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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政治?
送交者: 樊斤品 2017年05月11日08:23:54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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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網友要求大家關心政治。那麼,什麼是政治?我將給以較為圓滿的解答,以期拋磚引玉,歡迎各位予以批評指正!

 

一.政治是非暴力的產物

 

 1.政治是對暴力的否定

 

    城邦權力的合法性並非來自於它的軍事功能,而是通過對神的崇拜活動賦予了城邦的合法性。古希臘人認為:真正的權力在於神,獨霸權力是凡夫俗子對神的僭越,是瀆神行為。合法的統治者分別是君主、貴族和以多數為代表的人民。這三類統治者執掌政權不是以武力為基礎。世俗權力的合法性源自論證,未經論證(抽籤和選票)的政治權力是非法的,暴力奪權也是非法的。基於這樣的認識,甚至通過暴力奪取權力的偕主們也認為自己的權力是非法的。亞里士多德記載:君主國的首任君主是以軍功和卓越的品德而被族人一致擁立為王的;那些以暴力和欺騙手段來獲得權力的人被稱為“僭主”,僭主本人也不以自己的地位為合法。所以,推翻僭主統治的人都被當作英雄和恩人來崇拜。在希臘歷史上,沒有打天下坐天下的真命天子;家族而氏族、氏族而部落、部落而城邦,這個不斷聚合的城邦形成過程與東方國家的擴張不同,並不見多少血雨腥風,而是信仰之力的較量。

 

    古希臘城邦內無條件地禁止暴力行為,正如神廟之中禁止刀劍一樣,城邦就是一座放大的神廟。赫西俄德在《工作與時日》說:不得以暴力掠奪他人財富。他強調正義是一種理性力量,正義是城市繁榮、人民富庶以及社會和平的根本保障;人們應當依據正義標準來解決人們之間的爭端,而不是依據暴力。

 

    阿倫特(1906-1975)堅稱政治不是暴力的領域,而是說服的領域。阿倫特指出:用暴力解決問題是“前政治現象”,或者就是霍布斯的自然狀態,只存在於外邦蠻族,不是希臘文明所認可的生活方式。“只有純粹的暴力是無聲(偷偷摸摸) 的,也正是由於這個原因,暴力從來不會偉大。……所謂政治,或曰在城邦中生活,乃意指一切皆通過言語和遊說而不是武力和暴力來決定”。她重申亞里士多德的主張,強調人和動物的根本不同在於人能運用語言去說服別人,不像動物那樣只能依靠自然的關係形成群體,人可以超越自然維繫而形成政治群體,人的這種能力便是語言所賦予的。

 

    民主產生的前提之:和平與最低限度的法治。“和平”不是指絕不發生戰爭,而是指在任何條件下,公民通過和平手段管理社會生活,包括選舉官員、制定法律和執行法律;它不是絕對不實施暴力,而是要求“暴力”在法治的前提下被國家壟斷,然後依法實施。最低限度的法治是:法是神聖的(不一定是民主制定的),避免任意性,法是社會生活的最高準則。更重要的是:無論是自然法、習慣法、成文法或衡平法,都高於權力。所以,合法的政治制度體系至少要體現法律精神和契約精神,而不是體現為暴力和陰謀。

 

哈耶克指出:“和平、自由和正義這三個偉大的否定性理想,實是人類文明得以維繫的惟一不可或缺的基礎,也是政府必須提供的基礎。在原始人生活的那種‘自然’狀態中,上述理想肯定是不存在的,而且人的本能傾向也不會促使他的同胞提供這樣的價值。……它們乃是人類文明規則所成就的最為重要但卻尚未得到完全保障的產物”。

 

馬克思的“暴力是新社會產生的催生婆”這一說法美化了暴力,使亂用暴力合法化。那種打着為人民謀利益旗號實際上只相信強權的馬者政客,相信只是暴力哲學,即多數人的力量大於少數人的力量這一原始經驗,是勝王敗寇的古代“家天下”哲學。“暴力”不過是極權主義的單方面的支配-服從而已。

