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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美國法律中的程序公正 畢汝諧 (作家 紐約)
送交者: 汝諧畢 2022年09月06日12:03:14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2022年8月按:

前日,川普被抄家引發法律攻防戰。

20年前,鄙人曾於世界日報發表一系列有關美國聯邦法律的文章;謹重新推出,供網眾參考。

我的外祖父黃右昌老先生,解放前是北京大學法學院院長兼教授、中國研究羅馬法的奠基人;海峽兩岸法學界的很多名流,都出自其門下。受家庭的薰陶,我自幼便對法律很感興趣;文革亂世,我有幸跟從法律人研修中央政法幹校的教科書刑事訴訟法,文革後又補習證據法、犯罪心理學、被害人心理學等等;凡此種種,幾十年受益不淺。

十三,美國法律中的程序公正   畢汝諧 (作家 紐約)


在美國法律中,重視程序法、輕視實體法來是公認的事實。在刑事司法活動中,特別強調程序上的合法性,強調程序上的保障措施;在某些情況下,甚至忽視了被告是否有罪。

所謂程序法,也稱為審判法、訴訟法、助法、手續法等等,系實體法的對稱。程序法為18世紀英國法學家邊沁提出,是為保證實體法所規定的權利義務關係的實現而制定的訴訟程序的法律。

在美國法律中有一重要原則:任何權力必須公平地行使;對當事人不利的決定,必須聽取他本人的意見。這就是自然公正原則。別國的法律中也有這項原則,名稱不同而已。這個原則是自然法的一個表現;在司法上,自然公正原則表現為法官判案時,必須兼聽雙方意見,不能偏聽一面之詞。聽取利害關係人意見的程序,法律術語稱為聽證,是公平行使權利的基本內容。

在美國,聽證不僅是普通法的一個重要原則,而且包括在美國憲法的正當法律程序之中。美國憲法修正案第5條規定:未經正當的法律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財產。這條規定適用於聯邦政府。美國憲法修正案第14條規定:任何州不得未經正當的法律程序而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財產。這條規定適用於州政府。


美國憲法上正當法律程序的意義,就是公正行使權力。根據美國最高法院的解釋,憲法規定的正當法律程序有兩方面的意義:一,正當的法律程序是一個實體法的規則,稱為實質正當法律程序。這就意味着要求國會所制定的法律,必須符合公平與正義。如果國會所制定的法律剝奪一個人的生命、自由和財產不符合公平與正義的標準時,法院將宣告這一法律無效。二,正當法律程序是一個程序法的規則,稱為程序上的正當法律程序。這意味着剝奪私人的生命、自由和財產時,必須聽取當事人的意見,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行政法學所討論的正當法律程序,是指後者而言。

美國國會所通過的美國法典包括聯邦的全部民法、刑法及訴訟法,多達220卷。美國法典第18部共17卷,則包括了全部聯邦罪及聯邦刑事訴訟程序。 

1985年,美國最高法院在一個判決中明確宣示:問題非常清楚,正當法律程序規定,某些實體權利(生命、自由和財產權)除非按照規定的正當法律程序不能剝奪;實體法和程序法是不同的範疇,否則的話,憲法上的這個規定就完全成為同義反覆了。財產權的意義不能由規定其被剝奪的程序來界定,正如生命和自由的意義不能由規定其被剝奪的程序來界定一樣;正當法律程序是憲法所給予的保障,不是立法的恩賜。

美國法學院對程序最為強調;法學院學生在一年級時都必須學習民事程序,並被要求牢記這樣一個說法:程序是法律的心臟。

法律公正包括兩個方面: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然而,在司法實踐中常常出現魚與熊掌不可兼得的兩難選擇,二者究竟孰輕孰重呢?我們看到的情況是:在州司法系統中,為強調程序公正,常常不惜犧牲實體公正:而在聯邦司法系統中,為追求實體公正,常常罔顧程序公正。

程序公正包含許多因素和要素。這些因素和要素有時彼此相互矛盾,或者與其他一些重要方面相牴觸;譬如一件複雜的案件所需要的時間,往往超過了法定的時間;延遲的公平等於沒有公正。 

在美國,司法程序充滿了矛盾和妥協,程序公正使得程序在時間和金錢兩方面都不勝負荷;但是,要減輕這種負擔,則不僅削弱了司法程序,也動搖了整個法律制度的基礎。

人們知道,在大陸法系中,成文法是法官判案的指南;而在英美法系中,法官所倚重的是大批的司法判例。然而,隨着全球經濟一體化的長足進步,法律制度的趨同化也成為不可抗拒的潮流。在大陸法系國家中,法官固然首先考慮有關的法律規定,卻也越來越重視案例;而在英美法系國家中,法官固然首先想到看上去與之相關的案例,卻也越來越重視成文法。由此可見,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實有取長補短之必要。

1972年,美國最高法院把正當法律程序的保護,擴大到了假釋犯人。假釋管理委員會如欲取消假釋的決定,必須舉行聽證。最高法院在判決中指出:假釋犯人的自由雖然不確定,然而包含許多自由的核心價值,終止這種自由,對於假釋犯人以及其他人是一種嚴重損失;這種自由是可貴的,應當認為其在憲法修正案第14條保護範圍之內;而終止這自由,需要某種有秩序的程序,不論如何,非正式也可以。

1973年,美國最高法院把憲法正當法律程序的保護,進一步擴大了,甚至監獄內部對囚犯做出比較重大的紀律處分,也要舉行聽證。

自1972年以來,正當法律程序適用範圍雖然迅速擴張,卻也不是一面倒,而是時有曲折。美國各級法官、特別是最高法院大法官,對正當法律程序所應保護的利益,有時看法相左;因而,法院的判例有時相當牴觸。這是一個見仁見智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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