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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所有制与党国所有制的区别
送交者: 伯恩施坦 2021年10月29日02:14:59 于 [天下论坛] 发送悄悄话

  作者 应克复 写于 二零一五年

  所有制理论的两个基本概念

  以往的教科书,根据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对所有制发展的历史过程归结为这样的公式:原始公有制—私有制—共产主义公有制。中国在上世纪50—70年代的30年间,正是以这壹公式作指导,开展大规模的社会改造并以壹拨又壹拨的政治运动来巩固和发展这壹改造成果。历史证明我们错了。

  自然界的生态平衡是自然界历经几亿万年缓慢演进而形成的。和谐的生态结构,有利于多样生物体的互相依存,互相制约,平衡发展。同样,人类除了要依赖壹定的社会组织之外还需要合理的所有制配置作为其基础,这种所有制也是依凭自然生长与发展支撑著社会的不断演进。虽然在开始的长时段内共同狩猎与耕作,然后才有家庭耕种的土地与私产,但是作为壹种财产的制度与观念,在没有私有制与私有观念产生之前,也不可能产生公有制与公有的观念。也就是说,公私两制与相应的观念是相比较而存在的,大致是同时被人们所认识的。因此,人类自古以来壹直是公、私两制共生、共存,功能互补,由非均衡向动态均衡的双线演进,立足于各种社会形态。也因此,所有制发展的历史过程,决不是先有了公有制,然后被私有制取而代之,最后,私有制又被更高级的公有制所取代的单线演进。这个否定之否定的三段论公式把我们害得好苦!

  人类的个体不能离开壹定形式的共同体,这种共同体从古代的氏族、部落到近代的民族国家,此外还有各种形式的集合体(如非政府组织、政党、利益团体)。这种共同体在设置管理机构同时还需要有属于这个共同体所有的财产制度,即公有制,以便给共同体的公共利益提供物质支持。这是维系共同体的经济纽带。与这个共同体的财产制度壹样古老的是私有财产制度。因为共同体的公有制是“无差异共有制”。30 它的基本特征是共同财富不可分割,作为整体而存在;共同体的每壹成员对共同财产的所有权无有明晰的界区,即没有与个人直接挂钩的财产权,他们只能共享,不能分割其中某部分为个人占有和独享;但只要他是共同体的壹个成员,在理论上他就具有平等共享其财产的权利。因此,无差异共有制的主、客体均为不可分割的整体。这种公有制是必要的,但它满足不了每个人对财产的需要。在这里,个人享有公共财产所带来的利益需经过共同体的管理环节,在此过程中,分配公正必打折扣;何况在财富匮乏的情况下,满足个人需求更是难求。另壹方面,如果没有私有财产制度,对于每个人能力的发挥,激发其创造财富的热情与激情,极为不利。鉴于上述两种情形,私有制的存在与发展,显得更为重要了。它同公有制壹样,都发生于人类的需要。

  我国理论界有壹个观点广为流行:认为我国上世纪50年代取消私有制是错误的,只是因为当时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还尚未阻碍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生产力还远未达到可以消灭私有制的水平。也就是说,当时消灭私有制只是早了壹点,时机尚未成熟。待生产力获得壹定的发展,私有制迟早要被消灭,退出历史舞台。

