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woody: 中國是一個現代國家嗎?--出幾個思考題 |
| 送交者: woody 2009年09月12日19:06:10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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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現代”二字,很容易使人想起”四個現代化”。因年代久遠,記不清是周恩來還是鄧小平提出來的了,也記不清是哪四個現代化了,好象是工業,農業,國防,科技吧。但有一點是記得很清楚的,就是要實現的這些現代化,都是物質的東西,或曰“硬件”,而沒有一項“軟件”,如社會制度。也許提出者認為中國已經具有人類社會最優越的制度,雖然沒有人,包括中共自己,能搞清這是一種什麼制度,至今還在爭論什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社會主義,共產主義;儘管這一制度未能防止文革等一連竄毀滅性災難;儘管怎麼也想不通一個具有人類社會最先進制度的國家怎麼連現代國家的行列都未跨入。
自“實現四個現代化”這一口號的提出,迄今已逾至少二三十年。中國進入現代化了嗎?若以這一口號里的“硬件”作為標準,也許至少已進入可以爭論一下的程度了。但本文並不打算以這些“硬件”作為標準來進行探討,而是以社會制度作為出發點。之所以會想起作這麼一個探討,是因為讀了德國著名社會學家馬克思。維博(MAX WEBER)關於一個現代國家在社會制度方面應具有哪些特點的理論。這裡先要說明,既是探討,就不是嚴謹的論證,只是一些初步的想法,提出來作為討論的起點。 維博在《社會和經濟組織理論(THEORY OF SOCIAL AND ECONOMIC ORGANIZATION)》一書中對“權威(AUTHORITY,這裡指政治權力)”作了分類。他認為權威有以下三種: 一,傳統型 此類權威存在於前工業化社會中。在這樣的社會裡,權力掌握在個人手中。而由誰掌權則取決於習俗或傳承。比如酋長和國王,他們之所以被遵從,是因為本來如此或向來如此。這些掌權者雖然也會作諮詢,包括向神諮詢,但他們的權威屬於個人,且不容挑戰。 二,人格型 此類權威產生於人格領袖的個人魅力。人們之所以服從他們,完全是出於信服他們的個人能力。這樣的領袖人物往往在重大危機中取得權力。因為在這樣的危機中,人們自然而然地寄希望於一些看起來具有超自然,超人,或至少在一些具體方面具有超群的力量和特質的領袖人物。象希特勒,默索里尼,毛澤東,奧巴馬,等等,都屬於這樣的人物。很明顯,如果不受制約,這樣的權威往往會產生災難性的後果。 三,法理型 此類權威建基於法制和現代機構所實施的行政性而非隨意人為的程序。這些現代機構包括法院,憲法,行政管理和立法。領導人的權力來自於這些機構的授予並受其制約。個人魅力依然可以有一定的作用,但不能脫離法理範圍。比如奧巴馬,雖然具有超群的魅力,但也只有依法當選才能取得總統的權力,而且不能為所欲為。他的健保“改革”方案一再受阻,便是最明顯的一例。 概括起來,前兩類權威屬人治,第三類權威屬法治。維博認為,前兩類權威與現代社會漸行漸遠,現代國家都以法治取代了人治。也就是說,法治是現代國家在社會制度方面的一個標誌。現代國家可以有很多標準,但社會制度方面的標準是必不可少的。所以,根據維博的觀點,未實行法治的國家,無論在其他方面如何先進,都稱不上現代國家。 我很贊同維博的見解。社會制度的演變,是人類社會演變的一個十分重要的標誌。人類社會的建立,目的是最大程度地滿足人的需要。沒有制度的保障,社會動盪便是常態,連生存這樣的最低需求都難以滿足,遑論其他。這與人類社會的目的背道而馳。而制度的保障,唯有法治。因為法治能夠驅除人治的隨意性,做到公正持平,使穩定成為常態。西方有句廣為流傳的民諺:無公正,無和平。這句民諺簡潔明了地點出了公正對於社會穩定的決定性作用。一個現代社會,應該至少能夠做到在制度上保障社會基本穩定了。 所以,以法治作為現代社會在社會制度上的標準是很恰當的。 什麼是法治?總括地說,便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裡包括兩個基本要素:一,所有的人適用同樣的法律,即適用法律不能因人而異;二,法律高於一切,所有的人,所有的機構都要服從,不能“刑不上大夫,禮不下庶人”。諸如黨大還是法大之類的問題,簡直愚蠢。 是不是法律制定出來了,法治就實現了?