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沒什麼戰爭新聞,美國最高法院跑來刷存在感。把個沒有最後定案的判決先給媒體刊登出來了。幾乎所有的評論都集中在墮胎內容上,而罕有反過來審視法院的運作機制。最應該質疑的,在我看來,是法院審理的過程為何要有秘密不能全程透明?如果說政府軍事部門的運作特別是作戰計劃不能完全公開,尚且可以理解,法院則沒有任何合理的理由不能全程公開。最常見的理由是擔心公眾會影響法院工作。其實反過來想,這種影響才是正當的,而秘密的過程導致不可更改的判決,才是有違公眾利益的。更可能夾帶私貨,給政客法官們暗渡陳倉的機會。又如美國法庭審理也不許錄像和直播,這種落後的制度到底在保護誰?公權力必須公開運作,這樣的基本常識美國尚不具備。實在是令人遺憾的。
法律本身有許多隨意獨斷的規定。且不說禁止與獾豬性交這種奇葩規定,就拿最普通的18歲成人界限來說,就非常腦殘。一個殺人犯或者強姦犯犯案時差一天18歲和18歲多一天,有什麼實質的區別嗎?但法律卻把處罰規定得天差地別。支持這種規定的理由通常是如果不能簡單界定,就會給法官留下過大的量裁空間,同樣導致不公平。事實是這樣的嗎?當然不是。18歲這個簡單的界限比較好判斷,查查證件,查查歷史記錄就清除了。但墮胎則不然。一個胎兒何時受孕並不能精確到天。除了當事人,外人無從知曉。但法律卻要按照懷孕周數來區分何時可以或者禁止墮胎。這麼專業的醫療資訊在緩慢的司法程序中根本就是故意把法律弄得複雜無比,圖利法官和律師。
在我看來,象墮胎這種微不足道的事,根本就不應該上升到最高法院的判決這個層面。它應該是個人的自由,而不是聯邦或者州的決定。想做的孕婦自然可以做,想幫助墮胎的醫生機構也只要符合衛生醫療標準就可以。反對的人自然也可以在非暴力的基準上做一切和平的行動。而不應該干涉他人的自由。政府的醫療保險是否應該包含墮胎服務,也應該是明碼標價的服務,有選擇才有自由。
實際上立法和判決墮胎是否合法,都是公權力侵犯私人利益。觀念相反的人都應該明白,不應該訴諸法律來約束對方,其後果必然是大家都失去自由。而這正是激辯雙方忽視的更重要的關鍵點。但卻是議員和法官們熱衷於墮胎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