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万维读者为首页 广告服务 技术服务 联系我们 关于万维
简体 繁体 手机版
分类广告
版主:纳川
万维读者网 > 天下论坛 > 帖子
民主制度应该具备的基本要素
送交者: 伯恩施坦 2021年12月08日03:16:45 于 [天下论坛] 发送悄悄话

  作者 中国网友 写于 二零一二年

  壹、人间最重要的学问——宪法与宪政

  如果有人问我:在这个世界上,哪壹门学问最重要?我将毫不犹豫地告诉他:是关于宪法和宪政的学问。为什么呢?先让我们稍稍回顾壹下历史:

  1.立宪制度诞生以前人类文明发展缓慢

  研究历史的人发现,在人类发展的相当长的时间内,文明的进步是非常缓慢的:经过了上百万年,至少几十万年的发展,人们才学会使用火,学会将石头弄成有锋利的刃来切东西,以及将泥土加热制成陶器。初期文明发展缓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壹个主要原因是社会组织的规模太小,人们除去为填饱肚子而挣扎以外,没有多余的人和多余的时间去想多余的事情。进入农业社会,文明的进程明显地加快了,相对稳定的生活使得社会组织的规模越来越大,庞大的帝国产生了,相应地,管理规模巨大国家的政治制度——宪法的前身也逐步发展起来。有了良好的政治制度(宪法),大规模的社会组织——国家才能很好地运作,社会分工才能产生,文明才有可能更快地发展起来。农业社会虽然极大地加快了文明的发展,但与近现代社会相比仍然是难以忍受的缓慢。中国古代是壹个典型的农业社会。研究中国历史的学者发现,中国到秦汉时代文明就发展到了相当高的水平,此后的两千多年则几乎没有什么明显的进步,清末民初时期使用的农具与秦汉时期没有什么两样。什么原因呢?维护君主专制的政治制度制约了社会文明的发展。现在,人们普遍承认,工业革命是壹个转折点,自此以后,人类社会以前所未有的高速向前发展。

  2.英国君主立宪制度开启了近现代文明

  1688年,英国基本建成了君主立宪制度。十八世纪,以英国为主导,整个世界开始了著名的“工业革命”。这壹时间上的先后顺序绝非偶然。从宏观上看,宪法是管理整个国家的法律,壹个好的宪法能够使整个国家的政治资源和经济资源更有效地组织起来;从微观上看,宪法以保护人权为自己的终极目标,这壹法律力图最大限度地解放每壹个人,激发每壹个人的创造力。我们不难看出,有这样的法律制度,经济没有不发展的道理。这就难怪为什么工业革命以来,人类社会以前所未有的高速向前发展。人们常说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但经济对政治制度的决定是深层次的,隐晦的,而宪政制度对经济发展的作用则是直接的,明显的,它直接为经济发展提供政治背景和政治框架。从这个角度说,以宪法为研究对象的宪法学是人间最重要的学问。英国人在宪政制度上的成就和孟德斯鸠对三权分立制度的发现是所有人类发现中最伟大的发现。牛顿的力学定律和爱因斯坦的相对论无疑是科学上重大发现,但它们的影响和作用都仅仅局限于某壹个学科和人类生活的某壹个方面,而宪法学上的进展却影响整个国家、整个世界的发展,甚至关系到整个人类的前途和命运。我们完全有理由说,正因为有了好的民主宪政制度,才可能造就出牛顿和爱因斯坦这样的伟大科学家。

  3.当代世界急需建立民主宪政制度

  今天,随著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发明,人类从来也没有到达这样壹个生死攸关的时刻:人类已经掌握了自我毁灭的武器。然而,与人类科技水平的迅速发展不相适应的是,我们的政治制度——也就是说我们运用这些自我毁灭武器的权力的规范并没有跟得上科技水平的迅速发展。世界上相当多的国家还存在可怕的专制制度。专制制度的存在意味著在这些国家往往壹个人就能决定整个国家的政治事务。具体地说,在这些国家那个最有权威的人壹个人就能够决定是否扔出去几颗可怕的核武器!更可怕的是,并不是所有最有权威的人都是有理智的,负责的。常常有些疯子窃据国家的最高权力,希特勒就是这样壹个著名的疯子。如果在壹个核国家中,有壹个希特勒式的专制统治者存在,谁不感觉这个世界恐怖?更为让人坐卧不安的是,常常是那些最为邪恶的人才能在专制的政治体制中取得最高权力。他们没有法律,没有道德,为达目的不择手段。专制的政治体制下政治斗争没有规则,遵守法律和道德的人在他们面前不堪壹击。想起这些我就不寒而栗!罗素说:“世界是没有希望的,除非权力能被驯服,从此不为这个或那个狂热的暴君集团服务,而为全人类——白种人、黑种人、黄种人、法西斯主义者、共产主义者和民主主义者服务;因为科学已经造成这不可避免的事实:人类必须生存,否则壹定死亡。”随著科技水平的日新月异,人类从来也没有像今天这样迫切地需要在整个世界建立民主宪政制度。

  这样壹个学问,事关人民生活是否自由与幸福;事关整个人类的生死与存亡,谁会否认它的重要性?

  二、宪法使国家的政治活动法治化

  宪法的主要内容就是规范国家的政治制度,有人将宪法称作“政治法”是很有道理的。也正因为如此,宪法才成为壹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其原因在于,政治秩序是壹个国家的最基础和最根本的秩序,其他秩序都是建立在政治秩序的基础上的。这我们可以很容易从任何壹个无序的国家重新建立新秩序的过程中看出来。具体来说,宪法在政治方面的作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

  首先,宪法使政治斗争规则化。

  在宪法产生以前,人类社会的权力斗争,尤其最高国家权力的斗争基本上是无法可依的。只要能够取得国家权力,权力角逐者可以采用任何手段。在没有宪法的情况下,只能是“胜者王侯,败者贼”,因此,在政治上是根本没有是非的。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下,解决权力纠纷的最后手段就是暴力甚至大规模的战争。这给整个国家带来极大的灾难,无论是统治者还是广大人民都苦不堪言。宪法确立壹种规则,力图使权力斗争能够在和平的条件下公平进行。在理论上遵循人民主权原则,人民通过宪法委托国家机关依据宪法所授予的权力管理国家。在实践上,人民选举代表组成代议机关行使国家的立法权;通过直接和间接选举行政机关的领导人来具体管理国家。选举是宪法的核心规则,为确保选举的公平和公正,人们又建立其他相应的制度:保证人权,使人民能够参与选举过程,也使人民能够成为选举公正公平的最终保障;建立分权制度,以避免选举过程被壹个国家机关,甚至壹个组织或壹个人完全操纵;独立的司法机构,能够对违法行为,当然包括权力斗争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公正的裁决。总之,所有这些制度都是确保政治活动能够依法进行。

  其次,宪法使国家政治权力的配置合理化。

  在君主专制体制下,国家权力的分工不合理,君主拥有国家最终和最高的绝对权力。君主既是国家权力拥有者,也是国家权力的行使者。在这种情况下,君主即使犯了错误也不用承担责任,也根本没有办法追究责任。在民主宪政制度下,宪法具有最高权威,国家权力是根据宪法的规定产生的,其权力的行使必须遵守宪法。国家权力的所有者是人民,国家机关只是国家权力的行使者。作为国家权力的行使者,其目的是为人民的利益服务,权力行使是否合乎宪法和法律要接受人民的监督。滥用国家权力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承担法律责任。在君主专制体制下,由于其权力配置的不合理,使得整个国家的利益分配也高度不合理,这就使得这些国家的社会矛盾非常深刻而激烈。国家权力高度专制,也使国家的决策主要依赖君主个人,这就使得国家决策很难合理和科学,甚至可能因专制君主壹个人的昏庸给整个国家带来巨大的灾难。显然这是不利于国家的健康发展的。

  最后,宪法使政治发展稳定化。

  政治是不依人的意志向前发展的,但政治发展必须以政治稳定为前提。政治制度的重要目标便是实现政治稳定。古今中外的政治思想家,无不探索实现政治稳定的制度设计。实现长治久安是绝大多数人的政治梦想。这是因为政治稳定是决定整个社会秩序稳定的决定性因素,也是壹个国家实现其它目标,如经济发展,人民安居乐业的重要保证。可以断定,壹个政治动荡、政变频仍的国家,是无法实现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的,其人民生活也无法幸福美满。政治的核心问题是权力问题,因而,壹个国家的政治能否稳定,取决于壹个国家的权力,尤其中央权力的授予、行使、转移能否在制度的规范下运行。

  近现代宪法是西方民主革命胜利的产物,它是伴随君主专制衰亡而走向历史舞台的。宪法的诞生为政治提供了壹个新型的稳定机制。在这个稳定机制中壹方面保障公民权利并通过“代议制度”来实现主权在民原则——这在壹定程度上满足了人们要求自由、自治、废除专制权力的愿望,另壹方面,民主国家通过“三权分立”或“分权原则”,以实现国家必不可少的统治职能和公共管理职能——这在壹定程度上满足了人们要求平等,厌恶奴役的愿望。这就是说宪法所提供的新型政治稳定机制是建立在“自由”、“平等”等观念之上的。由于“自由”、“平等”等观念久已深入人心,任何试图使人们重新恢复到君主专制制度下的愚钝状态都不可能了。为了实现政治稳定,就必须适应人类的这些观念,建立民主宪政体制以确保政治秩序的持久稳定。

  三、民主宪政制度能够促进经济发展

  评价政治制度好坏的壹个最重要的依据就看这个政治制度是否能促进经济的发展。那么,到底民主宪政制度与专制制度哪壹个更有利于经济发展?对此,人们的认识并不壹致。

  很多人认为专制制度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并因此对专制体制抱有幻想。其中的壹个理由是专制体制能够统壹配置整个国家的资源,从而能够最高效率地利用这些资源,因此他们认为专制有利于经济发展。他们甚至以纳粹德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作为佐证。相反,很多人认为民主体制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原因是民主体制的决策往往需要国会两院,政府首脑等国家机关的反复讨价还价,不利于迅速决策,影响经济发展的效率。

  我们认为,专制体制在壹个时期可能快速发展经济,但从长远看,专制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则是不容质疑的。其原因在于:其壹,专制不能实现长久的政治稳定,经济无法得到持续发展;其二,专制制度的优劣关键在于专制统治者个人是否优秀。从历史上看,专制统治者多数是昏庸,甚至是乖戾的。严复先生总结中国的帝制,认为除了唐宗汉武等少数几个皇帝外,多数皇帝是昏庸的,白痴皇帝、娃娃皇帝也不鲜见[壹]。这样的专制统治者是无法促进经济发展的;其三,由于专制统治以高压手段解决社会矛盾,人民的积极性受到压制,整个社会的潜力无法发挥;其四,专制统治是建立利益分配高度不公平的基础上,普遍存在的利益冲突和矛盾削弱了整个国家的经济能力。

  综观整个世界,经济发达的国家几乎全部都是宪政国家,而非宪政国家几乎都是落后国家,这是两种政治体制经济后果的有力说明。宪政曾经促使英国发生了工业革命并使其成为“日不落帝国”;宪政也使美国以世界4%的人口创造占世界20%的财富并成为唯壹的超级大国。同专制制度相反,宪政制度由于能够调和整个社会的冲突,从而能极大地发挥整个国家的经济潜力;更重要的是宪政体制能够为经济发展提供壹个持久稳定的政治环境,从而有利于经济的发展。

  四、民主宪政制度不仅保护被统治者的人权,更有利于保障统治者自身的人权1.民主宪政制度有利于保障人民的权利

  在君主专制体制下,由于专制统治者拥有绝对的权力,没有对其滥用权力进行制约的有效机制,他们总是利用其权力尽可能地满足自己的私利。中国古代皇帝是这壹制度的典型代表。为了满足其物欲,他们占尽天下豪宅宫殿,拥有无数金银财宝;为了满足其性欲,他们圈养成千上百的美女,同时为了满足其独占的要求,还要阉割更多的男人;为了满足其虚荣心,他们极尽排场,发动战争,炫耀武功,……;为了维护其统治地位,专制统治者对人民普遍都实施严密的控制。毫无疑问,所有这壹切都是以压榨被统治者为代价的,因此,在君主专制统治下,人民所能享有的权利是非常有限的。

  宪政制度,由于对国家最高权力进行了分割,统治者的权力受到了限制,他们实现自身利益的方式受到法律的严格控制,因此,被统治者的权利就不至于受到统治者的任意侵犯。更重要的是,随著人权思想和人民主权思想纳入宪法成为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权,包括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人权就有了根本的保障。

  2.民主宪政制度有助于保障统治者的人权

  此外,我们要强调的是,从总体上说,君主专制统治对统治者自身也是不利的。这样说是否与前面的论述有矛盾呢?并不矛盾。由于专制统治者占尽了天下好处,这就使他成为整个国家的嫉妒对象,从而也是有大志者首选的攻击对象。这就是为什么专制统治者尽管警卫森严,但他们从来没有安全感的原因。从整个人类历史中,我们可以看到在君主专制制度下为了争夺权力而发生的无数政变和战争,而权力争夺的失败者,鲜有善终者。

  此外,专制统治对整个统治阶层是不利的。事实上,最直接受到危害的正是统治阶层,这是因为只有统治阶层,贵族和高官才对专制统治构成直接的,现实的威胁。由于专制统治者没有安全感而又有生杀予夺的绝对权力,在专制体制下从事政治是壹项非常危险的职业。中国古代就有“伴君如伴虎”壹说。据史书记载,武则天壹朝的大多数宰相都是被处死的。西晋末年经过八王之乱,当权的司马氏家族几乎被杀尽了。君主专制统治的忠臣到头来大都被专制统治者残害了。在明朝,几乎所有开国元勋都被朱元璋诛杀了。为专制主义效犬马之劳的人绝对不会有好下场。他们努力帮助壹个人树立其绝对的权威,与此同时他们也将自己贬低到壹个任人宰割的地位。他们把自己的命运完全托付给壹个朝三暮四的专制君主,这样,即便他们可能在壹百天中有九十九点九天能够使这个专制君主满意,但稍有不慎,那个专制君主的壹时不顺就会结果他们的性命。对专制主义抱有幻想的人,尤其那些政治家必须对这个逻辑有深刻的理解。

  而宪政则使从政变得更加安全。由于宪政对统治者的权力进行了分割,同时他们实现自身利益的方式受到严格的监控,就使得他们不象专制统治者那样被人们羡慕而成为政治野心家的攻击对象。在日本,人们说最不自由的是天皇,他们的地位并不是人人都羡慕的;在荷兰,人们甚至能看到他们的国王在大街上骑自行车!

  五、民主宪政有助于整个人类文明的进步

  研究中国文明史的学者,如李约瑟等人对中国古代在很早的时候就达到了很高的文明水平赞不绝口;同时,人们也对中国两千年专制统治下文明长期处于停滞状态深感疑惑。他们发现清末使用的农具和秦汉时期没有大的区别。原因何在呢?专制制度的核心是壹人独占整个国家的政治和经济利益,这是不公平的。为了维护这壹不公平的状况长期存在,与专制制度相伴总有壹整套欺骗性的理论,“君权神授”、“真龙天子”等等就是这样的理论。这些理论经不住人们的探索和质疑,必须用强制手段给予保障。这就限制了人们对更合理制度的探索和追求,无疑将阻碍文明的发展。

  人们可能有这样的误解,即专制制度只是妨碍了社会科学的发展,并不妨碍自然科学的发展。实际上,专制统治者为了论证其统治的合理性,几乎毫无例外地将自己的统治同某些自然规律联系起来,从而说明自己的统治就像东方日出,西方日落壹样不容怀疑。中国古代的“天人合壹”学说和西方的“君权神授”学说在本质是壹致的。为了确保其专制理论不被质疑,所有专制统治者都采取严厉的措施限制科学研究。在中国,天文学只有皇家才能研究;在西方则有伽利略受迫害和布鲁诺被火刑处死的故事。古今中外,专制统治制造的不绝史书的文字狱,是这壹统治阻止人类文明发展的最有力的证据。

  我们必须认识到这样壹个本质的区别:专制统治的基础是欺骗和暴力威慑;而民主宪政制度则是建立在思想解放和人民广泛支持的基础上。因此,专制统治总是确定自己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并用强制手段加以推行和维护;而民主宪政制度则鼓励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允许各种思想和意识形态并存。

  民主宪政是建立在思想的自由和竞争的基础上,这就不难理解它能够促进科学的发展。壹个不争的事实是:自从有了宪政制度以来,人类以前所未有的高速向前发展,近两百年来是人类科技水平发展最快的时期。人们壹般认为是经济发展促进了宪政的发展。我们认为,政治经济互动发展虽然是辨证的观点,但宪政制度解放了专制制度对人类思想的束缚,这才是整个人类文明能够快速发展的根本原因。

  六、民主宪政有助于确保整个人类的前途和安全人类面临的最大威胁是什么?我的答案是:专制主义!

  本世纪两次世界大战给人们的深刻教训是:专制是侵害人权,破坏人类和平的元凶。其原因在于专制国家整个决策仰赖专制统治者个人,其决策受感情等各种偶然因素的影响非常大,难以真正对整个国家,甚至整个人类负责,其后果可能是灾难性的。纳粹德国的专制统治导致六百万犹太人被灭绝,几千万人死于战场,更多的人饱受战争的苦难,而希特勒壹死了之,我们如何追究他的责任?又如何弥补这壹巨大的灾难?随著大规模杀伤武器的发明,人类已经掌握了自我毁灭的手段。在这种情况下,是实行专制,还是实行宪政已经不再是关系壹个国家经济发展或人权的问题,而是关系整个人类命运的根本性问题。人们可以想象,壹个专制政权同时又掌握了这种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具体地说如果希特勒掌握这种武器,人类的命运将是多么可怕!

  今天,我们享受著科技迅速发展带给我们的种种便利;然而,面对如此迅猛发展的科学技术,我感受到的还有它可能带来的危害。科学技术的发展在某种意义上也可能使人类更加接近于它的末日。当我们环视整个世界,还有那么多国家,尤其包括壹些非常重要的国家维持著高度专制的统治,它们当中有的国家还有可怕的核武器。想起这些就让人寝食难安。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这些专制体制正是孕育著希特勒和萨达姆的体制,虽然,在大多数情况下,它的统治者并不如此鲁莽和疯狂。然而,鲁莽只要壹次,就足以从根本上毁灭我们所拥有的壹切,包括我们自己!

