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尹勝:性交易與合法性 |
| 送交者: 尹勝 2015年01月28日01:52:00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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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是男性還是女性,也無論是性愛還是性交,都是在人性範疇之類的。所以在談性權利之前,那一定先回顧一下人性的根本。《禮記中庸》說“天命之謂性”,這其類似神權思想,就是說人性是天規定的。我們的漢語文化是信仰天的,也就是信仰賦予的。而西方的性則並不是上帝規定的,而是蛇誘惑了夏娃和亞當偷吃禁果的行為。從這裡看《聖經》也沒能說清楚性的來源,倒是“天命之謂性”至少對性的產生有其源頭。而荀子說:“不可學,不可事,而在人者謂之性。”我個人認為這話說得非常準確,但是不太好懂。其意思是:性不用學,不用刻意去想,人就那樣了,性就有了。當然《禮記中庸》和荀子並非完全指欲望之性,但包括了欲望之性。這確着尊重了自然起源的不可知,以及人與性的完全統一。宇宙之大,時空之廣,人之局限,怎麼可能了解無盡與無限的宇宙?!總之,就這樣的,本能,本來就具備的能力。從這點上看,至少我們可以知道性不是新中國才有的東西,也不是漢代人才會做愛的,更不是誰可以給予我們的,更不是哪個朝代,哪個君王或哪個人、哪種制度可以創造的。 而性交易幾乎也是伴隨着社會發展直到今天,許多人都說“妓女”是個古老的職業,證明性交易是有歷史可循的,不是今天才有的。按經濟學理論,商業形成的根本在於供需關係。也就說,只要存在供需關係,就自然具備了交易的可行性和市場。當然“妓女”是專指女性的,這嚴格說是男權專制意識的的產物,所以是一種偏見和極端思想。現在所說的性工作者,不僅僅包括女性,也指男性,或他性,比如同性戀,性虐待等,包括從事性交易的所有人。
性交易古已有之,可以說有交易存在時,性交易就存在了。“食色性也”,說明性資源是我們人類、或生物界的必備生存資源之一,存在着龐大的需求。按照“食色性也”的邏輯基礎,如果嚴禁性交易,那麼也應該禁止糧食的買賣,甚至開餐館都是不符合這個道理的。既然食色是一致的,為什麼允許開餐館,就不允許開桑拿、開色情場所?!這是非常奇怪和不正常的邏輯思想。參看史書,在商周、古巴比倫、古印度,性交易都有存在,其中還是男女神職人員。甚至也以性付出為一種高尚的道德。道德上無論是高尚還是低賤的都是專制的定義,只有平等與自願的才是民主的定義。關於古代對於性交易的記錄大家自可上網讀書查詢,古今中外,數不勝數。
關於婚姻和性交易是否有相關呢?竊以為,性交易與婚姻雖不能等同,但肯定相關。婚姻是權利的結果,性是自然本來的結果。這麼說吧,你可以不要婚姻,但你不能不要性。哪怕你是真和尚,你也有性慾和性別,你只是想法在對付它,拒絕了性交易而已,並非沒有性。既然性是生物和人固有的屬性,如果沒有性,哪裡還談得上是人?!婚姻,其實也是以性為基礎的,其目的卻是為了生育和養育後代,最終被權利所固定下來的社會生存關係。除卻生育和養育後代的條件,除了權利判定之外,其性層面依然屬於交易行為,如果不是交易行為,那麼一定是一方對另一方的強姦。如果交易不是公平公正的,這個交易算不上強姦,但肯定是欺詐。而所謂愛情,就是相愛的兩個人或多個人,自願的和達成性交易。如果說到人生陪伴,其實性行為的本身也是一種陪伴,僅僅只是形式和時間長短的問題。如果說去色情場所,在性交易中為零售商業模式的話,那麼婚姻就是受長期合同保護的批發商業模式。愛情就是則是更大的利潤誘惑和存在。
性交易既然古已有之,但是否合法呢?在古代社會,無論中外基本都是合法的,也是合理的,然而在專制時代,專制者發現了性是每個個體都需要的資源,於是就加以壟斷。而壟斷的方式無非就是法律管控、道德約束、倫理綁架。關於倫理和道德本身是沒有任何錯誤的,而是統治者對於道德、倫理所賦予的意義存在着很大的局限性和制度色彩,造成了詞義的扭曲,這個問題在這裡實在說不清楚,所以這裡我們只能說性交易是否合法。前面說到,性交易在古代社會是合法的,而到專制社會為了壟斷資源就對其給予了不合法地位。不合法也是違法、甚至犯法,比如中國現在性交易就是違法和犯法的。然而合法的就是正確的、符合正義精神和真理的嗎?未必。違法的就是非正義的,違背真理的嗎?也未必。中國的法典最早可追溯到商周,我們姑且無論法律是否符合正義與真理,是否能夠體現公正的社會價值,但中國當下的性交易的確是違法的,這的確是事實。但這個事實是對的還是錯的呢?個人所見,這種禁止性交易的法律,的確是違背人性和人權的,同時也增加了性交易的欺騙性。其實合不合法,性交易都會發生,無時不刻。正確的性交易合法化,不僅僅是保護人權和人性的,也是維護交易行為的公平和公正,杜絕交易欺詐最好的方法。可是,我們的文明遠遠還沒有到達這一步,所以社會的性交易總是充滿了欺詐和不平等。
