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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传统“诚信”到现代诚信
送交者: 张斌 2002年05月02日15:54:08 于 [天下论坛] 发送悄悄话

翻开报纸,打开电视,可以发现诚信已经成为当代中国社会一个非常热门的话题。在讨论逐渐深入以后,许多人产生了一个疑问:中国古代不是号称礼仪之邦吗,诚信应当是古已有之的呀?

然而,这样的问题实际上是不存在的。就总体而言,中国古代从来没有产生过真正现代意义上的诚信。如果硬要说有的话,那也只是奴才诚信和流氓诚信。

奴才诚信是单向的,即所谓奴才对主子的诚信。它的一个大前提是“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等级秩序。就象去年高考满分作文中赤兔马所表现的那种、在封建社会中为统治者所称道的“士为知已者死”的忠君思想。即死心塌地只为某个主子作奴才。主子对奴才大概是不需要诚信的。在施舍一点知遇之恩后,他就随时可以“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了。而最可笑的就是那些“忠义之士”。他们在慷慨赴死的时候,还要力劝其同伙放下武器、引颈受戮;临死之前最担心的竟然是别人鲁莽行事、以致败坏了自己的“忠义之名”。

而流氓诚信的特点就是无法无天、几个所谓侠士之间的诚信——江湖道义成为了最高准则和终极目标,从此行事可以不择手段:杀人放火、打家劫舍、视人命如草芥,还要美其名曰“劫富济贫,替天行道”,结果富倒是劫了,贫大概济的就是自己了。

因此,等级秩序和人身依附关系的存在,决定了古代中国不可能产生真正意义上的诚信。孟德斯鸠说过,有商业的地方就有美德。他最好地阐释了现代意义上的诚信,正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必然是以社会成员的平等身分和独立人格为前提的。

人与人之间互不隶属、处于同等的地位,是商品经济自身发展的要求。诚信作为一种道德准则,必然是要以法律为依托的。如果没有身分的平等,也就不可能出现真正公正的法律。诚信更将成为一种空中楼阁。另一方面,由于法律事实上的不完备性和滞后性,诚信可以在法律之外规范人们的行为,使人们即使在寻求合法利益的同时,也要在一定程度上照顾到别人的利益。这在等级秩序森严的古代社会,显然是无法想象的。

同样,如果没有独立的人格,也就不可能有对诚信的道德要求,或对取得信任必须承担责任的规范。自由总是与责任相联系的。没有自由,就无所谓责任。一方面,人们只有具备了一定的自由精神,在相互交往中才可能有必须守信的道德要求;另一方面,必须承担自身责任的道德要求,又使个人的自由和权利受到相应的约束。唯有具有自主人格,才能使自由不流于放任,将杂乱无章变得井然有序。道德的基础是公正,而公正的实质是契约。但当人们还没有取得自由契约、自由交易的权利,也就是没有平等身分和独立人格的时候,诚信不可能普遍化为整个社会的道德诉求。

值得强调的是,诚信作为一种无形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其建立和形成是一个长期积累、约定成俗、习以为常的结果;其作用之发挥,主要取决于个人的自觉遵从。由于“在一个人人为恶的世界里,谁也得不到任何好处”(霍布斯),于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感到除了法律之外还需要一些游戏规则来规范其行为,来实现彼此间的互利合作,从而实现各自的利益最大化。正如我们在生物界所发现的那样:那些最能利用周围环境的有机体,往往也是最有利于周围环境的,否则不论其生长是如何茂盛,不久就会从地球上消亡。所谓适者生存,也就是指生物体能否与周围的环境建立起一种共生、共荣的协调关系。 通过社会主体间的反复博弈,一方面对不道德者的恶行给以严厉地惩处,尽量增大作恶者为恶的机会成本,甚至使其血本无归,另一方面,对有道德的善行给以巨大的激励,提高有德性者为善的预期收益,在全社会形成合作博弈比不合作博弈更有利的普遍预期,人们才会对那些不道德和不正当的盈利行为形成自律和自我约束。如此,诚实、信任的社会道德,才能最后形成。事实上,也只有在诚信和互利的基础上,社会才有可能进一步提出为人利他的道德诉求,人们也才能真正自觉自愿地进行这种道德实践,从而达到更高的道德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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