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不懂民主与共和的关系。联邦大法官的终身制以及参议员的长任期,是为了司法的独立。其中一个独立是独立于民意,因为民意可被操纵。民主是多数人OVERPOWER少数人。共和则是与民主制衡。作者不懂三权分立的制度。在美国读过J。D。的人是不会连这样的基本概念都没有的。
投票是少数服从多数,可以容易地违反了「要从维护个人利益做起」这个黄金定律。任何人的任何喜好,一般属于少数,如果凡事投票,我们怎还可以生存呢?「多数虐待少数」(tyranny of the majority)是研究民主投票的学者的重要项目。
民主投票有两个好处。其一是否决独裁暴君或无能执政者的继续存在(虽然不一定得到好效果)。其二是在某些公众的事项上——例如要决定一间公寓大厦维修时外墙要涂上什么颜色——民主投票可以节省交易费用。另一方面,民主投票有四个弊端。其一是贝拉克与阿罗提出的难能定律(Impossibility Theorem),指出逻辑上民主投票不一定能反映民意。其二是投票可以否决少数人应该有的选择自由。其三是投票可以剥夺他人的产权利益。其四是通过投票各顾各地争取利益,政治费用(也是交易费用)可以很高。
分析过民主投票的经济学者有五个曾获诺贝尔奖——弗里德曼、阿罗、海耶克、布格南与贝加——他们对投票都有质疑。
专业化是社会进步的一大利器。象作者这样这一行跑倒另一行作评论,容易闹一些常识性的笑话。也只能蒙一些比他更外行更无知的人。