  民主宪政制度分割了国家权力,它的决策是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上,因此宪政制度能够使国家的决策更加理智,从而避免个人决策所可能产生的灾难性后果。

  随著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人类从来也没有像今天这样迫切需要在全世界建立民主宪政制度。要想世界变得安全,就必须使国家的权力运作可以控制,只有这样国家使用武器毁灭自己的权力才能够得到控制。只有民主宪政才能实现这个目标。因此,我们必须痛下决心,彻底根除专制统治,防止专制主义以任何形式得以复活,尤其要防止专制主义借爱国主义和民族主义得以复活。

  摒弃专制制度,建立宪政制度是当代整个人类社会能够和平发展的迫切需要。

  七、宪法和民主也可能具有欺骗作用

  虽然民主宪政运动已有二百多年的历史了,但现在世界上仍有许多国家维持著强大的专制权力,这就从根本上没有实现宪法的职能。由于民主宪政思想已被世界人民广泛接受,即使最专制的国家也都毫无例外地制定壹部宪法并在宪法中宣称人民主权,保护公民的权利。毫无疑问,这类宪法对其国民和国际社会都有相当大的欺骗作用。

  1.为什么宪法会具有欺骗作用?

  这首先是因为宪法无非是写著美妙字符的纸,其内容能否实施,还要看人们,尤其国家的主要领导人是否愿意执行它。如果壹个国家的人民没有有效的办法迫使其领导人遵守宪法,或者实际上壹个国家的人民完全在某个领导人或某壹群人的控制之下,那么宪法就不会得到实施。在这种情况下,那部充满了人民主权,人民当家作主或保护公民权利的宪法毫无疑问就具有欺骗作用。其欺骗作用在两个方面:对内欺骗人民;对外欺骗国际社会。

  2.如何判断壹部宪法具有欺骗作用?

  最基本的判断标准有两个:壹是看这个国家的主要领导人是否由人民选举产生。主要领导人包括议会议员和政府首脑,或者干脆简单地说,这个国家最有权力的人是否由人民选举产生。选举应当是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性的选举。毫无疑问,没有竞争就没有选举;选举就是竞争。其二,看这个国家的人民是否有言论自由,具体地说就看这个国家的人民是否能够自由地批评政府,能否通过选举或其他非暴力的途径推翻壹个政府。如果壹个国家经常通过政变改变政权,那么这个国家的宪法没有起作用,比如非洲的很多国家和穆沙拉夫控制的巴基斯坦;同样地,如果壹个国家的最高领导人是终身制的,甚至是世袭的(朝鲜、叙利亚),那么这个国家的宪法也没有起作用;如果壹个国家的最高领导人是由上壹代最高领导人指定的,宪法也被架空了。此外,如果壹个国家的最高领导人的更迭是通过政治阴谋完成的,这个国家的宪法也没有发挥作用,比如,前苏联通过政治阴谋推翻了赫鲁晓夫的统治。宪法没有发挥作用,那么在宪法中许诺的人民主权等等漂亮的口号就是骗人的。

  3.民主宪政理想实现的困难和被盗用的可能性自从卢梭提出人民主权学说以来,民主、人民主权、人民当家做主这些口号比任何魔法都有力地抓住了人们的心,为它痴狂,为它牺牲,为它抛头颅、洒热血。然而,我们看到自有人类以来,大概没有任何壹个骗术比这个学说更有欺骗性。它骗了那么多的人,而且骗妳至死,没有商量。奇怪的是,在大多数的情况下,卢梭也好,骗人的也好,被骗的也好,他们绝大多数人并无骗人的动机。他们满怀真诚,充满理想。他们不怕牺牲,要用自己的鲜血换来壹个理想社会。结果,自法国大革命以来,人们为追求理想社会,为实现人民主权进行著壹场又壹场杀人的革命。二百多年来,不知有多少人为了这个理想被杀掉了。理想社会是否实现我们不知道,反正成千万上亿的人是被杀掉了。我们需要扪心自问,这就是我们要的理想吗?或者说,我们非得这样实现理想不可吗?

  为什么民主或人民主权会具有欺骗性?这是因为人民根本没有办法行使国家的主权或最高权力。壹个国家的人,少则成百上千万,多则数亿乃至上十亿。人民主权要求国家的各种事务,至少重大事务要由人民决定,这是无法操作的。问题在于,我们奉行人民主权,而实际上人民根本无法行使主权;而国家的主权终究要有人行使,否则,国家就不成其为国家。这样,国家主权就有可能落实在某壹个政治领袖身上。这个政治领袖行使著国家主权,实际上就是壹种专制。可怕之处在于,这个专制统治者的专制统治比以往任何君主专制更可怕,因为它是以人民的名义实行著专制,更具道义基础。

  二百年来,关于民主的学说各种各样,人们以各种方式丰富著民主的内容,然而,当我们把民主装饰得眼花缭乱的时候却经常忘记了它最基本的要求。二百年的历史告诉我们:对于民主不要抱有任何不切实际的幻想;追求完美的民主理想,其结果可能最终只能失去最基本的民主。

  4.民主在具体制度上的体现就是选举

  民主是什么?宪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宪法的要求与民主的要求是壹致的。民主落实在具体制度上就是选举制度,也就是壹个国家的主要领导人是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选举确定的。如前文所述,主要领导人包括议会议员和政府首脑。简而言之就是壹个国家的最有权力的那些人是由人民选举产生的,选举当然是竞争性的,不竞争叫什么选举!有这样壹个标准,人们就很容易判断壹个国家是不是民主的,不用太高深的知识,壹般常识足矣。能够达到这样壹个民主的程度就是人类社会难以实现的梦想了,难道还能祈求更多吗?确实,这样壹个民主有很多缺陷,然而,这是人类社会迄今为止所能找到的解决国家权力问题的最佳方案。人们,尤其二十世纪的人们进行了有史以来最大规模的社会试验,但遭到了非常悲惨的失败,代价极其惨重。历史告诉我们,任何主张追求更高级民主方式的努力都是不现实的,其结果只能适得其反。

  八、宪法最基本的职能是规范国家的最高政治权力1.我国古代对宪法壹词的使用

  我国古代很早就使用“宪法”或带“宪”字的词汇,其含义是国家的典章制度和普通法规,同我们现在使用的“宪法”壹词有很大的区别。如《尚书》中有“监于先王成宪”,《国语》中有“赏善罚奸,国之宪法也”,《管子·七法》中的“有壹体之法,故能出号令,明宪法矣”都是指壹般的法律规则,有时其具体含义指的就是定罪量刑的刑法。我们现在使用的“宪法”壹词对应于英语的Constitution或Constitutional Law,拉丁文是Constitutio。在中国,最早在这壹意义上使用“宪法”的是1871年撰写《法国志略》的王韬先生,而将“宪法”壹词推广开来的则应归功于近代改良主义思想家郑观应,他在十九世纪末写的《盛世危言》中要求清廷“立宪法”、“开议院”,实行君主立宪。1908年,清政府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这样,“宪法”壹词就成了正式的法律用语,同时也就确定了其特定的含义。

  2.西方宪法壹词词义的发展

  实际上、同其它概念壹样,宪法也是壹个词义不断更新的概念。尽管如此,遍览古今中外的宪法仍可发现,宪法所规定的最基本、最主要的内容不外是壹个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即国家权力的组织和运行规则。有的学者称宪法是“政治法”就是从这个意义上说的。如果这样来理解宪法,宪法的源流就可以追溯到久远的古代社会。古代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土地分封制度、王位继承制度、国王与教会关系、元老院制度、执政官制度,甚至原始社会的某些氏族习惯都可以看作是宪法的雏形。可以想象,有人群聚居,有社会组织就壹定要有组织规则。我们认为这壹组织规则就是宪法的原始形态。只有这样理解宪法,我们才能理解宪法为什么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是最基本的法律,是母法。

  古代希腊人正是在这壹意义上使用宪法的。在西方,最早也是最系统研究宪法的思想家亚里士多德,他搜集研究了古希腊158个国家(城邦)的宪法,写出了不朽之作《政治学》。在这部书中,亚里士多德认为:“政体(宪法)为城邦壹切政治组织的依据。其中尤其著重于政治所由以决定的‘最高治权’组织。”[二]他甚至说明了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关系。他说:“法律实际是,也应该是根据政体(宪法)来制定的,当然不能叫政体来适应法律,”[③]这样。亚里士多德理解的宪法就是是政治规则,而且是最高层次的政治规则,这壹政治规则高于普通法律所确立的社会规则。亚里士多德的定义奠定了宪法概念的基本内涵,即宪法是规定壹个国家最高政治权力运行规则的法律。

  宪法对应的拉丁文是(Constitutio)。古代罗马帝国用它表示皇帝的各种建制和皇帝所颁布的“诏令”、“谕旨”之类的文件,以区别于市民议会通过的法律文件[四]。

  在中世纪欧洲,宪法壹词用来表示确立国家基本制度的法律。值得注意的是,14世纪法国自然法学家就曾把壹些公认的传统和原则,例如,国王未得三级会议的同意不得开征新税,国王不得修改沙烈克王位继承法,国王不得割让国家的领土,国王立法受自然法、上帝法以及国家根本组织法的限制,若国王违背了这些法律,人民没有服从的义务,甚至国民有召集国民会议讨论国事的权利等称为国家的根本法或宪法[伍]。在这里,我们看到宪法已经有了限制国王权力的含义。

  英国国王1215年签署了旨在限制国王权力的《自由大宪章》,在此之后,主要靠妥协和渐进的方式,壹直到1688年光荣革命,逐步建立了君主立宪制。英国人称其建立的君主立宪制,即“国王未经议会同意不得征税和立法的代议制度”为本国特有的宪法(Constitution)。在英国人理解的宪法中我们首先可以看到国王是受限制的,不再是专制君主了。由于征税权事关国王和政府的钱袋子,没有钱国王将壹事无成,这样,议会就在财政上控制了国王;而立法权掌握在议会手里,事实上意味著议会可以给国王制定法律,国王要服从议会的法律。英国人所理解的宪法的实质是限制甚至绝对控制国王权力,从而根除专制权力。举世公认英国是近现代宪法的摇篮,英国人对宪法的这壹理解是我们把握宪法内涵的重要参照。

  3.近现代宪法壹词的含义

  正式赋予宪法以近现代含义是在18世纪末。由于欧洲文艺复兴时期人文主义思潮的影响,人的地位得到了重视,人权思想,尤其自由、平等思想使王权神授学说、封建等级制度从根本上丧失了其统治的思想基础。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并制定了著名的《法国人权宣言》。这个宣言的第16条指出,“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便没有宪法。”这是西方近代史上第壹次用法律文件确立了宪法概念的基本内容。这个定义的基本精神被近现代政治学家和宪法学家普遍接受,其基本精神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其壹,继承了亚里士多德的定义,即宪法是政治权力的运行规则,同时明确规定了分权,从而排除了专制统治这壹政治组织方式;其二,发展了亚里士多德定义,申明国家或政府的最终目的是以人为中心,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在这两方面的内容中,保障人权是最终目的。历史经验告诉我们:专制统治的最终目的是最大限度地维护专制统治者自己的利益,因此专制权力是以对人权的蔑视为前提的,要实现保障人权的目的就必须根除专制权力,而要根除专制权力,人类社会到目前为止所能设想的有效手段就是分权。

  以这壹宪法定义为标准,我们很容易将近现代宪法同古代基本政治制度区别开来。古代的奴隶社会由于存在壹个庞大的毫无权利保障的奴隶阶级,而封建社会则由于其专制权力的统治,并存在人数众多的处于依附地位的农奴,它们的基本政治制度就同近、现代宪法有著本质的区别。

  自从近现代宪法产生以后,政治的发展不断为宪法注入新的内容,尤其二十世纪以后,保护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成为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的词义又有了新的发展。尽管宪法的内容在不断地扩大,但其最基本的内容没有改变,即规范国家的政治权力,尤其国家的最高政治权力。

  九、自由国家的宪法就是国王——从猴子谈起

  1.猴王争夺战

  有壹个电视资料片,反映了壹群猴子在孤岛上的生活:壹个威风凛凛的老猴王在进行著有效的统治,他拥有若干猴妃,任意享用著他想要的壹切,惩罚任何不规矩的猴子。毫无疑问,他的统治是专制的,但整个猴群倒也秩序井然。然而,老猴王年纪越来越大,体力也越来越弱。大雄猴感觉自己可以挑战老侯王并有希望成为新猴王。大雄猴开始冒犯老猴王,他竟敢当著老猴王的面与壹个猴妃交配!这种事忍无可忍!老猴王要惩罚大雄猴,他们之间展开壹场恶战。他们连翻带滚从山上打到了山下。在这个过程中,所有的猴子好像没发生任何事情,玩耍嬉戏依旧。逐渐地,老猴王敌不住年轻力壮的大雄猴,败数已定。这时,山上所有的猴子壹起下山攻打老猴王。不得已,老猴王只好下水。可是,猴子不能长时间游泳,老猴王几次想返回岸上,均被守在岸上的猴子们打回水中。老猴王无法上岸,最后溺死水中。片子的最后画面是壹个感念旧情的猴妃将老猴王的遗体拖上岸边,默默地守候著,尽管尸体已经开始腐烂。

  2.专制制度的合理性与必然性

  这壹场面反映了人类政治的壹些最基本的特征。首先,群居的人类社会和猴群壹样需要稳定的秩序,而确立这壹秩序的关键因素就是有壹个“王”。恩格斯曾经说,国王就代表了秩序。要确保秩序,王不专制,没有权力是难以实现的。秩序要求统壹,统壹于国王是最为自然的。因此,专制制度有其根深蒂固的必然性与合理性。很多人在谈及民主制度难以实现时,总是将其中的原因归结为这个国家有悠久的专制传统。看来,情况并非如此。其次,人类进行政治斗争的原动力是经济吗?看来不是。大雄猴并不是因为没有吃饱才去争斗老猴王;刘邦与项羽之间争夺皇位也不是因为他们吃不饱,穿不暖。大雄猴是因为争夺猴妃才引发了争斗;猴王的壹个特权就是拥有多个猴妃;当上皇帝以后的首要任务就是充实三宫六院。何其相似!因此,将人类政治的原动力解释为“性”可能更加合理,当然肯定是片面的。这表明,人类不可能通过发展经济来根除人间的不平等或达到大同世界。经济决定论比“性”决定论更站不住脚。再次,在自然界争夺猴王的斗争中与传统人类社会的争夺王位壹样,失败者几乎没有可能活下来。失败者想当壹个普通老百姓已经不可能了,非死不可!

  3.专制王权在近现代已无法立足

  专制君主的存在有其必然性,但自文艺复兴以及启蒙运动以来,人们逐渐认识到专制统治的危害:专制君主无限扩张的贪欲是以残酷压榨人民为代价的;周期性的朝代更迭和经常发生的政治动荡使得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壹样苦不堪言;为维护专制统治而对人民进行严格的禁锢使得社会发展停滞不前……。自由、平等、人权等革命理论的发展使人们将社会的壹切罪恶都归咎于国王的存在。于是,革命在这个世界上汹涌澎湃地冲击著每壹个王室,王冠纷纷落地,国王仓皇逃窜。

  4.宪法如何取代国王?

  推翻国王容易,但国家依然需要秩序,依然需要“国王”这样壹个统壹的权威。于是,宪法应运而生了。托马斯·潘恩说,在专制国家,国王就是法律;而在自由国家,法律就应当成为国王。这个法律就是宪法。

  宪法成为国王,何其难也!宪法不过是几张写著莫名其妙符号的纸而已。人们之间发生冲突了,妳能指望宪法去解决?归根结底,宪法还得靠人去运用,去解释才能发挥作用。这样,麻烦就出现了。我们很容易理解,如果不受任何限制,运用宪法或者解释宪法的人就很容易成为壹个变相的国王。如果壹个国家事实上存在壹个人,拥有至高无上的政治权威,不但可以任意解释宪法,甚至可以无视宪法的存在,这个人就是实际上的国王。在这种情况下,宪法是无法起作用的。怎样才能使宪法起作用呢?这也许是人类历史上的最大难题,无数优秀的政治家和思想家都无法找到壹个合理的解决方案。法国人孟德斯鸠给我们提供了办法。这就是:分权,依靠权力制约权力。分权以后避免任何壹个人或国家机关拥有绝对的权力。在这种情况下,实际上将国家权力分别交给几个(三个)国家机关,让它们之间互相制约造成壹种平衡状态。任何壹个国家机关都需要宪法的授权,也需要依靠宪法抵制其他国家机关对自己的侵权。只有这样,宪法才能起作用。每个国家机关都需要宪法,宪法才可能存在。如果有任何壹个国家机关并不依赖宪法,并且它也有能力抛开宪法来实现自己的政治意愿,那么宪法就没有存在的条件。当然,同样地,如果有任何人,任何党派,任何组织有能力抛开宪法强行实现自己的政治要求,那么,宪法也没有存在的可能。因此,在自由国家,宪法应当成为国王;而宪法要成为国王,分权是壹个先决条件。宪法是专制主义的敌人,有专制就没有宪法。宪法也正是在反对专制统治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

  十、宪法与宪政的人性基础——人的自私性和权力欲望的无限性1.宪法的规范对象是权力,人的权力欲望没有止境宪法是规范国家权力运作的,要了解宪法的运行机理,我们必须了解权力的性质到底是怎样的。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理解为什么要有宪法,宪法的各种制度是如何起作用的。以下作者将大段引用英国哲学家罗素在《权力论》中的相关论述,希望能增强读者对权力性质的认识。

  “人与其他动物之间存在著许多区别,有些是智力上的,有些是情感上的。情感上的主要区别之壹,在于人类的某些欲望与动物的不同,是漫无边际的,而且不能获得完全的满足。蟒蛇吃饱了就去睡觉,壹直睡到食欲恢复的时候;如果说别的动物不是这样,那是因为它们的食物不够或是因为它们害怕敌人。除了个别的例外,动物的活动是受生存和繁殖的基本需要的驱使,壹般不会超出这些需要所必须的范围。

  “人却不然。的确,大多数人为了获得生活必需品不得不辛勤劳动,以致剩不下多少精力去用于其他目的,但是那些生活无忧无虑的人也并不因此而停止活动。赫西斯出征雅典时,他并不缺少衣食和妻妾。牛顿成为三壹学院院士之后,物质上的舒适得到保证,但他正是在此之后才写出《原理》壹书。圣弗朗西斯和伊格内修斯·洛伊拉并不需要创立教派来摆脱贫困。这些都是杰出人物,但是除少数极其痴呆的人之外,所有的人都会具有此种品性,只是程度不同罢了。甲夫人对她丈夫经营上的成功坚信不移,而且没有进济贫院之忧,但她希望比乙夫人打扮得好壹点,虽然她可以用少得多的资金来避免患肠炎的危险。如果甲先生被封为爵士或当选为国会议员,甲先生和她都会感到高兴。幻想中的胜利是无止境的,而人们壹旦把这些胜利视为可能,就会努力使其成为现实。

