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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家”们最好少拿“法”装幌子
送交者: 芦笛 2006年06月09日14:12:44 于 [天下论坛] 发送悄悄话


“现代法家”们最好少拿“法”装幌子


芦笛


一、破题


鉴于小帮菜多是文盲,老帮菜多是文盲兼文明盲,先得解释一下题义。

“法”不是西方人的发明,中国古已有之,甚至成了个政治理论流派,称为“法家”。但咱们的“法”和西方的“法”完全是两回事,主要区别是,咱们的“法”乃是统治者的意志,是统治者们为了自己的利益单方面强加给人民的,而西方的“法”乃是社会契约,是社会经协商获得多数共识后形诸条文的对所有社会成员的强制性约束。咱们的“法制”乃是统治者随心所欲地使用法律条文来治人,罪名早就安下了,“法律”不过是个事后追加的冠冕而已;人家的“法治”(rule of law)则是“法律本身是统治者”,换言之,法律高于一切,独立于一切,执法人员不过是抽象的法的物化而已,任何人都不能高于或超越于法律之上。哪怕贵为美国总统,在理论上不过也只是议会决定的各种法案的执行工具而已。

党朋们如今乃是中国最喜欢卖弄“法”的同志,可惜他们卖弄的“法”不但和现代法治精神毫无相干,甚至还比不上古代法家,称这些人为“当代法家”其实是抬举他们了,理由见后文。不过,既然用了,那就用下去吧。

“装幌子”乃是章回小说里的用语,不是现在“打着什么什么的幌子”的意思。幌子乃是古代的商店招牌,类似旗帜,上写商号名称,高挑出来招引顾客。这“装幌子”乃是“自暴羞处自我出丑”的意思。我这题目是说,党朋们如果尚有三分羞耻之心、一分藏拙之智,则最好不要自暴其丑,专提自己不开的那把壶腾笑天下,把尿片子当成辉煌战旗挥舞,让大众一看就知道来的是那位20岁还尿床的勇士。这就是“装幌子”的意思,简短截说,也就是“拿自己见不得人的事当作字号招牌”。

老马和阿随就不必说了,看看和合同志的近作足矣。小和同志大概在网上混了10年了吧?该同志的唯一爱好就是钻研并使用“法律”,此外什么都不写,可令人气短的是,这世上没比他更大的法盲了。如果我像他那样潜心地、exclusively地钻研一门学问,早就成大师了,可他却至今是这惨不忍睹的模样。令人伤心的是,他和阿随、老马、偷笑辈不同,不是专门上网来恶心人的,而是相当认真诚挚地钻研“法律”并宣讲他的理解,唉!

说不得,这就为他郑重疗一次愚吧,至于是否能理解,看他的造化了。


二、“当代法家”的特点


上面已经说过,在把法律当成统治者单方面镇压人民的工具这点上,“当代法家”和古代法家是一致的,但在许多方面前者连后者都不如,具有以下几个明显特点:

1、当代法家从来不敢承认法治的前提是司法独立,连原始人老子都不如。老子尽管毫无“三权分立”观念,还在其著作中反对“代有司杀”。如果当代法家们真的热心法治,最该作的事就是尽一切努力争取司法独立,为中国实现法治创造最起码的前提,而不是去论证某个具体案例政府如何正确。

2、当代法家从来不敢支持人民获得立法权和修改法律权,拒绝实现法律从“统治者单方面的意志”到“社会契约”的根本转变。

3、当代法家从来不敢承认恶法的存在,更不敢谴责恶法,不但自己主张“凡是存在的都是神圣的”无耻哲学,而且试图制止他人抨击并争取废除恶法的努力,连古代儒生都不如。

4、当代法家从来不敢谴责政府犯法。但凡是朝野冲突,他们必然站在政府一边,言伪而辩,毫不知耻地扭曲法律。古代法家还有“法不阿贵”的勇气,商鞅同志连公子虔的鼻子都敢割,当代法家却专门实行“法必阿贵”,专为政府的犯罪行为辩护,专打太平拳,千方百计为受害人罗织罪名。

5、当代法家从来实行无耻的双重标准,用西方法治国家对公民的要求去苛责中国那种无法无天的国家中长大的公民,却从来不敢用西方国家对政府以及官员的要求去要求显贵们。

6、当代法家丝毫没有逻辑思维能力,马、随、和无一例外,无一篇作品不是暴露自己的极度错乱。这些同志若看过荀子那谨严的作品,又有足够智力理解其妙处的话,只怕当下就要浊气一涌,打连环吊去者。

