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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伐林: 談打死北師大女附中校長的責任追究
送交者: 高伐林 2010年08月06日16:58:03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宋彬彬沒有親自動手打人更沒有打死人,這一點看來各方並無異議。但是她是否應負領導罪責?我認為,這取決於在原校領導成為“黑幫”被打倒、工作組又倉皇撤走之後的政治真空中,她擔任副主席的“學生代表會”,究竟有沒有領導權威?


◆高伐林

  這是2006年8月6日的一篇舊作,原題為《卞仲耘之死·文化差異·無罪推定》。感覺對今天的討論也還有一定意義,翻出來重貼於此。不過四年前,像宋彬彬和她的幾位同學做出若干澄清的《也談卞仲耘之死》,以及葉維麗的《好故事未必是好歷史》等文章都還沒有出來,所以本文的有些看法,顯然沒有“與時俱進”,顯得過時了。有些明顯的與史實不符的文字,我做了訂正(例如,原來寫的是“當時擔任該校紅衛兵負責人的宋彬彬”,但據最新考證,8月5日這天,該校並沒有成立“紅衛兵”,7月31日成立的“毛澤東主義紅衛兵”,是幾個比較激進的邊緣學生自己成立的,與宋沒有關係。我就改成了“當時擔任該校學生代表會副主席的宋彬彬”。類似地方還有幾處)
  有一處非常關鍵,無法修改原文,我就加了一大段今天的認識,用不同顏色標出。——高伐林按


  昨天(2006年8月5日——高按)拜讀網友×××對我採訪卡瑪一段對話的評論,突然心中一震:8月5日,這不正是北師大附中副校長卞仲耘活活被紅衛兵打死的四十年忌日嗎?不禁為之黯然。
  ×××所評論的,正是與卞仲耘被打死有關的話題:當時擔任該校學生代表會副主席的宋彬彬是否應對打死卞負有責任?由此並延伸到中國人與西方人的文化差異。

卡瑪和王友琴怎麼說的

  我先後採訪了電影製作人卡瑪和文革學者王友琴,談到宋彬彬這一問題時有不同看法。為方便讀者起見,我先將這兩段話摘抄於此,也摘錄×××的相關評論:

  卡瑪:……殘酷迫害過人的人,我就找不着願意出來談的(高按:指在《八九點鐘的太陽》中出鏡)──所以只有第一個給毛澤東戴上紅衛兵袖章的宋彬彬為那些人背黑鍋了。
  高伐林:“背黑鍋”?現在的年輕人不清楚當時的情況了:毛主席問她的名字是不是文質彬彬的“彬彬”兩字,然後告誡“要武嘛”。第二天官方報刊發表署名“宋要武”的文章,講述給毛主席戴紅衛兵袖章的經過。學者的書裡和民間圍繞她有很多傳言,你的影片為什麼採信宋彬彬的辯解,說沒有打過人呢?
  卡瑪:我認為要公正就應該把她的話報道出來。說到相信不相信,你的問題也可以反過來問:你根據什麼相信她打過人?指控一個人打人、甚至打死人,是很嚴重的事情。我面對兩種不同的說法,第一種是有關“宋要武打人”的不着邊際的傳言,所謂“學者的書裡”根據的也只是這些,傳言一經懶學者引用便成了“正史”。第二種是我多年來從許多與她有直接接觸的人那裡了解的情況,例如,宋彬彬所在的師大女附中打死女校長,我問過“文革”研究學者王友琴,王在這個問題上調查最深入,她說宋彬彬沒有參予。
在  紅衛兵暴力確實蔓延全國情況下,“宋要武”成了一個“合成人物”符號,什麼壞事都安在她身上,她變成“文革”中紅衛兵暴行的化身。這對於宋彬彬來講,不公平。
  (《專訪卡瑪:始終凝望中國八九點鐘的太陽》,寫於2004年6月。)