  这种观点现在不会对我国再生的私有经济构成取缔的威胁,但其科学性大可商榷。1.财产权,即个人(家庭)拥有私有财产的自然权利的法律原则,是人权的壹项基本内容,它与人权中的生命权与自由权壹样,都由人性所派生、所规定。每壹个人,作为人,来到世间,要生存、要实现自我价值,都应当同样地享有这些权利。因此,这些权利是同人、同人类壹样是亘古长存的。它的存在与生产力状况没有必然联系。壹定要说联系,只能是生产力愈发展人权状况会愈好。因此,认为生产力的发展必定要消灭私有制是与人性、人权的原则相抵牾的错误观点。2.这壹观点没有认识到人类社会的公、私两种所有制由于同人们的关系与功能的差别,存在著壹种分工关系,各自满足著人类社会的需要。人类在任何时候不能没有公有制,也不能没有私有制,两制不能互相取代,他们共生、共存、互补,由非均衡向动态均衡发展。这就是人类文明史。过去人们只揪住所有制是“公”是“私”这壹点认识,没有去研究、认识功能上的特性,其实,认识后者更为重要。3.退壹步讲,假定生产力的发展获得相当高的水平之后,私有制将会被消灭,可是,这个“相当高的水平”的生产力是什么样的数量概念呢?有没有壹个可以供衡量的客观尺度呢?遗憾的是,对这个十分关键的问题至今只有假说性的说法,远未具理论形态和实际可操作性,因此,这种假说性的观点只能认为是壹个伪命题。4.19世纪中叶,马克思就认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已成为生产力发展的桎梏。可是,即便是今天经济最发达的美国,人们并不以为美国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窒息著生产力的发展。在美国有壹个耐人寻味的现象:在现代化大生产中,大企业、大银行、跨过公司固然在经济发展中举足轻重,但中小企业在美国发展中也愈益重要。上世纪80年代中期,美国中小企业的年产值占美国GDP总值的2/5,近13000亿美元,几乎相当于日本的GDP年总值,远远超过联邦德国、法国、英国和意大利的年GDP总值。31 因此,即使是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其所有制结构仍然是:国有、私有并存,大私有、小私有并存。高度发达的生产力仍然需要大私有,也丝毫不排斥小私有。

  其实,在马克思的思想中,对于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之后应当建立什么样的所有制,还是壹个迷,这壹点可从《资本论》第1卷的最后结论中得到证实。马克思写道,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后,“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不过,这种个人所有制是建立在劳动者对“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的。32马克思的这壹思想,如同数学王国中的“哥德巴赫猜想”,令人费解,学者们的解释于是众说纷纭,甚至有“无解的命题”壹说。33这里的难点是:1.个人所有制与私有制有何区别?2.这种个人所有制如何建立在对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如何保障既共同占有,又为个人所有?值得注意的还有,马克思在这里没有提到公有制。

  马克思在对未来所有制的设想中,他对个人所有权的重视是显而易见的。由于当时尚无实践经验,他对未来社会的所有制的情形不可能作出具体的描述。到了19世纪,壹种新的所有制形态——股份制出现了。马克思在《资本论》第3卷中对此作出了天才的分析。由于此种所有制问世不久,尚未成熟,对它的认识不可能到位,因此,马克思对未来的所有制依然没有提供清楚的答案。以后的壹个多世纪中,股份制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全面认识它的本质才有了可能。

  股份制既不是传统的个人所有制,也不是传统的公有制。传统的个人所有制是以个人(包括家庭)为单位的私人所有制。传统的公有制是以公法人为代理的为共同体成员无差异共有的所有制。而股份制是以个人所有为基础联合形成的差异共有制。所谓“差异共有制”,就是参与这壹共有制的集合体中的每壹个成员因投入分额不等的资产,因而享有不等额(差异)的所有权,因此,集合体每壹成员对其共有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那部分的界区是清晰的。这是与无差异共有制的壹个重要区别。这种分散的资产经自由联合为壹个集合的总资产后,为了投入生产经营,集合体必须委派代理者支配运营这壹资产,这样,现代法人产权制度应运而生。于是,差异共有制就出现了两权分立——法人产权(中介产权,即支配权)与股东产权(终极产权)的分立,前者受后者委派并受后者的监督与制约。这是与无差异共有制的又壹个重要区别。这种所有制,既具有财产所有权的个体性,又具有财产运营时的集中性;前者使每个所有者对其资产有著自然的关切,后者使企业实力雄厚,适应竞争。这种所有制,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其约束机制与激励机制远胜于传统公有制,因而在现代经济大舞台上大显身手。总之,这种所有制其产权的共同占有超越了私有制产权的分散占有,而这种共同占有又由于联合体中个体占有的差异性超越了传统公有制中产权的混吨性,它兼具公有、私有之优点又克服了两者之缺点而见长,是公私兼容的二重性所有制形式。但是,这种所有制的基础是个人所有,是个人所有者自由联合的所有制形式,因此,应归属于私有制的范畴,是私有制适应现代社会生产力的伟大创新。

  马克思当时对股份制虽作了深刻的分析,由于股份制促使资本的集中而产生了垄断资本,竞争又促使资本更集中于大资本家手中,尽管资本采取了“社会资本”的形式,但没有克服资本与劳动的对立,因此,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的股份制企业”,“应当被看作是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转化为联合的生产方式的过渡形式”。34 马克思的意思是,它为无产阶级剥夺这种集中的资本建立社会主义生产方式准备了条件(后来,列宁也认为,资本主义自由竞争基础上产生的垄断是社会主义的物质基础);因此,股份制必将寿终正寝,退出历史舞台。

