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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迅痛恨的多數暴政已化解
送交者: 樊斤品 2018年07月11日14:17:04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魯迅的多數暴政已化解
  
  作者:關敏
  
  民主制度也許不是最好的制度,但一定比專制制度更加科學合理。在多數暴政和少數暴政之間,若要二選一,顯然應選擇多數暴政:獨裁者處死億萬臣民,總比代表億萬臣民的代議機關處死獨裁者要更不壞。
  
  一,魯迅深惡痛絕“多數暴政”
  
  1907年魯迅在《文化偏至論》3次提到“社會民主”都是深惡痛絕,說它“於個人殊特之性,視之蔑如”,還引“鴆蘇格拉底”“磔耶穌”皆“從眾志”為例,支持他的觀點,進而抨擊了19 世紀“其道偏至”的世界兩大潮流“曰物質也,眾數也”。所謂“眾數”,就是“多數決定”即民主政治。魯迅對民主的理解是“以多數臨天下”,而且還“暴獨特者”。“必借眾以陵寡,託言眾治,壓制乃尤烈於暴君。”“嗚呼,古之臨民者,一獨夫也;由今之道,且頓變而為千萬無賴之尤,民不堪命矣,與興國究何與焉”。
  
  言下之意,民主不過是與“獨夫的專制”相對應的“眾治的專制”。在魯迅心目中,“千萬無賴”壓制之烈甚於“暴君”“獨夫”。
  
  因此,魯迅崇拜超人而極度鄙視凡人。他說:“多數人相互勾結,仁義的道路,是非的端底究竟,就被紛亂混淆了;凡事只用平庸的言論來解釋,對其蘊含的深意漠不關心。平庸與深奧哪個更接近正確呢?因此,當布魯圖刺殺了凱撒大帝,昭告平民,他的言辭井然有序,不論是他的身份和他講的大道理,洞如觀火;然而平民大眾受到的感動,還不如安東尼指着凱撒的血衣立誓為他復仇的幾句話。於是布魯圖方才還被平民大眾推崇為愛國的偉人,忽然間就被驅逐出境外。給他讚譽的是公眾,驅逐他的也是公眾,瞬息之間,變化反覆,公眾這種沒有獨立操守的特徵就不需要再說了;即使只觀察現象,已經足可以知道不是什麼好消息了。”
  
http://club.kdnet.net/dispbbs.asp?boardid=5&id=12842851
  
  二,布魯圖並非羅馬大眾推崇的愛國偉人
  
http://club.kdnet.net/dispbbs.asp?boardid=2&id=12850190
  
  從公元前58年開始,凱撒發動了對高盧的戰爭。花了9年時間,奪取取了整個高盧(約等於今天的法國),為羅馬開拓了大片疆土。
  
  凱撒的威望引起了在羅馬掌握軍權的龐培的妒忌,元老院也一心想解除凱撒的兵權。元老院在公元前49年元旦決定,凱撒必須在3月1日高盧總督任滿時交出兵權,否則以“叛國”論處。凱撒表示,他可以和龐培同時放棄兵權,但如果龐培保留兵權,他也決不放棄兵權。元老院把凱撒的這一表示,看作是宣戰,授命龐培保衛羅馬,並宣布凱撒為“公敵”。前49年1月10日,凱撒率軍渡過山南高盧邊界的魯比肯河,向羅馬進軍。龐培以及元老院共和派議員害怕了,急忙逃離意大利半島跑到東方。愷撒不流血地進入羅馬城,
  
  到公元前45年,凱撒在各個戰場上獲得全面勝利,成了羅馬共和國所有武裝力量的最高統帥,凱撒被歌頌為“國父”。
  
  公元前44年元旦,凱撒成為總身獨裁官。從這一天開始,共和國實際上已經死亡。人們甚至傳聞,他想接受國王的稱號,自從500年前羅馬結束君主制以來,羅馬人就一直蔑視君主統治。
  
  於是,60多名元老院議員串通起來,密謀暗殺凱撒。在那個以“3月15日”著稱的日子,凱撒被陰謀者們包圍,被刺33刀,最後被布魯圖刺死。
  
  布魯圖大約出生在公元前85年,母親叫塞西莉亞。有些人認為布魯圖應是凱撒的私生子。儘管凱撒情婦很多,但他最愛的是塞西莉亞,買了價值600萬銀元的珍珠送給塞西莉亞。凱撒認為布魯圖是自己的親生兒子,對布魯圖格外仁慈。他命令部下在所有戰爭中不得傷害布魯圖;假如布魯圖願意投降,就讓他做俘虜;如果他不願意成為俘虜,就讓他隨意選擇,不強迫他。在公元前49年爆發的龐培與凱撒的內戰中,布魯圖投靠了龐培。龐培慘敗後,布魯圖便寫信致歉於凱撒,並很快得到了原諒。凱撒將他召入了自己的陣營。
  
  公元前44年3月15日,在布魯圖斯的策劃下,一群參議員將凱撒刺殺於龐貝城劇院的台階上。凱撒最後的遺言是,為什麼布魯圖要殺他?
  