  王友琴:我看到網上您和卡瑪的對話,她提到我說了(宋彬彬)“沒有參與”,很覺得奇怪。
  什麼是“參與”?我想,在中文裡“參與”不是生僻的詞,其意義很清楚。讀我發表的文章,你會清楚地知道我是否會說出宋彬彬“沒有”“參與”。
  關於北京師大女附中副校長卞仲耘在學校中被紅衛兵學生打死的事件,在我的新書《文革受難者》裡,有一篇兩萬字的文章。這篇文章在網上發表已經四年。我的更早寫到卞仲耘之死的文章《1966:學生打老師的革命》則發表在1995年。
  卞仲耘是北京第一個被紅衛兵打死的教育工作者。宋彬彬是這個學校的紅衛兵領導人。我的調查和描述重心是受難者。這篇文章中有幾處提到宋彬彬。
  一處是:卞仲耘所在中學的第一張大字報是宋彬彬和另外兩個高三學生貼出的。他們很快得到被派到學校來的“工作組”的支持。卞仲耘等被“揪出來”遭到鬥爭。宋彬彬成為“革命師生代表會”的副主任。
  一處是:(1966年)7月31日,北京師大女附中成立了紅衛兵組織。宋彬彬是紅衛兵負責人。毛澤東下令撤出“工作組”後,學校里紅衛兵掌權。8月4日紅衛兵用暴力攻擊了一批原學校領導人、教員和所謂“家庭出身不好”的學生。8月5日,卞仲耘等5人一起遭到紅衛兵學生的暴力鬥爭。她遭到三個小時的毆打和折磨,被打死在校中。另外四人也被打成重傷,一位副校長胡志濤被打成骨折。
  一處是:卞仲耘死亡的當天晚上,宋彬彬等紅衛兵領導人去北京飯店見了中共北京市委第二書記吳德,報告卞仲耘之死。沒有人出面制止暴力。
  一處是:8月18日,毛澤東在天安門廣場第一次檢閱紅衛兵。宋彬彬給毛澤東戴上了紅衛兵袖章,毛澤東對她說了“要武”。他們二人的大幅照片發表出來,署名 “宋要武”的文章《我給毛主席戴上了紅袖章》發表在《人民日報》二版頭條。她的父親宋任窮在那時被提升為中共中央政治局候補委員。8月18日大會以後,在師大女附中的化學實驗室里,紅衛兵把一個附近飯館的18歲的女服務員綁在柱子上打死。在此後的20天裡,數千北京的教育工作者以及居民被紅衛兵活活打死。大規模的群體暴力迫害也迅速在全國蔓延,卞仲耘的命運成為很多人的命運。
  從以上事實,您以為可以說宋彬彬“沒有”“參與”嗎?
  僅僅從邏輯上說,除非一個人是時時刻刻緊緊跟隨着另一個人的,不然都不能來作證說那個人“沒有”做什麼。也就是說,只有宋彬彬自己或者跟她關係非常密切的人,才可以說她“沒有參與”。
  另外,應該說明,卡瑪在製作她的電影時,並沒有向我問過任何問題。
  (《專訪王友琴:大規模殘害生命是“文革”最主要罪惡》,2004年7-8月)