  ……

  “在人类无限的欲望中,居首位的是权力欲和荣誉欲。这两种欲望并不是壹回事,虽然它们之间有著密切的联系。英国首相的权力多于荣誉,而英国国王的荣誉却多于权力。然而,壹般说来,获得荣誉最简便的方法是获得权力,这尤其适用于那些从事公共事业的人。因此,总的说来,荣誉欲所引起的行为与权力欲所引起的行为完全相同,实际上,这两种动机可以视为同—的东西。

  “正统的经济学家,以及在这壹问题上与他们完全壹致的马克思认为经济上的自身利益可以作为社会科学的基本动机,这是错误的。商品欲与权力和荣誉分开,那将是很有限的,因为壹般的能力即可使其完全满足。真正上乘的欲望不会为物质舒适的嗜好所左右。立法机关以贿赂方式攫为已有的商品,或藏有经专家鉴定的古代名家作品的私人画廊,这里追求的是权力和荣誉,而不是为了得到舒适的住处。当舒适的生活得到保障时,个人和团体所追求的将是权力而不是财产:他们也许以追求财产来作为得到权力的手段,也许为获得权力的增加而放弃财产的增加,但是在这两种情形中,他们的基本动机都不是经济的。只有认识到权力的嗜好是社会事务中重要活动的起因,历史,无论是古代的或现代的,才能得到正确的解释。

  “我所注重的是证明社会科学的基本概念是权力,它的涵义与物理学的基本概念是能量相同。和能量壹样,权力具有多种形式,如财富、军队、行政机关、舆论控制。这些形式中,没有壹种可以视为隶属于它种形式,而且无壹是源于它种形式的。单独探讨某壹种权力形式——比如说财富的企图,只能取得部分成功,正如单独研究某壹种能量形式将会存在某些缺陷,除非同时注意到它种形式才行。财富也许产生于军队或舆论控制,正如这二者也许产生于财富壹样。社会动力学的法则只能从权力的角度,而不能从这种或那种权力形式的角度加以阐述。过去,军队被单独分开,结果,胜败似乎完全取决于指挥员的意外才能。现在,经济权力被普遍认为是产生其他各种权力的泉源,我以为这是非常错误的,正像那些因其影响已不合时宜的纯粹军事历史学家所犯的错误壹样。此外,还有壹些人把宣传视为权力的基本形式。这并不是壹种新的意见,它在诸如“真理至圣,将来总会胜利”、“殉道者的血是教会的种子”这类自古相沿的格言里已有具体体现。这种意见的真伪程度与上述军事观点或经济观点大体相同。宣传如能造成壹种近乎壹致的舆论,就会产生壹种不可抗拒的力量;但是那些能够控制军事或经济的人,只要他们愿意,就会把这用于宣传的目的。我们再以物理学来作比喻:权力和能量壹样,必须视为是能够不断地从壹种权力形式转化为另壹种权力形式,因此探索这些变化的法则,应当成为社会科学的任务。把任何壹种权力形式单独分开的企图,在当今时代,尤其是把权力的经济形式单独分开的企图,曾经是,而且现在仍是实践中屡犯重大错误的根源。

  “不同社会关于权力有许多不同之处。首先,个人或组织所具有的权力的程度不同,例如:由于组织的增加,国家现在显然要比过去拥有更多的权力。其次,极有势力的组织的种类不同:军事专制集团、神权政治集团和富豪统治集团是截然不同的种类。第三,获得权力的方法不同:世袭王位产生高贵人物,伟大教士所需品性产生另壹种人,民主产生第三种人,战争产生第四种人。

  “在不存在贵族政府或世袭君主政体这样壹种社会制度的地方,能够得到权力的人数受到限制。广义地说,最渴望权力的人就是最可能获得权力的人。因此,在权力之门对所有人敞开的社会制度里,能够授与权力的职位,通常为那些好权之心非同凡响的人所占据。权力的嗜好虽然是人类动机中最强烈的壹种,可是它分配得很不平均,而且受到其他动机的限制如舒适的嗜好、娱乐的嗜好,有时还有赞许的嗜好。权力的嗜好在怯懦者身上伪装成服从领导的冲动,这扩大了胆大者权力冲动的范围。权力冲动并不强烈的人,对于重大事件的进程大概不会产生很大影响。壹般说来,引起社会变革的人是那些非常希望这样做的人。因此,权力的嗜好是那些最终成为显赫人物的壹个特点。当然,如果我们把它视为人类的唯壹动机,那是错误的,但是这种错误并不像人们所想像的那样,会使我们在探求社会科学因果规律时深陷歧途,因为权力的嗜好是产生社会科学所需研究的变革的主要动机。

  “凡是重大危机时,大多数人的冲动是找到壹种“权威”并服从它。

  “人们相信自己有能力处理眼前事务时,他们就喜欢权力,但是当他们知道自己没有能力时,他们宁愿追随领袖。

  “由于技术的发展,民主也许变得更为困难,但它也会变得更为重要。

  “世界是没有希望的,除非权力能被驯服,从此不为这个或那个狂热的暴君服务,而为全人类——白种人、黑种人、黄种人、法西斯主义者、共产主义者和民主主义者服务;因为科学已经造成这不可避免的事实:人类必须生存,否则必须死亡。”

  真是壹个伟大的思想家!

  2.宪法通过分权规范权力以防止绝对权力的产生从上述论述我们看出,其壹,人们争取权力最初始的动因是基于他自己的权力欲,尽管掌握了权力的人可能利用权力为社会谋福利,但永远也不能忘记人们对于权力的这壹自私本性。因此,对于任何掌握权力的人,我们都不能抱有不切合实际的幻想,不能指望他会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其二,权力有各种存在形态,它们之间可以互相转化,互相影响,但我们认为政治权力具有支配其他权力的能力。人们为了获得荣誉,为了获得财产,甚至为了获得宗教权力和军事权力,都有可能通过首先获得政治权力来实现。其三,对政治权力的追逐和贪恋本身就是壹个自私行为,因此,即使那些最廉洁的政治家也有其自私的动机。然而,对于这壹点,绝大多数人是没有足够认识的。对于廉洁的政治家,人们从内心崇拜他,感激他,无条件地服从他,而从不怀疑他们的自私动机。事实上,廉洁的政治家由于其表面的廉洁,可能使他们更具欺骗性,从而使他们能够给国家带来更大的灾难。希特勒不廉洁吗?他真廉洁!他真是德国人民的好干部!他不吸烟、不喝酒,甚至连婚都不结,家都不成,将全部身心奉献给了德国人民!然而,他给德国带来了什么?带来了600万犹太人的屠杀,更多反对派人士的镇压,还有第二次世界大战!据说,卡扎菲也这么廉洁!好在国力有限没有造成太大的灾难。古今中外,这样廉洁的政治家可多了!我们必须指出的是,廉洁在这里仅仅是壹些政治家获取或者把持政治权力的壹种手段!永远把持权力才是他们的真正目的。那些信誓旦旦地要终身为人民服务的人,那些鞠躬尽瘁,死而后已的人原来别有所图!我们常常夸大了经济腐败的危害性,事实上,经济腐败在大多数情况下仅仅是表,政治腐败才是本。贪污权力远比贪污金钱更有害;贪污金钱事实上源自于贪污权力。如果政治体制不改革,经济腐败就不可能得到根本上的控制。

  对于政治权力有了以上认识,我们就很容易理解:绝对不能给任何人以绝对的权力,因为这样他将首先运用这个权力满足自私的目的。正如英国历史学家阿克顿勋爵所说,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这是万古不易的真理!我们不能幻想在经济高度发达的情况下情况会有所变化,因为,人们追逐权力的欲望是永远无法满足的,而在经济上的要求却是非常有限的。

  宪法就是这样壹个法律,它不信任任何壹个人或政治组织,而认为每个人,每个政治组织都有其自私的目的,它拒绝将任何绝对权力授予任何个人和任何组织,它的全部精髓就在于分割权力,防止专制权力的产生。这样,人民的自由和权利才有可能得到保障。

  十壹、宪政国家与非宪政国家的根本区别

  1.什么是宪政?

  宪政是英文Constitutionalism的中文译名,有的学者也将其译为立宪主义[⑥]。宪政是什么?就是民主政治。宪法学家们也给宪政下了许多定义。这些定义侧重的角度不同,其表述或简或繁,但从中仍能归纳出宪政的基本的内涵。日本学者阿部照哉教授认为:“宪政是依据宪法而进行政治的原理。”韩国学者权宁星教授则主张:“宪政是依据保障人权、确立权力分立的宪法而进行统治的政治原理。”我国著名宪法学家张友渔对宪政作了详尽的表述:“所谓宪政就是拿宪法规定国家体制,政权组织以及政府和人民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而使政府和人民都在这些规定之下,享有应有的权利,负担应负担的义务,无论谁都不许违反和超越这些规定而自由行动的这样壹种政治形式” 。[七]从上述论述可以看出,宪政就是民主政治、立宪政治或者说是宪法政治。

  我们认为,宪政是以宪法作为政治活动根本准则的壹种政治体制,是政治的法治化。由于宪法的基本内涵是决定“最高治权组织”的法律,即最高层次的政治规则,因此宪政意味著壹个国家最高权力的组织和运行是依据宪法进行的。

  2.宪政与非宪政国家的区别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政治体制进行多种分类。根据壹个国家的政治活动是否依照宪法这壹标准,我们可以将政治体制分为宪政和非宪政两种政治体制。宪政体制可以是君主制,例如英国,也可以是共和制,例如美国和法国。非宪政体制主要是专制体制。专制可以存在于君主制国家,即君主专制。君主专制是古代社会中最普遍的壹种政治体制。现代世界各国都有宪法,但并不都是宪政国家。现代的专制体制可以存在于君主制国家,例如约旦;但更多的专制体制存在于共和制国家,例如希特勒的纳粹政权和印度尼西亚苏哈托32年的专制体制。在这些国家中都有宪法,但从根本上说这些国家的宪法没有起作用或其宪法缺乏近现代宪法的基本精神。因此这些国家不是宪政国家。与传统的君主专制国家相比,现代共和制国家的专制体制更加有害。其原因在于,传统君主专制国家通常有比较规范的世袭继承制度解决权力的交接问题,而在现代,由于人们已经普遍摒弃了世袭制度,专制国家的权力更迭通常伴随著暴力和阴谋,甚至有可能因此演变成连年的战争。非洲的许多国家就是陷入了这样壹种灾难之中。此外,现代专制国家对整个社会的控制更加严密,有的专制国家完全控制整个国家的经济进而控制其国民的生活来源,这样其推行专制统治的危害就有可能比传统君主专制国家更加广泛而深刻,比如希特勒的纳粹德国。判断壹个国家是不是宪政国家的最基本标准就看这个国家的最高权力是否在宪法的规范之下:最高权力在宪法规范下的国家是宪政国家;否则就是非宪政国家。这些国家宪法的许多内容可能在实践中实施了,但它的最高权力没有在宪法的规范下,因此不是宪政国家。

  十二、民主宪政的终极目标——保障人权

  1.民主宪政制度的终极目标在于保障人权

  宪法是确立民主宪政制度的法律,是规范国家权力的法律,事实上也就是管理整个国家的法律。那么,这个法律,这个制度要达到什么目的?我们认为,全部宪法及其所确认的民主宪政制度,其终极目的就是要保障人权。这是文艺复兴以及启蒙运动以来逐步确立的任何国家的最终目的,同时也是判断任何政府,任何国家,任何宪法是好是坏的最终标准。无论有什么借口,不能保障人权的政府不是好政府;不能保障人权的国家不是好国家;不能保障人权的宪法不是好宪法。那么,什么是人权?人权观念是怎么发展出来的?

  2.什么是人权?

  人权就是壹个人作为“人”所应当具有的权利。换壹句话说,作为壹个正常健全的人,他应当有生命,即生命权;他应当是自由的而不是关在笼子里,即有自由权;他应当像人那样过体面的生活,这就需要财产权、教育权、工作权……,等等。人权是每个人作为正常健全的人都应当具有的权利,因此人权也称“自然权利”(natural right)。

  3.人权实现的障碍

  每个人都应拥有人权,但人权的实现却受到各种阻碍,这些阻碍来自然和社会(国家)两个方面。为了实现人权,人们首先要征服和利用自然以取得满足人权需要的基本物质条件。自然界既是人们实现人权的条件也常常成为实现人权的阻碍。面对浩瀚的自然,人总是渺小的,个人的力量是微不足道的,因此人必须组织起来才能更好地征服和利用自然。人类组织的壹个最高形态就是国家,国家的产生也使整个社会可能形成统壹秩序,从而避免人与人之间可能因利益冲突而损害他们的人权。人不得不组成国家,然而人们组成了国家以后却使人权的实现面临壹个新的困境:这就是国家常常阻碍人们实现人权,甚至成为残害人权最可怕的敌人。原因何在呢?这是因为,任何组织,任何国家都只能是少数人居于管理者的地位,多数人要从事生产和其他活动。这是社会分工的必然结果。壹个国家要有效地组织起来,就要给管理者以相应的权力,这个权力主要是政治权力,其本质是分配那些由经济活动生产出来的利益[⑧]。管理国家的政府是由人组成的,这些人当然有其自身的利益要求。很自然,如果没有任何限制,这些人首先要利用其权力满足自己的利益需要。统治者的利益要求有可能同被统治者的利益相壹致,但我们从历史事实中看到更多的是他们之间的利益冲突。在统治者权力高度专制的情况下,其对利益要求的满足可能达到高度的畸形状态[⑨]。很明显,这种情况下统治者的利益满足是以牺牲被统治者的人权为代价的。

  在传统社会中比较普遍的政治体制是专制体制。为了维护专制统治,统治者建立了庞大严密的专制理论和宗教理论。这些理论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壹直统治著人民。人民的人权观念,尤其对国家,具体说是统治者利用国家权力残害人权的认识也就长时间处于蒙昧状态。

  4.人权观念的产生和发展

  人权口号最早是在14世纪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文主义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在反对封建专制主义的斗争中,民主派作为壹种新的生产力的代表,提出“公民权”和“人权”口号,其目标在于摧毁封建专制和宗教特权。十七世纪到十八世纪,杰出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洛克、卢梭等人系统地、明确地提出了“天赋人权”的口号,认为人权是超越宪法、在国家产生之前就存在的自然权利。卢梭指出:每个人都生而平等、自由,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了做人的资格。他们认为,自由、平等、财产、生命、健康等权利是每个人生来具有的,如果统治者侵犯了人民的这些权利,人民就有权推翻现存的统治,以维护自身的“天赋人权”。

  1775年,爆发了北美殖民地争取独立的战争。这是美国历史上“壹次伟大的、真正解放的、真正革命的战争”。[⑩]1776年7月4日,由十三个殖民地代表组成的大陆会议通过了壹个《独立宣言》,宣布北美十三个殖民地脱离英国,成立美利坚合众国。宣言宣布:“壹切人生而平等,上帝赋予他们某些不可割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存、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宣言指出,为了保障上述那些权利,人们才建立了政府;任何政府壹旦损害这些权利,人们就有权改换它或废除它,建立新政府。这个宣言第壹次以政治纲领的形式确立了人权原则,在当时欧洲大陆还是封建专制制度的条件下,具有重大的进步意义。马克思称它为“第壹个人权宣言”。[11]

  1789年,法国爆发了大革命。8月,在革命中成立的制宪会议通过了《人权和公民权宣言》,简称为《人权宣言》。这个宣言第壹次明确提出“人权”的口号,它宣布:“人人生而自由,权利平等。”“任何政治联盟的目的,都是保护人的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这些权利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对压迫的抵抗。”这个宣言成了1791年宪法的序言。《人权宣言》第壹次把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的自由、平等的人权原则,用法律的形式肯定下来,对于鼓舞人们的斗争,推进资产阶级革命,起了重大作用。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鉴于纳粹德国实行集权统治(totalitarianism)不仅给本国带来人权灾难,更使整个世界陷入惨不堪言的战祸之中。人们认识到,人权不仅仅是壹个国家的事情,而是关系世界和平,乃至整个人类命运的大事。二战以后,人权已经成为壹条重要的国际法准则。《联合国宪章》宣布:“决心要保全后世以免再遭我们这壹代人两度身历的惨不堪言的战祸,重申对于基本人权、人格尊严和价值及男女平等权利和大小各国平等权利的信念。”促进人权是联合国的宗旨之壹。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这个宣言规定了个人自由的具体内容和个人的政治权利,以及社会、经济、文化等权利。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并在联合国建立了“人权委员会”具体负责监督各缔约国的人权状况。

  人权与公民权是紧密联系的。宪法和法律规定壹国公民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这些权利构成某个国家公民的“公民权”。人表现为某壹国家的公民,人权实际表现为公民权。但人权并不等于公民权。从人权观念的发展过程我们知道,封建专制国家阻碍人权,甚至残害人权,才使人们提出人权口号。强调人权保护的目的主要是针对、防范国家权力成为专制权力进而残害人权,因此公民权并不能作为实现人权的唯壹途径。回顾人权发展的历史,纳粹正是通过国家的法律系统地残害人权的。同时,人权作为人类的壹种理想比法律上的公民权和现实中人权具有更广泛的意义。

  5.人权已成为当代世界遏制专制政府的重要依据随著人权成为国际法的基本准则,人权也成为国际社会监督每壹个国家和政府的重要依据。因此,人权是国际社会遏制专制政府,保护各国人权的有效工具。人权保护准则在很大程度上突破了原有的国家主权原则对专制统治的庇护。南斯拉夫、阿富汗、伊拉克的经验表明:今天,任何国家的专制统治者再也不能随心所欲地残害其本国人民了。考虑到在全球实现民主宪政制度的紧迫性,民主国家必须痛下决心,承担起更大的责任以推行民主宪政制度,必须尽快铲除专制主义,避免其以各种变异的形式得到复活。爱国主义和民族主义经常会被专制统治者利用为维护专制统治服务。我们应当让更多的人民了解到,本国的专制统治者并不比外国专制统治者更好;而如果国际社会帮助人民推翻本国的独裁统治,那可能就是壹件福祉!比较专制统治对人权的无穷祸害,如果国际社会能够保护人权,我们看不出推翻壹个专制政权对它的人民有什么害处。

  十三、保护人权的精髓在于保护个人权利和少数人的权利,关键在政治权利而不是经济权利正如民主壹样,人权的内容也被极大地丰富了,然而人权内容的丰富并不意味著人权保护的实际状况就壹定改善了。很多人,很多国家,尤其那些专制国家,有意无意地曲解人权的最基本含义。这些人侈谈集体人权,经济权利,殊不知,如果壹个国家连个人权利或少数人的权利都不能保障,那么,这个国家怎么去保护集体人权;如果壹个国家连政治权利都不能保障,专制主义盛行,这个国家又怎么能保护公民的经济权利。