  但是,股份制在往后的发展中,出现了由“资本集合体”阶段发展到“资本集合体”与“劳动集合体”(此时劳动者也是股份所有者)相交叉至相融合的阶段(劳动集合体成员开始是企业高级主管与高级技术人员,然后向壹般劳动者扩大,他们以股份额可索取相应剩余)。这是股份制发展的第二阶段。此时股份制的资本还仅为物力资本。股份制的第三阶段是人力资本成为股份资产中的新伙伴,并分享企业的剩余(以前只为物力资本所索取)。就是说,物力资本与人力资本共创利润,公司职员的人力资本所创造的剩余应属于公司职员。如此,人力资本所有者(主要是企业主管与高级技术人才的智力资本,然后向其他劳动者扩大)不但可以获得工资报酬,还可以索取相应的剩余。这不但表明,股份制与商品生产、市场经济共存共荣,而且还产生了壹种新的生产关系和分配关系,这种关系为消除资本对劳动的剥削展现了可喜的前景。35 马克思曾设想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设想,在此不是成了现实了吗?

  有人认为,股份制不是独立的所有制形式,它的性质要由持有50%以上股权持有者的性质来决定。如果50%以上的股权属社会共同体或政府,它就是公有制;如果50%以上的股权属分散的私人,它就是私有制,如此,就有了公、私两种性质不同的股份制了。其实,鉴别是不是真正的股份制,必要条件是看其是否实行法人产权与股东的最终产权的分立;这里的法人是私法人,即由股份制中自由联合体所委托的代表,而不是公法人——共同体或政府指派的代表。如果公法人垄断了企业50%的股权,在体制上就不可能真正地(而非形式上)实行法人产权与股东产权的分立制,因而仍难以克服改制前国企所存在的那些弊病。这种企业虽然也可以活动于股市的舞台上(特别是市场与股市尚未发育、民间私有经济比较弱小的情况下),但不过是披著股份制的外衣的伪股份制,骨子里仍然是政府说了算的国有制。这种股份制由于产权机制的缺陷尚未获得持久成功的先例。

  还要说的话

  全盘消灭私有制,建立与巩固单壹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曾是中国人的神圣事业。这段历史发生在上个世纪50—70年代的30年间。在那个年代,人们以为,这壹伟大事业真的可以使中国超越资本主义,进入社会主义的理想境界。结果呢,几乎全体中国人为此吃足了苦头。但我们也不要忽视这段历史给中国人带来的益处,就是,从此人们知道了私有制不全是罪恶,公有制不全是福祉;人们也知道了,马克思主义关于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理论以及列宁关于消灭小生产的理论实实在在地把我们误导了。

  中共执政已将壹个甲子年了。60年,可以分为前后两个30年。从所有制方面看,其变化是,前30年搞了共产,公有制壹统天下,我称它是“公有制专政”。后30年公有制经济有了壹定的收缩,个私经济于是破土滋生,迅速掘起。建国60年前夕,个私经济已占国家GDP总量的60%。左派于是惊呼:“资本主义复辟了”。实际上,所谓改革使中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主要因为产生并在壹定范围内扩展了个私经济。然而,经济学家吴敬琏在回顾改革时提醒大家:经济体制改革还没有过大关。旧的经济体制是:公有制+计划经济。现行宪法(2004)上说,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这表明,公有经济与私有经济在政治上、法律上是不平等的。国企至今是凌驾于市场之上的特权壹族。宪法上的这些规定大不如《苏联所有制法》,该法第4条规定:“苏联的所有制具有苏联公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三制并列,没有指明哪壹种是“基础”、是“主导”。从其顺序看,倒是公民所有制列其首位,表明了在所有制这个关系国民幸福的根本问题上回到了人类社会的正道。至于计划经济,虽在九十年代初期改称市场经济了,但这个市场经济壹直是由政府所驾驭的市场经济:政府控制金融,控制资源,控制核心产业,控制信息,还控制财富分配,计划经济并未退位。所以吴敬琏说是“坏市场经济”。上述两方面,都严重遏制民间经济的成长,也使经济体制改革陷于半途而废。现在,国内外对中国经济改革的主导舆论是,中国的经济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中国的经济改革是成功的。成就是有壹点,但不能认为改革时成功的;因为旧体制还具有强劲的“残余势力”。中国的经济改革要出现更好的前景,必须将旧体制送入坟墓。

