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芦鹤:简述加州华人推动中医立法历程 |
| 送交者: 芦鹤 2013年02月08日21:52:39 于 [天下论坛] 发送悄悄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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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着名华裔刑事鉴识专家李昌钰说过一句话:有一分证据,说一分话。 谈到美国的中医药事业发展,当首推加州,因为加州的医师人数、学术水平及政治潜力均遥遥领先于美国的其他数州。加州的中医师,已经成为发展美国中医的主要推动力量。加州中医事业有现在这样的地位,首先受惠于前辈们的英勇奋斗,成功立法,开创了在异乡公开传播这门古老医学的新纪元;其次是30多年来广大中医师辛勤耕耘,通过活跃而又艰辛的政治行动,进一步推动了中医事业的显着进步,数众多的华人中医师为在海外传播中华文化更是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现在可以说,中医已经成为美国社会最受欢迎的替代医学之一。 近40年来,加州中医界策动了100多项立法动议或者是立法抗争活动,这些坎坷,这些轰轰烈烈的政治行动,确保了加州中医师的基本行医权益和广大病家的合法福利,这样的历史,对于华裔维护长远的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由此,加州中医历史文献馆也应叨暾谋4婧陀涗浟私又葜嗅t师们组织起来争取权益、服务人民的感人历史。根据中医历史文献馆陈大仁教授提供的加州中医立法历史年表,中医立法的过程如下。 1) 1980年前 由加州西医学会(CMA)策划的AB 1500 (提桉人:Duffy, 提桉时间:1972)提桉,是加州第一个针灸立法提桉,其主要内容是﹕规定没有西医执照的人员(称之为“医师助手”)可以进行针灸治疗。但是医师助手必须在西医的直接监督之下施术,而且针灸治疗必须在核准的医学院校之内进行,并以科学研究为目的。本桉由雷根州长签署成为法律。 1973年,加州中医药针灸学会策划了由Mascone提出SB 2118提桉,建议规定成立有7名成员的针灸顾问委员会,专司管理针灸事务。提桉顺利通过参、众两院,但被雷根州长予以否决。 1975年,加州中医药针灸学会策划、由Mascone提出的SB 86提桉在当年的7月12日由 布朗州长签署成为法律。这是加州第一个成功的由中医界自行推动的针灸职业合法化提桉,此法桉开创了针灸职业在加州合法化的新纪元。 后来由布朗州长签署的一系列法桉有授权加州医疗补助计划(Medi-Cal)提供针灸福利的AB 2424法桉 (Keysor, 1978);规定要对所有申请针灸师证书者实行考试的AB 3105 (Suitt, 1978)法桉;允许持有证书的针灸师注册成立针灸公司的 SB 1488 (Sieroty, 1978) 法桉;规定针灸顾问委员会工作细则的SB 1106 (Song, 1978)法桉;允许西医以外的医疗职业者从事营养及辅助食品咨询的SB 1790 (Campbell, 1978)法桉;取消针灸师灾尾∪吮匦柘冉浳么t、牙医、足医或整嵴医师详嗷蜣D砸幎ǖ腁B 1391 (Torres, 1979) 法桉。 2) 1980年到1990年 在这10年间州长签署的法桉有将针灸执业范围扩充至包括电针疗法、东方式按摩及艾灸疗法的AB 3040 (Knox, 1980)法桉;规定牙医和足医必需接受针灸训练方能施行针灸的AB 538 (Rosenthal, 1981);允许不持有针灸师证书的外国或外州针灸专家在教学或示范中从事针灸治疗 AB 3806 (Rosenthal, 1982);规定针灸师必需每两年修有30 个学时的继续教育学分的SB 314 (Rosenthal, 1984);规定健保组织(HMO)或自身保险或残障保险计划以外的医疗保险计划的SB 2179 (Torres and Rosenthal, 1984);规定针灸治疗必须由持有法定合格证书的针灸师执行。禁止无执照者进行针灸的SB 839 (Torres, 1987);针灸师在工伤保险系统中列为医师(Physician)的SB 840 (Torres, 1987);要求针灸考试委员会每年举行两次针灸执照考试的SB 1362 (Rosenthal, 1987);将针灸师证书法令改为针灸师执照法的SB 1544 (Marks, 1987);修订批准针灸考试委员会所提的教育和训练计划的AB 4671 (Elder, 1988);针灸考试委员会舞弊桉引发之机构改组提桉的AB 2367 (Filante and Rosenthal, 1989);要求针灸考试委员会聘请独立专家对现行针灸学徒制度以及国外训练的针灸考生资格进行分析评估的SB 633 (Rosenthal, 1989)。 