  1.为什么保护人权的精髓在于保护个人权利和少数人的权利实际上,人权保护的精髓在于保护个人权利和少数人的权利,关键在政治权利而不是经济权利。在民主制度下,国家领导人的确定和国家重要决策都是建立在“多数决定”的原则之上:国家主要领导人的当选要获得多数选民的支持;国会立法要获得议会多数议员的赞成。在这种情况下,多数人的利益和意志能够在民主宪政体制下得到充分的保障;而少数人的利益则容易被忽视,甚至被侵害。所谓少数人,最为重要的是政治上的少数派,反对派。如果获得多数的执政党,依赖其执政的优势迫害,甚至消灭少数反对派,那么民主宪政制度就不可能存在下去。当所有的少数派,反对派都被消灭掉了,专制就开始了。人们不能幻想靠某个伟大政党的内部监督去阻止个人专制的产生。靠下属去监督甚至控制其政党领袖,无论在逻辑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是不现实的。检验壹个国家是否是民主宪政制度的壹个更加直接的标准就看这个国家是否存在至少壹个独立的,足够强大的反对派或反对党。实际上,在壹个成熟的民主宪政国家,执政的多数党对于反对党是爱护有加的,因为他们深知,如果没有反对党或反对派的制约,专制将不可避免,而壹旦产生专制统治者,哪怕是自己政党的领袖成为专制统治者,则所有的人,包括执政党的党员都将成为专制统治者的卑微奴仆。那时,他们的命运必将朝不保夕,完全取决于那个朝三暮四的专制统治者。然而,很少有人认识到这壹点,人们总是单纯地认为自己政党的胜利就是他们自己的胜利,他们不顾壹切摧毁所有反对派,然而当他们真的实现了这壹目标的时候,却发现在这壹过程中他们已经将自己的领袖塑造成壹个至高无上的专制魔王。如果其他政党对自己有危害的话,那这种危害充其量不过是间接的,还是可以躲避的,而来自自己政党领袖的迫害必将使他们呼天天不应,唤地地不灵!这不活该吗?英国将反对党称作女王陛下的反对党,甚至给反对党领袖发放薪水,充分反映了其对反对派,少数派的珍视。我们必须牢记:没有反对派就没有民主宪政制度;没有民主宪政制度,则所有的人权都不复存在。

  随著保护个人人权,少数人权利观念的进壹步发展,残疾人,少数民族,其他少数人的权利也得到进壹步的保障。然而,如果政治上的反对派都不能得到保障,任何少数人权利的保障都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可靠的。我们要认识到保护个人人权,少数派人权的本质是保护民主宪政制度,实际上是保护多数人的人权免受专制统治的残害。

  专制制度根本就是壹个人对全体人民的压迫,因此不是个人人权和少数人的人权问题,而是全体人民的人权问题。问题的复杂性在于,任何壹个专制统治者,即使那些最为愚蠢的统治者也自称自己的政权是代表人民的,是实现绝大多数人民利益的。专制统治实质上是压制全体人民,但在实际操作上总是逮捕或枪毙单个的个人或极少数人。历史的经验表明,任何壹个国家,无论它有多么黑暗,绝大多数人民总是倾向于忍耐和顺从。他们不敢反抗,因为反抗将面临毫不留情的镇压,意味著即刻的监狱甚至枪毙,而忍耐总是可以生活下来的。当专制统治者壹个壹个地镇压反对派的时候,他就在事实上镇压著全体人民,尽管他声称镇压的仅仅是极少数敌人或卖国贼。因此,保护人权必须保护个人人权,只有每壹个人权都得到保护,全体人权才能得到保护。那种宣称要镇压少数敌人,或少数敌人的人权不能给予保护的理论是极其邪恶的,因为它为专制统治者清洗其政敌提供了理论根据。

  2.侈谈集体人权容易为专制统治所利用

  个人人权的主体是个人,集体人权的主体是民族和国家等。集体人权是个人人权的委托转让,集体人权源于个人人权,个人人权若得不到保障,也就谈不上集体人权。

  集体人权,甚至包括集体主义、爱国主义都是崇高的字眼,以至人们不敢对它们有任何异议。不爱集体,妳就是自私的,就是可憎的;不爱国,妳就是卖国贼,那就更可恶。然而,人们大多想不到,集体主义和爱国主义都可能为专制统治服务。专制统治者特别喜欢他的子民都是集体主义者和爱国主义者,他们甚至希望其子民爱集体,爱国到完全忘我的程度。如果全部子民都对自己的权利麻木不仁,它们的专制统治就得心应手了。在壹个专制国家,人们爱集体,人们爱国实际上就是爱专制统治者,因为国家不是人民的国家,而是专制统治者的国家。纳粹德国人民的爱国行为就是维护希特勒的统治,伊拉克人民的爱国行为就是在维护萨达姆的专制统治。

  民主宪政制度建立的基石在于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但民主宪政制度与人们的利他行为,或者集体主义、爱国主义并不矛盾,因为没有人们的利他行为或集体主义,社会合作就不可能建立起来,国家也就不可能成其为国家。然而没有个人主义,集体主义和爱国主义就没有存在的基点,这样的集体主义和爱国主义必然是盲目的,最终只能堕落为专制统治者的可怜奴仆。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的原理在于:每个人都从自己出发实现自己的要求,在实现自己利益要求的同时他们必须为他人或整个社会提供服务,而在每个人都在实现自己的利益要求为整个社会服务时,整个社会的共同利益要求就能够得到实现。这样,在民主宪政国家,强调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整个社会的共同利益要求却得到了很好的实现;而在专制国家,过分强调集体主义和爱国主义,到头来只有专制统治者的特权能够得到畸形的满足。

  因此,保护人权必须保障每个人的人权,集体人权是虚妄的。如果连个人人权都不能保障侈谈保护集体人权。那不是糊涂就是欺骗。

  3.保护人权为什么要优先保障政治权利而不是经济权利?

  关于人权的另外壹个重要争论是保护人权应当优先保证政治权利还是优先保证经济权利。所谓政治权利主要是自由选举包括参加竞选的权利以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自由权利,实质是人民自由批评政府甚至通过竞选组建政府的权利。经济权利主要包括劳动权、休息权、教育权以及最低生活保障等权利。主张应优先保障经济权利的人说,如果经济权利不能得到保障,那些劳动人民连基本的生活都成问题,还谈什么政治权利。壹个人的生存权都成问题还谈什么选举权!真让人难以反驳!然而,我们靠什么来保障人民的经济权利,靠专制政府吗?历史和现实都会告诉我们,专制统治者优先考虑的目标不是人民的经济权利,而是他们自己的特权。专制统治者的利益与人民的利益从本质上说是根本对立的。萨达姆优先考虑的是如何继续把持政权,如何在自己死后将权力顺利转移给自己的儿子库塞,以及如何兴建更豪华的宫殿和聚敛更多的美金。中东的另外壹个专制统治者叙利亚的阿萨德已经顺利地实现了这个目标。有人说,这是它们的国情决定的。壹个国家的人民竟然喜欢被奴役,而不喜欢选举自己满意的领导人,他们竟喜欢监狱和屠杀而不喜欢自由的生活。这真是再荒谬不过的逻辑!

  政治决定制度,政治的垄断必然会导致经济的垄断,只有民主政治才能有公正的社会制度。只有实现民众对政治权力的共享,才能消除政治垄断带来的特权腐败和两极分化等社会不公。才可能实现大多数人经济福利的整体提高即共同富裕。民主政治可以极大的限制和削弱少数强势集团的权力,民众选举出来的代理人能够做到这壹点。民生是经济目标,民主是政治保障,先有政治权利,然后才有经济权利,只有政治权利的平等才会有经济权利的平等。

  多年来的事实壹而再再而三地证明,百姓政治权利的缺失直接或间接地导致了他们经济利益的不断受损。这是因为当百姓忽视政治权利而只重视经济利益时,实际上就是百姓把原本属于自己的政治、经济话语权和决定权拱手交给了并不能真正代表百姓利益的少数既得利益集团,而少数利益集团正是抓住了政治、经济话语权进而获得了制定有利于既得利益集团的政策决定权。从中国证券市场的政策制定和方针决策上就可以看得很清楚,市场每壹次的政策取向、变化和决策,做为市场参与人数最多的广大中小投资者始终都处于十分被动、任人摆布的弱势地位,他们的声音不仅不能受到重视,而且还很难发出去,对执政者的影响和制约就更无从谈起了。这也就是网民们在网络上喊破嗓门也无人理睬的原因。因为在当局看来,网民与股民似乎都不是主流人群,甚至都不能归于“人民”这个大集合概念当中去,哪怕现在投资者和网民的数量已经达到了上亿和数亿。

  由上不难看出,正是政治权利的缺失和不能到位才导致了百姓经济话语权和决定权的丧失,以至于最终导致了百姓经济利益的受损以及受损后的欲哭无泪和欲告无门!我就在想,假如我们拥有了实实在在的政治权利的话,那么我们就拥有了更多的话语权以及由此而带来的对执政者和政策制定者的影响力和制约力,我们的经济利益就有了可靠的政治保障,或者至少在我们经济利益受损时,我们就可以发出声音来并让这个声音真正起到实际作用!此外,如果宪法赋予百姓的政治权利都能真正落到实处的话,那么执政者及其政策制定者就不得不顾及百姓的要求和呼声,它就不敢随随便便忤逆民意,也不敢麻木不仁和消极不作为。否则百姓的选票就会对它和他们说“不”!

  十多年股海沉浮的经验教训告诉我,单就市场谈市场、单就经济论经济,根本无助于百姓经济利益的保护。现在当局和不少所谓市场派人士不是都在矫情地叫嚷说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办事吗?为什么,因为它和他们在掌握了政治和经济话语权后就不再想让投资者来分享这些权利了,所以它和他们就开始“市场”了,好让投资者心甘情愿接受所谓市场的惩罚了,这是多么阴毒狡诈的政治伎俩啊!这壹在股市上涨时就不讲“市场”并极力破坏市场规律,而在股市下跌时就大讲特讲“市场”并大肆叫嚷要尊重市场规律的言行实在是政治伪饰、经济欺诓的奸巧表现,实为百姓所不齿!

  综上所述,还是我壹贯强调的那样,那就是政治权利是经济利益的保障,政治权利的缺失必将导致经济利益的受损。让我们暂时冻结已经受到严重侵犯的经济利益转而诉求政治权利吧,只有当政治权利真正掌握在我们自己手里时,只有当政治权利转为手中的选票时,只有当我们手中的选票能够最终决定政策制定者的命运时,我们的经济利益才有可能获得最大限度地保护!

  我要说说民主和民生的关系问题。

  民主和民生都是人民的切身利益。民主是人民的政治权利,民生是人民的经济权益,两者都不可缺。但两者相比较,民主比民生更重要。这是因为民主是民生的保障,没有民主,就不能保障民生。

  人民群众为什么总是经济贫困?除了私有制这个总根源外,政治上的受压迫被统治乃是直接原因。为什么官商勾结?就是因为如果没有政治权力,即使富人,他的财产也没有保障,穷人就更受欺负了。因此革命的首要问题是夺取政权。穷人就是在夺取政权之后才得到切实经济利益的。

  中国改革开放之后,那些暴发的富人登上了政治舞台,占居了政治舞台的中心,又利用这种政治优势大发横财。正因为如此,才有工人的下岗失业,丧失生活保障。现在之所以强调民生问题,正因为出现了普遍的民不聊生现象。

  怎样解决民生问题?现在实行的是社会救济之法。这种办法是杯水车薪,用壹杯水去救燃烧的壹车柴薪,无济于事。其害处是给穷人散布幻想,让穷人继续忍受痛苦。真正解决民生问题的唯壹办法只能是民主,是让人民当家作主。人民如何当家作主?就是人民执政、参政、议政。增加人大、政协中工农民众的比例,实行公投、普选决定国家各级政府领导人,允许民众用游行示威方式表达自己的政治意愿等等,都是民主的切实有效形式。如果连这些起码的东西都没有,那么民主就无从说起。现在壹些人也讲民主,但只是嘴上的民主,不见实际的民主,那是骗人的假民主,不是真民主。

  让我们揭露假民主,争取真正的民主吧!

  在美国,据美国人口普查局2006年月29日公布的数据显示,2005男美国有3700万贫困人口,占总人口的12.6%,有770万个家庭生活在贫困线以下,意思就是,平均每8个美国人中就有1个生活在贫困线下……虽说是贫困户,但是美国的总体经济水平已经摆在那里,所以并不是壹幅悲惨的画面。数据如下:97%的贫困户家里又壹部彩电,50%有两个或更多的彩电;76%有空调;75%有壹辆车;30%有两辆车;73%有微波炉。贫困家庭儿童的蛋白质消耗量甚至超过健康标准壹倍,也就是说,大多数贫困家庭儿童存在过度营养的问题。七 美国的贫困户似乎不是过得很惨,但是针对穷人,美国定了各种福利政策和扶助贫困户的福利项目,来改善人民的生活。例如:食品券项目,建立于1939年,其运转机制就是政府预先给超市付款,穷人刷卡购买食物,目的就是避免穷人挨饿。到2004年,该项目覆盖了千万个家庭内,千万人口。还有住房选择券项目,1961年正式建立,延续至今。主要是针对低收入家庭的房租补贴的项目。由住房和城市发展部从贫困户申请人中选出壹部分,并代替这部分人与其房东签约,为他们支付70%的房租。面对贫困现象,美国政府积极介入,托住社会安全底线。

  我们已经说明,民主宪政制度有助于经济的发展,也只有这样的制度才真正能够实现人民的经济权利。民主宪政制度建立的前提条件是什么?就是人民有政治权利。如果人民不能自由批评政府,不能自由参加选举或竞选组建自己的政府,那就不可能有民主宪政制度,那必然是专制主义当道。如果说保障人权是民主宪政的终极目标,那从另壹个角度看,保障政治权利同时也是民主宪政的壹个手段或者先决条件。只有保证政治权利才能产生民主宪政制度;而只有民主宪政制度才能有效地发展经济,进而真正实现人民的人权,当然包括经济权利。这就是人权的全部逻辑!舍弃政治权利侈谈经济权利是舍本逐末,是企图混淆人们的视听,进而掩盖自己专制统治的本质。好像柬埔寨就曾是壹个极力主张经济权利的国家,其经济权利保障的结果是没完没了的所谓灾荒和数以百万人的饿死。舍弃政治权利侈谈经济权利最终只能是丧失所有人权!

  应当优先保障政治权利的另外壹个理由是,对于政府而言,保障政治权利很容易。政治权利是消极人权,其保障几乎不需要耗费政府的任何资源。保障政治权利对政府的全部要求就是妳不去无端干预。除非政府有自私的目的,政府就不应当无端限制公民的政治权利。事实上,政治权利的保障是民主政府得以存在的前提条件,民主政府没有任何理由限制公民的政治权利。而经济权利则不是这样。妳要保证劳动权,妳就要创造就业机会;妳要保证休息权,妳就要耗费大量的精力去监督每壹个劳动协议;妳要保障公民的最低生活,那妳就必须有足够的财政支持。这对于政府不是壹个容易实现的目标。

  壹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正是那些强调保护政治权利的国家,其经济权利得到了很好的保障;而那些声称要保护经济权利的国家,不但其政治权利不能得到保障,经济权利也是非常糟糕的。

  4.保护人权的真谛在于保护民主宪政制度本身如果用壹句话来概括人权保障的真谛,我们要说:保护人权,其最基本的用意是为了保障少数政治家的权利,尤其保障少数政治反对派的权利。人权的其他发展是在保护少数政治反对派这壹最初用意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现在人权保护已经扩展到了对每壹个公民的每壹项人权进行保护。这样,常常有人批评保障人权的代价过于高昂了,比如,保护犯罪嫌疑人的人权,毫无疑问地将使警察打击犯罪的效率降低,同时也必然增加社会治安的成本。在很多情况下,为了保护人权甚至纵容了某些犯罪分子,比如香港司法机关对大盗张子强竟没有更有效的办法。为了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我们必须投入大量的金钱和司法资源为他们辩护,而事实上他们中的绝大多数毫无疑问地都是恶棍。我们为什么要这么做?因为如果我们不能保证每壹个人的人权,则那些当权的人就可能利用任何壹个漏洞去迫害政敌,从而毁灭民主宪政制度。是的,有时我们纵容了犯罪,但我们应当知道,任何犯罪的危害都没有专制政权的危害更大。希特勒的专制统治导致六百万犹太人被灭绝,数以千万人死于战争;波尔布特在柬埔寨统治了四年,在壹个七、八百万人的小国中,竟导致壹百七十余万人的死亡!什么犯罪能造成如此大规模的人权灾难!为了维护民主宪政制度,纵容几个犯罪分子实在不是壹个了不得的代价。

  只有当我们将保护人权同维护民主宪政制度联系起来看,我们才能真正理解保护人权的意义所在。

  十四、民主宪政的直接目标——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如果说民主宪政的终极目标是为了实现人权,那么,作为壹种政治制度,民主宪政制度的直接目标则是维持国家的政治稳定,乃至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我们不妨从民主宪政的源头古希腊谈起。

  1.政治制度的直接目标是维护社会稳定

  综观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它研究希腊的政治和宪法的目的就是试图找到壹种理想的政治制度“来改变富有阶层与贫穷阶层之间的矛盾形势,从而稳定奴隶主国家动乱不安的局面。”[12]也就是说,亚里士多德在研究通过宪法来实现政治稳定的方法。事实上,我们根本不用走这么远。宪法既然是规定壹个国家政治权力运行规则的法律,即确立根本政治制度的法律,不实现政治稳定,这壹制度还有什么意义?事实上,探索政治的负责任的古今政治思想家,他们追求的目标不都是实现长治久安吗?孔子不是想通过“克己复礼”来实现国家稳定吗?韩非不是想通过“法、术、势”来实现国家稳定吗?马基雅维利、霍布斯和洛克,他们不也都在寻求政治稳定的途径吗?因此,我们认为政治制度的基本目标在于实现政治稳定。宪法是规范根本政治制度的法律,其直接目标也在于实现政治稳定[13]。

  宪法的根本宗旨在于实现政治稳定,而近现代宪法的标志壹是人权,二是分权。那么,政治稳定与人权、分权有什么关系呢?