综上所述,当代法家的存在,已经构成了中国法治化的最大障碍。


三、八九学运期间朝野双方的犯法行为


我历来主张,人民应该反对恶法并争取通过法律程序废除之,但在恶法废除前必须遵守。只有这样,才能既达到争取社会进步的目的,又能避免人民土匪化,使得中国永远没有实现法治化的可能。这一普遍原则也适用于评价六四。老万之难能可贵就在于他作的那两件事正体现了这一原则。

89学运期间,朝野双方都有犯法行为。政府犯罪远远大于百姓。学生和市民违反的无非是影响公众秩序罪,未经当局许可,并在戒严令下达后还非法占据公众场所,但这只是轻微犯罪,党朋们便说下大天来,也无法再上纲上线到哪儿去。连袁木都在六四后承认有“误伤的好人”,遮莫尔等比他还积极?

政府犯罪则非常严重,计其大端有三者:

1、欺骗全民特别是人大这个最高权力机构,在政权存在、社会治安以及人民生命财产毫未受到威胁、只是发生了长期和平示威之后,便滥用权力,毫无必要地下令戒严,激化了朝野矛盾,使得学运在本已呈现自然消解趋势之后再度获得势头,招致人民和政府毫无必要的尖锐对立,直接引出了后来的流血冲突。

2、依靠武力发动政变,不仅未经审讯宣判便终身囚禁党领袖赵紫阳,非法将人大任命的若干政府官员停职,而且使用威吓手段胁迫人大常委,不许他们召开紧急会议审议已经引出严重后果的戒严令。人类历史上还难得见到如此无耻的赤裸裸的“下克上”──人大任命的政府不但敢擅自将副总理田纪云等官员停职,而且居然敢胁迫其上司,完全是党内文革再现。

3、公开捏造“首都发生反革命暴乱”的无耻谎言欺骗国内外视听,以此为借口调动大军入城,以坦克装甲车镇压手无寸铁的百姓,血洗京城。

这三项大罪,党朋们就是浑身是嘴也赖不掉吧?尔等若真是党的忠臣而不是历史上见惯的白鼻子奸臣,就该看到,不清算邓小平、李鹏犯下的这些滔天罪行,最大的受害人还是中共。胡温应该看到,我党若想长治久安,当务之急就是先以法治党,彻底批判毛邓等人恃仗武力篡党夺权的历史罪行。如果连这条都作不到,则我党永远只能是个毫无规矩的流氓党,胡温以后的下场恐怕要比刘少奇、赵紫阳还惨。

总而言之,党朋如果真爱党,就得谴责个别党内败类犯下的这三项滥用武力篡党夺权的大罪。如果真的讲究法律,也得从公民角度谴责政府的这些犯罪行为。如果做不到这点,当然也可以在网上混下去,但拜托不要再用“法”装幌子,免得无情摧残大众肠胃。


四、和合同志的“法”和“逻辑”


【首先说明,我相信万先生的为人。】

老万为人如何,与他的论点是否正确毫无相干,就算他是十恶不赦的坏人,也不等于真理就不会在他那边。这句貌似存心忠厚的话,其实只暴露了论者彻底缺乏现代文明意识,当然比起其他爱党丑类来,和同志算是白乌鸦了。

【不过,从万先生所提供的事实来看,我认为,马悲鸣所说, 最符合法理。 】

太平洋再深也有底,人类的愚蠢没有底。早在8年前我就说过,马悲鸣现象的出现,是中国知识分子洗不去的耻辱和悲哀。和合此言对我那话作了最好的注脚。

【只有一点需要说明。在戒严令下,并不是终止宪法。而是终止宪法
中,关于示威自由,和新闻自由权利的部分。因为,戒严令本身就
是宪法所允许的。执行戒严令是在宪法允许下,暂时停止宪法中
的某些权利部分。

万先生的第一件事情,从万本人来说,并没有什么错。但是,从法理
上来说,是想让人大,在学生示威的压力和强迫下,进行表决,从而
做出有利与学生的决定。

很遗憾,这是不符合法制原理的。 】

戒严令只使得北京地区的人民暂时中断行使宪法赋予他们的某些权利诸如游行示威,戒严指挥部公告对此已经作了很具体明确的规定,但这并不使得议员们(人大常委)丧失行使宪法赋予他们的权利,否则就是军人政变,难道“法律专家”和合和马悲鸣连这点最起码的常识都没有?