  凱撒死時58歲,死後被按照法令列入眾神行列,被尊為“神聖的尤利烏斯”。布魯圖等人被按上了叛國的罪名。他們不得不逃亡東方。公元前42年春天,布魯圖的軍隊打回羅馬,布魯圖最後兵敗自殺。
  
  60多位陰謀者幾乎沒有誰在事後活過3年的。所有人都被判有罪,並以不同方式死於非命:一部分人死於海難,一部分人死於屋大維和其他凱撒部將隨後發動的戰爭,有些用刺殺凱撒的同一把匕首自殺。
  
  愷撒死後,其養子屋大維擊敗安東尼開創羅馬帝國並成為第一位帝國皇帝。
  
  三,魯迅所痛恨的甚於“暴君”的多數專制已被化解
  
  現代民主理念的根本信條是:無論所謂的“合理目標”多麼崇高和美好,只要把對其的判定標準交給少數人,多數人失去了選擇權,那就存在着少數人壓迫多數人的危險。民主的偉大力量正在於它體現的是多數人的意志,防止少數人對多數人的獨裁和專制,從而避免大規模的人道災難。
  
  民主制度也許不是最好的制度,但一定比專制制度更加科學合理。民主的多數決代替聖王獨裁,這是歷史發展的必然規律。在多數暴政和少數暴政之間,若要二選一,顯然應選擇多數暴政:獨裁者處死億萬臣民,總比代表億萬臣民的代議機關處死獨裁者要更不壞。代議機關的多數暴政要比法院的少數暴政更不壞。
  
  民主的錯誤,民主自身可以糾正:第一,代議機關的多數暴政至少在一方面不是暴政:它允許利益相關者平等參與決策,維護了失敗者平等的政治尊嚴,少數派可以通過言論自由來提高人們認識水平;第二,可以通過地方自治或私有化來克服中央決策的巨大風險。第三,代表有任期限制的,要繼任,就要重獲選民支持,一旦任期終了,就變成普通人,平等地受法律約束,這就極大減少了暴政的可能。
  
  而獨裁的錯誤,獨裁者自身是不能糾正的,只有等獨裁者身亡或被人打倒才算了結。錯誤的東西只要它有合法存在的權利是不應被消滅的;強制人們服從正確,恰恰是錯的。如果以“錯誤”為理由侵犯人們的權利,就是破壞了民主原則。民主通過公平競爭,讓正確的東西克服錯誤的東西、好的東西克服壞的東西。所以,實行民主要有寬容精神。
  
  美國國父傑弗遜強調:“多數人的法則是每一個人類社會的自然法則”,因此服從多數人的決定是惟一可行的政治運作方式,但這並不意味着可以忽視或壓制少數人的權利。在1801年3月的第一次總統就職演講中,他明確指出:“大家都會牢記這個神聖的原則:雖然多數人的意志在任何情況下必然占上風,這種意志必須合理才能正確;少數人享有同等的權利,這種權利必須用同等的法律加以保護,如果侵犯,就構成壓迫。”所以操作上的多數決定和保護少數人的權利應全面地結合在一起,這種結合是以自由討論為制度基礎的。譬如:法律保證每個人充分表達自己意見的自由,有利於及時糾正多數“專制”的錯誤,避免把國家拖入更深的錯誤之中。
  
  當人們說“少數必須服從多數”時,是指國家、集體、社會等領域內的公共事務出現行動分歧時,應以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維護行動的統一。但是在任何時空條件下,都必須尊重和保護每個人的人權,尤其是保護少數派的人權。能否保護少數派的人權,便是民主的底線。
  
  如果只強調“多數人的統治”,而不保護少數人的權利,民主就可能以多數人乃至整體的名義侵犯少數人的權利而成為多數人的暴政。多數人專少數人的政是錯誤的,哪怕用任何科學、民主做藉口。因為你在這個問題上是多數,但在另一個問題上可能是少數。今天是多數,明天可能就會變成少數。對權利的侵犯往往是從少數人開始的。如果在侵犯少數人的權利時不予制止,發展下去,必將殃及多數人甚至殃及自己。文革中所發生的情況,先是多數整少數,後來,被整的少數越來越多,結果就變成了大多數人都受到了整治。
  
  因此,在強調“少數必須服從多數”時,一定要記住民主的底線,那就是保護每個人的人權。越過“每個人人權”的底線,民主將會變為暴政。因此,需要以自然法為基礎的法治來平衡大眾民主,以各種各樣的制度安排對多數的權力進行有效制約。其中最重要的制度就是限制多數權力的憲政制度和給少數人以自治的制度。
  