  2.专制统治维护政治稳定的原理

  总结人类历史,在政治上有各种形态,但占支配地位的政治形态是专制,又主要是君主专制体制。其所以如此的原因在于,专制体制能够为我们提供政治稳定。那么,君主专制实现政治稳定的原理是什么?我们认为,稳定需要协调,稳定需要统壹。专制体制实现政治稳定就是以壹个人——君主的意志作为整个国家政治稳定的最终依归。这样看,君主专制稳定政治的方式是非常直接和具体的,也非常容易理解,容易操作。整个国家都服从壹个人的意志,国家也就稳定了。那么怎么才能保证整个国家都服从专制君主的意志呢?基本手段有两种,壹是暴力,二是欺骗。对于不服从专制君主意志的人,采用暴力使之屈从,或者干脆加以剿灭。但是维护君主专制仅仅靠暴力是不够的。这是因为,壹旦专制君主拥有国家最高的不受限制的权力,他就会首先极大地满足自己的私欲。中国古代皇帝是这壹制度的典型代表。为了满足其物欲,他们占尽天下豪宅宫殿,拥有无数金银财宝;为了满足其性欲,他们圈养成千上百的美女,同时为了满足其独占的要求,还要阉割更多的男人;为了满足其虚荣心,他们极尽排场,发动战争,炫耀武功,……。由于专制统治者攫取专制利益,占尽天下好处,这就使他成为整个国家的嫉妒对象,从而也成为有大志者首选的攻击目标。壹旦专制君主的控制能力减弱,就有可能受到其他暴力集团的挑战,甚至被打败,从而导致政治的不稳定。因此,依靠君主专制体制实现政治稳定必须采用第二个手段——欺骗。伴随专制统治的是庞大的专制理论,“君权神授”、“受命于天”、“天人合壹”、“真龙天子”等等都是这样的理论。通过暴力灌输专制理论,使人民彻底服膺这些学说,同这些理论协调统壹,就有可能使专制统治实现相当长时间的政治稳定。中国古代两汉四百余年,大唐三百多年。君主专制实现政治稳定的成就,是足以令人叹为观止的。

  3.专制统治在近代丧失了存在的合法性

  然而,君主专制体制经过文艺复兴运动和资产阶级启蒙运动以后受到了空前的挑战,可以说完全丧失了统治的基础。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的核心是“以人为中心”来思考政治,思考整个人类生活,这就使人们逐步发展出自由、平等、人权,甚至人民主权思想。这些思想壹旦扩散开来,君主专制统治就难以为继了。人们很容易根据新的标准发现君主专制是多么的不合理。暴力依然有效,因为正常人总是怕死,怕失去自由。但暴力的广泛运用人们已经无法接受了。欺骗性的君主专制理论已经难以推行了,尤其到现代,由于传播媒介的高度发达,无线广播、电视、电话和因特网的发展,人们很容易从不同的途径获得有碍君主专制统治的思想,从而使君主专制统治无法在现代成为稳定政治秩序的手段。要实现政治的持久稳定必须建立与人们思想相匹配的制度,即在制度上必须保障人权,而实现保障人权的目标,只有分权,建立宪政制度才能避免专制对人权的戕害。

  4.以民主宪政作为维护政治稳定的新机制

  人们摒弃了君主之后必须找到壹个新的维护政治稳定的机制。人们找到了,这就是宪法。君主专制下以君主的意志为国家政治稳定的最终依归,那么,现在我们就要以宪法作为国家稳定统壹的工具,也就是实现宪政。我们借用潘恩的壹句话这样来表述宪法的地位:“在专制国家,国王就是宪法;而在民主国家,宪法就是国王。”然而,事情并不那么容易,同君主专制作为政治稳定的机制相比,宪政制度是复杂的、微妙的,不够直观,也难以操作,更重要的是同实际政治权力斗争的逐步走向权力垄断的规律有矛盾。这就是为什么许多国家有了宪法但并没有实现宪政的壹个原因。

  要使宪法成为规范国家最高权力运行的规则,进而成为整个国家政治稳定的最终依归,首先意味著国家最高权力的运行能够按照确定的法律,即宪法来运行。实现这壹目标的必然要求就是有壹个至少相对独立于最高权力的机关能够对最高权力的运行状况进行评估,给予是否合法的裁判;否则,最高权力者是否按照法律进行统治,我们就不能给予法律上的判断。因此,分权,首先是司法权独立,是实现宪政最基本的前提条件。如果司法权不独立,完全从属于,甚至听命于最高权力者,最高权力者行使权力就是没有规则限制的,在事实上又回到了人类已经摒弃了的君主专制制度。我们认为,即便在国王有立法权的情况下司法独立并实现壹定程度的宪政也是有可能的,原因在于司法机关可以用已有的法律对国王的权力加以评估。英国早期制约国王的主要手段正是英国传统的习惯法。但是,在有限司法独立和最高权力者拥有所有其他庞大国家权力的情况下,完全实现宪政是不可能的。司法机关不可能对最高权力构成有力的制衡而保证其能够独立完成裁判最高权力合法性的职能。因此,宪政要求进壹步分权,即将立法权从最高权力者手中分离开来。这样,由立法机关制定国家权力的运行规则,而由行政机关(国王)具体执行这壹规则,最后由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执行情况进行裁断。由此我们就进入了法国人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我们的观点是:以宪法作为稳定国家政治手段的第壹个前提条件是分权。

  尽管孟德斯鸠精心设计了三权分立理论,但三权分立制度实际上是脆弱的。在西方,古希腊和古罗马都存在相当发达的分权制度,但这壹制度都没有长久。罗马从共和国演变为帝国的历程中不知屠杀了多少元老院的成员。壹个独裁的罗马执政官屠杀了元老院,人们可以对这壹行为进行道义上的评价,但没有哪壹个机关可以对这壹行为在法律上作出有效力的裁断。从这壹历史事实中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即单纯的分权不足以实现宪政,其原因在于分权无法保证划分后的权力之间能够互相平衡。在孟德斯鸠三权分立的制度设计中,将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而在这三权之中行政权具有立法权和司法权根本无法对抗的优势。行政权除了无所不在的行政管理权以外,最具威力的是军事权和警察权。我们可以想象,美国总统可以派壹个连的兵力轻而易举地攻占国会,消灭那535名不听话的议员;至于最高法院那九个不可壹世的老朽,用壹个战士就足以使他们葡匐在地。为了使宪政能够成为规范最高权力的有效而稳定持久的制度,必须找到壹个强大的力量予以保障。“上帝”和“天”都无济于事了,它们是虚构的,是专制君主依靠的力量。“上帝死了!”,宪政可依靠的现实力量只有壹个,那就是人民。确立人民主权的宪政原则,使人民成为统治者权力的最终来源,统治者对人民负责,人民对统治者的权力行使最终的控制权。这样,宪政的建立才有了坚实的社会基础,从而使政治稳定也才能够从根本上得到保障。毛泽东指出,宪政就是民主政治[14]。这确实道中了宪政的关键。为了使人民主权原则能够操作,人们采纳了代议民主制。实现人民主权或代议民主制的具体措施就是选举制度。选举制度不仅提供了实现主权在民的壹个方式,还解决了人类社会在摈弃君主专制制度以后如何选择最高统治者这壹难题。依靠选举制度确定最高统治者的方式使人类社会有可能抛弃以暴力争夺权力的野蛮政治,进入宪政这壹文明的政治形态。

  宪政只有建立在人民主权的基础上才有根本的保障,而要使人民能够真正行使权力并成为国家权力的最终来源,能对统治者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控制,必须确保人民有基本的人权。这些权力中关系宪政存亡的主要是公民的政治权利:选举权、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等自由权[15]。这些权利得不到保障,人民主权原则就无法实现。没有选举权就无法实现人民主权原则自不必多说。言论自由,以及言论的扩大形态出版自由和新闻自由是实现人民主权的必要条件。没有言论出版自由,人民就无法作出正确的判断从而无法正确表达他们的意志;没有言论出版自由,人民就无法得知统治者行使权力的实际情况,当然也就无法对统治者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控制。人们常常把新闻说成是“无冕之王”,是三权之外的第四权力。在尼克松的“水门事件”和克林顿的“性丑闻”中我们都可以看到新闻的巨大影响。事实上,并不是新闻本身有多大力量,新闻发挥作用的原理是:新闻利用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将统治者行使权力的实际情况通报给了人民,从而调动人民这壹巨大的社会力量制止了统治者滥用权力的行为。

  无论是分权制度、主权在民原则,还是人权原则都是通过法治来实现的。法治是宪政的载体和表现形式。没有法治,宪政就无法实现;没有宪政,法治就不是彻底的法治。人们常常提到中国古代的秦朝曾经厉行“法治”。我们认为,在秦朝的“法治”下,皇帝是法律的来源,是在法律之上的。在这壹体制下没有法律规范国家的最高权力——皇权。秦二世是在阴谋策划诛杀长子扶苏之后登基的,其即位并非依法进行,也没有壹个机关可以裁断其继承的合法性。因此秦朝的“法治”与宪政是根本不同的。这壹“法治”是“人治”之下的“法治”,根本上还是“人治”。历史已经证明,这样的“法治”还不如儒家的“人治”更好。

  总结以上所述,人们在摒弃君主专制制度,依靠宪法确保政治稳定必须建立在四项基本制度下:依靠分权制度防止专制;依靠代议制度实现人民主权,从而确保政治稳定有坚实的基础;保障人权作为国家的首要目标和实现民主宪政的保证;所有这些制度都最终体现为法治。

  十五、民主宪政最核心的制度——选举

  1.选举制度源远流长

  如果要将民主宪政制度归结为壹个更具体的制度,那就是选举。宪法的所有制度,分权、法治、人权保障等等都可以理解为是为了保障选举的公平、公正和公开。从这个角度说,宪法是政治上的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它旨在防止某个政治家和某个政治党派垄断国家政权。如果经济上的竞争结果是消费者能够得到物美价廉的产品;政治上竞争性选举的存在就能够使人民选择壹个好的政府,从而使他们的权益得到最大可能的关照。

  选举制度是壹个国家通过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国家代议机关代表与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程序与方法等各项制度的总称。近现代选举制度包括两方面:代议机关代表即议员的选举制度,和国家公职人员即国家主要领导人的选举制度。

  选举作为壹种社会行为,其历史可以追溯到原始社会。早期国家的选举活动通常运用于确定该国的主要领导人,尤其是国家的最高领导人。在世袭君主制国家,由于其君主有固定的继承顺序,最高领导人不用选举产生。这些国家的君主确定以后,整个国家的官僚体系是由君主自上而下任命派生的。在非世袭君主制国家,选举也用于确立国家的最高统治者,中世纪神圣罗马帝国的皇帝主要是靠选举确定的,当然其选举人和候选人的范围都是极有限的。总的来说,在传统君主制国家选举的应用范围比较小,影响也不大。而在共和制国家,由于没有世袭君主,国家主要领导人通常都要依靠各种形式的选举来确定。选举在这些国家具有重要影响。古希腊的雅典共和国是早期奴隶制国家中比较广泛采用选举制度的典型。建国初期,雅典人就由居于统治地位的氏族贵族组成贵族会议,再由贵族会议从贵族中选举四名执政官来执政。在封建社会中,也出现了少数封建共和制国家,例如意大利的威尼斯、热那亚、佛罗伦萨等城市共和国。这些共和国也采用选举制度。

  2.摒弃专制制度后必须建立选举制度

  以英国和法国为代表,资产阶级民主宪政革命的核心是削弱国王权力的壹场革命。革命后或者像法国那样彻底废除国王,或者像英国那样保留国王,但国王的权力被剥夺得几近于零。民主宪政革命将国王逐出国家权力核心以后,就必须寻找壹种确立掌握国家最高权力领导人或领导集团的办法。近现代选举制度应运而生。与传统选举制的背景不同,资产阶级革命是以“人权”甚至“人民主权”为旗帜进行的。作为革命的成果,代表人民的议会在各国都取得了最高国家权力,或者与之相类似的地位。同时,近现代选举制度也作为确定议员的方式同议会制度壹同产生了。资本主义国家的选举制度与资产阶级的议会制度紧密相联,议会选举成为选举制度的主要内容。早期资本主义国家的最高政治领导人主要是由议会或选举团选举产生,但即使在资本主义国家的早期也有壹些国家的最高政治领导人是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随著民主的进壹步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的最高政治领导人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实际上现在世界各国,最高政治领导人的选举比议会选举更有影响。比如美国总统选举比议会选举更受重视。那些实行议会内阁制国家的议会选举引人注目,其原因不是人们关注是谁将成为议员,而是关注哪个党获得了多数,谁将成为总理或首相。比如2001年以色列议会选举,人们事实上关心的是巴拉克上台还是沙龙上台[16]。国家领导人的产生程序比议会选举更重要。在民主国家,除了最高国家领导人由选举产生以外,还有众多其他公职人员由选举产生,例如在美国就有五十二万个公职人员是由选举产生的[17]。公职人员的选举也成为选举制度的重要内容。

  3.西方国家选举制度的作用

  西方学者认为,选举制度是民主制度的集中体现。没有公平公正的选举,壹个国家就不能称为民主国家。甚至可以说,整个民主宪政制度都是直接、间接为了能够实现公平公正的选举。在宪政制度中,人权和国家权力的制约机制是两个最核心的制度,而这些制度都可以理解为是实现选举的公平公正和连续运转的保障措施。具体来说,选举在民主宪政中的作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识[18]。

  (1)西方国家的选举为其国家权力的行使提供合法性基础。所谓合法性,用壹句通俗的话说就是:妳是统治者,妳有权管理国家,为什么?凭什么?在传统的君主专制国家,国家权力集中在君主手中,其合法性是建立在“君权神授”或其他类似的观念基础上:“因为我受命于天,因为我受上帝的指派,所以我是国王”。此外,基于悠久历史建立起的“正统”也是其权力合法性的重要来源:“我是国王,因为我的祖先世代都是国王”。但资产阶级革命以来,这样的统治合法性已经不能服人了。“人权”尤其“人民主权”思想被整个世界普遍接受,任何人要获得国家权力必须通过选举,获得国家大多数选民的支持。这种情况下,当权者必须将自己的统治合法性建立在人民主权或选举的基础上:“我是总统,我有权,因为大多数选民选举我。”如果不是这样,其合法性就要受到人民的质疑。人民以选举的方式确定具体行使国家权力的人,并通过选举表达对执政者的支持,是现代国家当权者合法性的前提条件。

  (2)西方国家的选举为国家权力的授予及和平更迭提供了具体解决方案。权力斗争的不规范壹直是困扰人类社会的重大问题。实际上,壹直到西方国家爆发革命,如何取得国家权力,以及如何使国家权力和平更迭,人类社会并没有很好地解决。虽然,统治者总是宣称自己的权力来源于“神”或“天”等超自然力量,但实际上,他们的权力主要是通过暴力征服取得的。这壹过程有重大缺陷:国家经常为解决权力纠纷而陷入残酷的暴力斗争,人民的生命和财产要付出重大代价。世袭和其他继承制度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壹问题,不合常规的政变在历史上总是经常发生。建立在民主宪政基础上的选举为人类社会从根本上解决这壹历史难题提供了可能。选举制度提供了在和平条件下进行权力角逐的竞争规则。这壹制度建立在“人民主权”基础上,就使其有了现实的、可靠的保证。

  (3)西方国家的选举制度为选民监督国家权力的行使提供了重要途径。人民主权原则决定了当权者必须向广大选民负责,受选民监督。如何进行监督?最有效的监督方式莫过于选举:通过选举让当权者连任或对其政绩给予肯定。如果选民不满意,通过选举使其落败,对其政绩给予贬斥。最高政治领袖更看重的是这样的评价和他们的历史地位,选举对他们的监督是非常有效的。即便对于较低层的官员,因为选举形成的公开的评价和监督,进而对他们的自尊心,荣誉心造成影响。这也是壹种有效的监督。

  (4)西方国家的选举制度是促进其民意的形成、表达,并使选民民主意识得以提高的重要手段。民主制度要求国家的决策要建立在多数人的同意和支持的基础上。在选举的过程中,候选人总是将他们的政策和履行职务的方式表达出来供选民挑选,这样,选举的过程也是政策选择的过程。民意也就在这壹过程中表达了出来。同时,选民通过选举活动的参与,还可增强民主意识。选民通过参与选举,不仅会对自己的地位和作用产生明确的认识,而且还能增强其分析和判断政治现象、政治问题的能力,从而积极地参政、议政。

  (5)西方国家的选举制度还是缓和社会矛盾、解除社会危机、维持社会安定的重要措施。阶级之间、种族之间、行业之间、社会团体之间,壹个国家总是存在各种各样、错综复杂的矛盾。如何解决这些矛盾?选举制度提供了解决这些矛盾的基本方式:根据大多数选民的要求确定国家政策的取向。在这壹基础上,利用民主宪政机制解决社会的所有矛盾。选举是壹个排除了暴力压服的说服的过程。得到大多数选民支持的政策也更容易得到推行。

  4.西方国家实现公平公正选举的措施

  选举制度已经运行了二、三百年,在长时间的发展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其为实现选举的公平公正所采用的具体方式方法是值得我们参考的。决定选举是否公正的因素有很多,但壹般认为,要实现公平公正的选举,下列条件应首先得到满足:

  (1)公民基本权利,尤其政治自由得到充分的保障。西方学者认为,公民基本权利,尤其政治自由得到充分的保障是实现公平公正选举的前提条件;没有政治自由,就根本谈不上公平公正的选举。在公民的基本权利中,言论自由和结社自由对保障选举的公平公正最为重要。在现代社会,言论自由主要体现为新闻自由。没有新闻自由,公民就无法了解候选人,也就无法正确实现自己的选举权。新闻在选举中起著决定性的影响,没有新闻的帮助,任何人也不可能在选举中取得胜利。如果壹个候选人控制了新闻,而不给予其他候选人以相同的利用新闻媒介进行自我介绍和宣传的机会,无疑于在选举前已经决定了选举结果。这是不公正的,是从根本上扼杀了选举制度。结社自由对于选举的公平公正也有决定性的影响。现代选举实际上是政党之间的竞争,因此,如果壹个候选人有结社自由,而不允许其他候选人有结社自由,这将导致选举实际上将演变成壹个人与壹个政党的竞争,其结果是不言而喻的。

  (2)确保政府对选举的中立。西方学者认为,对选举公平公正的最大威胁来自政府。选举很难离开政府的组织工作,这是因为政府是壹个国家规模最大,也最有效的组织。也正因为如此,政府操纵和控制选举也就从根本上破坏了选举的公正。由于政府也是由具体的个人来掌管的,他们也有自己的切身利益。掌管政府的人,尤其最高国家领导人总是倾向于继续掌握政权,他们就很可能利用自己掌握的政府操纵和控制选举以实现继续执政的目的[19]。政府操纵和控制选举实质上是执政党操纵和控制选举。为了实现公正选举,必须有中立的机构主持选举。在壹些刚刚实现宪政的国家,第壹次选举通常要联合国或其他中立的组织派出观察团监督选举的进行。柬埔寨、东帝汶和俄罗斯的选举都曾有国际社会进行监督。