万先生觉得,戒严非但没有解决社会政治危机,反而激化了朝野对立,怀疑戒严令是否正确,建议议员们复审这一举措,这是他与生俱来的神圣权利,戒严令并不能剥夺他这权利。如果和合不服气,请亮出戒严指挥部的通告来,告诉大家其中有哪一条禁止人大常委召开会议,审议他们任命的政府是否滥用了他们授予的权力,审查戒严令的法理基础与得失利弊,决定是否revoke之,又有哪一条剥夺了万先生提出这建议的权利,行不行?如果通告上找不到,刑法的有关条文也行。

做不到这点,则请随、马、和同志乖乖闭嘴,不要非法诽谤他人犯罪。诸位既然开口闭口曰“法”,自己却带头违反所在国法律,脸皮未免太厚了些吧?

至于万“想让人大,在学生示威的压力和强迫下,进行表决,从而做出有利与学生的决定”的指控则完全是典型的文革冤狱,请问你作此指控的证据是什么?万先生如果真是这么筹划,他还会同时请学生撤走么?敢情毫无证据深文周纳,罗织入罪就是你的“法制原理”?这种玩意我可是在文革见多了,用不着你去头悬梁、锥刺股地钻研凡10多年。

再说,万是否有此犯罪动机,轮得到你说么?难道人大常委们自己判断不出来?为何还有那么多常委响应他这提议?遮莫议员们连建议开会权都给戒严指挥部剥夺了?或许他们也是想用暴民胁迫自己?和合先生到底是想兴个史无前例的大狱出来,把签名的常委们一网打进去,还是影射那些人是受虐狂兼白痴?遮莫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权力机构中竟然富集了这种心态智力两失常的怪物?就算我党和您有杀父之仇,也不该如此侮辱中国的最高统治机关吧?

那“暴民胁迫议会”一说当真是个惊天动地的????笑话,要历数其????之处实在不是人类能力范围内的事。从头到尾,我只在电视上见过有学生在人大会堂外跪呈请愿书的,遮莫那就是“胁迫”?

再说,谁规定常委会只能在人大会堂里或只能在北京召开,不能到戒严地区以外的地域去秘密召开?请问你和老马从哪儿判断出来老万乃是西方迷信中的所谓soul snatcher,以特异功能possessed了常委们,使得他们只会想到广场正中去开会表决?

【我曾经在评论丁林的文章"九十岁老太的长征"中,引用了丁林文章中的
案例。说明,普通民众强迫国会接受其意见,或者强迫国会听取其意见,
是一种违法行为。并且指出了,丁林文章中被丁林称赞的主角最后被法
庭判断有罪。(丁林显然开始的时候,没有意识到【有罪】的判断。

(从那件案例的讨论来看,民主人士们远远没有理解案例法的概念。)

六四事件,是完全可以套用这个案例的。也就是说,强迫国会接受示威
者的要求,是违法的行为。

所以说,万先生的第一件事情,所要达到的目的,是不符合法制原则的。 】

上面已经指出了,所谓“强迫国会接受示威者的要求”的指控完全是人类有史以来最大的????笑话。首先,没有什么“普通民众强迫国会接受其意见,或者强迫国会听取其意见”的????,万先生只不过是提了个建议而已,正式发起倡议的乃是议员们,难道议员们自己提议开会也是“普通民众强迫国会接受其意见,或者强迫国会听取其意见”?

其次,是几时起中国成了美国的殖民地,所以美国的案例可以成为中国的判案准绳?你和随便都是爱党同志,为何动不动要援引美国法律指控中国公民犯法?这就是你们的爱国主义么?

【不过,我对万先生本人是否已经违法,持保守态度。因为,万先生的这
一目的并没有达到。万先生仅仅是"企图"。而从法理上说,仅仅有动机是
不能判罪的。】

看看这就是毕生致力于“法律研究”的“法学家”!连起码的逻辑都不懂还配谈法!

就连白痴都该知道“没有达到目的”并不等于“只有犯罪企图,没有犯罪行为”,否则世上也不会有什么“谋杀未遂”、“强奸未遂”的犯罪活动了。如果我连捅你三刀,你假死过去,我以为你死了,扬长而去,你却又活了过来,我没有达到杀害你的目的,这就“仅仅是‘企图’。而从法理上说,仅仅有动机是不能判罪的”?

就这种蠢货,居然不但奢谈法学,而且还有若干人认为他是什么法律专家,中国人的智力到底出了什么毛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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