  理解“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方法论问题

  壹、个人所有制是什麽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1卷第二十四章中关于“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说法,多年来为我国学者所探讨不息,分歧颇大。近几年,结合经济体制改革,壹些学者对这壹命题又提出了不同的阐释。由于这壹命题是马克思对否定资本主义私有制之后的未来社会所有制的设想;尽管这壹命题提出至今已有百余年的历史,但仅以这壹有限的历史经验,还难以完全证实马克思的这壹设想。因此,要完全解决这壹问题,犹如数学王国中的“哥德巴赫猜想”,还面临较大的困难(实践的经验和方法论方面的问题)。

  较为流行的壹种看法并至今仍为壹些论者所坚持的是,认为马克思所说 的“个人所有制”是指“生活资料的个人所有制”。持这壹观点的主要依据是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的解释。恩格斯说:“靠剥夺剥夺者而建立起来的状态,被称为以土地和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为基础的个人所有制的恢复。对任何壹个懂德语的人来说,这就是,公有制包括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包括产品即消费品。”1 他们还认为,恩格斯的这壹解释,是得到马克思赞同的。恩格斯自已也申明,《反杜林》的原稿曾由他全文念给马克思听过,是经马克思的认可才得以完成的。而且,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也认为:在未来社会,“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成为个人的财产。”2 据此,有的论者作出了这样的结论:“实践证明,在社会主义社会里,只有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和消费品的个人所有制的统壹,才能保证逐步消灭剥削和最终共同富裕,又保证个人的物质利益即个人所占有的消费品不受侵害。”3 他们推论,如果个人所有制包括生产资料,那就是为主张私有化提供理论依据。

  另壹种有代表性的意见认为,“个人所有制”是生产资料“人人皆有的私有制”4。所谓人人皆有的私有制”即社会的生产资料归每个社会成员所有,不存在有些社会成员有生产资料,有些社会成员无生产资料的现象。他们认为,私有制有两种类型:壹是“部分人的私有制”,即社会生产资料只归社会上壹部分人所有;二是“人人皆有的私有制”,即“个人所有制”。并认为马克思批判的是第壹种类型的私有制,没有批判第二种类型的私有制,他并不反对个人私有。持这壹观点者还援引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的壹句话作为论据:“共产主义并不剥夺任何人占有社会产品的权力,它只剥夺利用这种占有去奴役他人劳动的权力”。5 根据这壹理解,他们主张当前所有制改革的方向应该把国有资产分解,分配到每个人手里(价值形态),以实现个人所有制。

  还有壹种意见认为,“个人所有制”就是生产资料的公有制。这种观点认为,马克思提出的“个人所有制”是与“共同占有”联系在壹起的,因此,它与社会主义公有制应当是同壹概念,二者不论是在内涵上还是在外延上都上壹致的。但是,这种公有制不能认为就是我们曾实践过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因为这种公有制,并不能使每个劳动者切实地感受到他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经济改革的目的,就是要使每个社会成员不仅认识到生产资料是公有的,而且也能体会到他又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

  二、马克思提出个人所有制的意义

  上述是对马克思提出的“个人所有制”说法理解的三种代表性观点。为了以科学的态度对待马克思这壹重要提法,本文以以下三点方法作指导。

  方法壹:马克思这壹提法是对未来社会所有制的设想。

  马克思的时代,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矛盾和不合理性均有所暴露,解除资本主义社会的弊端,是当时壹切进步思想家所探究的目标。马克思基于对资本主义内在矛盾的科学分析,指出它必定要走向自我否定。可是,代替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未来社会的所有制将是什么样的形式,因为无实践经验,马克思因此只能借于科学的假说或科学的推测。就是说,马克思提出“个人所有制”的提法,还不是在实际生活中已经产生了这种所有制的形式,然后,马克思据此所作出的理论上的概括。限于当时的实践经验,马克思还不可能采用归纳法,而是采用了演绎法提出这壹提法的。我们从马克思对这壹问题的表述中清楚地表明了这壹点。

  马克思写道:“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已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壹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6对于未来社会的所有制,马克思无论在这里和其他论著中,都只作了原则性的提示,不可能作出具体、详细的论述。对资本主义社会之后所建立的所有制作出具体、详细的论述只能待这种所有制建立之后而不可能是在这种所有制建立之前。