  ×××評論說:
  對於卡瑪和王友琴,我都表示由衷和深深的敬意。這樣的人在我們這個社會是實在太少了。
  ……但關於宋“參與”打死“女校長”的事……她(王友琴)表現出缺乏唯證據的做法,也正是在這點上,更加強了我對您文章里那幾段表示是“文化上的差異所致”的觀念。……我是很客氣和理性看待王的這些話語的,也正是基於我對她的尊敬。
  ……王對宋所有的推斷“其參與”都是不嚴謹和經不起法庭檢驗的,更何況其“參與”這很含糊其辭不嚴謹的說法就不能成為定論的語言。也正是在這點上,我對王的“從以上事實,您以為可以說宋彬彬‘沒有’‘參與’嗎?”表示極為遺憾:在美國這樣的法制社會多年,又在從事一項偉大的人文歷史撰寫工作,竟然對美國這法制社會最基本的“無罪推定”怎麼這樣不熟悉?!
  從OJ一案,我們可以看到美國法制的嚴肅和嚴格求是。儘管,絕大多數人,包括我們醫學人員根據現場血跡DNA分析結果也認為只有OJ是兇手,但最後的結果如何,我就不重複了。我更為感動的是美國絕大多數白人民眾社會所表現出的對此事的理性接受。
  這麼多年了,誰給過宋出來說話的機會?卡瑪給了,這是公平合理的。即便宋真的“參與”和“指使”甚至“親自動手”打死人,她也有權力(高按:應為“權利”)為自己辯護和“狡辯”吧?否則,根據“參與”的定義,我們可以把所有64當時的人——除公開表示反對的——都列為“參與”!連趙紫陽、胡啟立等都是 “參與者”——知道真相又沒反對和阻止,就是“參與”。這樣的邏輯,您認為用到宋的頭上就合理嗎?
  再說一遍,我對王友琴充滿敬意,但絕不同意她在宋“參與”打死人一事上所用的“從以上事實,您以為可以說宋彬彬‘沒有’‘參與’嗎?”這種極為不嚴格和缺乏美國法制“無罪推斷”精神的說法。從文化角度講,文革隨意打死人也正是完全沒有法制的表現,殺人打人的誰個不是在保衛我們“紅色江山”不被“亡我之心不死”的階級敵人所顛覆,避免“千百萬人頭落地”?
  當我們今天反思文革,在對待宋“參與”殺人打人與否的事件上仍學不會最基本的“無罪推定”一切以事實和證據來確定的基本法則,那這比文革時期(其實貫穿了 CP的整個歷史過程,從打AB團,到延安整風、到三反五反、反右等等)的隨意扣帽子整人,又在道德層面和文化法制層面有什麼本質進步?

卡瑪與王友琴的看法各有層面

  我與×××一樣對卡瑪和對王友琴各自所作的工作,懷有由衷的深深敬意,“這樣的人在我們這個社會是實在太少了”!我在專訪中對卡瑪提出“學者的書裡和民間圍繞她有很多傳言,你的影片為什麼採信宋彬彬的辯解,說沒有打過人呢”,並非反詰,而是疑問;向她提出這一問題,是在《八九點鐘的太陽》影片問世後,第一次就這一可能引起爭議的問題,請卡瑪正面闡述自己看法,給她提供為宋彬彬辯護、對公眾解釋的機會。而這個問題本身,可以說在觀眾中有相當的代表性。卡瑪所作回答中體現的精神,我是贊同,這就是:斷定一個人有罪,要重證據,而不能輕信傳言,她舉出了王友琴作為證人(當然,不是嚴格法律意義上的“證人”,我們不必過於拘泥):“我問過“文革”研究學者王友琴,王在這個問題上調查最深入,她說宋彬彬沒有參予”。
  我沒有料到的是,後來在採訪王友琴時,王對此說法不同:她否認卡瑪問過她,也不認為在卞仲耘被打死的悲劇中宋彬彬“沒有參與”。
  卡瑪究竟是否問過王友琴?在這個問題上,我無從置喙。這有各種可能性,任何人在去調研之前都不能輕率下斷言。我後來在康州一次研討會上見到卡瑪,請她對王的說法作一回應。卡瑪說,她確實有話要說,但這段時間實在太忙,等過一段再說。我後來忙別的採訪和寫作,也就忘了這個茬。(後來還與卡瑪通過電話,但她陷於被柴玲起訴的麻煩當中,危及她的長弓公司的生存,電話上根本沒有顧得上談宋彬彬這樁公案——高伐林2010年8月6日按