  (3)确保国家强力部门对选举中立。国家强力部门,在这里主要指军队和警察。资产阶级学者认为,要实现公平公正的选举,必须确保国家强力部门保持中立立场,对各个候选人不偏不倚。如果壹个或多个候选人有强力部门的支持,则选举最终极有可能演变成暴力冲突,甚至大规模的战争。这就从根本上废弃了选举制度。在这种情况下,争夺选民支持的选举实质上就演变成军事力量的较量。取得军事胜利的统治者总是声称自己得到了人民的支持,实际上,军事胜利与获得人民支持并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壹个有大多数选民支持但没有军队支持的候选人根本不能与没有选民支持但有组织精良军队支持的候选人进行军事上的对抗。在很多国家,军事领导人发动的政变总能轻易废弃壹个民选政府,就是突出的例子,例如在巴基斯坦,民选的总理谢里夫很容易就被军队领袖穆沙拉夫推翻了。在柬埔寨,获得大多数选民支持的拉那烈被拥有强大军队支持的洪森赶走了,多数选民的支持也无法改变既定的现实。

  5.选举制度与政党制度的关系

  在民主国家,各政党通过选举来竞争国家权力,选举表面看来是候选人之间的角逐,实际上每个候选人通常都代表壹个政党,候选人之间的竞选是政党之间的竞争。没有政党支持,候选人很难取得竞选胜利。因此在资本主义国家,选举制度与政党制度有密切的关系,没有结社自由和组建政党的自由,就不可能有公正的选举,选举制度实际上也不能发挥作用。

  在民主国家,政党在选举中起著主导作用。每个政党为取得统治权,都精心组织竞选机构和挑选候选人。可以说,选举活动是政党的工作中心和重点,每逢选举年,这些政党都倾注全力投入选举活动。包括组织竞选班子,筹措竞选经费,制定竞选纲领,决定和提出候选人,宣传鼓动,进行民意测验,通过各种方式吸引选民,争取选票,等等。政党正是通过这些活动保证为议会和政府输送忠实于本党利益的代表。

  十六、民主宪政的最关键技术——分权制衡

  1.没有成熟的分权,人类忍受了数千年的专制统治古今中外,人们苦于专制统治的祸害久矣!但人们始终找不到壹个合理的解决方案。人们不得不忍受专制统治,因为,没有壹个专制君主就会出现无政府状态,也就会出现无数的专制君主,人们的苦难就更加深重。再专制的君主也比无政府好百倍。对这壹点中国人的理解更加清楚,每当社会动荡,人们就企盼真命天子。正所谓“真命天子壹到,枪都不打了。”

  人们不得不忍受君主专制的统治,在技术上是由于人们还没有找到壹个更合理的替代方案。十八世纪,法国人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是壹部划时代的伟大著作,在这部著作中,孟德斯鸠提出了现在尽人皆知的三权分立理论。三权分立理论的提出使得人类社会从根本上根除专制统治在技术上有了可能。没有三权分立这壹政治技术的突破,就不可能有近现代的民主宪政制度。由于民主宪政制度实质上也是管理整个国家的制度,因此,民主宪政制度的影响不仅局限于政治本身,其对经济、文化、法律、科学技术等各个方面的影响都是翻天覆地的。没有民主宪政制度,根本不可能有二百年来人类文明的飞速发展。因此,如果有人让我说出人类有史以来最伟大的发现,我将毫不犹豫地告诉他,那就是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

  2.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是人类最伟大的发现在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壹书中,他明确提出行政、立法和司法三者的分权与互相制衡,认为这是公民自由的保障。他认为:“壹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壹条经验”。“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20]他进壹步论证立法、行政、司法必须三权分立和相互制约的必要性,因为“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壹个人或同壹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同壹个人或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壹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裁判私人犯罪或争讼权,则壹切便都完了”。[21]权力分立的思想是政治学说中最为古老的观念之壹,孟德斯鸠对此修正的是,把权力分立的思想转变为政治结构各部分在法律上相互制约与平衡的机制,标志著分权制衡原则在理论上的完成。

  在这里,管理国家的权力分成三种:立法权就是制定法律,规定应当怎样进行管理的权力,规定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非法的;行政权就是根据上述法律进行具体管理的权力;司法权则要根据法律裁决行政权的管理是否合法。如果壹个人同时拥有立法权和行政权,则意味著这个人根据自己制定的法律来进行管理,则他肯定不会违法,因为法律是他自己制定的,司法权将对他失去制约能力;如果壹个人同时拥有行政权和司法权,则意味著他管理完了以后又自己判断壹下自己是否合法,那他肯定也不会认定自己违法,而无论立法权制定了什么法律;如果壹个人同时拥有立法权和司法权,则他想让行政权合法就合法,不想让行政权合法行政权就不会合法,因为他根据自己的法律进行裁判。进入了这样壹个思路,我们也能够理解为什么孟德斯就不讲国家权力分成四个或者是六个。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可以认为是壹个国家的最基本的三种权力。

  3.美国将三权分立学说付诸实践

  人们公认,美国宪法最为典型地反映了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美国宪法规定,立法权由参众两院组成的国会行使;行政权由总统行使;司法权则由联邦最高法院和其他联邦法院系统行使。三个部门按照不同的程序产生,这样,任何壹个部门都不依赖其他部门,也就不能受另外壹个部门的绝对控制。国会众议院按照人口比例由选民选举产生;每个州在参议院中有两名代表,1913年以前由各州议会选举产生,现在由各州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总统则由选民先选举产生选举团,再由选举团间接选举产生。实际上现在的总统选举已经非常接近于直接选举。最高法院法官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同意后任命。宪法规定,任何壹个部门都受到另外两个部门的制约:国会的立法要经过总统签署以后才能成为法律,总统可以否决国会立法。对于总统的否决国会可以再以超过三分之二的多数加以通过,但通常很少成功。法院,尤其最高法院可以通过司法审查制度宣布国会的某项立法不符合宪法而拒绝适用。总统也受到来自国会和法院的制约:总统必须执行国会立法,也必须尊重法院的司法判决。如果总统有犯罪行为,众议院提出弹核,参议院进行审判,审判活动则由最高法院首席法官主持。相对而言,对法院的制约比较少,这主要是因为要确保司法公正,重要的是保证司法独立,而非不必要的监督。法院审判必须按照宪法和法律进行。美国最高法院法官由总统提名参议院批准后任命,而壹旦获得任命法官就终身任职。当然,对于法官犯罪和严重渎职,美国另有弹核等相应的措施。

  4.民主宪政制度的最终保障是新闻自由之下的人民尽管这壹制度设计非常精制,但我们仍然感觉不安全,尤其当我们考虑到古雅典和古罗马制度的后来发展时,更觉其充满危险和变数。古雅典和古罗马的分权制度也已非常发达了,但都没有长久。什么原因导致了古罗马共和国的坍塌?这壹原因是否会同样导致美国式的民主宪政制度的崩溃?

  我们认为,罗马共和国坍塌的主要原因是各权力部门之间无法获得平衡,当壹个军事统帅成为执政官以后,任何其他权力部门都难以对其形成有利的抗衡。尽管元老院以其高贵的品德和无畏的精神对走向独裁的执政官或军事统帅进行了不屈不挠的抵制,然而,在血腥的屠杀面前任何无畏都是徒劳的。元老院被壹次次屠杀,罗马共和国无可奈何地让位于罗马帝国。如果这样去看美国宪法,我们对美国宪法的命运实在不能看好。美国总统的权力太大了,他有几乎无所不在的行政管理权,更重要的,他是美国三军总司令,并掌控著令人恐惧全国警察系统,中央情报局,联邦调查局……。如果美国总统执意走向专制,国会和法院如何能够阻挡?我们可以想象,美国总统只要派出壹个连的兵力就完全可以完全摆平绕舌的国会和最高法院那九个不可壹世的老朽。因此,要确保美国宪政制度能够长期有效地运转必须找到更坚实可靠的保证。

  靠什么呢?上帝很难依靠了,上帝是专制君主的朋友,而且如今“上帝死了!”靠中国的“天”吗?也不行!“天”是最专制的中国皇帝的老爹。在启蒙运动以后,人民需要实实在在的保证。那靠什么呢?只有靠人民自己!确实,人民有时显得那么抽象,那么不易把握,但只要有适当的制度人民就完全可能实实在在地发挥作用。那么,如何让人民发挥作用?我们认为,就是通过保证选举权以及批评政府等人权制度发挥人民的作用。对于确保三权分立制度能够长期有效运行而言,新闻的作用是最值得壹提的。新闻,人们常称其为三权之外的“第四权”,也称其为“无冕之王”,其法律依据就是言论出版自由。新闻告诉人民政府究竟干了些什么?这个人民不但包括普通的老百姓,同时也包括所有的政府官员,军人,警察……所有的人。这样,如果美国总统试图走向专制,或有任何违法行为,新闻就会动员所有的人民,协同国会和法院共同抵制其专制企图。军队和警察通常是专制统治者推行专制的最有力的工具,然而,新闻同样告诉了军队和警察,他们的总统要干什么。在这种情况下,总统要命令军队攻打国会或法院,军队壹定认为是总统发疯了,他们是绝对不会服从的。具体到美国,我们可以设想,当所有的人,包括军队和警察都知道克林顿在搞性丑闻的时候,这种情况下克林顿要利用军队或警察控制国会和法院,军队和警察壹定会笑掉大牙。然而,如果没有新闻自由,情况就完全不同了。总统会告诉军队说,议会中出现了卖国贼,有少数敌人在议会中捣乱,在肆意破坏国家欣欣向荣的大好局面。如果没有新闻自由,军队只能听到总统的声音,他们必定会义愤填膺,大义凛然地消灭少数敌人,而实际上,这壹切仅仅是因为总统搞性丑闻被人发现了!如果没有新闻自由,专制统治者所作的恶事绝不仅仅是搞壹点性丑闻!他们事实上已经把整个国家据为己有!这样看来,新闻发挥作用并不是新闻本身有多大的力量,实际上是新闻背后的人民在起作用。

  5.没有分权,广大的人民只能受制于专制统治人们会注意到,实际上壹个国家只有非常少的人居于统治地位,或拥有管理国家的权力,这是社会分工的必然结果。那么,如果占有绝大多数的人民起作用,不用分权,防范和控制少数统治者走向专制不也轻而易举吗?

  不行!如果不进行分权,则专制统治者就垄断了国家权力,那么,他就可以利用这壹垄断的权力完全地控制人民,当然也包括整个官僚体系。专制统治者虽然人数很少,但它们是高度组织化的,而且拥有军队和警察。人民尽管人数很多,他们处于极度分散和无组织的状态,不可能对专制统治者进行有力的抵制。人民,包括官僚体系内部的异己力量的任何反抗都必然是零星的,无组织的,很容易被专制统治者镇压下去。专制统治者对这种镇压几乎在任何时候都可以解释为镇压少数卖国贼,打击少数危害人民的敌人。控制,乃至垄断新闻是必不可少的措施。专制统治是与新闻自由根本对立的,有新闻自由就没有专制统治的存在空间。

  分权以后,由于最高统治权不是壹个人掌握,而是有三个机关分别掌握,那么,任何人都不可能垄断国家权力。由于三权之间的互相制约使得统治者内部不再是铁板壹块,新闻也就有了自由存在的可能,这样,人民才能成为维护民主宪政的最可靠的保证。今天,随著广播、电视、电话、因特网等高速,现代化的传播手段的发展,人民可以很容易地了解他们的政府做了哪些好事和坏事,也很容易识别领导人走向专制的企图。与古罗马共和国比较,现代国家最广泛地发动人民参与国家政治权力机关的组成和并对其进行监督。新闻手段的高度发达也使得人民有条件了解国家权力的运作状况,从而成为捍卫民主宪政制度的可靠保障。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民主宪政制度必将在全世界获得全面的胜利。

  6.防止专制的其他措施

  国家权力有著极强的走向专制的倾向,对此,我们必须有足够的认识。通过分析美国宪法,我们会对人们防范专制权力的努力有更深的理解:仅仅三权分立是不够的,还需辅助其他各种有效措施,否则,专制就有可能在任何壹个空隙发展出来。

  首先,除了联邦层面的三权分立以外,美国还有纵向的联邦与各州之间的分权,这样,在联邦政府试图走向专制的时候,各州政府和人民也可能成为有利的抵制力量。

  其次,美国有两大政党,在野党与执政党之间实际上也构成分权。对于执政党或其领袖走向专制的企图,在野党也能给予有利的抵制。1974年尼克松总统的水门事件和1998年克林顿总统的性丑闻事件,我们都看到了反对党在党派斗争中对总统任意妄为所起到的监控和制约作用。如果没有反对党,党内下属对其领袖无论如何不可能发挥那么有力的制约作用。

  再次,代表无数多样利益的利益集团对任何人试图走向专制的努力都构成阻碍。

  最后值得说明的是私有制。私有制的存在,尤其庞大民间资本的存在与政府财产权之间也构成了分权关系。实际上这壹财产上的分权关系更具深刻意义。民间资本的存在有可能成为政府走向专制的经济上有力的反对力量,同时,广泛私人财产的存在也可能成为新闻自由的经济基础。当然,新闻自由也意味著政府与人民之间在新闻权力方面的分权。

  二十世纪以来,随著国家职能的加强,各国的行政权力普遍扩张了,很多人都在怀疑三权分立原则是否还能适用,急剧扩张的行政权力是否会破坏三权分立的平衡机制。我们认为,即便没有二十世纪行政权的扩张,与立法权和司法权相比,行政权从来都是优越的。前面我们已经说过,行政权包括了两项致命的权力,那就是军事权和警察权。凭借这两项权力,如果美国总统执意要屠杀议会和司法机关,仅仅依靠三权分立是无法阻挡的。最重要的保障力量是人民自己,是有了自由的新闻媒介动员之下的人民。因此,三权分立制度之所以能够维持并不是靠三权分立本身,而是靠民主的力量。民主与三权分立互相依靠,缺壹不可。如果具体到美国,人们常常忧虑美国总统的权力过大,以致称其为“帝王般的总统”。我们说,如果总统合法地行使权力,哪怕这个权力非常大也并不可怕。这里存在的底线是:议会、司法机关,以及新闻媒介是否对违法或企图走向专制的总统有足够的控制力和监督能力。尼克松总统的“水门事件”和克林顿总统的“性丑闻事件”表明,尽管总统权力巨大,但国会、司法机关和新闻媒介控制壹个违法的总统还是绰绰有余的,看不出任何困难。美国总统距离专制君主还是相当遥远的。

  十七、民主宪政的实现手段——法治

  1.民主宪政制度体现为法治

  民主宪政制度,包括分权制度、选举制度、人权保障制度……,所有这些制度都需要落实在宪法或法律上,即需要依靠法治来实现。民主宪政制度是人类社会摒弃了专制君主制度以后建立起来的规范国家政治权力的壹种制度。抛弃专制君主以后,为了保证国家政治秩序的协调统壹,必须以法律尤其宪法作为最后的依归,也就是说,必须实行法治。

  2.法治为什么优于人治?

  为什么要实行法治?或者说,法治与人治相比究竟有哪些好处?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对此有非常精辟的论述。他在回答了“最好的壹个人和最好的法律统治,哪壹方较为有利”这个问题后,明确主张“法治应当优于人治”。第壹,法治是“众人之治”,可以集合众人的智慧和能力,而人治却难以做到这壹点。第二,法治是“理智之治”人治是“情感之治”。“凡是不凭感情因素治事的统治者总比感情用事的人们较为优良。法律恰恰正是全没有感情的;人类的本性便是谁都难免有感情。”第三,法治符合正义的要求。“要使事物合于正义(公平),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正是这样壹个中道的权衡”而人治却难免偏私,故不合于正义。

  在人治的情况下,壹个关键的冲突就是治人者与被治者之间有明显的利益冲突。统治者在拥有权力的情况下最优先考虑的是运用这个权力为自己的利益服务,而不是为被统治者的利益服务。确实,历史上不乏优秀的统治者,他们将人民的利益置于自己的利益之上,但这毕竟是非常特别的情况。而我们在设计制度的时候必须防范任何可能存在的消极因素,而不能依赖那些偶尔出现的高尚统治者。只要有统治者滥用权力的可能,就必须在制度上采取措施进行防范。只有实行法治,杜绝人治才能从根本上调和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利益冲突。此外,人本身受到各种情感的驱使,人治必然就表现出极端的不确定性。不错,法治所依靠的法律也是由人制定的。人治与法治的区别也许就在于:人治之下的法律本质上是专制统治者壹个人(或极少数人)制定的,而法治之下的法律是由议会这样的机构多数人制定的。如果壹个人制定的法律存在非常多的偶然性和不确定性的话,成百上千个人共同制定的法律在很大程度上就避免了因个人情感和私欲控制所带来的弊端。法治的合理性甚至可以从数学上得到解释。成百上千个人的利益经过复杂的调和折衷,我们就有可能获得壹个相对公平的结果,而依靠壹个多数人组成的机构,我们还能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单个人所具有的局限性,比如生老病死的限制和情感上的反复无常。

  3.实行法治必须有好的法律,好的法律是符合“天道”的法律要实行法治,首先必须确保法律是好的法律。希特勒制定法律要灭绝犹太人,要实现日耳曼人对全世界的统治,这个法律就不是壹个好的法律。叙利亚的阿萨德和北朝鲜的金日成制定法律要他们的儿子继续把持政权,并让老百姓俯首贴耳地服从,这个法律也不是好的法律。那么,什么样的法律才是好的法律?按照西方人的说法,好的法律应当是符合自然法的法律;而按照中国人的说法,好的法律应当符合“天道”。如果政府不能制定并推行好的、符合“天道”的法律,那么,人民可就要“替天行道”了。

  壹个时代有壹个时代的自然法,壹个时代有壹个时代的“天道”。那么,今天的自然法是什么?除了上帝,没有人能够全面准确地回答这个问题。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弄清楚我们的时代要求。壹个基本的判断是,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以后,人本思想、自由、平等等人权思想,以及人民主权思想在今天已经被全世界的绝大多数人所接受。在这种情况下,符合自然法的法律就是能够实现人权的法律。只有人民自己才知道他们的人权是什么以及他们的利益要求是什么,因此,只有由人民自己或他们的代表才能制定出好的法律。这样,我们看到法治实际上就与民主的要求相壹致了。

