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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下关于sin和crime的讨论中发现人们对这两者之间的关系还没完全搞清。
首先,sin 不等同于今天刑法意义下的 crime。这一点相信很多人经过讨论后应该很清楚了。
然而,这两者又是有禁密联系的。这一点很多人忽略了。这也是造成生活委员和5K口水仗的重要原因之一。
其实在英文里,sin 有可数名词和不可数名词之分。不可数形式的sin作为抽像概念,指的是人堕落的本性,而不是指俱体的行为(包括思想和行动)。用基督教/犹太教神学概念来说,就是人
的不完美或缺陷。
然而sin还可以作为可数名词来指俱体的行为或装态。比如仇恨、嫉妒、说谎不诚实等等。所以
我们可以说某某行为是 a sin. 如过说这些还之是笼统泛指的话,那么,犹太律法(包括大家都知
道的十诫)的600多条规定,违反任何一条,都是 a sin 或 sins,且有具体惩罚条例。因此,在
律法意义下,这些 俱体的sins和今天刑法意义下的crimes在概念上就很接近了,虽然内容有很大不同。
即便是crime这个词也不一定是具体刑法意下的罪,也可以是道义上可以谴责和声讨的罪 (比如对毛泽东在世时所作所为的谴责/声讨,多属于这一性质)。
然而不管是crime也好, 还是具体的sin也好,从神学观点来看,这些统统源于那个抽像意义的作为不可数名词的sin (有人建议译成“罪性”,或带竖心旁的“罪”)及其引起的犯罪倾向。
还是回到人们所熟系的关于那个犯奸淫的女人的故事上来吧。一群犹太人抓住了个正在行淫的
妇女,按犹太律法,这是个具体的带有惩罚条例的sin,和今天所说的crime(刑事犯罪)在概念上
基本一致,而且是个现行(当场活捉)。当他们把这个女人带到耶稣面前,问是否要用石头打死
的时候,耶稣的回答是:你们中间谁没有罪的可以第一个拿石头打她。
请问:耶稣所说的罪究竟是刑法意义下具体的罪呢还是抽像意义下的罪性?
我的答案是两着皆有,不可分割。正是由于人类普遍的罪性才导致每个犹太人在一生中不可
避免的,或明或暗,或多或少,或在形上,或在精神实质上都犯了犹太律法规定的具体的”罪“。
我想,在对待毛泽东的罪恶声讨上,5K今天请大家思考的是同样性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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