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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派政治與金錢資本:從“劫位蠻得”的選區劃分看民主運作
送交者: 白凡 2010年11月01日15:29:56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本人在討論美國統治階級的系列文章第三也談是誰在真正統治美國(三):左右互搏看民主真相一文里,討論了一個叫做“劫位蠻得(gerrymandering)”的現象,即通過操縱選區的劃分使某一黨派在選舉中獲得不公平的競爭優勢的選舉行為。簡單地講來,“劫位蠻得(gerrymandering)”就是使反對黨的選民集中在儘可能少的選區中,同時使自己黨派的選民的選區儘可能多,從而導致己方勝選的結果。它既是黨派政治的手段,同時又是金錢資本影響選舉的行為。明天是2010年中期選舉的大日子,剛好在加州的選票上,今年有兩個議案交付全民公決,都是關於這個選區劃分的事情。所以我想利用這個機會,再來談一談相關的話題。 

美國憲法規定,美國國會議員的人數是由人口普查的結果來確定的。在有的州,由於人口很少,一個州只有一個國會議員,所以這個州可能只有一個選區,因而選區劃分的問題不是很大,比如阿拉斯加州,特拉華州,蒙大拿州,北達科他,南達科他州,佛蒙特州和懷俄明州。但是在有的人口大洲如加州,佛州,選區的劃分就具有重要意義。由於選區的劃分也影響到地方的選舉,和學區,以及各種資源的分配,選區劃分是一個很重要的的事情。而由於人口的流動性和變化,選區劃分也成為一個經常性的工作。從全國的情況來看,兩黨大致各有190個選區的支持,一般兩黨對自己的選區的控制保持相對穩定,所以有時候某幾個州的幾個競爭激烈的選區可以在相當的程度上決定全國大選的走向。所以兩黨都對選區劃分的事情向當地重視。有些時候,一個州的多數黨重劃選區的行為,可能改變下一次大選的結果。不如2003年德州的選區重劃,使共和黨再004年選舉中大贏21席,就是如此。 

“劫位蠻得(gerrymandering)”基本上是一種黨派運作。通常的情況下,由州議會控制選區劃分,並且某一黨派在州議會占多數地位的州,“劫位蠻得”比較容易成為可能。目前,多達36個州是由州議會決定選區劃分,多數要求州長的批准。如果州長和議會多數不屬於同一黨派,那麼,選區劃分往往引起巨大爭議,需要聯邦法院的介入。而其他的一些州,如亞利桑那州,夏威夷,愛達荷州, 新澤西州和華盛頓州,則有一個獨立的委員會來決定選區劃分,以避免政治家們通過操縱選區劃分來達到是自己和自己的黨派永遠當選的目的。而另外的一些州,如愛荷華州和緬因州,則採用一種妥協的制度,有一個獨立的機構提出重新劃分權力的計劃,但立法機關保留批準的權利。 

根據聯邦法律規定,選區重劃必須確定人口大致相同的選區。加州州憲法要求根據聯邦四年一次的人口普查的結果,調整州眾議院、州參議院、州平稅局(BOE:State Board of Equalization)的選區以及加州在美國眾議院之國會選區的邊界。過去,加州選區劃分是由州議會來決定的。2008年11月選民通過了一個11號提案,規定了有關選區劃分的現行法律,決定設立公民選區重劃委員會,在2010年人口普查後,開始確定新的州眾議院、州參議院和BOE選區。委員會十年設立一次,由14名登記選民組成——5名民主黨人、5名共和黨人和4名其他人士——他們根據具體規則申請這些職位並當選。值得注意的是,這個委員會無權決定國會議員選區的劃分。所以加州的現行法律是上文介紹的兩種方式的混合體。國會議員選區的劃分的權力,還是掌握在州議會,而不是這個公民選區重劃委員會的手裡。 

明天要投票的選票里,包含了兩個於此相關的提案,及提案20和提案27。提案20的基本意思,就是要給予公民選區重劃委員選區的劃分的全權。不僅是地方選舉,還要包括國會選舉的選區的劃分的權力。如果該議案得以通過,那麼州議會就不再有權劃分國會議員的選區。委員會將按照劃定提案11規定之其他選區的方式劃定國會選區。例如,委員會不得為偏袒在任者、政治候選人或政黨劃定國會選區。委員會還應考慮市、縣、社區和利益共同體的地理完整性。和提案11一樣,選區重劃應當遵守聯邦法律。而提案27則完全相反,要求取消公民選區重劃委員會,將所有選區劃分的權力重新收歸州議會。提案27有意識地將這個提案的核心隱藏在其它一些似是而非是議題之下,比方說將設立州眾議院、參議院和公平委員會選區邊界的權限整合給劃定國會選區的當選代表。削減選區重劃的預算及限定議會可支出的金額。規定選民有權否決議會批準的選區邊界圖。規定同一職位的所有選區須有完全相同的人口,等等,並在其argument中用這些枝節來擾亂選民的視線,不過是民主運作中忽悠選民的一種常見的伎倆。明眼人可以看得出來,提案27從根本上講是一種有違民主精神的提案。從此我們可以看到民主運作中一些負面的東西。 

現在關於怎樣就這兩個提案投票的問題應該是已經清楚了。下面我想進一步探討一下這個提案的提出。一個提案是否可能被放到當年的選票上,不是一個簡單的問題。光是有了民意,如果沒有金錢和power是不可能的。 

加州提出一條議案的程序似乎很簡單,個人或團體草擬好相關的法律,隨申請書和二百美金申請費,附帶8%(修改州憲法)或5%(修改一般法律)的合法註冊選民的簽字,遞交到州務卿辦公室就可以了。州政府然後需要驗證這些簽名的可靠性。由於重複和無效的簽名,通常要求的簽名數會高於要求數的一半以上。這個門檻實在是非常之高的。運作一個提案,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說到底,就是大量的金錢。普通的民眾,絕無任何人有此實力。所以它必然是由利益集團,大富翁,大公司,財團來發起。一這兩個提案而論,提案27當然代表了州議會那些當選議員們的切身利益。就以提案20而論,他的唯一支持者(單一金主),是著名億萬富豪查理·芒格(Charlie Thomas Munger),此人乃著名股神巴菲特的投資公司波克夏·哈薩威公司的副董事長。由於他的支持,提案20才成為可能,得以放到明天我們要做出決定的選票之上。試想一下,如果沒有芒格的支持,那麼議員們的議案會是唯一的議案,如果通過,對美國或者加州民主的負面作用是不言而喻的。 

這兩個提案是活生生的金錢和權力影響民主的例子。需要注意的是,雖然我個人傾向於20號提案,認為該提案是有利於美國民主的,而27號提案則相反,是不利於這個民主的。但這並不代表我對金錢資本和富人影響美國民主做價值判斷。我的意思是指出這個事實。這個影響是一種客觀存在。他對這個制度的影響可以是正面的,也可以是負面的。但是如果你不是這個統治階級的一員,您就沒有能力對它施加這種影響。說美國的民主是富人的民主是沒有錯的。民主制度下的人民當家作主,只是一個傳說。就好象在中國說人民當家作主一樣,它也只是個傳說而已。不要用它來忽悠人民。任何鍾情於美國民主的人,只有加入到它的統治階級中間去,才能對它施加影響。當然,我們這些不在這個統治階級中的人,作為普通民眾去投票,參與這個過程,play by the rules,儘量地運用我們的影響力,這也就是我們所能做的了。That's the way it 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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