  1.權力制約的有效形式是三權分立,特別是充分利用司法體系和法官的制衡作用;通過三權分立和違憲審查制度來限制多數的權力。
  
  美國的建國領袖們擔心,多數的意志沒有制度制約的話,是最容易最有可能演變成暴政的。他們把分權和制衡看作防止專制的不二法門。他們認定,國會的立法是一個政治過程,而認定個人是否犯罪的司法過程只屬於法庭。“褫奪公權之法案”和“彈劾(impeachment)”是英國議會史上的兩項例外,它們在立法議會裡進行,卻是做着罪與非罪的判斷,這兩項程序都曾被英國議會用來作為削弱國王權力的利器,用於剷除權勢過分的國王寵臣。褫奪公權之法案不同於彈劾的是,它直接由議會通過法案,被定罪者沒有機會面對指控為自己辯護,是一種打你沒商量的絕對權力。這種立法權力,難免被立法議會用作剪除政敵的工具。美國制憲者在憲法中保存了針對總統和法官的彈劾程序,使國會可以制約總統和司法系統,但是他們明確地廢除了立法機構通過褫奪公權之法案的權限。從此,在美國,褫奪公權之法案是違憲的。
  
  美國1959年的勞動管理報告和公開法,其中的504條款規定,宮黨份子如果擔任工會幹部,就是犯罪。國會通過這一法案的目的,是要避免政治性的罷工。舊金山的布朗擔任了工會幹部而且是宮黨,所以,1961年5月他被被判有罪,卻沒有證據表明布朗號召或組織過政治罷工。聯邦第九巡迴法區上訴法庭推翻了這一判決,認為504條款違反了憲法第一和第五修正案。此案上訴到聯邦最高法院。1965年6月7日,首席大法官沃倫親自代表最高法院宣布裁決:504條款形成一個褫奪公權之法案,所以是違憲的。他指出:美國政府分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大分支。這樣的分權不是為了效率,而恰寧可犧牲效率也要避免專制暴政。因為,如果政府權力被被分散,如果一項政策必須經過國會立法通過,由行政實施,由司法監督,那麼沒有一個人或一群人,能夠為所欲為,政府權力就難以被濫用。他引用美國憲法之父詹姆斯.麥迪遜的話:“所有權力,立法、行政和司法,都集中在同樣的手裡,不管這是一個人的手,還是一些人的手,還是很多人的手,不管是通過繼承,通過自我指定,還是通過選舉,這樣的權力都可以說是名實相符的專制了。”他針對國會作出這樣的評論:“每個人都必須承認,立法機構,由於其人數眾多,由於其組織形式,由於其成員緊密地依賴於人民,使得他們特別容易為民眾呼聲所左右,故而立法機構不適宜帶着冷靜、謹慎和不偏不倚來判斷一項刑事指控,特別是那種民眾情緒非常激動的案件。”可見,504條款被指為違憲,不是錯在它針對宮黨份子,而是錯在它違反了程序正義,它是立法議會行使司法職能,它是不經司法審判就認定一類人有罪。即使這兒確實有一個壞人,即使這個壞人確實對國家和人民非常危險,由議會通過立法來宣布定罪,仍然是違憲的。
  
  通過立法或行政手段來剝奪一類人的權利,在給某些社會非常流行,如XX國曾通過立法剝奪資本家地主右派的選舉權,通過行政手段剝奪非共公民的就業權。
  
  2.給予少數派更大程度的自主權;確立了地方自治制度,滿足少數派自治的要求。這是解決多數派與少數派矛盾的主要途徑。
  
  麥迪遜指出,一切政治實驗都應寄託於人類自治能力的基礎上。美國憲法所設計的政治制度是一個權力平衡的結構,它既要防範人性固有的弱點和缺陷,以避免強人專制的危險;又要限制某種壓倒優勢的利益集團的操縱,以避免多數暴政對個人自由的摧殘。
  
  眾所周知,美國的權利法案是為了防止多數暴政。1787年美國憲法,由於缺少保障人權的條款,遭到一些人的反對。到了各州分別批准憲法的時候,圍繞人權問題展開激烈辯論。在紐約州和麻薩諸塞州,議會通過憲法的決議都附上了要求增加權利法案的條件。這樣,第一屆聯邦議會就有了一系列憲法修正案。前十條憲法修正案通常稱為美國的權利法案。這權利法案里分別列舉了民眾個人的一系列權利,聲稱這些權利無論如何必須得到保障,是政府(主要指國會)不能蠶食、侵犯、剝奪的。那時的美國人對政府侵犯民眾權利有着異常高的警惕,早早地就堵死這條路。
  
  3.公民社會可以制約政治權力。
  
  在托克維爾的心中,一個由各種獨立的、自主的社團組成的多元的社會,可以對權力構成制衡,是保證任何民主不致墮落為多數暴政的重要因素。托克維爾指出:美國法學家有防止多數暴政的作用。美國法學家既有貴族的思維方式、作風和愛好,又有人民良知,得到人民的信任。這種雙重身份有助於緩和“多數的暴政”。托克維爾認為,這個法學家階層不僅壟斷了立法和司法機構,而且涵蓋了大部分公務員,他們把公務問題變成了司法問題。法學家精神已擴展到整個社會,深入到最底層,使全體人民都沾染上了司法官的正義習氣和愛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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