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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談“以言治罪”
送交者: 張三一言 2003年03月01日16:39:45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議員認為自己說錯話而道歉是內容正確與否的問題,不是有沒有這樣的言論權利問題,更不是合法違法問題。

在美國罵黑人不是犯法,是說話內容不正確,所以說罵黑人犯法之說是不符合事實的;三K黨合法存在和活動就是證明,這一方面丁林(林達)具體詳盡的解釋。

例如你在朋友婚禮面前談死人塌屋的事,會遭到朋友趕出場,但這是你說話內容不正確、說話場合不適當,不是你沒有說這樣的話的權利。

再說,一間公司、一個社團作出某些規定,違者炒魷開除。這是個人和公司社團間的合約,與以言治罪並不是一回事。比如說兩廂情悅下,任何人都有與異性做愛的權利,但當你有了婚姻契約時,你就不能這樣做了。

「還是實話實說,我覺得你只是在那些左派的言論基礎上給人以“殺人惡魔式”的“戰爭狂”的稱號,和共產黨在劉狄只是在網上的言論而聯想到她的陰謀顛覆嫌疑而逮捕之是沒有兩樣的。」這裡最大的問題是把“以言治罪”和“反對別人的意見”兩個概念混淆了。

以言治罪必不可少的條件,一是有一個有權者,二是有一個無權者,三是有權者對無權者做了禁絕其發表意見的權利的行動,四是無權者別無選擇的權利。現在別人把要殺死自己二千萬同胞來統一台灣的人視作是殺人狂之類,並不符合上述條件,所以與言論自由無關。很明白的事實是說別人殺人狂的人一點也沒有侵犯到被指為殺人狂的人的任何一點言論權利。這時說殺人狂者和被說殺人狂者都存在完全相等的權利。

共產黨「共產黨在劉狄只是在網上的言論而聯想到她的陰謀顛覆嫌疑而逮捕……」,則是符合了上述四個必要條件,所以是以言治罪。

大不了你只能說持這種說別人是殺人狂的思想的我,一朝權力在手就會剝奪不同意見者的言論自由權利。但有這種可能並不是已經存在的事實,所以不能把可能當事實辦。

「我指的是這樣的一種事,說白了就是在“君子動口”而沒“動手”的情況下給人立罪。而“君子”在動口時有沒有惡意傷害他人又構成“誣陷”和“傷害他人名譽”罪成不成立。也許你不認同我的觀點,但我對你發表以言入罪的質詢就是我覺得你的最後那一段是有“惡意”的,而且是有“傷害性”的」

你總不能把你認為別人有惡意,或是並末形成事實的“傷害性”就等同以言治罪。如果認為有惡意就等同是以言治罪,那麼如果我認為你指我以言治罪就是惡意地要我不要作反對戰爭的言論,那麼這一來,你就成了對我以言治罪了。又比如我認為你反對我反對殺台灣同胞,你就是主張殺台灣同胞,其“傷害性”就更嚴重了。可見這樣的思路和理論是很難成立的。

我們這一次討論的是以言治罪的問題,由這個問題引發的其它問題我不想討論。我認為對以言治罪的問題我的意見已經說完了,再說也是舊話重提,所以不想再討論下去。

又:你多次提到我錯誤理解你文章的原意等問題,在此向你表示歉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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