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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中金: 尴尬的律师
送交者: 沙中金 2010年02月03日04:38:46 于 [天下论坛] 发送悄悄话

中国的法律目前只能算一个伪命题,因为它尚不具有最终裁决效力。而且,进行法律解释、判决、执行的机构都没有脱离于行政权力、公众舆论的影响。换言之,法律并非中立的。 

  李庄案凸显三个致命问题,决定中国法律的命运和中国法治的前途。

  第一,律师代理刑事羁押被告人的会见权益和通话内容保密的权益。由已知的信息看,李庄是被当事人供认的。警方强调李庄协助被告试图做“伪证”。按照现行刑法和律师法,律师协助被告争取减刑、免刑、辩白指控罪行,都属于正当行使辩护权益。在会见当事人期间,任何关于辩护策略的对话都是保密内容。因此,即使李庄确实有建议当事人辩白、脱罪的言论,也不可以因此受到指控。更进一步讲,即使当事人确实在法庭上自辩无罪,当然这种辩解在检方看来是“伪证”,律师也不负有纠正当事人“伪证”的责任。

  第二,重庆警方越权操纵法律、媒体,显示警察国家的可怕局面。李庄可谓是因言入罪的又一个受害人。不同的是,李庄是因为代理刑事被告的辩护意见受到指控。如果任何人向刑事被告提供辩白指控罪名的意见都可以称为“伪证”,那么无数被告的亲朋好友都可以像李庄一样被投入监狱。这样的打击面,重庆警方搞的太大了吧。

  第三,众多民众对李庄被捕拍手称快,表明中国人法律意识淡漠,权利观念原始。律师代理被告,是在法律的框架下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在中国这样的警方、检方强势的国家,法院也不中立,被告人的权利保护就更加困难。中国民众不能理解,无论被告人怎样十恶不赦,他也有接受法律公正审判的权利。况且,在真相未明前,被告人与任何一个普通公民一样,有使用法律辩解自己行为的权利。中国民众无法理解这种权利的天然本质。刑事被告人在被羁押前和羁押后,都天然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在羁押前,享有人身自由;虽然在羁押后丧失这种自由,却仍然享有法律赋予任何公民的其它自由和权益。律师的作用就是要保护被告确实地享有这些权益。

中国的公民社会处在幼稚时期,中国律师的尴尬地位是这个时代的一个代表性符号。从近年屡有律师大胆代理“声名狼藉”被告的事实看,中国正处在法治成型的前夜。数十年后,人们会为这些律师拍案。不管他们出于什么目的提供辩护,其辩护行为本身即体现出挑战强权、维护法律尊严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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