關於中國的法律為什麼不符合人權和人性,這並不能直接指責當政者或某黨某時期,而在商周就已經敗壞,而秦漢將其發揮到極致,而我們今天也沒有多大改善。嚴格說這和信仰有關,也是大課題,不適合在這裡談。比如“刑不上大夫”和韓非子所言的“法不阿”,完全是背離的,同時也是背離正義與公平的,“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僅僅還是中國法治的理想。我們所說的憲法基本是民主國家翻譯過來的,憲法的根本是民主意志,其核心是公平與公正,要實現公平和公正,首先必須尊重人權、符合人性,然後有民主制度來維護其實際施行效果。而中國的法律僅是王法,只在於維護統治者的利益,所以只需藉助強權與暴力,遵循統治者的好惡即可。這兩者是有本質的區別的。關於中國法律問題,也需另立文述之,不然也說不清楚。
為什麼說,禁止性交易是違背人權的呢?什麼是人權?有些讀者可能讀過盧梭提出、伏爾泰倡導的《天賦人權》,人權其實就是對人性的認識,符合人的自然性質的一切權利,在不危害社會、不傷害他人的前提下,都是人權範圍的。人權最基本的就是性權利。很簡單,無論男女的身體都是屬於個體私有的,也就說這個私有權利當然也包括了性器官。比如性工作者的嘴巴、臉蛋、屁股、身材、大腿、生殖器、聲音、姿態,等等都是私有財產,並擁有絕對的權利。這個絕對權力包括其對自我身體、情感的處置,這都屬於人權範疇的。打個比方吧,一個女人的乳房、陰道、屁股、大腿,怎麼使用它,什麼時候使用它,誰可以使用它,這個只能由那個女人說了算,除此誰說了也不算。當然這裡也可以換作男的。無論她是白給還是要錢要東西,這是她自己的權利,沒有任何人可以去干涉。如果有人去干涉,這就是暴力和專制的,毫無疑問。因為這個人的身體只屬於個體,而不屬於公共資源和任何集團和組織所有。作為另外一個人,你的權利在於願意使用和拒絕使用並付出相應報酬的交易行為,而沒有禁止別人使用或交易的權利。所以,從這一點看,法國人還是非常人性的,通常老公就算碰到老婆和別人上床,也不會像中國人衝上去拿菜刀,施以暴力。因為他只有權利決定是否願意和對方在一起,並無權利決定對方和誰發生性交易或性關係。簡而言之,中國目前性交易是不合法,所以交易欺詐也是非常複雜的。從這一點,延伸開來看中國的法律也不是民主的、不是公平公正的憲法,同時某種程度上也並沒有完全的尊重人權和人性。其實質還是專制意識的王法範疇,而非憲法。
最後,我把我聽來的故事寫在這裡作為本文的結束,與讀者共享之,共樂之。一個從英國回來的藝術家朋友,聊天告訴我說,英國對於性交易的法律很有意思,賣淫是合法的,嫖娼卻是違法的。當然他的用詞有欠妥當,本來應該是,性工作者或性服務提供者是合法的,性需求者是違法的。英國作為十五世紀以來對全球文明貢獻可謂較大,也是在13世紀文藝復興後第一個實現憲政民主的國家。其對性交易的規定的確值得思考。我個人想,這法律的理性思考大概是這樣的。一、性服務提供者是合法的,原因在於其個體有支配自己身體的絕對權利,這是屬於人權範疇的,也是神聖不可侵犯的,所以自然也是合法的。二,性需求方或受買方為什麼是違法的呢?這個考慮,我想應該是從平等、公正的角度和社會與個體多方面去考慮的。你想,對方,也就性服務提供者提供的是屬於自身的身體,而受買方拿的卻是具有社會意義的錢。這個錢本身是公共資源,不屬於人權範疇和個人權利的東西,拿着錢的是否是正當取得的這個公共資源首先值得思考,同時以公共資源換取個體的人權及人性,這裡存在着是否等價等值的疑問。由於不能科學理性的界定其平等和公正,所以就勉為其難,暫時規定了性受買方的不合法性質。從這裡不僅可以看出,人家法律相對的公平公正和平等,並且還是看到科學、理性、嚴謹的求真精神。對比中國,有什麼法律可以拿出來驕傲呢?至少我的確沒有發現。
2015/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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