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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新星號貨輪的沉沒和船員死亡事件,相信大夥已看過不少報道,有一定程度的了
解。但對事件的責任該由誰承擔,卻沒說到點子上。下面本人就此分析一下,談談
我的看法。
我認為這次事件的主要負責者應該是船東。根據報道,造成該事件的原因有兩個:
一是說運載的大米因海水滲入受潮,受貨人拒絕收貨並要求賠償。還入稟法院申請
扣船。二是該船有走私的嫌疑。因此船東命令船長在沒辦理離港手續情況下,駛離
港口。
這兩個原因都不應是船東下令私自駛離港口的理由。前者作為承運方有免責條款,
俗話說“行船走馬三分險”,由於惡劣天氣所造成的貨損,船方是不負責賠償的。
再說根據慣例,買賣雙方都應給貨物買了保險。船東不應該,也沒理由因此置船舶
和船員的安全不顧。後者就更不應該是理由了,打擊走私是全球性的。既然在別人
國家,人家認為你船有走私嫌疑只好接受檢查,不接受檢查私自逃離,那不是與法
律對抗嗎?
所以船東(香港某船公司)有不可推卸的主要責任。
其次要負責任的是船長。有道是“將在外君命有所不受”。你是船長,對船舶和現
場情況最了解,作為一名船長,應時刻將船員和船舶安全放在首位。對有違此原則
的命令拒絕執行。我可以說,該船長不合格。說句題外話,本人不是種族歧視,但
菲航、印尼航空公司的飛機我是不乘的。
第三有責任的是俄邊防巡邏艦。你奉命追回有問題的貨輪是可以,但不能過度使用
武力和見死不救。從老毛子的歷史看,再根據有關報道,他們追上後很可能二話不
說(也就喊兩遍話)就開炮,先警告後炮擊。而且炮擊時新星輪在公海。至於在公海
他國軍艦有無權力開炮打別國商船,那就要請教法律專家了。
中方應明確告訴俄方,若對其處理結果不滿意,將以同樣方式對待類似情況的俄國
船隻。中國政府早就應該明白這一點:行動的力量和效果比說話有效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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