 

 2.階級鬥爭不是政治

 

馬克思稱“政治”是“階級統治”、“階級鬥爭”。階級鬥爭含有“你死我活”、“弱肉強食”的意義,沒有“中間狀態”,對那些非我階級敵人只能毫不留情的消滅,並且還要踩上一腳,使其永不能翻身!由於這些都是以政權的名義做的,人們因此就認為政治就是階級鬥爭,“政治”成了“階級鬥爭”的戰場,“政治”成了陰謀家的天地,成了“殺、斗、騙、欺、搶、撈……”的代名詞;“從事政治”就成了從事欺騙、從事鬥爭、從事權力爭奪、從事暴力、從事意識形態……

 

但政權所做的並非都是政治;特別是當國家以“你死我活”來對待不同利益矛盾時,就不是政治行為,而是戰爭行為。洛克說:“誰企圖將另一個人置於自己的絕對權力之下,誰就同那人處於戰爭狀態”;“凡是圖謀奴役我的人,便使他自己同我處於戰爭狀態”(《政府論》下篇)。階級鬥爭搞你死我活,不給敵人以自由,敵人處於被奴役的狀態,是一種前政治的暴力。把階級鬥爭(或戰爭)說成是政治,這是人們混淆了政治與戰爭。階級鬥爭不是政治,階級鬥爭是一種敵對狀態,它就是非政治狀態。墨菲在《政治的回歸》一書中說到:政治是一種“我”的狀態,是一種人民內部矛盾,只有承認對象是“我者”而不是“他者”時,才能發生政治行為,因此人民內部矛盾是典型的政治行為,它處於政治狀態中,這同時說明了政治不是階級鬥爭。

 

政治活動不是階級鬥爭,政治活動是人民群體之間互相妥協的事情。正如曉波博士所說:“民主政治是沒有敵人和仇恨的政治。只有在相互尊重、相互寬容、相互妥協基礎上的協商、討論和表決。”並且,以階級作為人民的劃分本省就是荒謬的!因為人民的群體在歷史發展當中是動態的,是互相轉換的,有什麼客觀的標準來判斷人的階級?今天資本家也許幾天后就破產成了工人,憑什麼把資本家打成罪該萬死的“敵人”,把工人吹捧成國家或社會的“主人”。這不是赤裸裸地踐踏人權嗎?政治本來含義就是正義、中立和治理、秩序、和平、文明的含義;階級鬥爭把“政治”弄得面目全非。只有徹底拋棄階級鬥爭,才會出現政治文明和社會和諧。

 

3.戰爭與政治暴力的區別

 

《布萊克維爾政治學百科全書》定義政治為:一群在觀點或利益方面本來很不一致的人們作出集體決策的過程,這些決策一般被認為對這個群體具有約束力,並作為公共政策加以實施。該定義強調政治是就公共事物進行和平的討價還價並達成最後決定的機制。

 

政治不是戰爭和野性的殺戮,政治是和平而理性的對話。戰爭的採用恰恰是通過政治方式解決問題的努力已無效時,人們不得已選擇。因此,戰爭是典型的非政治狀態,戰爭就是政治的結束。這正如外交是政治的手段而不是戰爭的手段一樣,當外交手段不能發生作用時,人們就自然用戰爭的手段來解決問題。

 

洛克說:“戰爭狀態是一種敵對的和毀滅的狀態。……我享有毀滅那以毀滅來威脅我的東西的權利,這是合理和正當的。因為基於自然法,人應該儘量地保衛自己,而如果不能保衛全體,則應優先保衛無辜的人的安全。一個人可以毀滅向他宣戰或對他的生命懷有敵意的人。他可以這樣做的理由就像他可以殺死一隻豺狼或獅子一樣。因為這種人不受共同的理性法則的約束,除強力和暴力的法則之外,沒有其他法則,因此可以被當作猛獸看待,被當作危險和有害的動物看待,人只要落在它們的爪牙之內,就一定會遭到毀滅。”