  马克思的研究方法是严谨的。但正因为马克思的结论是推测性的,提示是原则性的,因此,人们有理由可以作出各种解释,但也因此难以断定那种解释是唯壹正确的,是附合马克思的原意的,那种解释是不正确的,是偏离了马克思的原意的。但是,重要的是,既然马克思的命题还是壹种假说和推测,那么,这壹提法以及人们对这壹提法的解释都需要经过实践的检验,在实践中加以补充和修正,使之成为壹种科学形态的理论。

  因此,理论工作者的任务主要的恐怕不是解释自已对马克思这壹提法的理解,而是将马克思的这壹提法,即对未来社会所有制的设想,置于壹百多年来各国丰富的实践之中加以观照,这壹方面可以检验、补充和丰富马克思主义的所有制理论,另壹方面可以指导所有制改革的实践活动,使所有制的形式和结构更适合社会生产力的要求。

  简言之,对马克思的这壹提法,我们不能用完善化的眼光,以凝固的态度对待之,也不能将它与壹百多年以来的实践经验相隔离,孤立、封闭地去理解它。虽然理论与实践是互补的,但对于壹种科学假说来说,更有待于实践检验和证实。对马克思这壹命题应当如此,对马克思关于未来社会若干重要预言性结论也应当如此。

  方法二:要将马克思(包括恩格斯)对未来社会所有制的多次论述加以比较、综合,领会其精神实质。

  马克思关于未来社会所有制的思想,在《资本论》第1卷第二十四章中的表述可以说最为集中。这壹表述,确立了两个质的规定性,即“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以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为了有助于理解马克思的思想底蕴,应当将马克思在别处对这壹问题的表述联系起来加以考察。

  1877年,马克思在《给〈祖国纪事〉杂志编辑部的信》中的壹段话,可以说是对《资本论》第1卷第二十四章结尾处那段话的重要解释:“我在关于原始积累的那章中只不过想描述西欧的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从封建主义经济制度内部产生出来的途径。……在那壹章末尾,我把生产的历史趋势归结成这样:它本身以主宰著自然界变化的必然性产生出它自身的否定;它本身已经创造出壹种新的经济制度的因素,它同时给社会劳动生产力和壹切个体生产者的全面发展以极大的推动;实际上已经以壹种集体生产为基础的资本主义所有制只能转变为社会所有制。”7 马克思在此处未提“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强调的是“只能转变为社会的所有制。”可见,重新建立的“个人所有制”实际上也就是“社会所有制”。

  恩格斯在《〈法兰西阶级斗争〉序》中也强调了“社会所有”。他指出:“这里第壹次提出了世界各国工人阶级壹致用以概括自已的经济改造要求的公式。即:生产资料归社会所有。”8恩格斯在《反杜林论》第十三章中对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二十四章结尾处的壹段话作了以下的援引:“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在自由劳动者的协作的基础上和他们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上来重新建立。以自已劳动为基础的分散的个人私有制转变为资本主义私有制,同事实上已经以社会生产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私有制转变为社会所有制比较起来,自然是壹个长久得多、艰苦得多、困难得多的过程。”在这段话中,用“公有制”和“社会所有制”两个用语来称谓未来的社会所有制;特别应当注意的是,恩格斯在提到重建个人所有制时,强调了是在生产资料公有制上来重新建立。这表明,未来社会的个人所有制与公有制或社会所有制是有机的统壹,它不但不与公有制相矛盾,反以公有制为前提。

  但是,这种公有制或社会所有制又是以个人所有制为其基础的。早在《德意志意识形态》壹书中,马克思就说过:“在无产阶级的占有制下,许多生产工具应当受每壹个个人支配,而财产则受所有的个人支配。”认为未来社会是“联合起来的个人对全部生产力总和的占有,消灭著私有制。”9 从马克思在他的著作中对未来社会所有制的表述来看,十分重视个人所有权。如“把壹切劳动资料交给生产者”,“由工人阶级自已占有全部生活资料的生产资料”,“把全部生产集中在联合起来的个人里”等。10 直到总结巴黎公社经验时,马克思还明确指出:巴黎公社“曾想把现在主要作为奴役和剥削劳动的工具的生产资料、土地和资本变成自由集体劳动的工具,以实现个人所有权”11。

