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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賴的“大西藏自治”在本質上是種族隔離的政治主張
送交者: 寒竹 2008年04月11日09:09:33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達賴的“大西藏自治”在本質上是種族隔離的政治主張

達賴從他在法國斯特拉斯堡的講話以來,多次在公開場合宣稱,他在西藏問題上的基本主張是要求在藏人居住地建立起真正的自治。對於達賴在自治名義下的藏獨本質,筆者曾專文進行過分析。但是,達賴的“大西藏自治”還有一個十分嚴重的問題,這就是它的種族隔離主張。達賴的種族隔離主張具體表現為以種族集團劃分地區和在漢藏混合居住地區實行漢藏種族分離。

地方自治,就其基本含義來說是一種分權形式的國家政治制度,它具體表現為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的分權。在實行地方自治的區域,地方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應該由當地居民產生,並擁有高於其他同級行政區的自主權。中共在1949年建政後,一共設立了內蒙,新疆,廣西,寧夏和西藏五個省一級的民族自治區。不可否認,中國兩千多年歷史的中央集權政治構架和大一統文化在今天的中國社會仍有非常深刻的影響。中國憲法規定的民族自治區是否完全得到了具體的落實是一個值得討論的問題。但是,達賴在他的《西藏和平五點方案》中提出的自治卻完全偏離了地方自治的基本方向。達賴在他的自治主張中以種族為根據,要求把所有藏人居住的地區連接成一個大西藏。2003年9月11日,達賴在華盛頓接受《美國之音》記者專訪時再次明確提出了他的 “大西藏”主張:他要求“所有藏人社會都連在一起,不管現在是自治區還是自治州”。達賴指出,藏人建立這樣一個“大西藏”的根據在於“因為他們共有一個文化,都信仰佛教,基本上說同一種語言”。由一個民族的居住分布來決定國家的行政區域的劃分在本質上是一種種族隔離的政治主張,當年南非的種族主義者曾經用這種方式來劃分過國家的行政區域。南非政府在1950年曾通過了一個集團地區法(The Group Areas Act),在全國劃出黑人和非黑人的居住行政區域。在南非廢除種族主義法律後,世界上已經很少有人堅持這種種族隔離的主張了。達賴在二十一世紀仍然還堅持這種以種族為根據來劃分行政區域的政治主張顯然是和世界潮流背道而馳的。

一個國家內部地方行政區的形成是一個漫長的歷史演變過程。今天的中國地方行政區基本上是承襲了中華民國的行政劃分,而中華民國的行政區域則又是基本承襲了清政府的劃分。從清政府到中華民國,再到現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省一級的疆域雖有變動,但西藏的邊界卻沒有根本性的變化。比較一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民國的地圖,可以清楚地看出,西藏跟各省的邊界在兩個時期的地圖中是基本一致的。而從藏族的人口分布看,早在1949年中共掌握政權之前,生活在四川,青海,甘肅和雲南的藏族居民總數就已經占了藏人數量的一半左右。也就是說,在相當長的時間中,藏族和其他民族早已混雜居住在西藏周邊的各省之中。如果現在要根據種族的理由重新劃分各省疆界,把西藏周邊四省的部分地區都劃到“大西藏”的範圍,這就不是在講西藏的地方自治問題,而是在講藏族的種族地域劃分問題。這樣勢必引起嚴重的省籍和種族衝突。堅持“以種族集團劃分地區”最大的危險就是無法公平對待區內其它族裔的居民。在今天的中國,所有省和自治區的人口都是由不同族裔共同組成。地方行政區的疆界可以因為政治或經濟的原因發生改變,但卻不能以種族和血緣為根據來改變,更不能以種族血緣為根據把不同民族隔離開來。因為以種族為理由來更改現有行政區疆界,以種族為根據來撕裂現存社會,必將引起不同種族之間的衝突和爭鬥。現代國家之所以對種族主義極為敏感,之所以極力反對種族隔離,不僅是因為種族隔離邪惡,而且還因為種族隔離將會把和平共處中的不同種族強行分開,由此埋下種族衝突和種族仇殺的火種。

