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芦鹤: 復習『言論自由』 |
| 送交者: 芦鹤 2009年12月29日01:53:01 于 [天下论坛] 发送悄悄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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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曉波一案判決的結果,讓很多人認為劉曉波是『因言獲罪』,換句話說,劉曉波的言論及文章,屬于『言論自由』的范疇。看來,有必要復習一下什么是『言論自由』。 言论自由在联合国颁布的《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第十九条被明确定义:
一.人人有保持意见不受干预之权利。 二.人人有发表自由之权利;此种权利包括以语言、文字或出版物、艺术或自己选择之其他方式,不分国界,寻求、接受及传播各种消息及思想之自由。 三.本条第二项所载权利之行使,附有特别责任及义务,故得予以某种限制,但此种限制以经法律规定,且为下列各项所必要者为限: (子) 尊重他人权利或名誉; (丑) 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风化。 言論自由是一項基本權利,但它不是絕對的,不能被用作暴力、言語文字誹謗、煽動顛覆或淫穢言行的理由。堅固的民主國家一般只有在面臨高度威脅的情況下,才有理由禁止可能會激起暴力、妄害他人名譽、推翻合憲政府或鼓動淫蕩行為的言論。大多數民主國家也禁止煽動種族或民族仇恨的言論。 民主制度面臨的挑戰是,要在兩者之間保持平衡:在捍衛言論和集會自由的同時,抵制確實鼓動暴力、威嚇或顛覆行動的言論。
界定言論自由的限度和所承擔的責任,應該是各國法律的事情,我想,這應該沒有什么問題。因此,中國刑法中有顛覆國家政權的罪名,是有所本的,無可厚非。 還應該提到的是,言論是介于是思想(想法)和行動之間的東西,有時是思想(想法),有時就是行動(行為)。相當令人遺憾的是,很多人并沒有意識到言論還具有這樣的特征或是屬性,因此常常就會想到『因言獲罪』。理解言論有時就是行動(行為)這樣的特征屬性或是,應該不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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