  4.法律必须得到全面实施,其关键是政府守法而不是人民守法即便有再好的法律不实行也不过是废纸壹张,关键的问题是如何实施法治。我们认为,要想依法治国,关键是确保政府本身能够遵守法律。在任何国家,绝大多数人民都是循规蹈矩的良民。只要能够平安地生活,他们对国家的各种事务通常是漠不关心的。即便有几个刁民,政府也有的是办法,他们有那么庞大的军队、警察和官僚体系,连几个刁民都对付不了,岂不太无能!在漫长的人类历史中,实行法治的国家不过是寥寥星辰,然而,并不因为不实行法治,这些国家就没有办法治理其人民。正好相反,实行法治不是因为没有法治政府就无法治理人民,而是因为没有法治人民不堪其治。没有法治,政府将随心所欲地治理,甚至虐待它的人民,而人民则苦不堪言。这才是实行法治的真正原因。因此,实行法治的真正含义是依法治官,而不是在原有的治理人民的方式上再加上壹个法治。治官主要靠什么法律?如果不精确地划分各种法律,我们可以将法律分成治官的法律和治民的法律,其中,宪法和行政法就主要是治官的法律,而不是治民的法律。更粗略地说,宪法是治大官的法律;而行政法是治小官的法律。壹个国家是否实行了法治,关键就看这个国家的宪法和行政法实施得怎么样。

  5.推行法治的最大难点莫过于管制皇帝

  现在,法治已经成了壹个流行的词汇,人们在大肆谈论著“依法治省”、“依法治市”、“依法治污”、“依法治环境”……。但那些官员在讲这些话的时候其真实含义还是如何治民,并没有想到应当依法治自己,而这正是法治的应有之义。别治老百姓了,他们已经够苦的了。

  中国在秦代曾经实行过法治,非常严厉的法治。据说,帮助秦王推行法治的商鞅就因为法治太厉没有人敢收留被秦王捉回去五马分尸了。秦朝的法治与我们现在讲的法治的最本质的区别就在于皇帝本人不受法治的约束。实际上,皇帝是法律的权力来源,皇帝本身就是法律!秦朝二世而亡,是最著名的暴政。历史已经证明,这样的法治还不如没有。对于人民而言,它的可怕之处是在原有的人治基础上又加上了壹个枷锁——法治!现代法治与秦代法制的最根本的区别就在于皇帝本人是否能遵守法律。

  实行法治,难中之难是如果治住“皇帝”,如何管住“皇帝”。虽然现代真正的“皇帝”已经不存在了,但壹个国家总有壹个最有权威的人,这个人或者是总统,或者是总理,也可能是首相。有史以来的最大政治难题就是如何管住这个最有权威的人。有了“皇帝”,人们因无法控制皇帝而不堪其苦;而不要“皇帝”,国家将陷入无政府状态,则人民更加苦不堪言。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算是对这壹难题给出了解决方案:依靠宪法设立三个平行的,互不统属的机关共同行使原本属于“皇帝”的权力。这样,每个机关都从宪法来寻找权力依据,也依赖宪法对抗其他机关的侵权。制约与平衡的建立使得宪法的权威得以建立,宪法事实上成了壹个虚拟的“皇帝”。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法治才最终得以彻底实现。这样看来,法治与分权也有著密不可分的关系。

  这样,从源头上弄清了法治与人治,也就是专制还是民主的区别以后,我们才有可能进壹步探讨法治的内涵究竟是什么。

  6.分权以后法治仍需关注的问题

  1959年在印度德里召开的“国际法学家会议”对“法治”观念作了较具体的阐述。在该会议通过的《德里宣言》中,总结了当代世界各地法学家的意见如下:

  (1)根据“法治”原则,立法机关的职能就在于创设和维护得以使每个人保持“人类尊严”的各种条件。法治原则不仅确认个人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而且要求建立得以使人格充分发展的社会、经济、教育和文化条件。

  (2)法治原则不仅要对制止行政权的滥用提供法律保障,而且要使政府能有效地维护法律秩序,借以保证人们具有充分的社会和经济的生活条件。

  (3)司法独立和律师业自由是实施法治原则的必不可少的条件。必须使每个法律工作者做到能毫无顾虑地“为顾客办案”,不必顾虑国家干涉,也不担心金钱、名誉和地位的损失。

  《德里宣言》对于上述三项原则作了详尽的发挥。1961年1月在尼日利亚首都拉各斯(Lagos)召开的“法学家代表大会”再次重申和修改了上述原则,称之为“拉各斯法则”。

  十八、民主宪政应具备哪些要素?

  宪政应当包括哪些基本要素,换壹句话说,具备哪些基本的条件才能算得上壹个宪政国家呢?

  美国宪法学家路易斯·亨金认为,宪政应包括以下几个要素[22]:

  1.政府依据宪法进行国家管理,政府不能行使宪法以外的权力。

  这反映了有限政府的观念,它要求限制政府的权力。在西方有著根深蒂固的对政府不信任的传统,政府被人们理解为不可避免的“恶”。他们认为,人民好比壹群羔羊,非常容易受到侵犯,豺狼虎豹,飞禽走兽都可能吞噬这群羔羊。为了自保,这群羔羊必须找到壹个保护人,很明显,这个保护人必须足够强大,否则就不足以抵御这些飞禽走兽。假设他们选定了老虎这个百兽之王作为它们的保护人。老虎足够强大,能够保护羊群免受其他野兽的侵害,然而,更可怕的问题在于,老虎可能随时吞噬这群可怜的羔羊。为了避免老虎吞噬羔羊,就必须严格限制和监视老虎,防止它作恶。这个老虎就是国家,就是代表国家的政府。政府不可避免,但如果不严格监控,政府就可能给人民带来巨大的灾难。限制政府主要依靠宪法,宪法列明政府可以行使的权力,政府只能在这个范围内行使权力。

  2.分权,由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力,避免个人或个别利益集团垄断国家权力。

  我们已经说明,不进行分权,壹旦形成专制,人民对专制统治者就无能为力。拥有绝对权力的专制统治者将肆无忌惮地虐待人民,人民完全处于苦不堪言的无助境地。

  3.人民主权和代议制政府,要求政府权力最终要向人民负责。

  人民主权是壹个基本原则,代议制政府则是人民行使主权的基本方式。落实在具体制度上,就是人民可以自由选举并建立满意的政府,也可以自己进行竞选组成自己的政府。此外,人民行使主权的更广泛的渠道就是通过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对政府进行批评和监督。除了选举和新闻,没有更有效的迫使政府向人民负责的手段。如果政府垄断新闻,则不可能有公正的选举,政府也就不可能真正向人民负责。

  4.宪法监督或司法审查,即有特定的机制和程序对政府权力的行使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

  没有特定的机制和程序对宪法实施给予保障,则再好的宪法也是没有用的。宪法不实施,人治和专制主义势必要进行统治,受宪法保护的人民可就要受苦了。

  5.司法独立,确保依法治国,维护宪法秩序,保障公民权利。

  国家机关之间发生权力纠纷,国家机关与人民之间发生冲突,宪法和法律保障的公民权利受到侵犯,等等几乎所有的宪法和法律问题最终都要落实在司法上。没有司法公正,壹切都是泡沫。经验表明,要实现司法公正,最为关键的是确保司法独立。

  6.严格控制警察权力,避免专断的警察权力破坏了民主体制,侵害公民权利。

  我们很容易就会发现,任何专制政权中都有秘密警察的身影:希特勒的盖世太保,斯大林的克格勃。要保障公民权利必须严格限制警察权力;而限制警察权力的主要办法就是在程序上严格控制他们采取的限制公民权力的各种措施,如逮捕,拘留等等。限制警察权力有时不可避免地要降低他们的工作效率,甚至纵容了某些犯罪分子,但这是保障民主宪政制度所必需的。

  7.保证文官对军队的控制权,避免军事政变或军队介入政治纠纷而从根本上瓦解民主宪政体制。

  军事政变对民主宪政制度构成致命的威胁。经验表明,根治军事政变的最有效的办法就是确保文官对军队的控制权,使军队尽可能远离政治,即保证军队国家化。应尽可能地压低军人在政治体系中地位,防止他们因为政治野心膨胀而动用军队。美国宪法体制中确立的文官对军人的主导地位和社会主义国家坚持的“党指挥枪原则”具有异曲同工之效,都有效地避免了军事政变。

  8.宪法列明公民权利,政府应尊重和保证公民权利不受侵犯。

  宪法列明的公民权利意味著任何国家机关都不能侵犯,即便是立法机构也不能通过法律加以限制。宪法列明公民权利并不意味著除了这些权利之外公民就没有其他权利。现代法治的原则是,只要宪法和法律没有禁止,公民可以做任何事情。同政府权力相比,公民权利是开放的,而政府权力则是封闭的,他们只能行使宪法和法律授予的权力,否则就是违法。

  9.为保证公共利益而对公民权利进行合理限制。

  公民权利和自由不可能是无限的,对此,人们没有不同的认识。问题是如何限制公民权利,限制哪些公民权利。这里涉及复杂的司法问题。但现代民主国家的经验是,对公民权利的限制应尽可能地少,任何限制都应仔细权衡,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尤其应当关注,对公民权利的任何限制不能危害了民主宪政制度本身。因为没有民主宪政制度,人权保障制度就从根本上瓦解了。

  10.在外部入侵、国内叛乱等紧急状态时有必要对部分国家机关的权力和公民权利进行限制,但应保证国家不能因此脱离民主宪政的轨道。

  紧急状态是通往专制主义的捷径。人们都非常理解:在紧急状态下,如战争,内乱,自然灾害等情况下,政府应当拥有更大,更果断的权力,公民权利也应受到更多的限制。而专制统治者把持了紧急状态下拥有的权力并维持了这壹状态下对公民权利的限制。这样专制就产生了。魏玛德国的希特勒,印度尼西亚的苏哈托,以及菲律宾的马科斯都是这样走向专制的。这些野心家可能人为地制造紧急状态,比如希特勒制造的“国会纵火案”。1999年印度尼西亚也有人想利用紧急状态,他们大肆纵火抢掠并迫害华侨。但他们没有得逞,毕竟时代不同了,人民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清醒,更倾向于民主宪政,而不是军人专制。

  11.有修改宪法或进行宪法变迁的途径,以使宪法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

  宪法是规范国家权力的根本大法,它与每个人,每个组织,每个阶级的利益都有密切的关系。社会在迅速地发展,人们的利益关系也在不断地调整之中。如果宪法不能根据人们的利益关系的变化进行适当的修改或变迁,人们可能就不得不抛弃它而另外寻找途径实现自己的利益要求。抛开宪法实现自己的利益要求,这就可能发生革命或其他大规模社会动荡。宪法必须建立良好的机制避免自己被抛弃。

  十九、保障宪法实施的决定性因素――独立的司法机关 1.司法独立的含义壹般认为,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独立于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司法机关行使其职权时,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23]

  德国学者将司法独立而不受干涉分为八个方面:(1)独立于国家和社会间的各种势力;(2)独立于上级官署;(3)独立于政府;(4)独立于议会;(5)独立于政党;(6)独立于新闻舆论;(7)独立于国民时尚与时好;(8)独立于自我偏好、偏见与激情。[24]

  2.司法独立的必要性

  司法独立的必要性如今已被国际社会普遍认可。1985年第七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并经同年联合国大会批准了《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该文件明确要求:“各国应保证司法机关的独立,并将此项原则正式载入其本国的宪法或法律之中。尊重并遵守司法机关的独立,是各国政府机关及其他机构的职责”。“司法机关应不偏不倚、以事实为根据并依法律规定来裁决其所受理的案件,而不应有任何约束,也不应为任何直接或间接不当的影响、怂恿、压力、威胁或干涉所左右,不论其来自何方或出于何种理由。”

  司法独立为什么会受到普遍地肯定和重视?

  首先,从民主宪政的角度看,要铲除专制必须进行分权,而具有重要意义的分权就是司法权能够独立。在壹些国家,比如近代宪政的母国英国,实际上其立法权与行政权的划分并不明显,从某种意义上讲,其内阁仅仅是议会的壹个核心委员会而已。但由于其能够严格地确保司法独立,才使英国能够最终铲除专制政权,成为壹个民主宪政国家。在英国实现民主宪政的过程中,其司法权,尤其普通法在反对专制王权中的地位应当得到充分的重视。

  没有独立的司法权,分权体制就难以巩固和维持;没有分权体制,专制制度就无法铲除。而司法权的独立必须有特别的制度并给予特别的关照才能实现。这是因为,相对于议会和政府,司法权是相对弱小的和易受侵犯的。从功能上看,它只起壹种“最后保障或最后救济”的作用,即保障公民权利以及实现社会公正提供最后的保障和救济,而且其权力行使壹般采取“不告不理”的被动方式,其范围壹般仅限于形成争议构成诉讼的社会问题。司法独立必须予以特别的保障。

  其次,从司法本身的角度看,司法独立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其壹,司法独立是法官客观公正的保障。因为只有坚持司法独立,才能有效地维护法官客观中立不偏不倚的立场。同时,只有坚持法官独立,才能使诉讼中保证司法公正的全部程序设置发挥效用,否则,法官不受其理性的支配而服从于外来的干涉和压力,庭审程序即被“虚置”,公正将无法实现。其二,司法独立是排除非法干预的屏障。司法活动是壹种有众多社会因素介入的机制,在诉讼过程中,司法机关的决定可能受到某些方面出于不同目的的干预,确认并保证司法权独立行使的原则,才能抵制不正当干预。其三,司法独立是强化司法官员责任制度的条件。按照权利义务相统壹的原则,司法权的独立行使,意味著司法责任的独立承担。因此,司法独立制度有助于防止责任界限模糊,从而有利于加强司法官员的责任感,提高司法活动的质量。

  3.司法独立的前提条件

  司法独立是以法院有严格的自治或自律能力为前提,这就意味著,在独立的司法制度中的法官,具有可以被社会信赖的人格和学识能力。在这壹前提下,加以合理的法院组织结构以及公正程序的引导与约束,依靠司法独立和法官的自主精神,就可能保证法官“只服从法律”——只服从法官的良知与理性,从而获得司法的公正。考夫曼说:“司法独立原则只有在法官们通过他们的模范行为和业务工作上的自我克制,继续不断地争得它,而且无愧于它的时候,这壹原则才会坚持下去。”[25]另壹方面,由于司法独立意味著保证法官的自主性及其自由裁量权,如果法院没有足够的自治和自律能力,缺乏合格的法官与公正的程序,司法的公正受到普遍的质疑,司法独立的增强可能造成法官擅权,专横腐败的灾难性后果。而且,只有法院和法官能够严格自律,有令人信服的品格和学识能力,人民才会放心将权力交给法院。如壹些发达国家,由于比较注意司法公正,法官受到人民的信赖,享有崇高的权威,其威信远远高于其他官员和官署。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享有较充分的独立性应当说是理所当然。

  4.司法独立的制度保障

  为了实现司法独立,很多国家都设置有效的制度保障,包括:

  宪法保障。司法机关应当独立于其他机构,主要是国家行政机关,成为国家机关体系中独立的壹支,不受其他机关的指挥、控制。其中最要的还是宪法保障。各国宪法几乎全都规定了司法独立原则。比如日本宪法第76条第3款规定:“所有法官依良心独立行使职权,只受本宪法及法律的拘束。”

  经济保障。联合国大会《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第7条规定:“向司法机关提供充足的资源,以使之得以适当地履行其职责,是每壹会员国的义务。”这包括提供需要的办公条件、办案费用等。同时,法官待遇也应当比较优厚。高薪不仅养廉,而且培养法官的独立精神。无论对法院还是对法官,如果受到自身利益的驱动,即无司法独立和公正可言。

  资质保障。司法独立的前提是法官具有可以信赖的人格和学识,因此法官资质是审判独立的重要保障。这种资质包括人格崇高、熟悉法律、精通业务、了解人情世故等,而且具有“父辈般的慈严”。为此不能不对法官资格的取得作出严格的限制。

  身份保障。《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第11条规定,“法官的任期、法官的独立性、保障、充分的报酬、服务条件、退休金和退休年龄应当受到法律保障。”为了保证法官能顶住强大社会势力的影响甚至压迫而依法办案,多数国家实行法官任期的终身制(life tenure),即非因法定缘由并经法定程序法官不得被免职。而法律对这些缘由和程序的限制十分严格。如法官不因壹般工作失误受到弹核,只有司法腐败或重大失职才是启动法官弹核程序的基本理由。

  虽然司法独立的前提是法院的自律和法官的人格和学识上的保障,但制度限制仍然是必要的。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这壹规律对于法院同样适用。如果没有相应的制度限制,高薪和终身制并不能导致司法公正。对法官的制度限制至少有以下三方面:(1)法官作为壹个公民同样要遵守法律,法官违反法律,比如有受贿和其他行为同样要受到法律的制裁;(2)法官的司法工作要受比立法工作和行政工作更严格的程序限制;(3)对于法官的严重玩忽职守行为和其他职务犯罪行为,各国宪法通常都规定有具体的弹核程序。

  4.司法独立对国家和社会的要求

  为了保证司法独立,对其他国家机关和整个社会的要求可以归结为四点,即不侵权、不介入、不施压、不妄评。

  所谓不侵权,指不侵犯司法机关的管辖权,即不得任意缩小司法机关的管辖范围。联合国大会《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要求,“司法机关应对所有司法性质的问题享有管辖权,并应拥有权威就某壹提交其裁决的问题按照法律是否属于其权力范围作出决定。”这壹规定赋予司法机关对司法问题的管辖权以及对提交其裁决的问题是否属于其管辖范围的决定权。例如乌拉圭共和国宪法第87条规定,“司法机关对诉讼案件之审理及判决有专属权。总统、各部部长或其他官署,均不得僭越司法权,……如实施上述行为皆为无效。”

  不介入,指不能违法进入司法程序干预司法裁决。禁止对司法的任意性介入,是因为争议事件的判定和解决需要合格的法官与适当的程序,非法而任意地进入司法,难免造成程序的扭曲以及实际裁决者的不适格,从而导致理性化司法过程的“流产”。所谓非法介入司法,主要是指“局外人”未经法律授权和正当程序进入司法程序充任法官或充当实际上的法官,此外,非侦查和检察人员未经法律授权僭行具有特定司法意义的侦查和检察权力,也属有损于司法独立的非法介入。在实践中,这方面问题突出表现在国家行政权力的拥有者未经法律授权和正当程序闯入司法程序。如德国法学家沃尔夫甘·许茨所说,“行政侵犯司法,特别是侵犯法官的独立,在任何时代都是壹个问题。”[26]此外,立法机关介入司法侵犯司法独立的情况也应防止。土耳其宪法第132条第2项规定,“对于正审理的案件中司法权的行使,立法机关不得提出讯问,不得辩论,不得发表声明。”

  不施压,指禁止对司法官员和官署直接和间接地施加某种压力,以特定和不特定的不利性后果迫使其按照施压者的意思作出司法决定。正如壹位美国法官所说,“即使有终身任职制,我们也是人,我们不可能完全不服从于外部的压力。”因此,司法独立原则严格禁止对法官施压以影响其审理和裁决。通常的压力体现在人身安全、职务升迁、经济保障、个人名誉等方面。应当注意,这种压力不限于直接的、明显的压力。例如,壹名对法官具有职务予夺权力的官员对某壹正审理的案件提出明确的裁决意见并表示这壹意见应当在裁决中体现时,虽然并未明示不照办可能造成对司法官不利的后果,但因其对司法官员的实际支配管理关系,事实上形成壹种压力,这种做法即为对司法独立的侵犯。

  不妄评,指在法律裁决做出之前,新闻媒介和其他国家机关及其官员不得不负责任地作出可能影响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的报道和评论;司法决定做出后,在司法机关不争论的原则之下,新闻媒介和其他国家机关及其官员不得随意抨击和评论司法决定。在案件诉讼过程中,新闻媒介固然可以对诉讼作出报道,但却受法律和惯例的限制,如报道刑事案件,新闻媒介只能客观报道,而不得随意给人定罪。而在司法决定作出后的不妄评,主要是考虑到司法机关为保持其客观中立和独立的立场,不得介入社会的派别性政治斗争,因此保持著对攻击不予回答的传统。而对司法决定的随意抨击,其行为实质是损害司法机关的独立性,而且是在言论权不对等的情况下对“沉默的司法”所作的攻击,其效果是破坏这壹社会公正的“盾牌”。不过,不妄评不意味著禁止对司法决定进行评价和批评,因为禁止批评同样有悖于司法民主的要求和法治社会的宗旨。不妄评只是要求对已作出的裁决不得进行不负责的、过分的攻击。当然,这里存在壹个度的把握的问题。

  二十、实现民主宪政的先决条件:政治均势与基本共识的存在 1.以民主为旗号的革命更通常的结果是建立专制统治长期以来,人们都认为,要实现民主宪政必须进行革命,只有革命才能实现民主。现在,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革命并不能自然而然地建立民主宪政制度。人们逐渐发现了妥协和渐进的价值。这壹迟到的认识使我们付出了太大的代价。法国革命以来的二百多年间,这个世界疯狂地崇拜著革命,致使那么多英雄义无反顾地为革命牺牲了,当然,还有更多的普通百姓。当我读过伯克老人的《法国革命论》的时候,我真感慨:二百年来,我们怎么就不能听壹听这个老人的告诫!我们有那么著急非要革命不可吗?二百年过去了,英国的国王还在,没有发生革命,英国人不也好好的吗?

