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公社(Paris Commune)
對1871年巴黎公社的分析,在馬克思各種著作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例如組成《法蘭西內戰》一書的幾篇宣言(以及1891年恩格斯寫的導言);在列寧的著作中也是這樣,特別是《國家與革命》(1917年)。考茨基在《恐怖主義與共產主義》(1919年)中,以及托洛茨基在為塔列爾的《巴黎公社》所寫的序言(1921年)中,都部分地對巴黎公社提出了有爭議的解釋。
歷時兩個月的巴黎公社並不是什麼有計划行動的產物,也決非得力於什麼個人或具有明確綱領的組織的領導。然而,重要的是,1/3的當選者均是體力勞動者,且其中大部分是第一國際法國支部的活動分子。這個政府的成員是由巴黎選民在巴黎國民自衛軍中央委員會意外地掌握國家權力一周之後所安排的一次特別選舉中產生的。這一事件發生在3月18日,當時法國臨時政府在其部分部隊和民眾舉行聯歡之後,匆忙地撤出了首都。
馬克思認為,“公社以其審慎溫和著稱的措施,只能適合於被包圍城市的情況。……它所採取的一些特殊措施只能表明通過人民自己實現的人民管理制的發展方向”(《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卷,第382—383頁)。在給多梅拉·紐文胡斯的一封信中(1881年2月22日),他重申公社不過是“在特殊條件下的一個城市的起義,而且公社中的大多數人根本不是社會主義者,也不可能是社會主義者。”(《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第422頁)。儘管公社不是一次社會主義革命,但馬克思仍強調指出它的“偉大社會措施就是它本身的存在”(《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卷,第382頁)。在馬克思看來,決不應把公社看作是教條主義的模式或未來革命政府的方案,公社是一個“高度靈活的政治形式,而一切舊有的政府形式在本質上都是壓迫性的”(《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卷,第378頁)。列寧堅持馬克思的這一觀點,強調指出,公社以這種方式為“無產階級專政”作了初步準備;這種專政,正如巴黎公社所表明的是一種能使大多數選民(如工人)對所有機構,包括強制性機構,實行前所未有的控制的國家,是一種最適合於建立社會主義而實現勞動解放的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