  将马克思、恩格斯上述壹系列对未来社会所有制的表述中所提出的“公有”、“社会所有”、“劳动者个人所有”三类概念结合起来加以考察,就能较为完整地理解未来社会即共产主义社会所有制的基本特征。李光远在《马克思恩格斯著作中的“公有”“社会所有”和“个人所有”及其他》壹文中将上述三概念的内在联系作了这样的概括:对于“公有”,可有此壹问:“公有,谁所有?”答曰:“公有就是社会所有(或集体所有)”。如果再问:“社会(集体)是谁?”答曰:“是织起来的劳动者个人“,或“社会个人的联合。”12 由劳动者联合起来组成的社会对社会化的生产资料实行公有,就是未来社会所有制基本要义。

  理解马克思关于未来社会所有制的壹个难点是,为什么马克思将“公有”、“社会所有”与“个人所有”相提并论。因为习惯的理解或法律上的规定,公有与个人所有是两个范畴的所有权,而且在性质上正好相反,正是在这壹点上令人们感到费解。对此,笔者的理解是,这表明马克思对个人权利的重视。应当把个人权利是否能得到充分的实现作为衡量公有制是否完善与成熟的基本尺度。也可以说,如果个人权利得不到尊重和保障的公有制,就不是马克思所设想的未来社会的所有制,至少可以说,这种公有制还有缺陷,与马克思所设想的公有制还有很大的距离。因此,个人权利愈到重得充分、合理的实现,也就表明公有制的愈加完善。而要保障个人权利的实现,必须在所有制上体现个人与生产资料的结合。

  上述的理解是附合马克思关于“个人”与“社会”,“人的解放”与“社会的解放”及其关系的思想的。 马克思指出:“人们的社会历史始终只是他们的个体发展的历史,而不管他们是否意识到这壹点。他们的物质关系形成他们的壹切关系的基础。这些物质关系不过是他们的物质的和个体的活动所借以实现的必然形式罢了。”13 可见,包括生产力在内的社会壹切方面的发展,无疑地会推动人的发展,但是,首先要以人的发展为基础。而人要获得发展,就要摆脱经济和各种社会关系的奴役,保障人的权利的合理实现。这样,人的发展或者说人的解放与社会的发展与解放,实际上呈现互相依赖、互相制约的状况。恩格斯对此指出:“要不是每壹个人都得到解放,社会本身也不能得到解放。”14方法三:应将马克思对未来社会所有制的设想置于马克思对于未来社会的设想的大框架之中。

  在马克思关于未来社会的理论体系中,所有制问题是重要组成部分。但前者是整体,后者是部分,把握整体,才能对部分有更深切的理解。

  壹些论者在解释马克思未来社会所有制时,往往以自身所经历的社会主义实践经验和所有制模式为背景,这是研究方法上的壹个误区,并且成为理解马克思的思想的壹道屏障。

  马克思对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设想,除了提出了生产资料的公有或社会所有外,还提出了以下几方面的重要设想:(1)社会生产力获得高度的发展,社会的物质财富已“极大丰富 ”。(2)彻底消灭社会分工,消灭壹切阶级对立、阶级差别、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差别,等等。只有消灭分工,改变人们“屈从于分工和自已所有的生产工具”的状况,才能实现“个人全部占有生产力的总和”,才能有“社会所有制”。恩格斯对此指出:要实现社会所有,使社会和每个人都得到解放,“旧的生产方式必须彻底改变革,特别是旧的分工必须消灭”。15 (3)随著分工的消灭,商品、货币和价值规律也不复存在。恩格斯认为,壹旦社会占有了生产资料,商品生产就将消除,而产品对生产者的统治也将随之消除。(4)国家业已消亡。以生产者自由平等的联合体为基础的、按新方式来组织生产的社会即以社会所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必然是壹个无阶级、无国家的社会。

  应当认为,马克思对未来社会的若干设想还很抽象和原则,只指出了人类社会发展的大致趋势,而且,实现这样的目标还要经过相当漫长的历史阶段。在这壹历史过程中将会遇到许多复杂的问题和积累各种经验,从而对马克思的设想作出某种修正和补充,这壹切都是马克思所无法预见的。因此,马克思所设想的未来社会何时能够实现以及实现之后与马克思的设想将会有哪些差异,这些都是我们所无法回答的。既然如此,企图对遥远时代所设想的未来社会的所有制要作出具体正确的解释,这种方法本身就是违背唯物主义认识论的。

