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疑國務院要求煤礦官股撤資的通知
日前,國務院發出《關于堅決整頓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
和非法煤礦的緊急通知》,國安監總局李毅中局長認為《通
知》出台表明國家對煤礦安全生產高度重視。
我對李總局長的表態和期許很懷疑,我印象中,國家對煤礦
安全沒有不重視的時候,相關緊急通知也不少見。可政令不
暢,陽奉陰違,你有政策,它有對策,你緊急,它不急,何
曾見過緊急通知文想事成?如果,類似通知有發揮效用時候,
我們看到的,不過是官商勾結官煤一體的曾雲高們把通知當
令箭,順勢掃除異己,“做大做強”,獨霸一方。
《關于堅決整頓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和非法煤礦的緊急
通知》有些新意的是“特別規定”:投資入股煤礦(依法購
買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國有企業負
責人,自《通知》下達之日起一個月內,必須撤出投資,逾
期不撤出投資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一股就靈,一私就發,改革就是改制,官商共榮,以股份制
為代表的私有制頗受走資派和資本家歡迎。《改制與瓜分》
劃等號,改制前、改制過程中和改制後,每個階段都是官商
一夜暴富的發財點,而改制後的明股、暗股和乾股之類,更
是黑惡官員們必爭的金山銀礦。國務院能直面官商勾結官煤
一體的“黑色腐敗”,關注並喝停滲透煤礦的官股現象,作
為煤礦安全全面治標措施之一,值得肯定。
但我不解的是,官股非法吧,非法就應及時與嚴厲地查辦吧?
《通知》怎麼搞成通風報信,准予“勝利大逃亡”的“通報”
了?不但不及時而嚴厲地查辦,居然還以官為本,人性化設
計,給出一個月寬限期,容官股從容不迫地撤離?
既然能夠“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罰”,那麼,“規定”肯定
在前,官股犯事在後,有令不行,違法不究,卻擺出下不為
例的大赦架勢,長此以往,已經岌岌可危的中央權威不怕土
崩瓦解?
大赦令下,我安全撤離煤礦,針對《關于堅決整頓關閉不具
備安全生產條件和非法煤礦的緊急通知》,我轉戰鐵礦如何?
反正有你慈悲為懷,通風報信,大度寬容,那麼,我“轉礦”
天下,撈一把就走,不犯忌吧?昨天《雲南富寧發生鐵礦方
事故4人死亡5人重傷》之類新聞,非關煤礦,非關《通知》,
非關高度重視,不會招惹你動氣動怒?即便有朝一日,安全
全面失控,你見礦就怒,礦業全禁官股進入,食品和藥品,
教育和衛生等等,投一行,賺一行,官股的生命力還是可以
旺盛非凡?
國務院怎麼了,動機和效果必然背馳,《通知》不成了有意
無意地庇護和首肯官股嗎?而且,說得過分點,《通知》的
有“特別規定”替官股洗黑錢的嫌疑啊!
官股盛行,法不責眾,無可奈何?那何必出台必然淪為一紙
空文的無稽《通知》呢?
我不相信國務院無力回天,關鍵是有心殺賊!有心殺賊,正
確做法是什麼?是徹查,是嚴辦!全面梳理與釐清全國煤礦
大小股東,對股東難明的股份(不具名非實名之類)實施凍
結或收為國有,對明顯的官股進行收繳和“依照有關規定給
予處罰”。清理完畢後,另行出台嚴格規定,嚴防並嚴懲官
股卷土重入,規定還應對以第三人名義(有心查沒什麼查不
出來)入股的實質官股,從重懲處。
有心殺賊,徹查和嚴辦的方法是可以推廣到官股可能出沒的
各行各業的。如能兌現,作為治標的有效方法,是能夠有力
地遏制官商勾結腐敗猖獗的。
2005.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