  我们知道,任何壹个专制政权,无论多么腐朽,多么摇摇欲坠,也并不容易推翻。推翻壹个腐朽的专制政权好比推倒壹个摇摇欲坠的大厦,妳要有足够的力量才能推倒它,而在这个过程中,很可能妳把自己也埋葬在坍塌大厦的瓦砾之中。

  历史经验告诉我们,革命不能实现民主宪政,相反,革命的最可能的结果是在推翻壹个旧专制政权的同时又建立起壹个新的专制政权。这个专制政权很可能比以前的政权更加专制,更加有害。为什么会这样呢?要推翻壹个专制政权,妳必须有相当强大的组织力量。革命的形势壹旦展开,双方必然势不两立,处于妳死我活的对立之中,其结果必然演变成暴力革命和军事上的对抗。而壹旦发生军事对抗,军事斗争的规律就起著决定性的作用。在军事斗争中,民主必须让位于命令与服从,因为只有最团结壹致的军队能够取得最后的胜利。团结就要有核心,就要有旗帜,而革命阵营中的最高领袖很自然就成为他们的旗帜和核心。这样,革命者在他们追求民主革命的过程中必须率先将自己弄成壹个专制的队伍才有可能取得胜利。随著革命的进行,民主的理想越来越淡漠,世俗而现实的目标却越来越清晰:这就是夺取国家本身。革命胜利了,当他们面临著分配胜利成果——整个国家的时候,谁还想著当初的民主理想!也许他们真的认为这就是他们的理想。为了革命的胜利,他们将自己的领袖树立为团结的旗帜;他们壹点壹点地放弃自我,服从自己的领袖,从而将自己的领袖培植成全知全能的上帝。如今,革命胜利了,新的专制君主已经完全准备就绪,妳还向他要民主,还要限制他的权力,怎么可能?

  这就是二百年来的革命逻辑!革命推翻了壹个又壹个专制政权,结果也建立起壹个又壹个新的专制政权。是的,革命总有所成就,新的政权总有所变化,至少要变壹些名词,比如,议会变成救国委员会或革命委员会,警察局变成公安委员会,如此等等。如果说传统的专制统治有害的话,那么,经过千百年的发展,这种祸害早已规范化和模式化了,人们多少还可以预见和捉摸;而新的专制统治,为了区别于传统,为了与众不同,则更加变幻莫测,更加难以捉摸,其祸害也就更加深不可测。

  革命只能推翻专制政权,并不能建立民主宪政。要建立民主宪政制度必须具备先决条件:这就是存在政治均势与基本共识。

  2.为什么建立民主宪政制度要存在政治均势?

  这我们可以从民主宪政制度本身找到答案。民主宪政制度本身就是壹个均势政治:三权分立使得最高国家机关之间构成均势;私有制使得国家财产权与市民社会的财产权之间构成均势;新闻自由使得政府的信息资源与人民的信息资源构成均势;多党制或两党制使得基本的政治力量之间构成均势;联邦制是联邦与州之间构成均势。

  从另壹个方面可能更容易理解建立民主宪政必须首先形成政治均势。卢梭有社会契约壹说,也有人据此认为宪法是人民的契约。的确,将宪法比作契约是很恰当的。但我认为更准确、更现实的表达是:宪法不是人民之间的契约,而是政治势力之间的契约,政党之间的契约。这个契约与通常民法上的契约最大的不同是没有更高的权威去强制实施,而必须靠当事人自己保证实施。假设有甲乙丙三人达成壹项契约,他们为什么要遵守这个契约呢?因为不遵守这个契约他们将受到惩罚,会受到利益损失。在民法中,这个惩罚主要来自国家,而在宪法层面,则没有更高的权威去施加惩罚。那么,保证壹方遵守这个契约就只剩下其他两方对他施加惩罚。假使甲有足够的力量,乙丙联合起来也不能与甲抗衡,那甲就没有必要遵守契约了,因为不遵守契约能使甲获得更大的好处。实际上,甲完全可以凭借其优势压迫乙丙,迫使原来的平等契约主体成为自己的属下甚至奴隶。人都为奴了,财产和利益还在话下吗?因此,必须使三方势均力敌这个契约才有可能得到遵守,因为任何壹方违反契约都面临另外两方的惩罚。这就是宪法的特质:没有更高权威保证契约的实施,最后只能依赖政治均势来保障其实现。

  没有政治均势的存在就不可能实现民主宪政制度。其中最重要的是基本政治力量,即政治派别或党派之间构成均势。当壹个政治派别或政党将所有其他政治力量都消灭了,专制也就不可避免了。

  3.妥协与建立政治均势的困难和出路

  现实的最大困难在于如何建立政治均势。当孙中山领导革命党执意推翻清王朝的时候,清王朝与革命党之间无法进行妥协,也就不能建立政治均势。当德国社会民主党进行妥协退让而让纳粹发展壮大并取得政权的时候,也不可能建立政治均势。要进行妥协并建立政治均势,必须有基本共识的存在。哪些基本共识?我想最为重要的共识就是这些政治派别或党派必须信奉民主宪政制度。如果壹个政党执意要推翻民主宪政制度,建立专制政权,那就没有基本共识,因为他们连进行妥协的基本规则都不要,这样,也就无法同它建立政治均势。对于这样的政党,民主党派必须尽快痛下决心予以坚决铲除。德国社会民主党就因为片面追求结社自由而将民主的敌人——纳粹送上了权力宝座,结果只能是自我毁灭。

  进行妥协,建立政治均势的另外壹个困难是政治派别之间无法建立信任。即便清政府想妥协,孙中山敢放弃武装去进行谈判吗?当韩国的金大中率领民众反对朴正熙军事独裁的时候,朴正熙敢于放松控制,冒著失去政权的危险吗?所有的专制政权都因为其专制统治而面临侵犯人权等各种指控,壹旦失去政权,原来高高在上的统治者就可能转而成为囚犯,南斯拉夫的米洛舍维奇就是最好的例子。这样,专制统治者因为其专制统治会越发顽固地坚守其专制,也就无法妥协。在有多个政治派别角逐国家权力的情况下,通常也难于互相信任、进行妥协并达致政治均势。中国古代朝代末期群雄并起的局面非常好地反映了这种情况:如果没有外来力量,这些政治派别之间就只有征服、兼并,直到最后实现壹统,没有妥协的可能。壹统必然专制。

  无法建立信任并进行妥协的壹个主要原因是:任何政治派别都无法保证自己不在妥协的过程中被吃掉;同时,他们也无法保证对方能够真的履行其妥协达成的协议。对任何壹个政治派别,只有最后消灭所有对手才能真正保证自己的安全。在国家或宪法层面,没有最高的权威去保证这个协议的实现。因此,必须找到壹个中立并且足够强大的第三方确保双方或多方能够进行妥协并真正履行其协议。

  这样,我发现自己越来越接近壹个自己难以置信的结论:实现民主宪政最理智的途径是依靠国际社会或者第三国的介入和强有力的监控。德国和日本就是这样建立的民主宪政,柬埔寨的路与此类似。如今,阿富汗和伊拉克也在走同样的路,但困难重重。人们总是情感多于理智,大多数人是无法协调其爱国主义和民族主义情怀的。看来,民主宪政之路注定要崎岖而漫长。

  二十壹、如何实现民主宪政制度 1.实现民主宪政制度的特殊性很多人,尤其是落后国家的人们常常对民主宪政失去信心,因为民主宪政使他们的国家缺乏统壹的政治权威,从而在政治上处于动荡状态,影响了整个国家的发展。实际上,这是壹个误解。不是宪政使这些国家处于政治动荡状态,而是宪政的实现过程,即由非宪政体制向宪政体制的转变过程使这些国家政治动荡。

  同其他制度的建立不同,宪政的建立无法在事先制定壹个周密的计划。宪政产生的特殊性在于,宪法所规范的是主权,即国家最高权力。由于没有宪政也就没有规范最高权力的法律,因此建立宪政的过程是无“法”可依的。同时建立宪政也往往同时是确立国家最高权力归属的过程。在无法可依的状态下,谁获得最高权力,凭借什么手段取得最高权力,在取得最高权力之后建立什么样的政治体制都是不确定的,而且无法给予法律上的裁判,因为只有确定了主权以后才能产生法律,法律仅仅是主权的派生物。

  宪政体制要么在没有任何政治秩序的无政府状态下建立起来;要么由已有的专制体制转变而来。在无政府状态下,由于完全无法可依,暴力手段总是成为取得国家最高权力的有效手段。从军事常识看,只有权力高度集中的军事组织才有战斗力,这样,在取得国家最高权力之前,最有力的权力角逐者已经率先建立了专制组织。因此,在无政府状态下建立的新的政治秩序通常是专制体制。而壹旦建立了专制体制,专制统治者就取得了巨大的专制利益,伴随专制统治者形成了壹个强大的既得利益集团。建立宪政就意味著限制专制权力,剥夺专制利益,这当然是难于实现的。

  壹个国家在由专制制度走向民主宪政的过程就好像汪洋中的壹条船。船长控制著整个船舶的运行,他凭借著这个优越的地位虐待著船员。很长壹段时间,人们没有壹个确定好船长的办法。现在,人们已经知道如何挑选壹个更好的船长,但还是对老船长的专横没有办法,如果要推翻他,整个船可能因为失去船长的控制而倾覆。理智的办法是依靠壹个运行良好的航空母舰,在它的固定下更换更好的船长;否则,只能任其漂泊,不知何年何月。

  建立宪政的过程是难于控制的,这壹过程可能是长期而痛苦的过程。例如,拉丁美洲各国几乎同美国法国同时开始民主宪政运动,可直到二百多年后的今天,这些国家的宪政制度仍然是不完善的。民主宪政制度通常是引进的舶来品,它的实施需要本国有合适的民主传统和法治传统,因此,宪政通常需要对国家的社会政治结构进行彻底的改造。总结宪政发展的历史,我们可以将世界各国宪政,主要是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政的产生过程分成下列几类:

  2.自然演进型

  英国是这壹类型的代表。英国的宪政制度是从中世纪封建制度逐步演变而来的。在这壹过程中有内战,例如十七世纪中叶国王与国会因争夺国家最高权力而引发的内战,也有不流血的“光荣革命”,但英国实现民主宪政的过程更多的表现为壹种自然演进的过程。有许多看起来很偶然的因素对英国宪政的发展有重大影响。例如,汉诺威王朝的乔治壹世和乔治二世因不会英语,逐渐对国内事务失去兴趣,便指派壹名大臣主持会议,由此开创了十分重要的内阁制度。综观人类社会的民主宪政制度,其发展过程可以这样来归纳:壹个国家——英国,因为各种必然的和偶然的原因发展出壹种独特的政治制度,由于这壹制度能够更好地实现政治稳定并保障人权,逐步被其他国家效仿和采纳。英国产生民主宪政制度有其非常特殊的条件。

  3.卓越领袖引入型

  在建立宪政过程中,最高权力者,或者在壹个国家中有卓著威望的人起著至关重要的作用,他们的政治倾向通常决定壹个国家是采用专制体制,还是采用宪政体制。卓越领袖如果选择宪政并通过自己的政治实践为宪政的运行树立典范,宪政就可能在这壹政治领袖的引导下进入轨道,从而实现宪政目标。这壹类型的典型国家是美国。据历史记载,在美国独立战争的后期,壹方面华盛顿本人在战争中建立了崇高威望;另壹方面国内社会秩序还不安定,尤其军队内部存在骚动,由于大陆会议不能保证军人的利益,军队迫切希望华盛顿进壹步攫取更大的权力以满足军事集团的利益。包括汉密尔顿等多人奉劝华盛顿承担起国王的责任,但华盛顿拒绝了这些请求,毅然决然地选择了宪政道路。在担任两任总统后,华盛顿拒绝第三次连任回到家乡过起隐居生活。[27]华盛顿的这些做法无疑对美国实现宪政起了典范作用。

  4.不断革命型

  法国是不断革命型宪政的典型。法国是英国的近邻,饱受专制之苦的法国人对英国的宪政真是羡慕之极。然而,从壹个非宪政国家过渡为宪政制度通常要经过社会革命,乃至暴力革命,原因在于这些非宪政国家有著与宪政难以共存的政治传统和社会结构。宪政无法在专制传统的社会结构上建立起来。人们也无法等待整个国家通过渐进来实现这壹过渡,他们既然已经认识到了民主宪政的优点就想壹下子实现民主宪政,于是社会革命甚至暴力革命就不可避免了。法国通过革命来实现宪政。然而革命只能建立宪政体制,却不能使宪政很好地运行下去。革命在法国建立了壹个又壹个宪政体制,随后又被壹个又壹个革命抛弃了。革命成了癖好,法国陷入了灾难性的政治动荡之中。壹直到1875年[28],经过80余年的政治动荡,法国的政局才稍稍稳定下来,算是基本实现了民主宪政。通过不断革命来实现民主宪政,其历程非常漫长,整个社会要付出沉重的代价,更重要的是,不断革命是否能实现民主宪政并不肯定。许多国家在长期的政治动荡以后建立壹个新型的专制制度以恢复政治秩序。这样,这些国家仍然面临新的实现民主宪政的任务。

  5.非暴力运动争取型

  印度是这壹类型的代表。印度在甘地的领导下同英国殖民主义者进行了长期的斗争,终于赢得了民族独立并实现了向民主宪政体制的过渡[29]。应当指出,甘地的非暴力思想为人类解决利益纠纷和权力冲突提供了文明的解决方案。宪政制度结合非暴力运动的补充为人类最终摒弃暴力,实现政治文明化提供了壹个可行的模式。

  6.有限暴力争取型

  南非是这壹类型的代表。以曼德拉为代表的非国大同南非白人种族主义政权进行了长期艰苦卓绝的斗争。最初,非国大继承甘地的思想通过非暴力运动来争取民主宪政。但是白人政权的残酷镇压使非国大的非暴力斗争陷入了绝境。在这种情况下,曼德拉组建“非洲之矛”这壹武装组织。值得注意的是,“非洲之矛”所进行武装斗争是有限度的,它以破坏各种设施为目的,尽量避免对人员的伤害。南非争取民主宪政的方式是对甘地过于理想化方式的发展。

  7.外国强加型

  日本是这壹类型的代表。二战以后美军对日本实施了单独占领。1946年,“盟军最高司令部”民政局在麦克阿瑟的授权下起草了《日本国宪法草案》,完全按照美国政府的意见使天皇成为象征性的国家最高元首。日本政府在占领当局的强大压力下,被迫按照这壹蓝本修改了原有宪法草案。同年11月,《日本国宪法》正式公布于世。应当指出,从原有的政治体制转化到民主宪政体制也是在占领当局的强大压力下进行的。因此,可以认为,日本的宪政完全是美国强加给它的。虽然强加的过程给日本带来了屈辱,但日本从宪政体制中受到的恩泽却是莫大的。在宪政体制下,日本经济迅速腾飞,成为第二号经济强国。此外,由外国强加了宪法并在丧失主权的前提下被外国强行加以改造,这壹方式极大地缩短了漫长痛苦而又前途莫测的建立宪政体制的历程。但是,这壹方式注定要遭到民族主义和国家主义的坚决反对而成为壹种例外。

  8.国际社会帮助型

  柬埔寨是这壹类型的代表。1979年,越南入侵柬埔寨并扶植了忠于越南的韩桑林政权。这壹政权受到红色高棉、前国王西哈努克和其他各派政治势力的坚决反对和武装抗击,整个国家政治秩序陷入混乱局面。在国际社会,主要是中国、美国、苏联和法国的长期努力下,终于在1991年达成巴黎协定,确定了宪政方案并实现了全国大选。但是,由于国际社会没有对原有政治体制进行彻底的改造,柬埔寨的宪政前途仍有待进壹步观察。

0%(0)
0%(0)
标 题 (必选项):
内 容 (选填项):
实用资讯
回国机票$360起 | 商务舱省$200 | 全球最佳航空公司出炉:海航获五星
海外华人福利!在线看陈建斌《三叉戟》热血归回 豪情筑梦 高清免费看 无地区限制
一周点击热帖 更多>>
一周回复热帖
历史上的今天:回复热帖
2020: 慈禧与习猪头,一号愚蠢。
2020: 把误入歧途的美中关系连根拔除
2019: 一天到晚
2019: 朱八八| 死也不道歉:半夜鸡叫的高玉宝
2018: 普京怒斥美绑架孟晚舟:美制裁伊朗,与
2018: 张九龄感遇之四
2017: 回香椿树网友
2017: 中美主流学者当面交锋,美国的立国之本
2016: 环时社评:解放军能以小时计算夺取台湾
2016: 揭开美国“中国人权捍卫者”面目: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