  马克思之后的壹个多世纪,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出现了某些新变化和新趋势,但马克思所设想的未来社会的目标还远未达到。因此,要说清未来社会所有制还为时尚早。但是,壹百多年来的情况又表明,无论是西方还是东方,所有制在实践方面都有很大的推进,创造了某些形式。我们的工作应当是概括这些实践经验,丰富马克思所有制的理论宝库。

  三、无差异共有与差异共有——实现马克思

  未来社会所有制的两种基本形式

  从资本主义私有制演进到马克思所设想的社会所有制,是壹个自然历史过程,中间必然会出现某些过渡形态。在讨论如何理解马克思关于未来社会所有制设想的问题,笔者虽认为要将马克思的设想解释得具体明白,目前尚不具备条件,但它并不是说,深入研究这壹问题在目前是无意义的。笔者认为,马克思在对未来社会所有制所提出的两个基本点对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是有重要启示意义的。这两个基本点,壹是生产资料的社会所有,二是这种社会所有包涵并保障个人的所有权。

  无论在我国还是西方国家,存在著两种共有(公有)制;壹种是无差异共有制,壹种是差异共有制。这两种共有制是通向马克思未来社会所有制的桥梁。

  无差异共有是公有制的古老形式,在不同的社会具有不同的内容。无差异共有的基本特征是,集合体(共同体)的财富为每壹成员共同所有,它是不可分割的,它必须作为壹个整体而存在;集合体的每壹成员对共同财产的所有权无壹明晰的界区,即没有与个人直接挂钩的财产权,他们只能共享,而不能分割其中某部分为个人占有和独享;但只要他是集合体的壹个成员,他就具有天然、平等地共享共有财产的权利。因此,无差异共有制的主、客体均为不可分割的整体。这种所有制形式从古代直到今天壹直是维系壹定的集合体(共同体)的经济纽带,比如,氏族、部落、民族、民族国家、范围或大或小的社区或集体等。人类之所以发展到今天,壹直与这种所有制息息相关。也因此,它壹直是人类社会所有制的基本形式。

  这种所有制的客体对象大致有以下几类:(1)不便进入个人所有权范围的自然资源,如土地、河流、森林、矿产等;(2)维系社会生产、生活、安全、文化娱乐共同所需要的公共设施,如水利、通讯、交通设施,维护国家安全的防御设施(古代长城、近代以来的各种军事设施),公园、学校、俱乐部、博物馆、图书馆等;(3)用于抗灾、救灾所需要的社会保障(保险)财富;(4)不宜让公民个人经营的生产领域。

  这种公共所有制自氏族社会解体之后便以国家所有制的形式存在至今,因此,这壹所有制还有壹个基本特征便是政府代理产权。政府既然是公共权力机关,是共同体成员共同意志的代表,因此也必然是共同体公共财产的代表主体,也因此,政府对这壹共有财产享有管理权,包括经营、调配、处理等权力。正因为这壹共有财产经过政府代理管理这壹环节,因此,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和收益,对共同体的不同成员就产生了壹定的差异。理论上是无差异共有制,在实际生活中却没有绝对的无差异共有制。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马克思提出的“公有”、“社会所有”和“个人所有”制不能认为是国家所有制,包括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因为马克思提出的未来社会所有制是国家消亡之后的所有制形态。以往把社会主义公有制、“全民所有制”、国家所有制与社会所有制混为壹谈,造成所有制概念上的混乱。重要的是要认识到,以往我们所实行的公有制,还不完全是马克思所设想的公有制。

  无差异共有制对于维系共同体以及保障共同体每壹成员的基本利益是必要的,但由于个人与共有财产无直接挂钩,即并不存在供个人直接占有、所有的财产,而且,个人利益的实现还需要通过政府的管理环节;因此,这种所有制形式对于个人能力的充分发挥和利益的公正实现难免存在某些弊端。因此,社会还需要有别的所有制形式。如个人所有制。这种所有制总的说来,构成以往文明社会的基础,但其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如存在贫富差别,因此历来遭之诟病。马克思看到资本主义社会化生产的出现,预见到资本主义私有制是最后形态的私有制。至于未来社会的所有制形态,马克思虽不可能描述得很具体,但我们可以根据马克思的设想,通过对实践经验的总结,推进马克思的设想。

