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天昨天連着在NPR里聽新澤西州監獄虐待犯人尤其是外國人的事。
有一個問題俺腳得十分值得‘民主法家’們注意一下,這些受虐待的人當中,絕大多數沒有得到任何一點點律師的援助。很多人因為很小的事情入獄,享受了一頓狼狗的招待之後被遞解出境。按照一個義務為非法移民提供法律諮詢律師的說法:(這些非法移民)能有機會跟一個律師談上幾分鐘的就算幸運了,他們當中至少有80%根本沒有得到也得不到任何法律幫助。
原因自然是再簡單不過:$$$。大律師們都很忙,沒有時間來關照這種案子。
美國,堪稱世界上法制最健全的地方,但是律師是為維護法律的公正而存在的麼?對於有$$$的人來說,好像還有那麼點意思,對於沒有的人而言,那些公正而威嚴的法律又有什麼意義呢?有些人不同意俺這種說法,說這是以偏概全。其實,跟這裡噴的,又有誰不是站在某個角度上在‘以偏概全’呢?問題又回歸到到底是‘原則’重要還是‘事實’上面。原則是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事實是這種平等從來都是騙人的空話。
俺十分贊成法制社會,法制權威。但是法律再健全,也得由人來解釋,執行。解釋者,執行者就有機會利用自己的位置來博取自己和自己所處集團的私利。有人說,‘還需要監督機制’,老百姓‘要象看賊一樣盯着政府’但是請不要忘記老百姓的利益是分散的,如果主流的利益和某一群體不一致,這個相對弱勢的利益是根本無法靠‘監督機制’來保障的。這就是集體暴政!而這一切,全是民主與法制的幌子可以堂而皇之地掩蓋的。
法律再好,如果社會成員不能充分地利用法律資源為自己爭取合法利益,也就是廢紙一堆。空有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號,在法律資源面前人人不平等的社會,仍然是把人臨架於法律之上的社會。
俺沒有興趣用這個例子來證明美國司法制度的醜陋,只是希望民主法制的信眾們能夠看到,光有漂亮的幌子是遠遠不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