要實現達賴所主張的“大西藏自治”有一個根本性的障礙,這就是如何處理“大西藏“內部的非藏族居民,其中主要是生活在這些地區的大量漢人。為了解決這個障礙,達賴表現出了他特有的“智慧”。既然要把藏族與其它民族混雜居住的地區都變為西藏人的“大西藏”,那麼最根本的辦法就是讓這個區域內只剩下藏族居民。為了保證“大西藏”種族的純淨,達賴提出了兩個具體措施:一個是禁止其它民族向藏人居住的地區移民;二是把已經在川青甘滇生活了若干代的漢人遷出,讓藏族成為這些地區唯一的主人。這樣一來,“大西藏”的邊界不僅是行政區的邊界,同時也是種族隔離的邊界。這顯然是一種道道地地的種族隔離主張。在現代社會中,不同族裔的居民在不同省區因商業,文化或其他原因進行遷徙是一種正常的社會現象。即使是在實行戶口控制的中國,近年來隨着市場經濟的發展,各省區民眾間的交流越來越頻繁,幾乎每一個省區都有大量的外來人口從事各種行業。四川人在藏人聚居地從事商業和其他活動跟四川人到廣東經商和打工一樣,都是一種商業社會的自然現象。而伴隨這種商業人口流動,外來民眾在工作地區由短期居住走向成家立業的長期移民也是一種合乎人情的自然趨勢。從發展的眼光看,隨着自由經濟的發展,各省,各民族之間的人口流動和移民現象還會越來越普遍。達賴要用一種人為的種族界線把藏人和其他民族隔離開來,拒絕漢人在藏人居住地長期工作和生活,這和他講的漢藏一家的說法顯然是背道而馳的。

達賴的種族隔離主張不僅在於它阻止各民族友好交流的荒唐性,而且還在於它要求把西藏境外漢藏混合居住地區的漢人遷出的挑釁性。在西藏行政區之外的康區和安多地區,無論是面積還是人口都遠遠超過了現在的西藏行政區。漢人和藏人在這些地區共同居住已有若干代人的歷史。要求把幾代人都居住在一個地區的漢人遷出這個地區本身就是一個危險的種族挑釁。這些地區的漢人自然會問,這是我生於斯,長於斯的土地,我為什麼要被迫遷出呢?如果按照達賴的邏輯,漢藏混合居地的漢人必須遷走以讓純粹的藏人建立起大西藏,那麼漢人難道不會用達賴的邏輯來對付達賴,要求在川青甘滇四省漢藏雜居地的藏人全部遷回到現在的西藏行政區嗎?如果說川青甘滇的康區和安多區只能居住一個民族,為什麼這個民族只能是藏人而不能是漢人呢?漢人本來就在這些地區居於多數,把藏人遷回到西藏而讓漢人在這些地區建立起純粹的漢人行政區似乎更合達賴的邏輯。顯然,人為地把多民族混居的地區改變為一個單一民族的聚居地必然引起不同民族之間的激烈衝突。種族隔離是一把雙刃劍,它會傷害到遭到隔離的民族各方,從而把中國這樣一個多民族的國家推向嚴重的種族衝突和種族仇殺火坑。達賴作為一個諾貝爾和平獎的獲得者,在他的 “西藏和平五點方案”中,在他多次回答記者的採訪中,反覆提出這種具有挑釁性的種族隔離主張,實在讓人懷疑他的真實意圖。而西方各國在自己國內不遺餘力反對種族隔離,但卻對達賴在西藏問題上的種族隔離主張視而不見,反把達賴說成是一名溫良寬厚的慈善活佛,這其間的奧秘更是令人難以捉摸。

1973年聯合國3068號決議通過的《禁止並懲治種族隔離罪行國際公約》把種族隔離宣布為“危害人類的罪行”,並在公約中的第二條對種族隔離行為有這麼一個具體界定:“任何措施,包括立法措施,旨在用下列方法按照種族界線分化人民者:為一個或一個以上種族團體的成員建立單獨的保留區或居住區”。達賴主張以種族為根據把現在漢藏等不同民族共同組成的社會活生生地撕裂,主張把漢族從漢藏混和居住之地遷移出去,正是《禁止並懲治種族隔離罪行國際公約》所界定的“按照種族界線分化人民”。這種主張如果得以實現,不僅是對藏人和漢人的犯罪,而且也是對人類的犯罪。從當今世界各國的發展看,各個民族的和睦相處,相互交流,相互融合是歷史發展的潮流。一個民族的語言,傳統文化只有在各民族間的友好交流中才能發揚光大。西藏問題解決的唯一途徑在於藏族和不同民族之間的相互理解,相互交流,相互尊重。把一個民族用種族隔離的方法封閉起來,對其他民族採取排斥的態度,只能使得民族間的誤解和衝突越來越嚴重。用保持種族單一的理由來迫使一個民族把居住之地讓給另一個民族更是在玩火。種族隔離者挑釁的是別人,最後毀掉的是自己。達賴和他的追隨者如不放棄在西藏問題上的種族隔離主張,最終只有把自己從中國的五十六個民族中隔離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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