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與公民的距離,看似近在咫尺,但真正達到卻需要跋涉。。。
國家的主體是國民,國民的主體是公民,這是顯而易見的。在中國大陸,國家的根本大法《憲法》中也已經明確規定了擁有國籍的人即為國家公民,但遺憾的是在實際生活的稱謂和使用中“公民”卻長期一直被“人民”這個特定的稱謂所取代或代表,最典型的莫過於各級政府官員和大小傳媒平台,一呼百應千篇一律在行文和發聲中多是以人民涵蓋公民,這可以說是人民共和國的一道奇特景色!
“人民”這個概念東西方都有,但含義不同。中文中“人民”的原意是指平民、庶民、百姓,泛指處於社會下層的人;而在古希臘,“人民”卻是指奴隸主和自由民(不包括占人口大多數的奴隸),泛指處於社會上層的人;在今天的人民共和國里,人民的概念始終被代表,往往與公民、國民等概念相混淆,被泛指社會的大多數成員,但又不能太深究,一深究就會發現其實誰也不是人民。
“人”一旦被人民以後,人的公民(個體)性就等於被取代了,用人民取代公民,意在強調這個國家的意志是專政(暴政),因為人民特指人的集合,表示群體,表示多數,它是一個政治概念而非一個法律概念,但公民(國民)卻是一個法律概念,公民即可以表示個體也可以表示群體,這是兩者的一個根本區別,還有一點公民比人民的範圍更大更廣泛,公民包括好人也包括壞人,所以在表示“人”的國家屬性上,公民比人民更準確。但由於人民具有政治地位,公民具有法律地位,在政治可以高於法律的前提下,人民又被賦予了更多的特殊含義。
作為一個政治概念,人民至少有兩層的特殊含義:首先人民是相對於“敵人”而言的,指出一切地主階級、資產階級或它們的社會集團及各種敵對勢力都不屬於人民,這層意思所要表述的實質是人民的階級性和專政性,人民要對敵對勢力實行專政,而且專政的過程一定使用暴力,所以專政的過程也是一個暴政的過程;其次人民是相對於“領導”而言的,無論誰一旦被叫做人民就即刻被領導了,指出一切領導階級、權力階級或它們的利益集團也都不屬於人民,這層意思所要表述的實質是人民的被代表性和被領導性,人民的對面不僅有一個敵對勢力,人民的上面還有一個領導勢力。
只要以人民相稱,就在客觀上拉開了民與官的差距,就意味着人為地製造了一個差異化的環境,在這個環境中人民成了一個個具體的被領導者,因為在這個環境中所奉行的是至上而下的機制,所以身為被領導者的人民根本沒有權利來決定自己的領導者究竟是誰。這樣一來,所有的領導者便不必對人民負責,即使有某一領導者偶爾對人民負了責,那人民就必須要對這個領導者感恩戴德,因為這個領導者所付出的是義務而不是責任。從表面看人民這個稱謂似乎充滿了激情,甚至還很強悍(專政敵人),但實際卻是被別人專政(暴政)的對象,是那麼的軟弱、那麼的奴婢!
而在一個公民社會裡,公民是根據國家法律規範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自然人,任何權力者的權力都是公民所賦予的,所奉行的機制是至下而上,所以任何權力者都必須對公民負責,公民不必去理會權力者的臉色,公民也可以無端的指責權力者,但權力者卻不能無端的侵犯公民的權利,如果權力者做的好那是應該的,沒人會對權力者感恩戴德;如果權力者做的不好那就該道歉謝罪,不挨罵就已算討了便宜。從表面看公民這個稱謂似乎充滿了內斂,甚至還很平和(尊重對手),但實際卻是(掌握着)權力者的生死符!
公民社會所要保障的是公民(個體)的權利,它是一個一個具體的權利,而不是做為一個一個個體之集合的“人民的權利”。個體的權利和人民的權利,聽起來好像只是個體和整體的關係,但在實際的生活中卻有着根本的區別。所謂人民的權利已經被“特權”所代表,而做為個體的權利只有在公民社會的法律框架下才能得到維護。政府一旦被冠以“人民政府”便可以成功的凌駕於人民之上,政府的權力也不再需要得到人民的授權,這時的人民政府就可以冠冕堂皇的以維護人民的權利為名來任意侵犯和占有公民(個體)的權利。
可以這樣說,所謂人民的權利只是一個抽象的人民集合。人民政府作為人民集合的代表,可以不由人民選出,也可以不被人民授權,卻反而可以代表人民來行使權力並以人民的名義來任意侵犯公民(個體)的權利。這種侵犯,由於是以人民的名義來進行的,所以在形式上常常會形成一種假象(得到人民多數的同意)。這種假象,有可能是不知情來的,也有可能是被迫來的,更有可能是人民集合不情願來的,而對於人民政府來說,這些似乎無關緊要,緊要的是以人民的名義來進行,這就是所謂的正當性理由。
人民無疑是一個革命化的產物,甚至充滿了血腥,為了“人民”許許多多的人民被人民了,沒有人能知道誰才到底是真正的人民?可以說在不同的國家,不同的歷史時期,人民這個概念有着不同的內容和理解。當今是一個與時俱進的時代,人民這個概念顯然已經不能準確概括出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全貌。人民只有倒下去,公民才能站起來,從人民社會走向公民社會是一次艱難的歷史跨越,公民社會的來臨是一種趨勢一種潮流,勢不可擋!
好了,現在該是和“人民”說拜拜的時候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