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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尚雪:政治腐敗與損人利己行為的泛濫
送交者: 王尚雪 2012年01月19日13:48:19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損人利己是人的天性嗎?(2)

我在《損人利己是人的天性嗎?(1)》的博文結尾處說:“人類利己天性可能導致損人利己的行為, 造成人類社會種種罪惡。但人類的利他天性(良心)和思維天性(理性)在相當程度上節制了這種可能性。人類又利用道德和法律的外在力量來規範人類行為,進一 步防止損人利己行為的發生。可是為什麽在現實的人類社會中,損人利己的行為還觸目皆是呢?先天的、內在的節制加上後天的、外在的規範為什麽還未能消除損人 利己的行為呢?”這個問題我想一步一步地來回答,本篇博文先說說政治腐敗與損人利己行為的關係。


我的觀點是:政治腐敗是損人利己行為難以杜絕的最重要原因。在政治腐敗的社會裡,執政者利用手中掌握的公權,徇私舞弊,貪污受賄,敲詐勒索,玩忽職 守,不一而足,這種以權謀私為特徵的政治腐敗本身就是一種損人利己的行為,其危害的範圍,復蓋整個社會,涉及社會的每個成員。這樣,社會不公就會成為常 態,道德和法律也隨之也失去公信力,損人利己行為必然泛濫。


道德是社會上大多數人認可的行為準則,通過內心信念和輿論引導兩個機制來規範人的行為。在政治腐敗的情況下,執政的權貴以不道德的手段用手中的公權 謀取私利,對社會大眾的道德信念產生極大衝擊,道德準則與社會現實出現了太大的反差。執政權貴滿口仁義道德、滿肚子男盜女娼的反道德行為,使人們懷疑、厭 惡一切道德說教,甚至把道德當作虛偽的同義詞。在這種情況下,道德信念的喪失成為一種普遍的現象,社會輿論也隨之失去對行為的規範作用。權貴強權所及, 損人利己成為一種生活方式,腐敗成為一種時尚,整個社會道德淪喪,榮辱顛倒,惡行成風。所以政治腐敗的社會一定是一個社會道德失范、社會風氣敗壞的社會, 歷史和現實都證明了這一點。


法律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基石。法治是建立在對犯罪行為進行懲罰的基礎上的,如果執法人徇私舞弊、貪髒枉法, 不但使犯罪行為得不到應有的懲罰,而且還執法違法、知罪犯罪,其後果必然導致法律失去公信力,社會誠信失去支撐點。在一個法治沉淪、政治腐敗的社會裡,法 律成了執政權貴手中隨意拿捏的工具,用以維護自己的權益,壓制社會大眾,有權有錢的強者恣意枉為,沒權沒錢的弱者任人宰割。這樣,社會就沒有公平正義可 言,法律也就喪失了對社會成員行為的規範作用,損人利己的行為泛濫就成為必然的事情。


孔子在兩千多年前就說過:“苛政猛於虎也” (《禮記·檀弓下》),因為他知道“猛於虎”的“苛政”必然會導致整個社會的“禮崩樂壞”,所以他極力提倡仁政、德政。十七世紀的荷蘭哲學家斯賓諾莎在評 論政治腐敗時,說得直截了當:“叛亂、戰爭以及作奸犯科的原因與其說是由於民性的邪惡,不如說是由於政權腐敗。”(《政治論》)。環顧全球,可以清楚看到 腐敗與犯罪率的正相關關係,腐敗與國民道德素質的反相關關係。在一個高腐敗的國家裡,犯罪率一定很高,國民的道德素質一定較差。這一切都說明,政治腐敗是 社會道德淪喪最重要的原因。


寫到這裡,我想我已給本文起首提出的問題作出了回答,但這個回答並不是一完整的回答。政治清明的國家與政治腐敗的國家相比,國民道德水平高、社會風 氣好,損人利己行為顯著減少,這是十分明顯的。但損人利己行為並沒有絕跡,只是由泛濫成災的普遍現象弱化成零星分散的個別行為。這是為什麽呢?我希望在以 後的博文中再與博友們一起作進一步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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