  马克思在世时,他对股份制已引起足够的重视,认为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潜在否定因素。他指出:“生产规模惊人地扩大了,个别资本不可能建立的企业出现了”。这种“建立在社会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并以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社会集中为前提的资本,在这里取得了社会资本的形式”16。马克思认为,在股份公司内,劳动已经完全同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剩余劳动的所有权相分离。这是“在资本主义体系本身的基础上对资本主义的私人产业的扬弃;它越是扩大,越是侵入新的生产部门,它就越会消灭私人产业”,因而它是“转化为社会职能的过渡点”。“这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范围内的扬弃,因而是壹个自行扬弃的矛盾,这个矛盾首先表现为通向壹种新的生产形式的单纯过渡点。”17马克思对工人自己的合作工厂的分析更值得注意。他认为这种工厂“是在旧形式内对旧形式打开的第壹个缺口,虽然它在自己的实际组织中,当然到处都再生产出并且必然会再生产出现存制度的壹切缺点。但是,资本和劳动之间的对立在这种工厂内已经被扬弃”。“这种工厂表明,在物质生产力和与之相适应的社会生产形式的壹定发展阶段上,壹种新的生产方式怎样会自然而然地从壹种生产方式中发展并形成起来。”18股份制与合作制受到马克思如此高的评价,因为它扬弃个别私人资本的生产方式和财产组织方式。股份公司使个别资本成为社会资本,出现了资本集合体。在工人的合作工厂内则出现了以劳动作为资本的另壹种集合体:劳动集合体。资本主义社会股份制二百余年的发展中,已由资本集合体演进到资本与劳动相结合的集合体,由此也由资本与劳动的分离与对立转变为资本与劳动的结合(尽管集合体中资本仍占居主要地位)。这种发展趋势,愈来愈证明马克思所指出的,它是扬弃资本主义生产方式、通向新生产方式的过渡点。

  在马克思之后,股份制在世界范围内更得到了长足的发展。这样,在人类历史上出现了壹种新的所有制形式,它既不同于资本家私人所有制,也不同于以国家所有制为主要形式的无差异共有制,它是众多所有者组成的差异集合体中,实行土地、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进行社会化生产的所有制形式。这种所有制形式丁建中将之概括为差异共有制。19所谓差异共有制,就是集合体中的每壹成员因投入份额不等的资产,因而享有不等额的所有权,在这里,集合体的每壹成员对其共有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那部分的界区是清晰的。但这种分散的资产必须组合成有机整体,成为共同占有的形式,才能形成新的强大的生产力,这样,现代法人产权制度应运而生。差异共有制将所有权分割为两个层次:最终产权和中介产权。前者为企业产权的原始所有者,即多元、分散的股东;后者为企业产权的支配者,即企业法人产权,其职责是运营资产,使其增值。前者表现出企业产权的分散性和个体性,后者表现出企业产权的集中性和共有性。差异共有制是人类的私有制和公有制经济发展到壹定阶段、适应市场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需要的产权组织形式和生产方式,其现实原型就是各种形式股份制。这种所有制形式中的产权共有性超越了私有产权的独占性,其产权的差异性超越了公有制产权的无差异性。它以亦公亦私、非公非私为特征使之兼有私有和公有的优点而克服了两者的缺点,是公、私兼容的二重性所有制形式。

  这种所有制形式显示了马克思对未来社会所有制设想的两个基本特点:(1)实现土地及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2)保障个人所有权。马克思当时已指出是通向新生产方式的过渡点。它的优越性和生命力还可能证明,这正是未来社会所有制的基本形式。但是,从资本主义私有制通向未来社会所有制的过程中,将有壹个多种所有制长期并存的时期。这是马克思所没有指明的。当代中国的所有制发展史也证明,从私有制不可能壹下子跳到单壹的公有制。经济改革改变了单壹的公有制结构,但是,代替这种单壹公有制结构的除了鼓励发展私人所有制外,更为重要的是对国家、区域性的公有制经济中的壹部分改造为差异共有制。笔者认为,通过所有制结构的改革与调整,特别是根据中国情况大力发展差异共有制,才可能使中国出现既高效又公平的经济体制,由此使生产力和市场经济获得突破性的发展。

  总之,不论是西方还是东方,差异共有制将是社会所有制中的主要形式。这就是笔者研究马克思这壹提法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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