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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的悖論
送交者: 井蛙 2008年06月10日11:07:17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殺人償命, 天經地義.

我理解這句話的意思是, 誰殺了人, 他(她)就得被殺, 是公理, 無須證明. 既然如此, 我從未懷疑過死刑的合理性. 直到不久以前, 才突然覺得這條公理把我帶進了一條死胡同, 怎麼也繞不出來.

一個人殺了人, 被別人處死. 那麼執行死刑的人, 也就殺了人, 按同一邏輯, 也就應該被處死. 為了處死他, 又有人必須殺人, 同時該被處死…不可避免的, 全世界人民就在遵循這條公理的過程中飛速走向滅亡. 然而這個悲慘的結局並沒有發生. 說明這並不是一條天經地義的公理.

如果是一條定理, 不論從邏輯上, 還是法理上, 我卻證明不了它的成立. 在此請高人指點迷津.

先從邏輯上講. 假設殺人的具體過程可以忽略不計, 也就是說對死刑執行者不予追究, 只對殺人動機審判, 看動機殺人者是不是應該被殺. 殺人的動機有千百萬種, 但可以一言蔽之, 即殺人者認為被殺者該死. 惡棍殺良民只是因為他認為良民該死. 法官判惡棍死刑也是因為他認為惡棍該死. 惡棍和法官遵循的是同一邏輯. 思路是一樣的. 只是他們的價值取向可能有所不同.

說到價值取向大概就算法理的範疇了. 首先說明我對法理這兩個字特別沒把握. 在此姑妄用之吧. 以價值取向來認定被殺的該死, 惡棍和法官在這一點上沒有區別, 都是按自己腦中建立的法理判人死刑. 區別是, 法官的法理世人認同, 惡棍的法理世人不認同. 但是不認同就該死嗎? 這個世界不認同比認同多. 那世人豈不又都走到絕路上去了? 惡棍作案時, 說不定就覺得自己是良民, 而被殺的才是惡棍. 或者更糟糕的, 法官本人就是一個惡棍. 怎麼能證明判官保證比被判的殺得對呢? 個中道理我說不清楚. 但有一點我很明白, 就是死刑面前人人平等. 按照同一機制, 每個人都不能保證某一天自己不會被判死. 這個推導結果令人不寒而慄.

這事我越想越覺得靠不住. 為了給大伙兒留條後路, 我覺得法律制定者最好還是廢除死刑. 這裡聲明, 廢除死刑不等於不懲辦惡行. 更何況, 本蛙認為死對人類真的不是最大的懲罰(不在本篇討論之列), 要不什麼叫死有餘辜? 或生不如死呢?

”華盛頓郵報”曾經登過一則報道. 講的是美國司法在”人道化死刑”的過程中, 擬雇用有正式行醫執照的麻醉師執行死刑. 沒想到重金之下居然一個勇夫都招不到. 醫生們說他們幹這行可不是為了殺人, 而是為了救人的. 無奈只好退而求其次, 訓練獄卒充當麻醉鄶子手. 這個例子展示了某一群人的生死觀. 對本蛙很有啟發.

聖經十戒中第六戒說“不可殺人” (出埃及記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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