人民币,这个头砍的不冤。

第二个罪名是“玩忽职守罪”,其实这是主要罪名,也是最莫名其妙的罪名。

判决书说,他“违反有关规定,在没有深入调查研究,没有认真听取有关部门和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没有经过集体研究决定、没有向国务院请示报告的情况下,于2001410日草率签发了《关于贯彻实施23号局令,统一药品批准文号工作的通知》”

这个“局令”有两个内容,一个是为了整顿药品市场发布的《规范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管理规定》,另外一个是为了确保药品质量提出的《药品管理法》,其中规定药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取消药品的地方标准。请问法官大人,药监局局长发文要求“贯彻实施”一个专业管理规定也违反法律吗?作为法律界的专家,法官有什么专业资格来评价这两个专业规定是合法还是违法呢?其实,这个判决与其说是法官判决,不如说是国务院判决,判决书的这个部分基本就是国务院文件而已。

当时的制药行业是什么概念呢?米参观过农村的一家“制药厂”,厂房就是大队部里面的几间土坯房,使用农家的大锅熬中草药,然后提取消毒制成中药“大输液”。就这几间房子里面产生的经济效益,抵过全大队卖粮食的收入,所以地方政府支持,当地媒体大幅度报道:“泥腿子也能办药厂!”这样的“药厂”还算是好的,起码还真的有药。另外一些就是鱼目混珠,连药渣也不肯放,做成药的模样就上市。不过,这样的“假药”可能更好,虽然不治病,但也不害人,花了钱还不至于丧命。那些大制药厂其实也好不到哪里去,即要和假药劣药对抗,也要追求利润,所以各种花样也不少。但是不论如何,谁都赚钱,把一个和人民健康有关的医药行业变成暴利行业。

可是,郑筱萸这个要命的“通知”发出以后,剥夺了地方的审批权力,受到地方政府的强烈反对。因为提高了药品生产的门槛,限制了生产条件极差的中小“药厂”和地方企业,提高了生产成本,限制了厂家对于药品功效的夸大宣传,所以这个通知受到业界和地方政府的全面强力反对。声称“不利于企业发展和职工的稳定”,以至于当时的国务院也“大怒”,责令药监局整改。

郑筱萸腹背受敌卖力不讨好,只好整改再发文件,这个文件被判决书认定为另一“罪行”:“郑筱萸在没有认真审核的情况下,又于20011231日草率签发了《关于做好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工作的通知》。。。从而降低了审核把关”。

谁都知道郑筱萸不是死在受贿。真正杀了他的是对于药品的管理。太严了,挡人财路必死无疑。太宽,出了人命,人家数钱你去顶罪,还是死路一条。他的死给药监局的后任们一个警示:药是管不得的。还是去“天上人间”寻芳问柳来的实惠。

药这个东西,对于老百姓就是治病的。但是,对于另外一些人,药是用来赚钱的。药有“必需性”,你生病或者不想生病,就不得不买药,药有“专业性”,老百姓没有鉴别假药的能力。所以药不能以简单的市场供需规则管理,而是需要政府介入管理。政府不管,假药不泛滥才怪。

杀了郑筱萸以后,中国的假药才进入发展的高峰。作为“没有向国务院请示报告的情况下”就管理药品市场的郑筱萸不知作何感想?那个必须被“请示报告”的国务院又作何感想?

出了“大头娃娃”“结石孩子”跑去掉几滴眼泪,骂几句厂家黑心,这种事情咱们老百姓都能做,用不着麻烦国务院领导。在国务院这十年的直接领导下,中国的食品药品质量基本达到世界第一差。不知道国务院能不能告诉老百姓,质量问题郑筱萸没做好,国务院也没做好,顺便给大家道个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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