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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治”和“法制”的定义
送交者: 和合 2004年01月06日11:55:12 于 [天下论坛] 发送悄悄话

让我们从张三一言曾经引用的二位权威人士的语录出发:

亚里士多德说:“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这里「良好的法律」理应理解为合符正义原则的法律,是排除剥夺自由与人权的法律。

我们再看哈耶克是怎么说的:「人们时常把政府的一切行动只须具有形式合法性的要求误作为法治。当然,法治也完全以形式合法性为前提,但仅此并不能含括法治的全部意义:如果一项法律赋予政府以按其意志行事的无限权力,那么在这个意义上讲,政府的所有行动在形式上就都是合法的,但是这一定不是法治原则下的合法。因此,法治的含义也不止于宪政,因为它还要求所有的法律符合一定的原则……从法治乃是对一切立法的限制这个事实出发,其逻辑结果便是法治本身是一种绝不同与立法者所制定之法律那种意义上的法。……法治因此不是一种关注法律是什么的规则,而是一种关注法律应当是什么的规则,亦即一种“元法律原则”或一种政治理想。」

「法治,作为对所有政府权力的一种限制,当然也是一种规则,但是,正如我们将要看到的那样,它也是一个元法律的规则,它不是一个法律,而是一个好法律应当具有的特性的学说。」

然后,再比较和合与张三一言关于法治和法制的定义,我们就可以看出,事实上,和合,张三一言,亚里士多德,和哈耶克都是认为"法治"是具有二层内容的。其区别在于,对于这二层,亚里士多德,和哈耶克都用法治这个名词。至少是在中文的译文中是这么使用的。而和合与张三一言在这二层的定义中,使用的名词不同。

对于第一层"法治",亚里士多德的定义是: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哈耶克的说法是:人们时常把政府的一切行动只须具有形式合法性的要求误作为法治。当然,法治也完全以形式合法性为前提,但仅此并不能含括法治的全部意义。。。和合对第一层的说法是:法治就是依法而治。而张三一言的原话是:"法制就是依法治国"。

可见,对于"法治"的第一层的内涵,大家的认同是一致的。就是依法而治。唯一的不同在于,张三一言使用了"法制"这个词。

对于"法治"的第二层,亚里士多德的定义是: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哈耶克的定义是:它还要求所有的法律符合一定的原则。。。。。法治,作为对所有政府权力的一种限制,当然也是一种规则,但是,正如我们将要看到的那样,它也是一个元法律的规则,它不是一个法律,而是一个好法律应当具有的特性的学说。张三一言的定义是:在法治下制订的法律是“良法”,不可以是恶法。恶法在法治中没有合法性。法治的第一要义是:正义。 法治比法制高一层。

和合采用了"法制"一词来代表这第二层内涵。和合所用的词汇是:法制(法律的制度),The Socity of Law,法制制度,或者法制社会。

和合认为,这个第二层,是一个法律的社会制度。其内容为:1。社会的最高原则是法律,而不是权力。2。法律是公平的。3。法制(法律的社会制度)包含了法治。或者说,法制比法治高一层。

可以看出,对于这个第二层,和合与张三一言除了使用的词汇不同以外,还有一点区别。那就是,和合认为,这个第二层,是一个社会制度。就是以公平法律为最高原则的社会制度。

而张三一言不认同这是一个社会制度。

本文仅以澄清定义上的差别为目的。不以判断正确和错误为目的。当然,我希望张三一言在阅读本文后,能够证实本文中,关于张三一言的定义过程理解的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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