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方鲲鹏: 《美国打官司实录》(28) 指鹿为马(二) |
| 送交者: 方鲲鹏 2010年06月19日17:26:18 于 [天下论坛] 发送悄悄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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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鹿为马的对象甚至还可以是我的诉求。 审判庭在审判案件时犯的错误,在法律上可以定义为反转性错误(Reversible error)和非反转性错误两类。反转性错误是指错误性质严重,如果没有犯这个错误,判决结果可能就不一样。换言之,如果不纠正,有司法不公的后果。法律规定上诉庭发现审判庭犯了反转性错误后,必须推翻与该错误有关的判决。非反转性错误是指不严重的错误,虽然是个错误,但是犯了或没犯这个错误,对于最后审判结果没实际影响。对于审判庭犯了非反转性错误的判决,法律规定上诉庭应维持原判。 本案被告在2005年7月15日提了一个紧急动议,虽然是紧急动议,但这个动议一直到该年的11月4日才开听证会结案。在听证会前,被告用书面形式,在听证会进行中,被告又用口头形式,向法官要求我偿还她为这个动议付出的律师费用,这个要求被法官当庭正式否决。 在2006年12月到2007年3月本案遗留问题的最后审判期间,没有一方在审判期间提及2005年的紧急动议一案,然而法官在2007年5月30日发出的审判判决意见书中却对这个紧急动议的部分内容作出重新判决。这位法官在意见书里称他查阅了被告提交的证据,发现被告2005年紧急动议花费的律师费用为3,250美元。进而他对18个月前已经结案了的紧急动议律师费问题作出二次判决,判我偿还被告这笔律师费用。需要着重指出,被告对紧急动议律师费的重复要求及附带的证据都是她的律师在庭审结束三十多天后未经合法程序向法官提出,法官接受此要求和证据明显违反了法律。 我在随后的上诉中明确陈述,审判庭的这项判决至少犯了4个反转性错误: 第一,这个判决是对民事赔偿要求的重复判决,违背法律。 第二,紧急动议律师费赔偿的要求在庭审期间从未提出,审判庭在作此项惩罚性判决前没有给我申辩的机会,剥夺了我的宪法权利。 第三,法院规则明文规定,对动议的律师费赔偿要求必须在动议结案后的20天内提出。本案已数十倍超出法律规定的时效。 第四,紧急动议听证会上已作出我没有任何不良动机的结论。本案现任法官不是那件紧急动议案的听证法官,仅凭想像就把原结论推翻,并以此为依据判我赔偿被告的律师费用,违反了法律程序和法庭已认定的事实。 我还强调了,以上4个反转性错误,哪怕只要发生其中的一个,也足够成为推翻审判庭这项判决的法律依据。为此,我要求上诉庭推翻该项判决。但是上诉庭对我的诉求指鹿为马,堂堂然地宣称,我对这个问题的上诉诉求是减少被判决的律师费数额。在这种看似在无意中对我的诉求作出歪曲转述后,审判庭就理直气壮地引用两例判例法,强调法官对赔偿律师费的多少有自由裁量权,结论当然是维持原判。 上诉庭错误转述我的诉求,从而把这个上诉问题从判决是违法的质的争论,变成为关于判决的数额的量的争议,是无意间的疏忽,还是有心为之?这个问题在上诉庭驳回我的重新考虑动议之后就毫无悬念了。 在收到上诉庭对我的上诉判决后,我即向上诉庭发了一个重新考虑动议,要求上诉庭重新考虑它的判决。在律师费问题上,重新考虑动议特别强调审判庭的律师费判决存在4个反转性错误,因此遵循法律,我的上诉诉求是请求上诉庭撤销审判庭的该项判决,而不是如上诉庭在意见书里所称的,对偿还紧急动议律师费的判决数额讨价还价。 上诉庭对我的重新考虑动议,除写了“驳回”一词,别无一个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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