 

當戰爭發生的時候,就意味着“和平”的否定狀態的開始,人們可以採取在和平狀態下不能使用的手段和方式來處理人們之間的問題。“當一個人用槍指着同伴的腦袋強迫他按自己的意志行事時,他與同伴之間就不存在着政治關係。因此政治排除以武力解決分歧”(《布萊克維爾政治學百科全書》,鄧正來主編,中國政法大學1992年出版)。

 

只有純粹的強權才會純粹使用暴力,即使專制統治也不赤裸裸地使用暴力。政治共同體並不排除暴力,政治中的暴力是嚴格地理性使用,體現為:①國家未完全壟斷暴力,即國家不得用屠殺對付非暴力者,只有當對手使用暴力危害他人時,國家才可使用暴力消滅之;②在授權界限內合法、正當的使用;③暴力是作為不得已的最後的手段和特殊的手段。

 

政治中的暴力和戰爭中的暴力本質區別是:戰爭中的暴力是一般地充分地使用,其目的就是赤裸裸地殺戮,而政治中的暴力是選擇性地、工具性地使用,其目的是避免殺戮的存在。戰爭與政治的分別在於它們使用暴力的性質。政治追求“理性的暴力”,即如何合法和正當地使用暴力,達到暴力對罪惡與混亂的防止;戰爭卻追求“暴力的理性”,即最大化地使暴力達到它殺戮和消滅對手的目的,使暴力達到它最大的破壞性,其最終結果是毀滅性的。

 

人類提倡政治文明,意味着政治就是理性與和平的領域。政治並不否定暴力的存在,而是最大可能地以和平、理性、共識的方式來實踐人類文明。政治通過協商、妥協的方式來授權強力和限定強力,從而保障人類的和平秩序,避免人間的野性爭鬥。政治為人們的矛盾的衝突、利益的分殊與野性的爭鬥得以消解提供了一個和平的“場域”。

 

二,統治與政治的區別

 

1.專制統治不是政治

 

憲政屬於文明民族。亞里士多德說,“人類試圖改善生活並創造美好社會的活動就是政治”。政治不是權術,而是人類共處的正義美德;政治是城邦按照正義規則開展的活動。政治不是一切服務於權力,而是一切權力服務於公民;政治不是暴力鎮壓,而是平等協商的藝術;政治不吃飽穿暖,而是自由和尊嚴的展現。沒有自由,就沒有政治。政治是自由人的公民群體為了達到至善的公共目的而進行的活動,是對公共事務的處理。所以,與自治相反的專制統治不是政治。

 

專制屬於野蠻民族!專製作為奴隸制的統治形式,將公共事務作為私人事務處理,模糊甚至吞沒了政治的公共性,而代之以掌權者個人及其集團的私利。專制統治剝奪了廣大公民的自由與平等的參政權利;它沒有正義,充斥着謊言與暴力、欺詐與威嚇、頤指氣使與脅肩諂笑。美國學者肯尼斯.米諾格宣稱:政治中沒有專制統治的位置:“今天我們將專制(連同專政和極權)定義為一種政治,這會使古希臘人大為驚駭,因為希臘人的獨特正是他們不同於那些聽任專制主義統治的東方鄰居。……政治是專門由‘公民’們從事的活動……希臘人毫不動搖地相信:東方的專制主義不是政治”(《當代學術入門:政治學》肯尼斯.米諾格著,遼寧教育出版社、牛津大學出版社1998年出版)。

 

2.統治與政治的區別

 

我國教科書說:“政治指階級、政黨、社會團體和個人在國內及國際關係方面的活動。任何階級的政治都是以維護本階級的經濟利益,建立和鞏固本階級的統治為目的”。這個定義解釋了什麼是“統治”而非“政治”。中國的政治只是君主和大臣們維護專制統治的活動,強調統治即對臣民的支配。希臘羅馬的政治是平等的公民輪番為治。中國的“統治”與古希臘的“政治”區別如下:

