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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司令再論打虎派
送交者: 周同 2007年12月11日15:45:33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再論打虎派


“打虎”,其實無非是三個層面的問題:

1、是非問題。虎照和虎究竟是真的嗎?任何是非問題,常人都知道,最後的結果只能是,
或雙方達成結論一致,皆大歡喜,或討論始終不能一致,就應平等態度尊重對方,各自
保留意見,求同存異。既然我不能定案為假,你不能充分證明為真,只能求同存異。

2、法律問題。如果一方堅決不認可對方的意見,絕對認定了那“是假”,不能求同存異。
而且認定這種假,現實損害了某種利益,必須要戰勝對方以維護這種利益,那就等於認定
對方是詐騙,那就不是是非問題,而是法律問題了,就應當進入司法了。

3、政治問題。如果絕對認定“是假”的一方,帶着只能自己勝利的成見訴諸司法,而司
法並不這樣認可而不受理,或甚至宣判“是假”派敗訴。那麼,這時的“是假”派必定認
為這是“官官相護”,“司法黑暗”,再下去的出路只能是你“指鹿為馬”,我就革命,
推翻政府了。這就是政治問題了。

那麼,打虎派現在處在哪個層面呢?討論是非問題層面嗎?不是。他們早已自任真相最高
法官,全部真理在他們手裡,已經不能容得一絲一毫的異議。稍有不伏貼的,便辟頭蓋腦
的棍子打過去,髒話罵過去,謠言造過去。發誓要政府給他們一個他們早已定稿的“真相”
和“公道”。陝西林業廳的出來說話,他們認為是詐騙;陝西公安廳出來鑑定也是“搞笑”
,國家林業局表示尊重下級的意見,大家求同存異,他們一聽不合己意火氣更大。那麼,
請出國務院出來鑑定相片而沒有聽他們的,他們就能服了麼?棍子等着吶!他們說,他們
“打虎”,是為了“維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不受假虎的損害。如此說,當然就不是是非
問題,而是第二個層面,法律問題了。

法律問題,就要提告了。誰來告?誰來被告?
被告容易確定:詐騙者農民周某,共犯陝西林業局、陝西公安廳、國家林業局,萬幸,國
務院還沒出面,不然一起告。
原告誰呢?“憤怒的廣大網民”?“要真相的廣大網民”?且慢。這些網民雖說“憤怒”,
“廣大”還“要真相”,但他們自己就不露真相,自己就個個匿名,好處是既“憤怒”又
可以對自己言論不負責任。匿名本身就是造假,匿名“民意”本身就應是打假的對象。但
現在起碼,這些“憤怒網民”能作原告嗎?顯然不行。

有個叫郝勁松的公民倒像點樣子,站出來負責,覺得虎照詐騙已經是事關國家民族“道德
底線”,“生死前途”問題了,當然越出是非問題了,是法律問題了,便向山西一家法院
起訴,結果駁回。山西的法院應該與陝西官方沒有利益相護的關係吧?駁回的理由就是告
訴郝某,這個案子若真是案子,應該是刑事公訴而不是民事私訴。這郝某也號稱學法律的
且是“法學碩士”,這都不懂,我看也有點要打的假罷,不提。

郝某駁回,原告成了問題。虎照詐騙案既然損害對象不是任何個人而被咬定了是“國家人
民利益”,刑事訴訟原告,只能是國家檢察機關。那麼,“廣大”打虎派們不能再匿名,
只能真名真姓出來負責地向檢察機關檢舉立案。既然你們那麼“廣大”,那麼“憤怒”,
那麼“正義”,連站出來負責任地檢舉的勇氣都沒有?
很好,也許有站出來檢舉的。
但就必須請這些負責任的打虎派檢舉者先表個態: 你們願意尊重國家檢察機關嗎?也就
是說,你能夠接受它的任何裁定嗎?檢察院只能按你的“真相”作出裁定嗎?但若以無罪
推定的裁定你的檢舉不足以證明虎照和虎為假,也就不足以證明虎照損害了“國家人民利
益”而不予立案,你會接受嗎?從今天你們認定了自己是真相的化身誓不罷休,哪一級國
家機關不聽你們的,不合你們的意志就要倒大霉來看,你們不會接受任何一級國家檢察機
關的任何不利你們的裁定的。任何一級國家檢察機關直至法院的不利你們裁定和判決,你
們都可以在網上一哄而起,大叫“黑暗”,“指鹿為馬”,剩下的路在哪裡,就是推翻政
府了。明眼人看的明白,打虎派中間極端勢力,他們背後的策動機關正引導着打虎派們的
情緒,朝這個方向走了。虎沒打完,迫不及待策動打“嫦娥”,項莊舞劍,其意在誰?意
在把溫家寶國務院打成“山西林業局”而已。

既然剩下的路,就是推翻政府了,這就進入政治問題了。某些打虎派不敢承認,要繞圈子。
但你倒告訴我,你們打虎,不是是非問題,不是法律問題,再走下去不走向推翻政府的政
治問題,你還能朝什麼方向走?
推翻政府很好。其實我也很想推翻政府。但這種推翻法就造就了成例,網上匿名“廣大網
民”一起鬨,勒令政府必須接受他的“真相”,否則就被推翻,下一個政府難道不同樣可
以如此推翻?這豈不是網上“暴民政治”?不是又是什麼?許多人號稱“徹底否定文革”,
但這種不要憲法法律,砸爛司法體系,以自己不可一世的懷疑就橫掃一切打倒一切的“民
主”,正是應當否定的文革暴民民主黑暗面。其實文革的“暴民”還是個個真名真姓造反,
敢承擔責任的,比今天網上“憤怒”而又安全的匿名暴民,可愛的多!
網上“民意”要真被視為民意,必須實名制。否則只屬參考,不必自封“民意”。


老王
2007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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