當然不是。否則中國在古時候就實現法治了。中國在很早的時候就有了法律,什麼“唐律”“宋律”的一大堆。但是有法不依。皇帝在偶爾心血來潮時會問上一句:“該當何罪?”揣摩上意者便答“依律當斬”,或“依律發配”。溫家寶在接受CNN訪談時說了一段關於中國法治問題的一段話,也指出不但要有法,更要依法才能算是法治。這段話,連同一些關於民主的言論,在國內的新聞報道里被刪除了。 為什麼會有法不依?問題出在權力集中。立法者與司法者為同一人,或同一機構,那麼是否依法辦事就取決於當權者的自覺了。歷史告訴我們,絕大多數當權者沒有這個自覺性。暴君和昏君遠遠多過賢君和明君,貪官遠遠多過清官。所以法國法學家孟德斯鳩(MONTESQUIEU)和英國哲學家約翰。洛克(JOHN LOCKE)提出了分權的主張。他們指出,只有把立法權和司法權分開,才能最大限度地防止腐敗(注意,是最大限度,而不是根除。根除是不可能的)。需要說明的是,分權有兩種方式,一種是立法,司法,行政管理三權分立,一種是立法,司法兩權分立,行政管理屬立法機構的一部分。有的國家,如美國,實行三權分立。有些國家,如英國,加拿大,實行兩權分立。 為什麼絕大多數當權者不能自覺依法辦事?這就要從人的本性談起了。 人之初,到底是性本善還是性本惡?這個問題爭論了數千年了,迄無定論。也許還要再爭數千年。但可以肯定的是,人的特質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基因的結構和排列。子曰“食色,性也”。他老人家顯然是在大量觀察的基礎上得出這個結論的。而今天我們知道,人體內部有消化系統和生殖系統,這就決定了人具有食慾和性慾。這是與生具來,無法改變的,除非改變基因。人的生理特徵,和許多其他動物並無不同。因而,人的本性中具有獸性,而且很強烈。但人和動物又有一個根本性的區別,即人具有複雜的思維能力(這裡要強調複雜,因為一些高級動物也具備簡單的思維能力)。因此,人並不總是憑着本能行事,在重大行動前通常會思考一番。這種思考通常不外以下兩方面:一是道德,二是結果。前者判斷對錯,後者判斷得失。如果牽涉的利益不大,往往只需判斷對錯即可。一旦牽涉重大利益,就不會只憑道德判斷了。欲望所趨,往往衝破道德的制約。這時就要考慮得失了。只有當失大於得時,人才會止步。當權者並非特殊材料製成,他們的思路也不例外。是否依法辦事,取決於得失。如果手握立法司法兩權,不依法辦事便不會受到任何懲罰,不會有毫髮之失。這樣一來,在利益面前,當權者怎會止步?這就是為什麼讀多少聖賢書,搞多少思想教育,發多少紅頭文件都不能解決問題的根本原因。只有分開立法司法兩權,使當權者違法也要受到懲罰,才能使其知所畏懼,不敢不依法辦事。 有了法治,是否就能解決一切問題了呢?當然不能。還是會有人鋌而走險。但很顯然,問題會降到最低限度。這就是有制度和無制度的根本區別。因為制度不能解決一切問題而鼓吹制度無用論,等於因為藥物不能剷除病毒而鼓吹吃藥無用論。 那麼是不是把立法和司法分為兩個機構,就實現了分權了呢?當然不是。如果還有一個太上皇凌駕於這兩個機構之上,而這個太上皇又是一個利益集團的話,那麼這兩個機構就只不過是服務於這個太上皇的兩個工具,不但沒有分權,而且比只有一個機構更壞。形式上一分為二,並未帶來分權,卻帶來了資源的大量浪費,因為兩套班子當然比一套班子要消耗多得多的人力物力。更糟糕的是,權雖未分,利益卻是要均占的。於是,行賄成本不得不翻一番。這多消耗的資源,這增加的成本,最終是要由老百姓來承擔的。在這樣的體制下,一個利益集團獨占立法,司法兩權,除盤剝更甚外,與封建帝制並無絲毫的區別。 如何才能實行真正的分權呢?只有一條路,就是把那兩個機構頭上的太上皇換成人民。人民最終掌握所有大權,把立法和司法權分別授予兩個不同的機構,這兩個機構分別向人民負責。只有這樣,這兩者間的關係才能成為相互制約的關係,無法形成兩權獨占,魚肉人民的局面。很明顯,要做到這一條,只能依靠民主。 可見,法治靠分權,分權靠民主。 我要說的,就這些了。中國是不是一個現代國家,請君自行判斷。建議思考以下問題: 法治是不是一個現代國家的必要條件?如果是,為什麼?如果不是,為什麼?哪些是?為什麼? 法治是否取決於分權?分權是否取決於民主?如果是,為什麼?如果不是,為什麼?法治取決於什麼?為什麼? 中國是不是一個法治國家?如果是,為什麼?如果不是,為什麼? 回答了以上問題後,便可對中國是不是一個現代國家的問題作出判斷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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