  單就宋彬彬是否對於打死卞仲耘負有責任這一點而言,我並不覺得卡瑪和王友琴的意見正相衝突。我認為,這兩位女性,是在不同的層面上討論這一問題,她們的意見,實際上是互相補充的——
  從法律上說,目前並沒有發現宋彬彬參與打死卞仲耘(以及參與打其他人)的證人和證據,“從許多與她有直接接觸的人那裡了解的情況”都不支持這一指控,“傳言”則“不着邊際”, 所以不能採信;——這是卡瑪的看法;
  從政治上說,宋彬彬是當時該校紅衛兵負責人之一,在領導運動的工作組撤出該校之後,8月4日紅衛兵暴力攻擊原學校領導人、教員和所謂“家庭出身不好”的學生;8月5日,卞仲耘等5人一起遭到紅衛兵的毆打和折磨,卞被打死,另外四人重傷,其中副校長胡志濤被打成骨折。當晚宋彬彬等紅衛兵負責人去見中共北京市委第二書記吳德報告,但沒有人出面制止暴力。8月18日,毛澤東第一次檢閱紅衛兵。宋彬彬給毛戴上紅衛兵袖章,毛對她說“要武”。署名“宋要武”的文章發表在《人民日報》二版頭條。8月18日大會以後,在師大女附中化學實驗室,紅衛兵把附近飯館18歲女服務員綁在柱子上打死……宋彬彬對打死卞仲耘等罪行,不能辭咎卸責。——這是王友琴的看法。
  哪個對?都對。從法律上說,參與打人、打死人沒能獲得證據,當然“疑罪從無”;從政治上說,應該追究負責人為部下的“職務行為”造成傷害所應承擔的責任。
  這就是我對雙方分歧的看法。

  (高伐林按隨着調查的深入,有些情況更清晰了,對這個問題的爭論就必須置於新的史料的基礎之上來考察了。
  出現了一個新的關鍵:1966年8月5日的宋彬彬,是否能被視作當時該校學生的負責人之一?
  宋彬彬,當時是學生中為數甚少的中共黨員,是該校學生代表會副主席(主席是劉進,高教部副部長劉仰嶠的女兒)。
  這個“學生代表會”是怎麼回事呢?6月6日,上級派來的“文革”工作組,主持成立了革命師生代表會,其中教師代表二人,包括劉進和宋彬彬在內的學生代表五人,這五人也就是“學生代表會”的負責人,劉進是主席,其他四人為副主席。
  當時,劉鄧要通過“工作組”控制住運動,“工作組”則通過“革命師生代表會”行使領導權。但學校內更激進、更有“造反精神”的學生一直在挑戰“工作組”的權威。當7月31日“工作組”突然撤走之後,這個“革命師生代表會”和“學生代表會”,勢必被一部分“造反學生”看作“工作組”的御用工具。這也就是8月18日,當宋彬彬給毛澤東獻了袖章之後,有學生指責她們是“保工作組,是犯了錯誤的人,怎麼能給毛主席戴袖章呢?這是對主席最大的侮辱”,導致劉進在第二天(8月19日)就“寫了大字報,列舉了自己的錯誤,宣布退出‘籌委會’,宋彬彬也簽字退出”。

  現在的問題就是,8月5日,在校領導成為“黑幫”挨斗癱瘓,而工作組撤出該校,該校成為政治真空的情況下,“革命師生代表會”和“學生代表會”在該校究竟還殘存多少領導權威,對學生是否有約束力?如果有領導權威,那麼宋彬彬對打死卞仲耘一事,就確實有領導責任;如果該機構已經沒有多少領導權威,那麼宋彬彬無法承擔汽領導責任,誰該負領導責任,就得另外追查。
  當天下午,是宋彬彬等人張羅將卞送醫搶救;當天晚上,是劉進、宋彬彬等人去向市委第二書記吳德匯報;第二天早上,是劉進在廣播裡通報了校長去世的消息和向吳德匯報的情況。但我也注意到,劉進在回憶中,並不是說自己身為“學生代表會主席”,而是說“我作為黨員應該出面”。——2010年8月6日)


