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成瑞、聞迪等300名各界人士致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公開信 |
送交者: 益友 2012年10月19日11:44:44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
李成瑞、聞迪等300名各界人士致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公開信 作者: 李成瑞、聞迪等300名各界人士2012-10-21 參與簽名聯繫辦法:liu2131075@126.com
摘要: 令人震驚的是,假如連一個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近幾年政治局常委大多數曾經造訪重慶並對其工作予以肯定的、又在國內外官方傳媒中作為好的典型引起廣泛關注的重慶市黨委書記——薄熙來——的正當權利都受到如此閃電般侵犯的話,何談什麼普通公民權利的法律保護呢?!
吳邦國委員長並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新華社北京9月29日電 (記者周英峰):“記者29日從全國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獲悉:9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收到重慶市人大常委會關於罷免薄熙來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的決議的報告。全國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將依法提出報告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予以審議並公告。” 9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剛決定對薄熙來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全國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在這同一天就收到重慶市人大常委會罷免薄熙來人大代表職務決議的報告,這樣做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 我們強烈呼籲、熱烈希望全國人大常委會認真審議重慶市人大常委會的這一報告,並具體公告如下事項: 一、罷免薄熙來全國人大代表資格是重慶市人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提出,還是常務委員會五分之一以上組成人員聯名提出?請公示有關證明文件。 二、罷免案寫明的罷免理由是什麼?請審查事實和證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在證據與論證的事實之間,是否能夠形成邏輯嚴謹並排除一切合理懷疑的證據鏈? 三、重慶市人大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時候,薄熙來是否行使了法律賦予的權利——讓他在主任會議和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由主任會議印發會議,並提請全體會議表決?請向全國人民公告薄熙來依法行使申辯權的證據。 關於薄熙來案,國內(包括國外)眾多黨員幹部和公民有不同看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是國家立法機關,是最高法律監督機關,是代表全體人民的,不 是某一部分特權者的橡皮圖章。全國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就薄熙來全國人大代表資格報告的審議,既必須進行法律審,也必須進行事實審,這是我們“依 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所理應和必須遵循的一項基本原則。全國人大常委會必須審議報告是否符合人大代表選舉法,是否尊重被提出罷免的代表的法定權 利,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並清楚表述在公告上。 令人震驚的是:假如連一個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近幾年政治局常委大多數曾經造訪重慶並對其工作予以肯定的、又在國內外官方傳媒中作為好的典型引起廣泛關注的重慶市黨委書記——薄熙來——的正當權利都受到如此閃電般侵犯的話,何談什麼普通公民權利的法律保護呢!? 老百姓對幹部貪污腐化一直是深惡痛絕的,都主張嚴懲不貸,然而,為什麼對於薄案卻一反常態,質疑聲音這麼大?問題就在於它是以路線鬥爭開篇,以刑事犯罪落 幕。對全球矚目的薄熙來案中的尼爾•海伍德死亡案,卻以一種讓世人無比驚駭的草率的司法運作匆匆走一下過場。涉薄案件的審判,其證據可疑之處之多,被告辯 護權利被剝奪之甚,被告近親屬應有權利被踐踏之不可想象,法院審判時間之短,被告認罪之快和最後陳述之奇,該案件在全世界的影響和轟動之大,而國內外輿論 質疑之聲之強烈,在全世界自有法制以來,堪稱絕無僅有!它必將作為一個無法無天的典型案例載入世界審判史冊! 涉及薄案的所有審判,存在着事實不清楚,證據不確實、充分,程序不合法的問題。是否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偵查、起訴和審判?是否嚴格執行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 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 ”》?為什麼發生有公民質疑法庭上的被告是用假的頂替的現象?這難道不是對我國的司法權威和政府威信的極大嘲弄嗎?豈不是對我國多年來對內對外一直宣傳的所謂“依法治國”所開的世紀性的國際大玩笑嗎? 在此,我們不得不向常委會和您鄭重反映: 從處理薄熙來事件一開始,就違法、蠻橫地封閉了所有持不同意見的網站達八十餘家,官方網站甚至私人博客也不讓發表不同的意見。這就完全堵塞和切斷了廣大黨 員、幹部和人民群眾同黨的領導機關和人民政府以網絡為先進科學技術工具用以交流和溝通的最好和最快的渠道,在信息社會的今天,這樣的做法是極為野蠻和反動 的! 我國憲法第二條明確規定:“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 ”胡錦濤總書記《在中國共產黨第十七次全國代表大會上的報告》中曾經許諾要:“堅定不移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 ”, “堅持國家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從各個層次、各個領域擴大公民有序政治參與,最廣泛地動員和組織人民依法管理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 “擴大人民民主,保證人民當家作主。人民當家作主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本質和核心。要健全民主制度,豐富民主形式,拓寬民主渠道,依法實行民主選舉、民主 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 一個號稱是人民政府的封網行為,不是擴大而是消滅人民民主,不是擴大而是縮小公民有序政治參與,不是豐富而是貧化民主形式,不是拓寬而是堵塞民主渠道,不是 保障而是蔑視人民的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不是保證而是害怕和敵視人民當家作主!難道這不是公然踐踏我國憲法和法律的野蠻行為,完全背離法治原則和人民 民主精神的可恥行徑嗎!它不但嚴重地損害了我國政權的人民性,違反了我黨的代表大會決議,同時在國際上也造成了極為惡劣的影響。 我們提請委員會和您特別注意,對於我國政府的這一違法違紀行為必須儘快依法依紀予以糾正,必須堅決糾正如此嚴重剝奪憲法和法律賦予公民的正當權利——言論自由——的專橫行為,同時,必須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民眾向你們和中央有關部門,包括我們連發的11封信在內,都一再呼籲和要求此案件要公開、公正,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不如此無以服眾!無以取得民心! 我國憲法第二條規定:“中 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我們是根據憲法和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通過您向最高 國家權力機關的常設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反映問題的。為了讓我們作為人民監督的這一信件不至於又泥牛入海,作為從事法學研究和教學的學者和 普通公民,不得不把它公開發表於互聯網上,請理解。 以上依法提出的各項意見,請吳邦國委員長和全國人大常委會予以採納,並付諸實施;如不採納,請根據事實和法律公開、詳細地對不採納的理由加以說明。
附件一:
(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
第四十五條 縣 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主席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聯名,可以提出對由該級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罷免案。在 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或者常務委員會五分之一以上組成人員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對由該級人民代 表大會選出的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罷免案。罷免案應當寫明罷免理由。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被提出罷免的代表有權在主席團會議和大會全體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由主席團印發會議。罷免案經會議審議後,由主席團提請全體會議表決。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時候,被提出罷免的代表有權在主任會議和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時候,被提出罷免的代表有權在主任會議和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由主任會議印發會議。罷免案經會議審議後,由主任會議提請全體會議表決。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 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牴觸。 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第三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第四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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