 

A.政治的對象是公民,統治的對象是臣民。

 

公民身份是和一系列權利與責任相對應的。這種權利就象鄰居家的籬笆一樣,把政治強力限制在它自己的領域裡。不過,政治強力不會自我限制,這需要公民的積極不斷地參與。只有公民積極不斷地參與,政治的強力才得到合理的限制。如果沒有公民的參與,沒有公民對公共行為的責任擔當,沒有他們理性地妥協與協商,就不會有政治的存在。所以,不僅政治行為的對象是公民,而且政治行為的主體是公民。只有在這時,人類才能獲得引以為驕傲的政治文明。

 

統治的對象卻是臣民。臣民沒有什麼權利,他們主要是服從統治者的權力。與公民身份不同,臣民被看作是沒有資格和能力去參與統治行為的,對於統治行為他們所能做的只有無條件地服從。因而,統治行為總是表現更多的野性和非理性的暴力本性。暴力最後成為統治人類行為的真正贏家——而人類文明就徹底地失敗了。

 

B.政治是公共性的,統治是私性的。

 

政治是公共事物在公共場域的自由平等地表達,人們通過議會法庭等表達機制達成共識。這體現了政治的公共性特徵。

 

統治是私性的、封閉的。統治者不認為政治是“眾人之事”。由於無“公”與“私”的真正分離,古中國沒有公共的場域供各個利益者表達意見以達成共識。統治總是把權力看作最高目的,總是追求更多更大的權力。這種高度壟斷的權力不可分享、不可轉讓,而且壓倒一切。因此,權力便成了反社會的異己力量,並日益與恐懼、暴力和危險相連。這種權力是私自傳遞的,它難以獲得社會的支持。

 

C.政治關注“元規則”領域;統治關注“治理”領域。

 

政治抉擇的不是眾人的具體的事,而是“元規則”。“元規則”即是“規則的規則”。權力的獲取與使用必須經過人們的協商同意才具有合法性與正當性;權力的合法性就屬於元規則領域。

 

統治領域是一個放棄元規則的抉擇而專注於治理的執行領域。對於統治來說,權力的合法性與正當性幾乎就是天生的,就是只要掌握了權力就自然擁有正當性,而不管如何使用它。統治也普遍採用“規矩”即“法制”來治理。但這個“規矩”並不約束掌權者。因此,那些本來可以通過規則的治理來建立理性秩序的人類事務被人的恣意而專斷的意志所統治,人類文明讓位於野性的恣意。

 

與政治在元規則方面的磋商、妥協和磨合相比,統治似乎更有“效率”。因為統治沒有協商而只有雷厲風行地做事。政治領域是商討規則的領域。行政領域是規則的執行,集中與“專斷”是行政的性質決定的。人們只能在政治領域進行商討、妥協與博弈,卻不能到行政中來進行所謂“理性選擇”。行政是人類的行動的領域,效率與專一是它的目標,但必須由理性的政治來控制的。沒有“政治”的行政是沒有合法性,它體現的是蠻力而不是文明的力量。這種蠻力的使用越有效率就越有害於人類。統治的“效率”存在兩個方面的缺陷:第一,這個“效率”是以決策失誤的巨大代價的。第二,這個“效率”只能是一個短期的效率。當人們不能就規則協商平衡彼此的利益時,人們只能在執行之中尋找機會來彌補自己的損失,並使得制度的效率遞減,從而最終帶來制度的失敗。人們由於沒有對制度的是否持久的穩定預期,就會最大化地謀取短期利益。從長時段來看,這個短期的“效率”是非理性的、是一個假效率。所以,統治終難擺脫“治亂循環”。

 

三,政治的涵義

 

文士在《論市場政治學》開頭說:“政治是權利的生產、分配、流通和消費的過程。”我批評他:第一句話就錯了。因為很多國家贊成“天賦人權”,甚至認為胎兒也有人權。那麼婦女生產嬰兒,就是權利的生產過程,能說生小孩是政治嗎?