“無罪推定”有特定的含義

  ×××由此引申到文化差異問題。習慣於從政治上判斷的中國人與習慣了服從司法的西方人,這確實有文化差異。但具體到這類問題上,×××這樣說恐怕還未免簡單化。
  中國人比起美國人西方人,無疑缺乏法治觀念,應該趕快補上這一課。但也正因為是在補課,法治知識就還存在許多誤解。例如對“無罪推定”概念的理解,就是如此。
  作為一個司法原則,意大利法學家貝卡利亞是在談到廢除刑訊時提出“無罪推定”的:上刑逼供,是司法機關對未判有罪的被告施加懲罰,而“在法官判決之前,一個人是不能被稱為罪犯的”,對之施加懲罰就是錯誤的,因而刑訊必須廢除。
  “在法官判決之前,一個人是不能被稱為罪犯的”,“不能被”誰稱為罪犯呢?不能被司法部門稱為罪犯。但這句話被不少人擴而大之,誤以為“在法官判決之前,“不能被”任何人稱為罪犯。這就會導致很多荒謬的情況:未經法官判決,目擊縱火犯罪,當警察來作筆錄時,就不能說“那傢伙就是縱火犯”;一個記者報導說 “殺人兇犯被當場擊斃”,就違反了“無罪推定”原則……“無罪推定”寬泛到這種地步,誰還能當刑事案件的原告?“推定”被告“無罪”,還告什麼狀?甚至,連批判毛澤東在六十年代餓死數千萬人、在“文革”全國範圍的大迫害等等問題上是千古罪人,也不行了——老毛未經法官判決啊!
  林達、胡平和鄧正來等不少學者談過“無罪推定”問題,講得很透徹:“無罪推定”,只是在正式法律意義上正確。貝卡利亞那句話,完整地說,應該這麼說:“在法官判決之前,一個人是不能被司法部門稱為法律意義上的罪犯的”。非司法人員在法律以外的場合,將某人稱為罪犯,是另外一回事,不能用“無罪推定”去套。
  正是從這個意義上,我覺得將對宋彬彬責任的判斷,歸為中西方的文化差異,就比較牽強。
  ×××舉了OJ辛普森案件說,“我們可以看到美國法制的嚴肅和嚴格求是”,也寫到民眾們的反應。所舉的這個例子很好,正好能說明我的上述觀點:
  第一,包括×××在內的醫學人員(其中想必許多正是西方人士)並不“無罪推定”說OJ辛普森無罪,反而早就認為“只有OJ是兇手”;第二,“絕大多數白人民眾社會所表現出”“理性接受”,接受的是判決結果,他們尊重法律權威,認可刑事法庭無罪開釋。但問一問美國人,十個有八個仍然堅持認為“只有OJ是兇手”,他不過請了好律師,從程序上、證據上找到了執法人員的漏洞,擊敗了檢方而已。在後來的民事訴訟中,OJ辛普森被判有罪,被罰以巨款,美國民眾不是都覺得他是罪有應得嗎?
  總不能說這麼多美國人,都是東方式的思維、文化觀念吧!那麼在對待宋彬彬的問題上,也同理:我們同意卡瑪所說,在法律上,“指控一個人打人、甚至打死人,是很嚴重的事情”,沒有證據,我們就必須為之辯解,“無罪推定”,不能讓她“背黑鍋”;我們也尊重王友琴所持的觀點,不認同將宋彬彬看成是“沒有參與”。至於她是否負有罪責,究竟負有何種罪責,要追究下去——當然,政治上和法律上的追究,都必須守法。而被指控者,也有權運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利益和名譽。

  最後我要再補充說明一句:我對宋彬彬並沒有任何預設的看法,這裡說到宋彬彬,只是因為這是一個現成例子,便搬來討論文化差異和法治中的“無罪推定”原則等問題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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