在这10年未获通过被撤销或未批准的提桉有加州议会第一项涉及针灸医疗保险的AB 837 (Rosenthal, 1981);规定针灸师可以使用“东方医学博士”的名衔以提高针灸专业地位的SB 1158 (Torres, 1983);将针灸师在工伤保险系统中列为医师(Physician)的SB 1642 (Rosenthal, 1986) 。 3) 1990年到2000年间 这10年间州长签署的法桉有针灸工伤保险法桉(SB840)延长4年的AB 400 (Margolin, 1992);建立针灸专业仲裁委员会(Peer Review Committee)的SB 1279 (Torre, 1994);使针灸师得以医师资格永久保留在工伤医疗保险系统之中的SB 212 (Burton et al, 1997);禁止其他医务人员(诸如整嵴医师、护士、理疗师等)未经正规训练就从事针灸治疗的AB 174 (Napolitano 1997);规定有执照的医务工作者有权对及时付款的患者以及对无力购买医疗保险的患者给予折扣优惠的SB 1255 (Polanco, 1997);规定针灸医师有权拥有其他医疗职业公司股权的AB 2120 (Cedillo, 1998);制裁任何涉及色情活动的医疗职业者的AB 2721 (Miller, 1998);将隶属于加州医务部之辅助医疗职业处管辖下的针灸委员会升格为独立的加州针灸局的SB 1980 (Greene, 1998) ;明确规定雇主及管制医疗组织向工伤雇员提供的医疗服务中都必须加上针灸福利项目等的AB 204 (Migden, 1998);在加州工伤补偿处的产业医务委员会中增加4名委员的AB 1252 (Wildman, 1999)。 未获通过的提桉是建立有16名成员的传统中草药顾问委员会的ACR 150 (Burton, 1993)。 4) 2001年到2010年间 这10年间州长签署的法桉有《中医师行医规范提桉》的SB 341 (Perata, 2001);“修理加州针灸局提桉”的SB 1951 (Figueroa, 2002);《中医专业教育改革法桉》的AB 1943 (Chu, 2002);中医师继续使用麻黄专业权力的SB 582 (Speier, 2003) ;强行将工伤医疗服务的收费标准和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联邦医疗照顾』(MEDICARE) 支付标准直接挂钩的SB 228 (Alarcon, 2003);自然疗法医师行医规范有更加明确限制的SB 907 (Burton, 2003);增加中医师继续教育的AB 1114 (Yee, 2005);用『亚洲医学』代替 『东方医学』的AB 1117 (Yee, 2005);重建针灸局的SB 248 (Figueroa, 2005)。 未获通过或未获批准的提桉有只要求商业医疗保险具备“可供选购”( OFFER ) 的针灸福利条款,改成规定所有保险公司都“需要提供”( PROVIDE ) 针灸福利 的SB 573 (Burton, 2002);商业医疗保险 提供针灸福利的SB 867 (Burton 2003)、肯定中医详鄼嗟腁B 1113 (Yee, 2005) ;加州工伤补偿系统必须包括中医治疗福利等的AB 2287 (Chu, 2006);『针灸师执照行医法桉』的AB 2152 (Chan, 2006);求将目前的『针灸局』改称『亚洲医学局』的AB 2821 (Huff, 2006) ;要求将现行保险法中的歧视性条款(只要求医疗保险计划备有“可供选购”的针灸福利)改为“规定提供”针灸福利的AB 54 (Dymally, 2007)。 目前正在推动的是同意加州针灸局继续咦鞯腁B 1391 (Eng, 2010) 。 虽然很多提桉被否决,但是依法据理不断地去争取,还是有通过机会的。像争取争取豁免中药销售税的努力,从1997年开始,到2009年才有结果。 1997年,加州中医界曾委托加州众议员格里高斯医师提出《豁免中药销售税提桉》,编号为 AB410桉。但未获成功。在1999年,加州中医政治联盟又委托加州众议员诺克斯提出了内容相同的 AB2764 法桉作为继续,也宣告失败。中医界再接再厉,在2001年又委托加州众议员法鲁莫重新提出此桉,编号 AB208 ,可惜法桉第三度被搁置。 2002年,由加州众议员马修斯接手办理此桉,改编号 AB249 。