 

文士說:“婦女生孩子就是人權,就是政治!”按照這種邏輯推理:吃飯睡覺拉屎也是政治了,因為這些活動都是人的權利的消費過程和實現過程。作者顯然沒把私生活與公共生活分開,政治成了無所不包的垃圾筐!生孩子屬於私生活,不是政治。

 

德國女思想家阿倫特(HannahArendt,1906~1975)指出:社會是滿足人們的需求和欲望的體系;而政治沒有這種功能,它給人正義的自由。真正的政治以“公共領域”與“私人領域”的分離為前提的。“公共領域”不是一個人們展現私利和個人感情的地方,它是一個顯示公平正義的理性場所。因此,我曾建議他改一字,把“權利”改為“權力”。這樣,他的話就是:“政治是權力的生產、分配、流通和消費的過程。這可以當着近似於廣義政治的定義。

 

正如韋伯所說:政治就是爭取分享權力或分享一種影響力。但並非所有的權力關係都是政治:強盜團伙、黑社會、企業、學校、家庭等內部都有權力關係,但不是政治。

 

廣義的政治就是國家權力和圍繞爭奪國家權力、影響國家權力的各種關係的總和。根據廣義政治的定義,各級政府機構都屬於政治的外延。政黨組織其目的是爭奪國家政權,屬於政治範圍。工會、婦聯、學聯、殘聯等組織不爭奪國家權力,不屬於政治組織。

 

談政治、研究政治學屬於言論自由的文化範圍,屬於准政治範圍,不屬於政治範圍。搞政治屬於政治範圍,搞政治包括組黨、競選等。罷工屬於社會範圍,不屬於政治範圍,若罷工轉向為對政府示威,就屬於政治範圍。針對政府的遊行示威,其目的是影響國家權力的運行,屬於政治範圍!不針對政府的遊行集會如狂歡節、潑水節等,與國家權力運行無關,不屬於政治範圍。

 

狹義的政治是指與民主政治相關的一系列活動和關係的總稱,主要指對那些涉及眾人的事情進行決策的過程就是政治。其特徵為:理性、公共性、非暴力和合法性等,其外延包括議會、總統、議會任命的行政官員、政黨、群眾性的示威集會等。

 

普通行政及其文官、司法、軍隊不屬於狹義政治的範圍。所以,才有司法、軍隊、文官的非政治化的提法;司法不屬於狹義的政治範圍,是因為司法不是人民選舉的民主機關。

 

用計劃生育例子來解釋狹義的政治:計劃生育政策法規的制定過程屬於政治。執行計劃生育政策屬於行政。譬如:某縣建一條公路;該公路承包給私人並收過路費的行為屬商業行為,不屬政治範圍;但建該公路的決定和承包合同須縣議會通過,故屬政治範圍,對公路的管理屬於行政範圍。又如:制定稅法、群眾抗稅活動屬於政治範圍,稅務部門的收稅活動就是普通的行政活動,不屬於狹義的政治。

 

四,政治的實質就是權利與權力的關係

 

政治的核心問題是合法性問題,就是權利對權力的認同問題,也就是個人權利與國家權力的關係問題(即官民矛盾)。

 

當權力決定權利時,就是專制政治;當權利決定權力時,就是民主政治。有權利而無權力時,就是無政府的自然狀態(所謂的原始社會和共產主義社會);無權利而有權力時,就是東方專制主義奴役社會(儒家社會就沒有權利概念)。

 

所以,權力/權利的比值(如通過貨幣計算)越大,則個人尊嚴越小甚至為負數(如主權高於人權的古代);權力/權利其值越小,則個人尊嚴越高(如人權高於主權的現代)。

 

凡是協調好政府權力和個人權利的國家,便會走向繁榮,反之則衰敗;當今世界大部分國家人均收入低下,是因為他們缺乏可靠的個人權利保障。所以,政治的實質就是權利與權力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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