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米笑:錯砍一頭,假藥橫流 |
| 送交者: 米笑 2011年11月21日11:55:17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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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衞生組織指出,中國是世界上最大的假藥集散地,每年中國製售的假藥多達一百二十多億美元。可以說中國假藥舉世無雙。其實,早有一人預見到這種局面,而且為了防止假藥提出過具體措施。 他說“食品藥品關係人民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要注意講職業道德、社會責任。要把那些有害人民身體健康的、療效不確切的,副作用大的藥品,通過我們的有效監管和診斷淘汰出局”,“在整頓藥品審批工作的過程中,取消地方的審批權,嚴格准入條件”,“在管理上採取分段,相互之間有制約,暗箱操作不可能一個人做完。如果發現情況,將嚴厲制裁,使他不敢為” 這個人就是國家藥監局第一任局長,鄭筱萸。但是他被判處死刑砍了頭。為什麼說“錯砍一頭”?不是說他的頭該不該砍,而是錯在砍頭的罪名。他的死刑判決書很長,就截取關鍵依據吧。 判決書中的第一個罪名是“受賄罪”,他收受賄賂600萬人民幣,這個頭砍的不冤。 第二個罪名是“玩忽職守罪”,其實這是主要罪名,也是最莫名其妙的罪名。 判決書說,他“違反有關規定,在沒有深入調查研究,沒有認真聽取有關部門和地方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意見、沒有經過集體研究決定、沒有向國務院請示報告的情況下,於2001年4月10日草率簽發了《關於貫徹實施23號局令,統一藥品批准文號工作的通知》” 這個“局令”有兩個內容,一個是為了整頓藥品市場發布的《規範藥品包裝、標籤、說明書管理規定》,另外一個是為了確保藥品質量提出的《藥品管理法》,其中規定藥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取消藥品的地方標準。請問法官大人,藥監局局長發文要求“貫徹實施”一個專業管理規定也違反法律嗎?作為法律界的專家,法官有什麼專業資格來評價這兩個專業規定是合法還是違法呢?其實,這個判決與其說是法官判決,不如說是國務院判決,判決書的這個部分基本就是國務院文件而已。 當時的製藥行業是什麼概念呢?米參觀過農村的一家“製藥廠”,廠房就是大隊部裡面的幾間土坯房,使用農家的大鍋熬中草藥,然後提取消毒製成中藥“大輸液”。就這幾間房子裡面產生的經濟效益,抵過全大隊賣糧食的收入,所以地方政府支持,當地媒體大幅度報道:“泥腿子也能辦藥廠!”這樣的“藥廠”還算是好的,起碼還真的有藥。另外一些就是魚目混珠,連藥渣也不肯放,做成藥的模樣就上市。不過,這樣的“假藥”可能更好,雖然不治病,但也不害人,花了錢還不至於喪命。那些大製藥廠其實也好不到哪裡去,即要和假藥劣藥對抗,也要追求利潤,所以各種花樣也不少。但是不論如何,誰都賺錢,把一個和人民健康有關的醫藥行業變成暴利行業。 可是,鄭筱萸這個要命的“通知”發出以後,剝奪了地方的審批權力,受到地方政府的強烈反對。因為提高了藥品生產的門檻,限制了生產條件極差的中小“藥廠”和地方企業,提高了生產成本,限制了廠家對於藥品功效的誇大宣傳,所以這個通知受到業界和地方政府的全面強力反對。聲稱“不利於企業發展和職工的穩定”,以至於當時的國務院也“大怒”,責令藥監局整改。 鄭筱萸腹背受敵賣力不討好,只好整改再發文件,這個文件被判決書認定為另一“罪行”:“鄭筱萸在沒有認真審核的情況下,又於2001年12月31日草率簽發了《關於做好統一換發藥品批准文號工作的通知》。。。從而降低了審核把關”。 誰都知道鄭筱萸不是死在受賄。真正殺了他的是對於藥品的管理。太嚴了,擋人財路必死無疑。太寬,出了人命,人家數錢你去頂罪,還是死路一條。他的死給藥監局的後任們一個警示:藥是管不得的。還是去“天上人間”尋芳問柳來的實惠。 藥這個東西,對於老百姓就是治病的。但是,對於另外一些人,藥是用來賺錢的。藥有“必需性”,你生病或者不想生病,就不得不買藥,藥有“專業性”,老百姓沒有鑑別假藥的能力。所以藥不能以簡單的市場供需規則管理,而是需要政府介入管理。政府不管,假藥不泛濫才怪。 殺了鄭筱萸以後,中國的假藥才進入發展的高峰。作為“沒有向國務院請示報告的情況下”就管理藥品市場的鄭筱萸不知作何感想?那個必須被“請示報告”的國務院又作何感想? 出了“大頭娃娃”“結石孩子”跑去掉幾滴眼淚,罵幾句廠家黑心,這種事情咱們老百姓都能做,用不着麻煩國務院領導。在國務院這十年的直接領導下,中國的食品藥品質量基本達到世界第一差。不知道國務院能不能告訴老百姓,質量問題鄭筱萸沒做好,國務院也沒做好,順便給大家道個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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