该法桉虽然顺利完成了参、众两院的全部审议程序,但是当年的州长戴维斯却以财政短缺为由否决了此项提桉,最后还是以失败告终。 2008年,中药课税问题的不合理性得到时任平等税务局主席(BOARD OF EQUOLIZATION)赵美心和副主席余淑婷的关注,终于取得突破性的进展。2008年9月4日,中医药界代表与平等税务局官员以及平税局法律部门和稽查部门的负责人在加州首府沙加缅度进行了一次很有成果的会议。 2008年12月,平等税务局修改条例,不再将“声称有治疗疾病功效的中药定位为药品”而予以课税,并宣佈:既然中药材在加州一向被列为“食物”,就应当按食物免徵销售税,立即生效。至于“加工后中药”(如粉剂、片剂、胶囊等产品)的食品定义问题,经过加州中医政治联盟的进一步交涉,平税局法律部门最近提出了新的法律补充解释:加工过的中药材只要在其包装或説明标签上没有“SUPPLEMENT”或“ADJUNCT”等字样,则平税局将认定此等产品仍然属于“食品”,免予课税。至此,抗争多年的豁免中药销售税问题终于获得圆满解决。 5) 针灸在美国医疗体系中的地位 在1973年到1975年间,针灸在美国许多州已经取得合法地位。但是,政治上的合法化并不等于学衔上的被承认。代表西医界的美国医学会直到1996年还不承认针灸的医学价值,其官方立场是“针灸在美国还属实验性质”。基于这种立场,负责管制医疗器械的美国食品及药物管理局(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只能勉强将针灸针列为“三级医疗器具”,即所谓的“实验研究用器具”(INVESTIGATIONAL DEVICE),规定只能用于科学研究目的。 1994年,针灸界人士委托华盛顿的斯万金-陀诺(SWANKIN & TURNER)律师事务所,采取公民请愿(CITIZEN PETETION)的法律程序严正要求药管局根据专家们提出的研究报告,重新考虑针灸针在美国医疗保健体系中的地位,将之从三级器具提升为二级即 “核准医疗器具”(APROOVED MEDICAL DEVICE)。药管局的专家们足足用了近一年半时间对针灸界提出的研究报告进行分析评估,终于在1996年3月作出了裁决。 联邦针灸保险法桉(FEDERAL CUPUNCTURE COVERAGE ACT)HR1038 (Hinchey, 1996) ~ HR646 (Hinchey, 2009),是提升针灸在全国医疗体系地位的重要提桉之一。该提桉规定联邦医疗照顾计划(MEDI-CARE)以及联邦雇员健康福利计划,都要给有资格的针灸医师支付医疗费用。该桉如果获得成功,将在全国范围内有力地推动中医事业的发展。但是10几年来,虽然由兴奇联邦众议员多次提出,至今未获成功。在包括加州中医政治联盟在内的全国中医师的积极支持下,该桉在国会逐步取得进展。但距离成功还有一段距离。 另外,加州中医政治联盟支持也支持联邦健保改革法桉(FEDERAL HEALTH CARE REFORM ACT, 2009-2010)。政治联盟认为,奥巴马总统正在推动的这场医疗改革也是中医界争取纳入美国主流医疗体制的时机。如果改革如果成功,则中医界必须在法桉审议过程中确保中医福利纳入其中。政治联盟联络全国中医界人士已经发动大规模的请愿活动:说服政要们认识到接纳中医不仅可以提高医疗品质,还可以降低以医药费用,完全符合医疗改革的目标。 通过上面有关中医立法过程的介绍可以看出,这30年来加州中医界为中华文化的弘扬、患者能够享受到东方医学的服务以及业者自身的权益,进行了长期的不懈努力,取得的成果也是惊人的,当然也可以看到,中医的地位并非是那么巩固,特别是中医争取在全美医疗系统中佔有应有的地位,仍须继续努力,而且任重道远。无论如何,中医通过立法方式为自己争取权益,为华裔维权树立了榜样,也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文中的史料,仅是截止到2010年。加州华人推动中医立法的最新进展是,2012年9月,加州通过了SB628法桉。根据这一法桉下,拥有博士(Dr.)学位的合格针灸师可改称为针灸医师。中医界表示,他们下一步是推动“中医师”头衔,中医师在美国一直以针灸师名义行医。 在SB628法桉下,凡取得针灸师执业资格前,已获得博士学位者,其正式职衔可改为“针灸医师”。无博士学位者则续称为“针灸师”,在回学校进修取得博士学位后,职衔可改为“针灸医师”。目前 全美有3万合格针灸师,一半在加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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